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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立在区块链技术之上的电子证据已经广泛运用到我国司法实践当中。相比较于传统电子证据,区块链电子证据可以自证真实、能够原原本本地复原案件,同时不易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且证据采集验证较为容易,使其拥有较高的法律效力。然而当下区块链电子证据也面临自证优势无法得到有效展现、真实性仍有较大限制以及没有全面达到去中心化等问题,为了进一步提高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需要构建健全的区块链电子证据审查体制,进一步细化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平台的审查规则,创设有效的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利用不同措施实现对其的规范。
关键词:区块链;电子证据;效力;改进
Effectiveness Analysis and Improvement of Blockchain Electronic Evidence
DAI Yun
(Jiangsu Justice Police Advanced Vocational School,Zhenjiang Jiangsu 212003)
【Abstract】:Electronic evidence based on blockchain technology has been widely used in China's judicial practice.Compared with traditional electronic evidence,blockchain electronic evidence can self prove its authenticity and recover cases from the original.At the same time,it is not easy to be affected by objective factors,and it is easy to collect and verify evidence,which makes it have high legal effect.However,at present,blockchain electronic evidence also faces problems such as the inability to effectively show its self certification advantages,great limitations on its authenticity and the lack of decentralization.In order to further improve the legal effectiveness of blockchain electronic evidence,it is necessary to build a sound blockchain electronic evidence review system,further refine the review rules of blockchain electronic evidence storage platform and create an effective blockchain electronic evidence platform,different measures are used to standardize it.
【Key words】:blockchain;electronic evidence;effect;improvement
0引言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对社会生产以及人们生活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网络空间的覆盖范围逐渐扩大,许多案件中均能够寻找到网络的痕迹,司法机关为了能够尽快还原事情真相,将电子证据视为可信证据中的一部分[1]。然而因为电子证据的特殊属性,使得其容易被恶意修改,从而导致较多人士对电子证据持怀疑态度,同时当事人提供出来的电子证据往往还具有良好的完整性,这给司法机关进行电子取证与采信带来了非常大的困难。而通过区块链技术的运用不仅能够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同时也能够大大降低司法机关采信难度,区块链电子证据开始广泛运用到司法机关电子取证中,这也使得区块链技术慢慢从以往的加密货币记账形式发展为电子证据技术。早在2017年美国一些州就陆续对电子证据方面的法律进行调整与完善,以此来强化区域链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2]。我国在2018年9月也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从司法视角出发明确了区块链电子证据[3]。随着区块链在司法领域应用的越来越广泛与深入,许多区块链电子证据慢慢融入到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当中。2021年1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的意见与规定》,同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该文件中,其中有50%以上的篇幅均是在阐述区块链电子证据,可见我国对区块链电子证据有着高度的重视,为不断提高区块链电子证据效力奠定基础。
1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效力分析
1.1区块链电子证据可以自证真实
司法机关要想准确判定电子证据是否真实,必须要先确定电子证据载体、电子数据以及相关内容等的真实性,然而不管是电子数据存储过程,还是电子数据转化与传输阶段,其数据内容都极易被修改与伪造,这也使得在之前较长一段周期内电子证据均不被司法机关认可,并将其视为司法证据中的一种,不具备良好的法律效力。通过将区块链技术与电子证据结合起来可以很好地弥补这样的缺陷,电子证据内容真实性不再受到质疑[4]。以往电子证据严重依赖科技,从而造成电子证据极易被不良人员通过高科技手段进行修改,而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出现使得该问题不攻自破,能够依托于密码学原理与哈希值计算来自主证明内容的真实性,也正因为如此,现阶段区块链电子证据已经拥有了较高的法律效力。
1.2区块链电子证据可以原原本本的复原案件
以往电子证据仅可以展现出案件各个时间节点的结果,然而不良人员通过现代高科技手段能够对不同时间节点的数据进行修改,从而导致电子证据内容发生变化。尽管案例总数据并没有出现相应的改变,但是其中的一些时间节点也有可能被恶意修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对电子证据进行取证时,往往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与精力在佐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在区块链电子证据应用中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运用可以基于各个时间戳将相关数据放置到不同分区中,并且所有的数据记录均会涵盖时间标记,当出现数据修改或者删除时,均会详细记载到区块链中。所以,区块链电子证据可以原原本本地复原案例发生时间,进一步强化了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
1.3区块链电子证据不易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
在以往时期,司法机构要使用电子证据必须先证明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而这些工作的完成主要依靠人工来完成,然而由于有人的参与使得人们并不能够充分认同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人的主观意识以及行为等均会直接关系到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最终衡量结果[5]。与此不同的是,区块链电子证据能够自证真实性,此过程并不需要工作人员的参与,即便相关工作人员在核算区块链哈希值来衡量其指纹能否匹配,也必须要严格依照既定的公式按部就班地输入,从本质上来看,人的主观意识很难影响到区块链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最终佐证结果。由此可以看出,区块链电子证据不易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确保其拥有良好的法律效力。
1.4区块链电子证据采集验证较为容易
以往在进行电子数据采集过程中,要求尽量使用原文件与原数据,假如需要对电子数据进行转化,在转化完成之后还需要将其与原数据信息进行详细地核对,以此来判定转化前后数据信息有误出现变动与修改。总的来说,以往电子数据审核工作十分繁琐与复杂、审核范围十分广泛、审核程序非常多,造成传统电子数据应用难度较大,不具备较高的法律效力。在区块链电子证据中,只需要查看哈希值便可以准确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这种方式使得区块链电子证据采集验证都较为容易,提升了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
2区块链电子证据面临的主要问题
2.1区块链电子证据的自证优势无法得到有效展现
以往电子证据面临严重的真实性质疑,假如当事人通过某种手段对电子证据中的数据进行修改与删减,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往往要消耗较多的时间与精力,并结合高科技手段才可以还原事情真相,为此司法机关构建了判定电子数据真实性的验证体系[6]。由于区块链电子证据能够通过自身运算证明真实性,然而当下司法机构在对区块链电子证据进行验证时还是采用传统的验证体系,造成区块链电子证据的自证优势无法得到有效展现,不仅消耗了较多的司法时间,同时也不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区块链电子证据能够依托于核算哈希值来确定其真实性,只需要将哈希值作为判定电子数据真实性的重要标准即可,不需要对其进行反复验证。
2.2区块链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仍有较大限制
区块链电子证据只可以保证存储在其中的数据不会被修改与删减,然而当电子证据数据子在正式存储之前或者在转化过程中,不良人员还是能够对其数据进行修改与删减,无法彻底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这使得区块链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仍然存在较大的限制。从根本上来看,区块链可以看成是一种记账方式,只可以对存储在其中的数据进行记录与保护,然而导入到其中的初始数据是否真实则不在区块链技术管控范围内。从形式上来看,可以将区块链电子证据划分为两种,分别是生成型电子证据以及转化型电子证据。具体来说,生成型电子证据能够确保电子数据转化中不会被修改与删减,然而转化型电子证据则要和区块链电子证据进行全面核对之后才可以判定其真实性。
2.3区块链电子证据没有全面达到去中心化
区块链技术依托于分布式数据存储模式达到了去中心化的目的,然而区块链电子证据还没有全面达到去中心化。从区块链性质层面来看,现阶段区块链主要涵盖了三种形式,分别是公有链、私有链以及联盟链,其中,公有链不同主体都能够通过区块链节点加入进来,其中一个主体要想管控半数以上节点是绝对不可能的,所以公有链电子证据拥有较高的真实性。但是私有链以及联盟链中某一个主体是有可能管控半数以上节点的,所以这两类的电子证据真实性难以维护。
3区块链电子证据改进方式
3.1构建健全的区块链电子证据审查体制
区块链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面临较大的局限性,为此司法机关应当要建立健全的区块链电子证据审查体制,最大程度降低区块链电子证据使用的局限性。通常情况下,依托于区块链技术形成的电子证据只要判定初始数据的真实性与哈希值相同就可以,对于一些经过转化的电子数据,则需要判定初始数据、哈希值与转化前后数据信息等均相同,才可以证明该电子证据拥有良好的真实性,也才可以赋予该电子证据一定的法律效力。司法机关应当要依照区块链电子证据类型的不同对其进行相应的分类,同时根据不同的审查体制对其进行有效固证,这样才可以进一步提高区块链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3.2进一步细化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平台的审查规则
从法律层面来看,需要对区块链存证平台及其存证方法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7]。现阶段,我国并没有针对区块链存证平台的资质进行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制定相关要求来规范该平台的准入门槛,同时能否将其当成是审查证据合法性的一个硬性指标还需要进行深入讨论。从司法实践层面来分析,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第一案”当中明确了区块链技术及其平台的中立性,实现了对存证平台的资质审核。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处理一起案件中就特别指出:存证平台有无得到相应的认证许可证书是行政管理法规管辖范围,不可以根据这点来否定存证平台的资质及其合法合规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些涵盖较高专业技术水准,且拥有非常高技术含量的电子证据应当要由专业机构提供。
在司法区块链平台当中,为了最大程度降低电子证据认证的难度与复杂性,需要对接入的节点机构设定相应的准入条件。比如杭州司法机构颁布的《杭州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运行标准(试行)》中就特别指出[8]:第三方数据服务商应当要拥有持续提供存证服务的能力,同时能够被市场所验证与承认,在其平台上提供的司法电子证据服务,需要所有用户进行实名认证,认证方案不通过或者存在疑问的,不能够接入该平台。这样的规定不仅仅要求第三方数据服务上要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并能够得到市场的验证与认可,同时也要求所有接入都要建立在实名认证的基础之上,为接下来的诉讼验证提供帮助。另外,还需要对区块链电子证据存在平台进行定期检查与评估,保证存证平台系统建设、查验以及运行等均保持良好的状态。
3.3创设有效的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
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平台通常涵盖了与案件相关的区块链电子证据,像电信运营商、大型网络公司以及金融机构等单位往往拥有庞大的行业数据,可以将这些单位作为区块链电子证据的主要提供者。在此基础之上司法机关应当要构建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公证处等政府单位都有权对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中的数据进行查看与调取,通过这种方式进一步改善司法机关证明区块链电子数据真实性与有效性的速度与质量,为不断强化诉讼审判品质提供帮助。
4结语
总的来说,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大小会受到存证、取证以及采信等多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当其中的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均会造成区块链电子证据法律效力的遗失。所以,为了确保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司法机关应当要针对存证、取证以及采信等环节制定严格的规范制度,切实保障区块链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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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金安怡.论区块链技术下电子存证的司法适用问题[J].电子元器件与信息技术,2022,6(1):80-8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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