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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疫情时代在线诉讼的实践与创新论文

发布时间:2023-12-27 11:33:59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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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时代背景下,在线诉讼作为 一种新型审理模式在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文章对我国 在线诉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同时对于我国在线 诉讼适用的完善与发展,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 疫情防控常态化时代,在线诉讼,新型审理模式,实践,创新

  一、问题的背景

  ( 一)时代背景


  近年来,依托大数据与信息化平台建设,人民法院大力推 行在线诉讼活动,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时代背景下,在线诉讼 作为一种新型审理模式在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在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可 以依托电子诉讼平台,通过互联网在线完成立案、调解 、证据 交换、庭审、送达等全部或部分诉讼环节[1] 。2020 年出台的《人 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2]现已成为全国法院开展在线诉讼的主 要依据。

  推动在线诉讼的运行,是司法便民原则的要求,有助于推 进司法公开,加强公众对庭审活动的监督 。并且,在线诉讼在 民事诉讼领域已经得到了普遍的推广实施 , 随着经验的积累 以及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 解决好在线诉讼实际运行中存在 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其制度规范,以促进在线诉讼作为一种独 立的诉讼模式持续存在[3],从而在后疫情时代形成线上线下两 种模式双轨并行的新的诉讼格局 ,有其必要性和实现的可能 性。

  ( 二)具体研究背景

  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规范在线诉讼的启动和运行模式,是 推进在线诉讼进程的前置条件 。所以笔者主要聚焦于在线诉 讼的启动和运行机制的完善问题 。启动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主 要是由于选择的过程并不透明 、当事人不知道存在此种诉讼 模式等原因 ,导致当事人对于诉讼模式的选择权得不到充分 的保障 。运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否 行使更换诉讼模式的权利有关, 即当事人选择后但不能适用 时是否能够取得救济 。在线诉讼的启动和运行主要依靠于当 事人的选择 , 因此保障和规制当事人的选择权关系到诉讼效 果 。在实践中,首先,要保障当事人在适用线上线下何种程序 的选择中体现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次,要对于在线诉讼中途 不能适用的情形给予救济途径, 并且要让一切选择都在法律 规范的框架之下做出,以免背离了立法本意 。结合实践情况, 在线诉讼的顺利开展和运行仍需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并 规范当事人的救济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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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国在线诉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程序选择权不充分


  《规则》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遵循合法 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4] 。而在实践 过程中,《规则》 对于如何保障当事人对在线诉讼相关内容的 充分理解 、当事人表达意愿的方式以及违反此项原则的后果 都缺乏具体的规定进行规范,难以保障当事人选择的自愿、真 实和有效。

  首先 ,诉讼中当事人行使程序选择权的前提是对在线诉 讼适用范围、行为效力、庭审规则和程序转化等程序性事项明 确认知,在充分了解在线诉讼制度的情形下进行自愿、真实和 有效的选择[5] 。因此,保障当事人对于在线诉讼相关内容的理 解是保障当事人选择权的前提 。虽然我国的互联网普及率较 高、网民数量庞大[6],但是当事人对于在线诉讼的了解程度以 及进行在线诉讼的能力却不能一概而论 。 因此在面对诉讼形 式的选择时,需要法院进行帮助释明相关问题,以保障当事人 的程序选择权[7]。但当前的制度并未对程序选择权保障机制予 以应有的重视。《规则》规定了法院的告知义务,但是对于法院 告知的形式、程度、后果并未进行规定 。在实践中,法院可以自 由选择适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可以主观决定告知的程度,因 此当事人可能在未能充分了解在线诉讼的相关规则的情形下 做出了不充分的选择[8] 。如因此导致了不良后果,法院理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但对于法院应承担的后果并没有衡量的标准, 在没有统一的强有力的惩戒措施的情况下 ,很难解决相应的 问题。

  其次,当事人行使选择权要完全自主独立、选择要有章可 循。《规则》对于当事人行使选择权的方式、法院强制选择的后 果并未进行具体规定,而在当事人的选择无从查证的情况下, 法院是否真正尊重当事人意愿, 是否强制适用了在线诉讼无 法得知。《规则》对当事人选择的方式未做具体限制,实践中至 少可以包括:口头、线下书面、诉讼平台确认等方式 。在实践 中,当事人以口头方式做出的选择,很难做到可追溯查证;当 事人以其他形式做出的选择,由于选择的时间 、地点不确定, 也很难保障选择的独立性 ,如庭前法院要求到场的当事人当 场选择特定审理方式, 当事人极有可能会迫于地域压力做出 非自愿的选择 。 由于对法院违反自愿原则的后果并未进行规 定,难以保障自主遵循效果。

  ( 二)救济选择权的模糊行使与滥用

  《规则》 第五条规定了两种诉讼由在线转化为线下的途 径,第一种是因客观不能,人民法院将相应诉讼环节转为线下 进行,另一种是当事人主动提出对自己先前的选择进行更改。 两种转化途径都是对当事人此前作出的诉讼方式选择的更 改,是对当事人因主客观原因而反悔的救济途径,即当事人对 诉讼方式的救济选择权 。这两种转换途径在实际的适用过程 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在第一种途径中, 法院方存在对救济选择权的模糊行使 问题。《规则》对法院依职权对诉讼方式进行转化的适用情形进行了列举限制,可以看出,立法原意在于客观不能原因,这 一职权能够行使要求必须存在对应的客观情形 ,法院不能将 其作为主动职权 。诉讼方式是否需要转变要依据客观情况判 断 ,但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法院的主观因素可能会占据主导 地位 。例如,在当事人决定适用线上诉讼的前提下,当事人一 方因网络环境、电子设备等因素提交法院要求的材料不及时, 这种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更换网络、调试设备等途径解决,但 法院出于怕麻烦等原因 ,可能直接以此为由作出变更诉讼模 式决定, 这种依职权的更改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当事人的主体 地位,是对救济选择权的模糊行使。

  在第二种途径中,存在当事人对救济选择权的滥用。《规 则》 第五条明确赋予了当事人享有将线上诉讼行为转化为线 下诉讼行为的权利并对其适用进行了一定条件限制 , 即合理 期限、法院审查、非法定情形的排除,但对于期限如何限制才 为合理、当事人反悔的原因等条件没有具体规定 。在实践中, 当事人提出程序转化没有严格的门坎,行使条件过于宽松,从 而容易衍生出滥用选择权的问题 。首先,由于没有明确的合理 期限的确定方法 , 只规定了当事人应在相应诉讼环节进行之 前提出 。在实践中,“合理”的判断是主观的,比如在线上审判 环节进行前,法院方和一方当事人已进入庭审系统,另一方当 事人以短信等形式通知法院要求转变审判环节的诉讼形式 。 对法院方和对方当事人而言 ,这种临时转变的提出期限是不 合理的;对提出当事人而言,使用短信通知法院完全起到了及 时性通知的效果 ,确实尽可能的在反悔之初便向法院传达了 意思,这种提出期限是合理的 。 由此,《规则》中“合理期限”的 设定造成双方的分歧 ,导致当事人的救济选择权无法进行充 分行使。再者,《规则》中没有对当事人行使救济选择权的原因 进行正向性的设定, 只排除当事人具有恶意拖延诉讼等不正 当目的情况下的适用 。其实救济选择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 一项诉讼权利[9],《规则》中也表示当事人仅单纯“反悔”即可启 动救济选择权 。但在实际操作中,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 需要保护,且一旦救济选择权启动,审查和部分诉讼环节逆转 倒流的可能性也会增加投入的司法资源 。另外,有些当事人利 用该项权利达到其恶意拖延诉讼的目的等情况 ,不仅违反诚 信原则,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诉累,也会干扰法院正常的审判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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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我国在线诉讼适用的完善与发展

  ( 一)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在实践中,要保障当事人的选择自愿、真实、有效,就要在 制度层面弥补现存的不足,并对于现有制度予以创新,以保障 当事人对于在线诉讼相关内容的充分理解 、规范当事人表达 意愿的方式以及保障自愿原则的遵循。

  为了保障当事人对于在线诉讼的理解, 法院应承担释明 义务,相关部门应做好科普,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相关人员应给 予相应的处罚 。首先,规定法院的释明义务是为了弥补现有告 知义务的不足 。现行政策规定了法院的告知义务,但其内涵和 应达到的效果模糊不清, 应规定法院的释明义务来对告知义 务内容进行扩充以及其有效性进一步划定 。释明义务是指,法 院有义务对于在线诉讼相关程序的含义、流程、法律后果 、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等进行翔实的释明, 对于履行了告知义务后 当事人仍存有疑虑的地方,法院有义务进行答疑解惑,做好后 续服务 。法院可以在送达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同时,送达 在线诉讼的告知书以科普、告知相关事项 。告知书的内容可以 包括但不限于在线诉讼的内涵、优缺点、应承担的责任 、操作 流程,并提醒当事人认真阅读,对于阅读后仍不理解的地方, 再由法院进行释明。这样不仅让当事人的“被告知”有迹可循,也能减轻法院工作量 。其次,相关部门也要结合以往推行新事 物的规律,对在线诉讼的基础性知识进行科普,尽量做到群众 对于在线诉讼的常识性知识应知尽知 。最后,对于不履行释明 义务的法院工作人员 ,可以由院长等上级主管人员进行批评 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于失职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警告 、 处分等相应的处罚,以督促法院工作人员积极履行义务。

  要排除当事人行使选择权中的干扰, 就要进一步规范当 事人表达意愿的方式。《规则》对当事人选择的方式未做具体 限制,而口头方式又难以做到追溯留痕,故建议将当事人行使 选择权的方式变为在诉讼平台上确认或者线下书面确认 。法 院可以在电子诉讼平台上开通当事人进行选择的窗口 ,让当 事人自行进行选择,也可以在送达开庭文书、传票等文书的同 时送达一份“程序选择书”,经过阅读“告知书”后对于在线诉 讼的适用没有疑问或者选择不适用在线诉讼的当事人后可以 直接进行选择 。通过这样不仅能够让当事人的选择有迹可循, 而且当事人可以在自己独立的空间做出选择 ,可以排除法院 对一部分当事人选择的干扰。

  要对人民法院违反合法自愿原则规定后果并给当事人提 供救济途径 。侵犯当事人在线诉讼程序选择权的行为,属于严 重的程序性违法行为[10],因此应该赋予当事人对此项权利被侵 犯的申诉的权利以及对于因为权利被侵害而对裁判结果不服 的上诉的权利 。对于当事人仅对程序问题提出申诉,审理结果 无误的, 可以视情节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 告等处分;当事人对于裁判结果不服的,可以以此为由提起上 诉, 第二审法院如果判定第一审法院确有强制适用在线诉讼 进行裁判行为的,就应做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责令下 级法院对此问题进行重新审判[11],同时对一审法院相关工作人 员给予适当的处分。

  ( 二)规范当事人的救济选择权

  针对法院模糊行使救济选择权的不规范行为, 可以通过 增加法院方的举证义务方式, 要求法院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当 事人存在不能进行在线诉讼的客观情形, 同时该项证据材料 需要当事人的签字确认或任何能体现当事人同意更改意见的 形式,将该证据类文书收归案宗留存。

  针对当事人对救济选择权的滥用问题,本质上,需要对救 济选择权背后牵扯的各方利益进行权衡[12]。保障当事人的诉讼 权利是要义 ,但对权利的保障不能造成损害其他主体合法权 益的后果 。首先, 要对当事人救济选择权的启动进行条件规 制:次数上,单纯反悔而行使权利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期限 上,应在开庭三日前提出;审查上,法院要顾及另一方当事人 的诉讼利益,排除当事人拖延诉讼的恶意 。其次,要追究当事 人滥用救济选择权的责任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滥用程序选 择权的当事人进行惩罚:

  第一,对利用救济选择权故意拖延诉讼的当事人,如编造 理由要求转变形式、故意提起上诉等的,可以在其诚信档案上 增加失信不良记录。

  第二 ,通过诉讼费用的分配对滥用救济选择权的当事人 进行处罚 。目前,在线诉讼中诉讼费用的分配规则与传统诉讼 方式没有区别 。如果出现滥用权利的情况 ,法院可以根据情 况,决定滥用权利的一方的当事人承担更多的诉讼费用。

  第三 ,可以将滥用诉讼权利行为纳入可追究侵权责任的 行为范畴,明确权利滥用行为主体的赔偿责任 。受害人可以通 过诉讼的方式向滥用权利的主体要求赔偿其损失 ,损失范围 可以包括当事人在诉讼中发生的合理费用 ,如误工费 、律师 费、材料费等。

  第四,可以对滥用权利的当事人直接进行罚款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可以对拖延提供证据、违反法 院规则、扰乱法院秩序等行为采取罚款的司法强制措施 。滥用 程序选择权也可以列入上述惩戒范围 ,还可以根据滥用程序 选择权的严重程度,采取不同数额的罚款措施。

  [本文为 2022 年度东北林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项 目 “ 后疫情时代在线诉讼的实践与创新 ”(项目编号 : 202210225552)项目成果 。]

  参考文献:

  [ 1] 郭东成 .在线诉讼,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重大创举[J].新华月 报,2021( 17):68-69.

  [2]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 1838 次会议通过 , 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法释 〔2021〕12 号)

  [3] 左卫民 .后疫情时代的在线诉讼:路向何方[J].现代法学 ,2021 (06):35-46.

  [4]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条

  [5] 杨焘 .论民事在线诉讼中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以《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为视角[J].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 (04): 170-178 .

  [6]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 2022

  [7] 谢登科 .论在线诉讼中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J]. 南开学报:哲学 社会科学版,2021(06):35-46.

  [8] 刘钰鑫 .我国刑事案件在线诉讼的适用问题研究[J].韶关学院 学报,2022 (07):24-28 .

  [9] 肖建国 .在线诉讼的定位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J]. 北京航空 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 (02):32-34.

  [ 10] 谢登科 .论在线诉讼中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J]. 南开学报:哲 学社会科学版,2022 ( 1): 17-24.

  [ 11] 陈瑞华 . 非法 证据 排除 规则的理论反思[J]. 法 律适用 ,2006 (06):3-9.

  [ 12] 张卫平 .在线诉讼:制度建构及法理—以民事诉讼程序为 中 心 的思考[J]. 当代法学,2022 (03): 1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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