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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策略研析论文

发布时间:2024-10-23 16:03:07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编者按:文章通过对平台经济垄断问题的提出,运用比较法进行中外平台经济反垄断相关法律规制研究,分析我国平台经济的垄断特征,结合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的发展历程,揭示了其所面临的困境,给出平台经济反垄断相关建议,构建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策略,并推动相关政策措施的完善。
 
  关键词:平台经济,反垄断,重视,策略
 
  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形态,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然而,随着平台经济的不断壮大,平台企业之间的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一些中小型平台企业可能无法在市场上生存,导致市场碎片化,进一步加剧了竞争问题。为了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我国政府已经开始对平台经济进行反垄断规制。本文将对我国现阶段的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策略进行深入探讨。
 
  一、平台经济反垄断的背景
 
  平台是基础中介。通过计算机软、硬件及操作系统的更新换代,商业模式不断变化,结合高效数据收集分析、大数据应用,以及流量加持,使平台经济成为市场经济全新的一员,用户和数据因此成为平台经济重要元素。平台经济的出现促进了商品和服务便捷的交易,支持各经济体广泛的交流和协作,构筑了双边甚至是多边的交易行为。平台经济的平台企业在创新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垄断和不当竞争问题,触发了各国政府积极在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规制的应对。

       (一)国外反垄断调查
 
  2022年欧盟通过《数字服务法案》确保了数字市场的公平开放,并成立了协调成员国对大型公司进行监管的欧洲数字委员会。与其一同通过的还有促进数字行业公平竞争的《数字市场法案》。这些法规的实施有助于促进欧盟本土科技企业以及规模较小的科技企业的发展,从而维护数字经济市场的有序运行[1]。除欧盟外,美国2021年颁布了《并购申报费现代化法案》旨在修改和扩充并购申报费的涵盖范围,包括对所谓渐进式或系列性并购(incremental or series mergers)的费率,提高了大型平台交易的申报费用,为反垄断执法提供更多资金保障。《通过启用服务交换(ACCESS)法案》则要求最大的互联网平台让用户更容易将自己的数据传输到其他平台,甚至与其他平台上的用户进行交流,保护了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增强平台兼容性和竞争性,重点规制平台数据[2];《平台竞争和机会法案》,主要针对平台巨头掠夺式并购行为;《终止平台垄断法案》要求在线平台企业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将购买服务作为用户访问条件,不得通过不公平方法来使自营产品或服务优于平台上的竞争对手;2021年,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反限制竞争法》修正案,是对互联网领域日渐形成的垄断格局的回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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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国反垄断发展
 
  我国现行反垄断法自2008年施行以来,对促进高质量经济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遏制平台经济中的垄断行为,国*院反垄断委员会在2021年2月颁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随后,国家反垄断局于2021年11月18日挂牌成立。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印发了《最*人民*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22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2022年新《反垄断法》增加对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平台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实施垄断等内容。
 
  二、平台经济垄断特征
 
  (一)限制公平竞争
 
  平台企业绝大多数的排他性选择行为都是为了排除竞争对手。大型平台企业的直接目标是通过利用其市场地位优势来限制其他竞争对手在平台上销售产品。这种做法旨在限制其他企业的公平竞争能力,从而维持其自身的市场地位并排斥其他竞争对手。商家原本可以自由选择加入某个平台,但由于排他性选择的存在,商家只能选择一个平台进行运营,这违背了他们在多个平台上运营的独立意愿,也侵犯了他们的自主权。与商家签订的协议只会让电商平台受益,这对市场竞争对手和消费者都会造成伤害。平台企业尤其是大型平台企业的强制商户进行排他性选择提高了商户准入成本,直接使其他小规模或是发展中的平台企业被垄断性压制,被剥夺生存发展空间,限制了市场公平竞争[4]。伴随技术生态的更新,用户补贴、流量迁移等方式的跟进,一些互联网平台企业只要具备足够的用户规模,就会凸显市场独占优势,如果再加强自身优化经营方式、增加投资、引进战略投资者、扩大用户规模、并购重组等提高自身发展空间,极易使其在市场中“一家独大”,进而导致市场壁垒产生,妨碍公平竞争[5]。
 
  (二)市场支配地位滥用
 
  《反垄断法》(2022修正)第二十二条已明确市场支配内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就是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方式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的行为。在《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列举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里,现实中一些平台企业为达到排他目的实施以搜索排序等指标胁迫商户。平台企业在搭售行为中利用数据锁定垄断用户。“一方面,互联网平台会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通过操纵搜索结果的顺序进行自我优待,另一方面,将数据作为商品,使得搜索结果的顺序作为盈利手段被拍卖”[6]。
 
  (三)资本无序扩张
 
  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更是走过了“吸引资本、成为资本”的发展路径。资本的非理性无序扩张引发了商业模式的合法性争议[7]。在资本扩张的帮助下,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存量与增量两个市场空间实现市场优势传递,而资本扩张的无序问题也出现了。在资本肆无忌惮地扩张下,越来越多的大型互联网平台公司依靠其庞大的用户和数据、丰富的应用场景和强大的技术优势参与支付、投资等金融领域。该平台企业往往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法控制或持有各种类型的金融许可证,使金融服务与其他行业之间无界限、行业交叉。该平台企业通过提供客户购买渠道、信贷服务和技术服务,与小额信贷公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商业合作,并依靠服装、食品、住房和交通等各种消费情景开展消费金融服务。此外,还有一些平台公司甚至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手段逃避监管或进行监管套利,形成了异化的金融资本[8]。
 
  三、平台经济反垄断困境
 
  (一)垄断要素界定困境
 
  为了进行反垄断监管,首要任务是准确定义相关市场。长期以来,司法程序一直以判断经营者是否占据市场支配地位或是否存在垄断行为为前提来确定相关市场。传统的界定是采取单一市场和静态模式,通过产品和地域市场,以提高价格来判断的假想垄断测试法。传统的定义方法采用假设垄断测试法,通过产品和区域市场来判断单一市场和静态模式下的价格上涨。然而,平台经济的双边性质影响着多个市场,市场不对称、技术创新、数据要素和动态竞争导致了市场的剧烈变化。平台企业之间的跨界竞争也导致了市场边界的模糊,增加了界定相关市场的难度[9]。
 
  平台经济中双边和多边理论的发展为反垄断法的执行和司法带来了新的分析视角,同时,也对平台经济下相关市场的定义提出了挑战[10]。
 
  (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困境
 
  尽管《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推定因素,但在实践中难以做出准确判断。根据《指南》中的规定,在确认平台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时,需要综合考虑平台经济的特点等多重因素。然而,在现实中,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仍然主要基于传统的单一市场支配地位指标。在平台经济中,传统的市场份额标准不再适用。一个平台的市场主导地位和市场份额之间没有必然联系,高市场份额也不一定代表市场主导地位。数据也对平台的市场地位有重要影响,作为高价值资源,数据的滥用可能会构成市场壁垒,阻碍新平台的发展,并使其成功占据市场的主导地位。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适应困境
 
  虽然《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和《反垄断法》加强了对平台非法垄断行为的限制,但实施时仍存在适应性不足、落实难度大、配套细则缺失等问题。与欧盟相比,我国当前存在着大型和超级平台法律责任和义务界限不明确的情况。对于平台跨市场垄断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制;而在平台猎杀式并购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方面,细则不够完善;此外,平台自我优待和屏蔽外部链接的合法性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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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策略建议
 
  (一)重视市场行为、数据、算法
 
  相对于传统市场,平台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行为可能产生不同的竞争效果与变化,明确认定其具有垄断地位极其不易。重视市场行为就是要考虑各种监管模式衔接配套,通过事前与事后监管、强监管模式贯彻平台企业整个市场行为中,将平台垄断企业垄断行为判定标准及监管手段纳入整体法律框架之中。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和算法成为互联网平台发展和竞争的关键要素。然而,算法的技术性和隐蔽性进一步模糊了非法垄断行为与合法竞争行为之间的界限。数据与算法在争夺用户注意力和保护个人数据隐私方面起着关键作用。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提出了《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手段从事垄断行为。因此,在进行市场行为的反垄断规制时,我们需要特别关注市场行为本身,并对数据和算法的使用进行审查,这点非常重要[11]。
 
  (二)重视流量占比提升技术应用
 
  平台企业多为客户提供免费产品,其通过流量变现和与其他企业的合作来获取收益。平台企业虽有不同的机制和模式,无论是网红、精选、拼团、垂直等哪一种经营策略,流量这一核心要素是无法改变的。而现在众多平台企业在市场运行时则需要通过流量、下载量、使用量来衡量自身市场占有地位,产品的价值衡量一般通过用户数量来进行,用户量越大在市场中所占份额就越大,体现用户量的流量则需要通过某产品的流量与其相关市场总流量的百分比来体现。这种统计方法为平台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提供了重要依据。在对平台企业进行监管时可以借助技术创新进行流量监控,发现异常可利用技术手段进行干。
 
  (三)重视构筑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目前,迫切需要尽快明确的是大型平台特别是超级平台,即使不符合申报条件,也有义务申报其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行为。此外,要制定详细的大型和超级平台并购科技创业公司和新兴平台的申请标准、认定条件、判断依据、审查流程、调查期限、处罚级别以及相关执法规则。最后,有必要明确法律对大型和超级平台利用资本聚集效应非法实施跨市场、跨行业、跨领域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具体约束。及时弥补规则空白,及时对现有刑法、行政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广告法、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条款进行相应的补充和修订,以便快速应对平台经济所引发的诸多新问题。
 
  五、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现阶段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策略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由于平台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反垄断规制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更好地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范围内的反垄断问题,推动全球平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靳小翠,翟冬晓.平台企业反垄断的规制背景与内部治理策略研究[J].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3(4):44-47.
 
  [2]王晓晔.中国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的理论与实践[J].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2022,42(5):31-48+134+137.
 
  [3]王姿茜,徐德臣.平台经济下“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法律规制[J].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3(3):44-47.
 
  [4]叶俊超.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的现实问题与路径优化[J].中国市场,2023(13):86-89.
 
  [5]刘妍,陈天雨,陈烨,等.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主要表现及治理路径[J].情报理论与实践,2023,46(11):52-59.
 
  [6]刘乃梁.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的体系因应[J].现代法学,2022,44(6):162-175.
 
  [7]于凤霞.资本扩张与平台经济发展:机理、影响与规制[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23(2):17-26.
 
  [8]胥变变,王莉莉.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的路径[J].产业创新研究,2023(2):76-78.
 
  [9]姜懿桐.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法律适用问题与相关建议[J].商展经济,2023(7):113-116.
 
  [10]刘东英,王亚南.平台经济反垄断:市场结构与市场行为的相对独立性分析[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23,44(2):45-52.
 
  [11]李佳欣,张耀蓉.论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新标准与优化建议[J].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3(7):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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