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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漂绿政府监管的困境与优化策略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2-05 15:18:56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 要】 随着我国居民环保意识的提升,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态度十分坚决 。一些知名企 业虽然在形象公关和社会责任报告里宣扬其环保绿色理念,但实际上却采取各种粉饰和美化其 自身“环境业绩 ”的漂绿行为 。 治理企业漂绿行为不仅监管难度大、识别困难,而且缺少针对企业 漂绿的法规条款 。通过对企业漂绿行为进行识别探究,提出治理企业漂绿,除了提高企业自身责 任观念 、边界意识,还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运行网络,实现企业漂绿中各系统 、各组织 、各阶层 治理的有效路径 。

      【关键词】 企业漂绿 ;环境信息披露 ;政府监管 ;社会责任 

        一、引言

       “ 十四五 ”时期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 、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的关键期和窗口期,以碳达峰碳 中和目标为引领 ,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 ,统筹发展与绿色低碳转型 ,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与 环境保护提出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建设更多绿色制造型企业,还要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随着党 中央 、国务院大力推进环保工作 ,社会公民的环保观念不断加强 ,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径的容 忍度不断降低 。在可持续发展观和绿色健康发展的要求下 ,企业发展的前提是保护好生态环境并 与自然和谐相处 。规范企业行为以节约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 ,已成为时代的迫切要求 。这不 仅关乎企业生存及发展趋势,更关乎生态环境建设 。

       在绿色经济时代,企业树立绿色 、环保的形象能为其带来很多收益,例如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 提高公司股价等 ,导致众多企业纷纷往自己身上刷绿 。一些企业通过含糊不清 、无关紧要 、象征性  一般性的文字描述给自己装饰绿色环保门面,暗地里却做着污染环境之事,其实质上已经构成了漂  绿 。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原本良好的市场秩序,还会引发投资人和消费者对环保产业和绿色消费的  信用危机,降低公众对环保的参与热情,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需要由政府主导对企业漂绿进行治理。

       二、企业漂绿行为的现状

       (一)企业漂绿事件日益增多


       漂绿(greenwashing)是由漂白(whitewash)和绿色( green )两个词混合而成 ,是企业对其粉饰环境 保护和社会责任行为的代称 ,它是指企业通过传递给公众虚假 、模糊 、美化过的信息来换取公众心 目中具有环保 、绿色的企业形象 ,从而巩固自己的市场地位 [1] 。近些年来 ,一些企业为了在公众面 前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纷纷标榜其为绿色企业 。生态环境部曾组织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对生态 环境问题进行督查 ,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已公开的 262 个典型中 ,涉及环境污染的 、包括环境基础 设施短板问题的占 48.5% ,比例接近一半 ,涉及弄虚作假等生态环保领域形式主义 、官僚主义问题 的占 18.3% ,例如鼎龙股份公司在公告里宣称公司坚持创新驱动和绿色发展战略 ,充分科学利用环境资源 ,然而在 2019 年 6 月鼎龙股份武汉工厂私自设立暗管排放污水 ,被处以行政处罚 300 万元 整 ;同样以绿色环保为理念的欣雅纸业在 2021 年 12 月烟囱排放二氧化硫浓度 79mg/m,超过《锅炉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氧化硫排放限值 35mg/m,被生态环境局处以“停产整治 ”的处罚 。据《A 股 上市公司环境风险报告》显示 ,2021 年全国 4000 家上市公司中 ,有超过 700 家上市公司因为自身或 者旗下控股公司所曝光的环境风险问题 ,收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的 2300 份环保罚单 ,涉及大气 、噪 声 、水等多类环境问题 ,罚款金额总计约 3.04 亿元 ,包括像中国建筑 、中美能源 、中国石化等多家知 名上市公司 ,这些上市公司在讲述绿色 、低碳 、可持续发展的决心背后却又不断产生环境风险问 题,企业漂绿事件日益增多 。

       (二)企业漂绿的形式日趋隐蔽

       市场对于企业的低碳与环保表现有着越来越高的期待 。例如 ,反对过度消费是环保理念重要    的准则,但是扩大消费却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会把资金投入到以    环保为名的形象宣传中 ,拿环保作为自己的幌子当作卖点 。 因此 ,很多“环保 ”营销变成了“漂绿 ” 营销 ,进而招致了质疑和批评 。2021 年 4 月,《消费者报道》送检 10款饮品品牌的纸吸管 ,对总迁移    量 、甲醛残留量 、高锰酸钾消耗量等指标进行了测试 。结果发现 ,类似星巴克 、肯德基 、蜜雪冰城等    知名饮品店提供的 5 款纸吸管高锰酸钾消耗量超标 ,不符合国家标准 GB  4806.8-2016《食品接触用    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的要求 。这些企业在前期宣传时声称自己的纸吸管是可降解 、易回收的环保    产品 ,但结果全是不达标产品 ,存在“漂绿 ”营销的嫌疑 ,目的是达到政府在环境管制方面的要求 。  近年来 ,随着环境问题和资源短缺问题日益凸显 ,不少企业越来越注重绿色经济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对绿色企业的青睐也使得一部分企业通过印象管理的手段在其社会责任报    告中进行选择性的披露 ,重点提及针对自己有利的信息 ,特别是对企业环境业绩表现进行粉饰 [2] ,  企业通过选择性信息披露 、空头虚渺的承诺 、非官方的认证以及标签 、与非政府组织的虚假合作 、  误导性语言 、误导性图像等行为来进行漂绿 [3] ,漂绿已经开始由原来的产品营销领域慢慢向信息披    露层面延伸,呈现出蔓延 、扩散的态势 [4] 。随着漂绿形式的不断变化,企业漂绿也日趋隐蔽 。

       (三)企业漂绿的危害日渐严重

       企业漂绿的隐蔽性决定了识别困难 ,加大了监管难度 ,并且会提高监管成本 ,一些企业经常会 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标上诸如“使用新型的环保技术与设备 ”“改善了工艺 ”与“加大了节能减排 ”等 字眼 。但是具体使用了几套新型设备 ,如何改善了工艺和节能减排的具体数值却并没有进行详尽 的解释与说明 ,往往会误导公众 ,也给监管带来了困境 。 另外 ,企业漂绿一旦曝光 ,不仅会引发投 资人和消费者对环保产业和绿色消费的信用危机,降低公众对环保的参与热情;还会扰乱原本良好 的市场秩序,并伴随着企业财务绩效的恶化和经营管理风险的上升,造成不良的影响 。现代汽车公 司作为汽车行业的领军企业,一直是汽车行业的标杆,然而就是这样的行业领军企业也存在着漂绿 嫌疑 。 曾经现代汽车公司在官网上宣称其氢燃料电池汽车 Nexo“一边行驶一边净化空气”,然而这 种说法极具误导性:消费者会理解为“这款汽车对环境的总体影响可以忽略不计 ,并在驾驶过程中 会清除空气中的杂质,这样驾驶过程中产生的杂质就不会残留在空气中”。可事实上该款氢燃料电 池汽车 Nexo 仍然会有交通排放的污染风险 ,其所谓净化空气的广告只是基于该车所拥有的车载空 气净化系统 ,该系统可以过滤汽油和微小颗粒 ,改善车内的空气状况 ,并不能够对车外的空气有所 净化 。该漂绿行为曝光后公司股价迅速下跌 ,显而易见 ,现代汽车公司通过“过分夸大其燃料电池 汽车的清洁程度 ”来进行漂绿营销反倒自食其果,受到了资本市场的惩戒 。一些企业标榜着绿色企 业形象 ,对外声称履行社会责任 ,却屡屡被曝光 ,即企业常使用“低碳 ”“环保 ”“节能 ”等字眼大力进 行环保宣传和形象公关,但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却难以查证,如果不能及时有效遏制漂绿 风气的滋长,很可能会出现社会信任撕裂 、环境问题更为严峻等不良后果,危害公众信心 [5] 。

       三、企业漂绿政府监管的困境

       (一)政府监管部门职能过于分散


       近年来中国企业在绿色环保与生态环境方面所做出的努力是有目共睹的 ,但在快速发展的同 时 ,企业漂绿监管体制的一些结构性缺陷也日益凸显出来 ,主要表现为:以政府主导的监管体制客观上形成了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边界的模糊 ,这种的监管体制会削弱行业自律的内在动力 。在  2018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前,我国的环境行政管理职能分散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环境保护部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林业局 、水利部等多个部委中 ,其体制弊端十分明显 。首先 ,人为分割的  监管机构 、过于分散的事权配置与生态环境不可分割的自然属性之间不相适应 。其次,体制内职能  越分散 、监管主体越多元 ,越不利于责任主体的确定与各自职责的分别履行 ,影响监管效能 。例如  水资源的污染防治既属于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 ,又涉及水利部门的监管 ,对于监管部门来说 ,若各  部门与被治理的对象之间难以形成有效的交流互动机制,就会产生交流壁垒,由于监管职能的界定  不够清晰,分工不够合理就可能造成行为职责交叉,同时监管不到的地方又会产生执法盲区 。监管  部门监管尺度的含混模糊带来了监管的主观随意性,可能增加监管的社会成本,降低监管效率 。 由  于科层制度体制和内部部门职能分割的掣肘,导致政府各部门对治理难以达成一致,并且也面临着  部门内部整合与协调不平衡的问题 。企业漂绿治理的实效影响来自多个方面 ,所以由监管体制和  职能分散导致政府对企业漂绿的治理难以形成合力 。

       (二)漂绿治理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近年来 ,虽然监管效用不断提升 ,但与企业漂绿治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却仍待完善 ,西方等较为  发达的国家现有的法律体系中针对漂绿治理的主要有《环境营销声明使用指南》《新消费者议程》 和《环境绩效指标指南》等 ,通过这些法规条例对“企业漂绿行为 ”进行约束 。 目前我国还未有具体  针对漂绿行为治理的法律法规 ,现有可用规制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之间 ,见表 1 。这些  法律法规条例可以分成两种类型 ,一种是针对消费者 ,避免消费者因“企业漂绿营销行为 ”受到欺  骗而遭受经济损失,另一种是面向政府,指引政府提供绿色 、公平 、高效的市场竞争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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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在漂绿营销立法中,对比西方对漂绿的法律条例,我国的法律法规生态化改造明显滞后, 没有对“漂绿广告 ”加以规定 ,也没有发布类似《环境营销声明使用指南》的法律法规 。原环境保护  部颁布的《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缺乏与环境标志密切关联和系统性 ,对环保认证机构设计  也不合理 ,难以规范企业漂绿营销 。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对漂  绿营销所涉及的“虚假绿色环保信息 ”加以规制 ,也没有对企业虚假宣传中产品的绿色认证 、绿色  概念等核心术语加以说明,《广告法》中也缺乏对绿色商标进行界定 ,这就很有可能导致企业滥用  “ 绿色 ”产品标识 。 另外 ,标准不一致给企业的漂绿监管带来了难题 。例如 ,对企业利用广告发布  虚假绿色环保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  在《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同时处以投入的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两者罚款数额是否一致还要根据具体广告费用来确定,各个法规的标准不一致从而使得  执法机构不能依法有效治理“漂绿行为”,对社会群众的共同利益也无法保障 。

       在环境信息披露层面 ,我国自 2016 年颁布《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后 ,又陆陆续续出 台了一系列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法规文件(见表 2),但依旧没有彻底解决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 不够完善 ,披露内容 、格式缺乏统一标准 ,存在定量信息少 、内容不全面等问题 。根据《中国上市公 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报告(2020 年度)》,2020 年沪深股市上市公司中已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环 境报告书 、可持续发展报告 ,以及环境 、社会及管理( ESG )报告有效样本的企业共 1135 家 ,占到全 部(4418 家)上市公司的 25.69% ,可见发布报告公司数量的比例仍然较低 。不仅如此 ,由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依据未形成统一的标准规范 ,上市公司在选择编制报告内容时存在一定差异 。绝 大部分上市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使用语言文字进行主观定性描述 ,具体数据的定量分析仍不 够充分,尤其在涉及环境内容方面 。 由于缺乏相应的披露指南,部分企业出具的报告存在披露标准 不明确 、披露率不均衡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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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漂绿治理缺乏多元主体参与配合

       鉴于企业漂绿的监管范围相对宽泛和监管方式多样 ,如果仅仅依靠政府监管部门单方面对企 业漂绿治理 ,难免力不从心 ,原因在于监管部门有限资源 ,在巨大的市场终端面前 ,几乎是杯水车 薪 。某些企业用专业化的术语描述试图掩饰自身的漂绿行为,对此没有详尽的解释,很可能引发多 元主体对于企业的环保举措的错误认识 。 因为普通公众和非专业人士较难以拥有专业知识去调查 或鉴定 ,所以会造成企业漂绿行为的认定困难 ,多数公众难以察觉到漂绿行为 ,阻碍了公众参与到 漂绿治理,而公众参与漂绿监督程度不够,同样也给企业漂绿的治理带来了挑战 。
企业漂绿行为的隐蔽性决定了其具有识别难 、识别周期长的特点 ,漂绿行为的复杂性及漂绿形 式的不断演化与发展 ,给政府监管部门“发现与监管 ”企业的漂绿行为带来更大挑战 ,因此需要专 业的第三方鉴证机构参与治理 。但由于制度建设 、参与程序和思想观念受到限制等因素影响,第三 方参与漂绿治理的渠道并不宽,参与企业漂绿治理的制度体系也仍未健全,对第三方进行公益诉讼 的要求也比较严格 ,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漂绿治理的进程 。漂绿企业在其社会责任报告中 披露的绿色 、环保 、公益等信息并非真正的绿色实质性行为 ,相反 ,它是一种绿色噪音 、是环保粉饰 性质行为 ,具有隐蔽性 、伪善性 。 另外再加上信息披露不够透明公开 ,对自身的环境保护行为多采 用文字性描述 ,而缺乏定量描述 ,并未展示企业绿色与环保行为的实质性措施 ,这就会导致多元主 体无从得知“企业漂绿 ”的真实情况,多元主体也很难配合政府监管部门参与企业漂绿治理 。

       四、企业漂绿政府监管的优化路径

       (一)政府要完善监管体制,加强各部门联动


       我国监管部门对企业漂绿的监管是以部门职能分工为要素展开的 ,各个部门要建立针对“企业  漂绿 ”监管的长效机制 ,对原有的监管理念和模式进行变革 ,建立企业漂绿治理的集中架构组织 。 企业漂绿治理是一个涉及多领域的系统工程,亟需政府的生态环境部门集中统一领导,由生态环境  部 、证监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个部门共同对企业在绿色环保方面作出相应的政策规定(见  图 1)。 生态环境部对企业的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主要负责对企业的环境保护 、绿色经营  等项目进行评估和考核,同时做好环境监测工作,针对企业拟定具体的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证监  会则应该配合生态环境部做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按照“强制披露加自愿披露 ”的原则 ,要  求披露 ESG(环境 、社会 、治理)报告 、社会责任报告或者可持续发展报告 ,通过做好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 ,使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更好地发现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从而进行监管 。 国家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企业中存在“漂绿广告 ”嫌疑的部分进行严查 ,当前“漂绿广告 ”监管的重要的  任务就是建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的互动与协同机制 ,加强不同部门间的纵向与横  向联合 ,强化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与生态环境执法的协同效果 。市场监管局针对“市场准入 ”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 ,对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生产企业等市场主体 ,严把企业登记注册关等 。对此 ,可建立  市场监督部门和生态环保部门的市场主体准入审批的协同机制 ,共同加强对市场主体资格准入时  与准入后的环保核查 。三方共同关注的对象是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 ,对重污染行业的漂绿监管也  亟待加强 。生态环境监察司对企业的污染排放 、降污减排等污染指标定期进行监测,对企业是否达  到了污染排放要求进行监督 ,定期分析企业的污染物状况及时发现环境污染问题 ,责令企业改善 。 生态环境科技司则应该督促企业进行环保技术的研究与开发,降低企业的能源消耗与污染状况,监  管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作,从而对企业漂绿进行更好的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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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政府要完善企业漂绿相关法规和机制

       政府运用法律手段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由道德层面转向法律层面 ,通过法律等强制手段对 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干预,从而改善市场调节失灵的问题,实现资源最优配置 。对于企业漂绿法律 规制建设 ,要始终以真正改善环境质量为导向 ,促使企业及时转变生产经营理念 ,强化企业社会责 任,实现环境友好 、绿色发展 。

       要加大对企业漂绿行为的处罚力度 ,树立起法律权威 ,形成企业不能违法 、不敢违法的态势 。 针对漂绿营销法规的文件制定可参考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环境营销声明使用指南》的模式 , 授权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绿色概念与绿色营销手册》,针对核心术语 、原则和标准进行规范界定 , 以作为监督和管理的准据 。依照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据 ,加大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环境违法  的处罚力度 ,提高环境保护效能 。 例如 ,对污染企业的广告 ,市场监管局应依照《广告法》予以禁  止 ,拟定实施针对漂绿广告监督管理的措施 。在信息披露层面上 ,在最新颁布的《企业环境信息依  法披露管理办法》基础上 ,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配套法规条例 ,细化具体的环境信息披露措  施 ,提高信息透明度 ,督促企业严格遵循 ,依法开展环境信息披露 [6]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环境信用  评价办法》对企业漂绿行为的规定,政府部门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指标和程序对企业的环境行为进  行评级,以供社会监督 。在健全依法披露体系的同时,政府部门还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中环境信  息强制性披露的规定,有序开展协同工作 。 由生态环境部牵头制定总体的规章制度,各省级政府根  据需要制定地方性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重大环境信息披露请示报告制度等 。通  过加大对“漂绿 ”的法规建设来遏制企业的漂绿行为 ,提高执法效率 ,通过转变政府部门的服务 ,全  面提高政府部门的执法效率和水平 。政府还应当协助企业做好行业发展规范,企业要将相关内容 、 真实数据提供给政府,政府根据企业所提供的数据,上升到统一执行层面,开展企业漂绿治理的法律  规制,将企业纳入环保法治化的轨道,有效遏制企业破坏环境行为,从而有利推动对企业漂绿的治理 。
 
       (三)政府开展与第三方合作,引导多元主体积极参与

       以提升“政府环境监管效率 ”和“企业环境自律水平 ”为目标 ,以专业化的环境保护技术机构作 为依托 ,坚持科学 、公正 、公开的态度 ,采用政府出资 、企业自主委托并行的方式 ,充分调动政府 、企 业和第三方机构积极性 ,建立一套高效的环保第三方监督机制 。通过第三方监督促使企业释放真 实的环境履行信息 ,对具体措施有定量的描述 ,内容详尽 ,呈现具体的环境保护 、节能减排措施的 进度 、排污状况 、排污标准 、为保护环境所做出的努力等等 ,通过第三方机构的认证来体现企业为 环境保护所做出的贡献 。通过开展环保第三方监督,发挥第三方机构在人力和智力上的优势,引智 借力,既有利于提高政府部门监督短板,又为企业整治提供技术支持 [7] 。

       除此之外 ,政府还要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到漂绿治理中来 ,不断完善公众参与配套制度 ,才能为  公众参与漂绿治理提供制度支撑,通过普及企业漂绿的相关手段以及跟漂绿有关知识,提高公众的  鉴别和应对能力 ,更好地监督企业 ,从而进一步激发公众参与漂绿治理的活力进而倒逼企业实施  “ 真正改善环境行为表现”。多元主体通过发现环境绩效较好的企业典型案例 ,树立典型榜样 ,只  有这样才能使相关利益方得知企业在“真绿 ”方面所做的努力和贡献 ,进而获取可靠的信息帮助企  业决策,从而对企业漂绿进行有效治理 。在严格处理漂绿企业的同时,也要积极宣传和奖励环境绩  效良好的企业 ,保护真正环保企业与商品 。政府还可以通过经济政策来促使企业由“漂绿企业 ”向  “ 真绿企业 ”进行转变 ,促使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 。例如 ,通过税收优惠减免政策减少企业经济压  力 ,对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和做到“真绿 ”的企业要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和补贴 。构建由政府 、 第三方 、公众等协同推进的多元主体治理机制,构建完备的漂绿治理体系 。

        五、结语

       企业漂绿的治理是全面并且涉及多个方面的系统工程 ,我们从政府治理企业漂绿的现实困境 和优化路径进行了探究 ,政府作为漂绿治理的主导力量 ,要发挥带头作用 ,政府 、企业 、第三方等治 理主体形成治理合力,发挥各自效力,有效治理企业漂绿行为,实现可持续和绿色健康发展 。

      【参考文献】

       [1]  蔡凌,陈玲芳 .企业社会责任“漂绿 ”的负面效应与治理对策研究[J].财务管理研究,2021(11):65-69.
       [2]  黄溶冰 .企业漂绿行为影响审计师决策吗?[J].审计研究,2020(3):57-67.
       [3]  黄溶冰,赵谦 .演化视角下的企业漂绿问题研究:基于中国漂绿榜的案例分析[J].会计研究,2018(4):11-19.    
       [4]  刘传红,王春淇 .“ 漂绿广告”:新的监管难题和研究视域[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6,38(11): 154-155.
       [5]  肖芬蓉,黄晓云 .企业“漂绿 ”行为差异与环境规制的改进[J].软科学,2016,30(8):61-64.
       [6]  宋锋华 .“双碳 ”目标下企业“漂绿 ”行为的典型风险与治理思路[J/OL].企业经济,2022(3):5-12.
       [7]  黄玉波,雷月秋 . 企业漂绿行为的类型与识别——一项针对受众的扎根理论研究[J].国际新闻界,2021,43 (2):9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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