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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认罪认罚制度的救济方式论文

发布时间:2023-12-08 11:06:02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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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作为《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的 一项新增制度,在及时惩罚犯罪、人权保障、繁简分流等方面 发挥着重大作用。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逐年上涨,适用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将成为主流的趋势下,如何在发挥其节约 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等功能的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在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的过程中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不受 侵害,拓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足够的救济方式选择开始提上 议程。

  关键词:认罪认罚,人权保障,程序分流

  一、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救济现状

  (一)我国认罪认罚救济方式的法律现状

  现今,我国涉及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人民检 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人民 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人民 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检察 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 导意见》四项。上述文件虽然侧重点有所不同,但都以保护公 民诉讼权利、从制度层面补充我国认罪认罚制度建设为导向。

  《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指导意见》主要规定了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适用量刑建议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章,而 《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人民检察院办 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 规范了对公检人员在认罪认 罚案件中的司法、执法行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则在进一步确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基本原则等 理论基础的前提下,明文规定了诸如机关职责、量刑建议、强 制措施等一系列适用程序。

  (二)我国认罪认罚救济方式理论现状

  截至 2022 年 4 月 12 日,在 中 国知 网(CNKI)以“ 认罪认 罚”进行“主题”精确搜索,相关主题的“ 期刊论文”已发表 2902 篇,其中核心期刊 724 篇,另有以相关主题完成的硕、博士学 位论文 1175 篇。其中对于国外控辩协商的引入客观上也为我 国认罪认罚救济方式的发展提供了思路。而认罪认罚救济作 为认罪认罚制度中的一个主题,共有期刊论文 253 篇,学位论 文 406 篇。这些研究认罪认罚救济方式的论文集中于研究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反悔权、上诉权相关问题,通过田野调查 的形式对我国目前认罪认罚在上诉、反悔问题的具体现象以 及成因有了深刻研究,许多学者对于承认、完善上诉权、反悔 权的设定有了肯定共识。此外,这些论文也对诸如值班律师的 职权分析、救济方式的分类、量刑建议等方面有所涉及。

  (三)我国认罪认罚救济方式实务现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 年 9 月公布的数据,“ 截至 2021 年 8 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为 72.2%;量刑建议采 纳率为 92.7%;一审服判率为 96.1%。”[1]但是,在认罪认罚从宽 制度案件适用率愈发走高的趋势中,涉及认罪认罚救济的相 关数据却折射出现有制度上的一些弊端与不足。宋善铭教授为充分了解认罪认罚制度的现实基础,于 2017 年 9 月至 2018 年 7 月以问卷调查的 形式进行了有关调研 。最终共回收 1648 份问卷,有效问卷回收率 96.8%,调研对 象涉及检察官、法官、律师、被告人(在押 犯人)等人群。在受访的 375 位检察官中, 42.3%(132 位)表示遇到过认罪案件中被 告人上诉的情况;而在对杭州市某监狱486 名在押犯人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占有效百分比 95%(459 位) 的受访对象在诉讼程序中选择了认罪,但其中有 31.5% (153 位)因经济原因或者觉得无用而放弃了律师辩护,而获得 律师辩护的受访对象有近 3/4(74.9%)对律师辩护(包括对辩 护律师的主观态度和客观辩护结果)不甚满意。

  另一方面,通过对其管辖范围内超过一万例刑事判决进 行分析,以孙道林、鲍强等法官为主要负责人的课题组发现, 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时,“单位时间内的工作量大大增加。再加 上审理流程简化,尤其是庭审中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 论,理论上出现错案或者瑕疵的概率增大,案件质量备受关 注。”[2] 同时,绝大部分被调查的上诉人承认,选择上诉的目的 仅是拖延时间、留所服刑。而樊学勇、胡鸿福教授基于北京地 区检察院、法院司法实践也得出类似结论, 并根据相关总结出 诸如“‘ 翻供 ’通常不被采信”“维持原判为常态”[3]等特点。

  (四)我国现有救济方式的不足

  综上,我国认罪认罚制度中的救济方式在立法、理论和实 际实施上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在立法上,虽然已有相应的文件加强了对检方的监督,规 范了适用制度的具体实施。但如在概念上将救济方式和法律 监督进行辨析,此种文件中对于检察官的内部监督则属于狭 义的法律监督,而如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公民身份对认罪 认罚法律活动进行合法监察和督导来救济自身权利,则属于 广义的法律监督。此外,有关认罪认罚救济的相关条文在地位 上散见于各项法律文件中,未有专门文件或章节详细论述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救济,在性质上属于其他程序的补充。

  在理论上,虽然我国研究认罪认罚的热度正盛,关于认罪 认罚的救济的相关研究却占比不大, 且研究方向较为集中、单 一,尚未构建出系统化的研究体系, 在法律社会学视野上存在 理论空白, 未能明确相关制度与社会背景的对应关系,在制度 创新构想方面研究较少。

  在实践上,我国在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适用的救济方式的选择十分有限, 主要以行使上诉权为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认罪认罚缺乏充分的法律认识,仍有 相当一部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各种原因而没能充分的 行使自己法定的诉讼权利,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存在较大 缺位。法官、检察官则因认罪认罚案件的高适用率与短时限的 矛盾而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出现瑕疵可能,同时还有小部分刑 讯逼供、诱骗认罪认罚的现象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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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外类似法律制度对我国借鉴意义

  (一)美国的控辩协商制度

  作为一种司法模式意义上的辩诉交易,美国的控辩协商 制度起源于马萨诸塞州的 1787 年的禁酒法案,这也是刑事司 法领域中的协商模式的起源。

  现如今,关于被追诉人在控辩协商中如何救济自身的合 法权益,美国相关法律制度主要规定了被追诉人撤回认罪答 辩的救济、被追诉人放弃上诉权后的救济以及控诉方违约导 致谈判协议破裂之后的救济。此外,美国的一些司法管辖区还 赋予了被告人一定条件下在量刑或司法管辖上的上诉复审权力;涉及控诉方违约的情形,法院在传统上会采用两种补救办 法:一是允许在判决前后撤回认罪动议,二是指示具体履行控 辩协议的命令。且这二者均可在同一司法管辖区适用,审判法 院的自主性较强。

  美国的控辩协商制度对于我国认罪认罚救济的借鉴意义 主要体现在程序的制定上,其对于被追诉人在控辩协商中权 利救济的程序制定总体上综合考虑了实务上的可能情况,并 在设定了被追诉人反悔、放弃上诉权的限定条件的前提下仍 给予了被追诉人多种途径以供救济。此外,法院对于控诉方的 监督、命令也对我国贯彻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权衡各司法机 关关系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二)德国的自白协商制度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 受坚持实质真实的传统影响, 产生协商性司法的时间较晚, 直到 20 世纪 70 年代美国学者 还称德国是“没有辩诉交易的国土”[4]。受近年来日益严重的犯 罪和沉重的刑事追诉负担驱动,德国才通过立法确立了自白协 商程序,并在“ 司法实务中逐渐发展出一种司法机关与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通过协商来解决案件的办案模式”[5]。 这种对大陆法系颠覆性的影响和冲击暗示了德国刑事诉讼法 制度基本方向的根本变化。

  尽管德国目前通过协商的方式审理的刑事案件已占全部 刑事案件的 90%,但相比于其他国家的类似制度,德国的自白 协商在制度设计方面仍相对保守。其在协商内容上规定仅可 在量刑和程序上进行协商,不得就被告人的上诉权进行协商; 协商过程由法院主导,而非检察官;法官不刻意追求达成合意 并逐轮推进协商,之后法官还可根据法律或事实出现的新情 况而自行完成协议和普通程序的转换。此外,德国的认罪协商 制度中的证明标准更加严格,必须建立在确信无疑的事实基 础之上。

  德国的认罪协商制度对我国认罪认罚救济的借鉴意义主 要是提供了一个如何在借鉴外来优势基础上保护本国司法传 统,创造出一个新的、具有本国特色的协商制度的法律演进例 证。此外,其独特的将法院置于自白协商的支配地位的制度设 计,也可以为我国给予一定经验。

  (三)俄罗斯的认罪速决制度

  2001 年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 40 章规定 了俄罗斯式的辩诉交易程序:被告人认罪速决程序。但是,俄 罗斯的被告人认罪速决程序与美式控辩协商程序存在不同: 第一,以法庭对被告人的自愿及对现有证据审查为前提;第 二,采用申请加同意的模式,此申请必须经过控诉方的同意且 辩护人在场。这两点不同说明俄被告人认罪速决在职权主义 传统影响下授予追诉的控方和持中裁判的法院较大权力的情 况下,主要通过对被告人自愿性的审查来保护被告人在认罪 速决程序中的相关合法权益。按照其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必 须自愿提出适用认罪速决程序的相关申请,且在速决程序审 理时着重证明被告人对申请性质及其后果有充分、足够认识。

  俄罗斯的认罪速决程序对于我国认罪认罚救济的借鉴意 义主要体现在解答了一个职权主义浓厚的大陆法系国家如何 在其公权力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问 题。这为曾与俄罗斯有着相似法律传统和职权模式的我国如 何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运用到认罪认罚救济程序中提 供了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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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完善我国认罪认罚救济方式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认罪认罚救济法律建议

  通过立法的方式完善我国认罪认罚救济方式,首先应该 明确司法活动在救济方式中的优先地位,尤其应重视认罪认罚的庭审救济。陈瑞华教授在其《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理论反 思》一文中提出,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像过去那样就检察机关指 控犯罪事实和指控罪名组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确无意义, 但“在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中,法院有必要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 自愿性作为法庭审理的重要对象。”[6]

  其次,应完善有关认罪认罚救济的配套制度的相关立法, 这在近几年明确了认罪认罚基本概念和原则的立法现状下也 符合法律创制的基本规律。笔者认为,立法中应明确规定适用 相关救济方式的条件,并对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依法进行留 存,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相关证据时及时公开,不得 推诿。如若丢失, 应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请合理。 同 时,在一审程序中如果已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性和认 罪认罚程序适用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审理后,可以为认罪认 罚程序上诉、反悔设立更为严格的前提条件,以降低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为留所服刑、拖延时间而滥用上诉权。

  (二)完善我国认罪认罚救济理论建议

  
理论的完善应该依托于实践反馈于实践,我国认罪认罚 救济方式的理论发展应继续发扬其善于、乐于进行田野调查 的优势, 坚持马克思主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在民间通 过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考察的同时,官方也应该及时进行调 查、分析,定期公布相关数据。如此,两方数据可以相互佐证, 增强对认罪认罚救济实际情况的理论把握。

  理论的完善也离不开相关的法律演进,在我国认罪认罚 相关立法、理论初有建树的现状下,适当的法律移植及其相关 理论研究更为重要。我国应在对国际相关制度有了基本研究 的基础上进一步比对相关社会、法治实际, 认识到在不同的社 会制度下不同的救济方式的优劣,从而更好地裨益于我国认 罪认罚救济的立法与实践。

  (三)完善我国认罪认罚救济实务建议

  在确定认罪认罚救济方式仍以司法活动为主的这一前提 之下,综合我国推进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与发展进程,在适用 认罪认罚程序的案件中更应该提高律师在其中所处的地位。 落实这一进程需要多方位多角度进行,不仅要提高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自主聘请的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的参与度,还应 该提高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的参与度; 不仅要发挥律师在辩护方面的参与度,还应该发挥律师在诸 如提供法律咨询、见证审判、宣判等司法程序、代理被追诉人 进行协商等方面的作用。当然,提高律师在认罪认罚中的参与 度也应该充分照顾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实意愿,如确实 真诚悔罪, 认为无须律师提供帮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 以省略相关程序。

  此外, 以司法救济方式为主并不排斥实现司法外救济的 可能,但应将其更多地看作司法救济方式失灵后的兜底措施, 加之以前提性条件。这样的案件虽然出现概率较小,但一旦发 生,便能够成为社会热点,引起民众的广泛讨论,此时该案的 处理优劣不仅关系着某一个体的权益保护,更与司法系统的 公信力息息相关。与其任民意发酵让判决结果或多或少地带 有舆论影响判决的色彩,不如建立规范的民意表达平台来开 启诸如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巡回法院审理或督导组巡查等司 法程序或行政程序。

  总之,我国认罪认罚救济方式的研究总体仍处于萌芽阶 段,法律法规制定仍不完善,理论研究还有较大探索空间,实 践上较为粗糙,监督力度不够。应在明确相关特征、性质、原则 等理论概念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和国外先进经验,平 衡效率价值与正义价值,开展田野实证研究、整体性思维、法 益分析等多种法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创新 制度试点,收集、整理、完善相关数据,而这也 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认罪认罚制度中的救济方式,并促进 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公信力。

  参考文献:

  [1] 王敏远, 胡铭, 陶加培. 我国近年来刑事辩护制度实施报告[J]. 法律适用,2022(01):37- 50.

  [2]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孙道林, 鲍强, 方兴宇, 黄 霞,戴志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审判实践与思考—以 10273 例刑事 判决为研究样本[J].人民司法(应用),2018(34):12- 17.

  [3] 樊学勇, 胡鸿福.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反悔的几个问题—— 基于 北京地区检察院、法院司法实践的分析[J].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05):193- 208.

  [4] See John H .Langbein,Law Without Plea Bargaining:How the Germans Do It[J].Michigan Law Review,1979.

  [5] 牟治伟. 美国与德国认罪协商制度之 比较 [N ].人 民法 院报, 2021- 10- 15(008).

  [6] 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理论反思—基于刑事速裁 程序运行经验的考察[J].当代法学,2016.30(04):3- 13.

  (作者单位:湖南警察学院 湖南长沙 410138)

  [作者简介:刘传华(1972—),男,湖南常德人, 现为湖南警察学院 法律系副教授,法律硕士。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理论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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