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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入人群避税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3-10-30 14:28:47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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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自 改革开放以来,我 国 经 济高速发展,GDP 飞速上升, 但是应当 注意,在做大蛋糕的同时,必须做到分 好蛋糕 。目前我国部分高收入人群的收 入较为隐蔽,未充分落实的相关制度难 以对其进行监管,违法成本极低 。我国 个人所得税税制结构上税率设置不合 理、财产转让所得和资本利得税规定不 完善等问题,使得个人所得税法无法完 全发挥其调节作用,不利于缩小贫富差 距。对此,可以在税率设置、税收范围等 方面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完善,试以解 决此现实问题。

  2022 年 3 月 5 日, 李克强同志作 “十四五”政府工作报告,并在报告中有 关财政税收方面提出了减税退税的政 策, 结合 2018 年 10 月 1 日开始逐步实 行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可以看出我国正 逐步建立更加公平的分配与再分配制 度 。其中建立旨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 避免贫富差距过大的个人所得税征税 制度,是完善我国再分配制度的关键。

  一、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现状

  ( 一)高收入人群收入隐蔽

  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往往更为隐蔽, 很多灰色收入难以在源头进行扣缴税 款 。第一,最常见的是个人收入转增为 企业资本,隐瞒财产性收入 。 目前在国 内外均有出现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收 入为“1 美金”“1 元钱”的现象,他们将 个人的收入转增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按 照 20%的税率收取 。这些高收入人群往 往可以通过资本运作、金融理财 、投资 注资的方式,将个人劳务收入转换成资 本营收, 以此将高税率转换成低税率, 以此获得不正当利益,并且,这种财产性收入不像可从源头直接进行统计扣 除的职工工资一样, 其隐蔽性更强,监 管更具困难 。第二,高收入人群往往会 进行跨境投资或在海外开办公司、实施 商业行为等以此获利,对此我国税务机 关难以觉察并征管 。第三,我国目前未 能实现税务部门与银行 、车管所 、房屋 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相关机构 的联通,税务机关无法查明高收入人群 的准确收入信息和财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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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相关制度未充分落实

  我国适用代扣代缴与 自行申报相 结合的纳税方法。但是在目前的相关实 践中,我国并没有相应的政策督促和保 障代缴代扣的顺利实施 。并且我国自行 申报制度不够健全,导致部分高收入人 群没有对其隐形收入进行申报,对我国 税收制度造成影响。

  例如股权转让的税收方面 。我国的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制度, 但是在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方面, 扣缴义务人往往未按规定扣缴相关税 款,纳税人又缺少纳税意识未进行自行 申报 。首先,许多大型公司的股东持有 市值巨大的股票,股票价值的上涨同时 意味着股东可以获取大量利益,其财产 也大大增加,而我国对于仅持有而不转 让股权的持有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 对于股息产生的红利收取的个人所得 税也微乎其微 。其次,个人所得税所需 缴纳的股权转让所得按次计征,税额与 转让次数息息相关,而在市场中频繁购 买与抛售股份的往往正是中低收入的 小股民, 这就造成了 一 定的不公平现 象 。由此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在股 权转让方面征管不到位,没有起到收入 分配的调节功能。

  (三)高收入人群税务违法成本低

  目 前我国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的 处 罚力度很小,大部分情况只要补交应纳 税款与罚款就可以避免法律制裁。但是 这种后果与高收入人群偷税漏税逃税 所获得的受益相比是微不足道的,并且由于其收入与手段的隐蔽性,大量税收 违法行为未能被发现并处罚 。这也是某 些高收入人群选择逃税的原因 。 另外, 我国缺乏良好纳税环境,对居民缺少纳 税教育与宣传,纳税人对税收政策不够 了解,缺乏积极纳税的主观能动性。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结构出现 的问题

  “当前的个税法仍然在税收公平方 面存在一定的缺失, 这种缺失集中体现 在针对劳动所得的税负过高而针对资 本所得的税负过轻 , 甚至缺失 。”[1]根据 国家统计局数据,我国财政收入中 90% 来源于税收,而税收中的 70%来源于间 接税与工资税,而这两项大部分是由中 低收入人群贡献的。

  在个人所得税中,“工薪所得”占比 一 直很大,而作为消极所得的“财产转 让所得”的占比却低很多。根据税收公 平和量能课税的原则,对于依靠劳动所 得的税负应当低于依靠资本所得的税 负 。主要依靠劳动获得收入的工薪阶层 是社会最主要的群体,而其中中低收入 者占比很高, 这类人群收入形式单一, 纳税能力较弱,很容易在经济上陷入困 难 。 而依靠消极财产所得的人群,往往 以高收入人群为主,这类人的收入形式 多样,隐藏收入较多,纳税能力更强,有 更强的抵抗风险的能力 。因此应呈现财 产性收入赋税重于劳动性收入的格局, 但现在我国呈相反状态。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目前存在“重 劳动收入、轻财产性收入”的现象。造成 这一现象有以下几个原因。

  ( 一)税率设置不合理

  2018 年我国进行个人所得税制改 革,完善了个人所得税制度,通过提升 税率层级和扩大适用低税率的税基,减 轻税负并使得税收政策趋于公平。但是 “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 个人所得税税 率和层次设计的思路与条件已经不适 应当前我国现实 。”[2]具体来说,目前我 国个人所得税对于“工薪所得”在内 的综合所得的课税率较高,并且为超额累 进税率,而对于“财产转让所得”等消极 所得课税为固定税率,且税率远低于综 合所得税率 。这种课税方式显然不利于 税收公平。

  45%的综合所得最 高 税 率 在 劳 动 收入方面可以对高收入人群的收入进 行调整,有利于社会收入分配公平,但 是过高的最高边际税率会带来反向调 节作用 。 因 为该 45%的税率仍为综合 所得税率, 负担该税率的人群往往是 依靠劳动或知识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高 科技人才或技术人员, 而真正的高收 入人群往往是依靠 消 极 的 财 产 所 得, 并且该类人群有更高的避税意愿与避 税手段 。这是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与 社会公平的 。

  (二)财产转让所得占比太低

  个税起征点 自 改革提高至 5000 元 后,我国纳税人群的数量减少,但是中 低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比却没 有下降, ① 这意味这我国中低收入的工 薪阶层的纳税负担加大了 。并且从我国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结果来看,“工薪所 得”一 项的占比是个税总体中占比最大 的,而“财产转让所得”的占 比仅占一 小 部分 。这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核 心 群体并非掌握大量财富的高收入人 群,而是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中低 收入群体 。目前我国各大超一线城市的 房价可以与发达国家的各大城市相比, 但这种情况与居民收入的情况是不相 匹配的,说明目前我国造成居民收入差 异过大的主要原因是财产类的消极所 得的差距而非工薪所得的差距 。由此看 出我国的个税构成有很大问题,不仅不 能实际有效地调节收入的不均,反而有 拉大差距的可能,而这无疑是不利于实 现共同富裕的。

  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财产转让所 得”仅征收 20%的比例税率,税率过低 且缺乏一定的累进性 。与最高边际税率 为 45%的综合所得相比不可谓不低,这 种税率差也会让 一部分高收入人群寻 求各种途径,如将片酬转换为企业增资 款的方式,将劳动所得转换为财产转让 所得,以此逃避大部分税款。

  目前我国居民的贫富差距大部分 体现在不动产上,一部分人通过对房产 的投资积累了大量财富,但是按照目前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产权五年以上再 出售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未满五年的 按照房屋出售价格减去房屋购买价格 差值的 20%计税的有关不动产买卖的 征收办法,不能对目前我国的“炒房”等 由于不动产买卖带来大量利益的行为进行有效调整,更有可能会有某些人通 过阴阳合同等手段将劳动所得转换成 房地产买卖,以此方式逃税。

  (三)资本利得税法律法规不完善

  “当前我国经济不平等的问题较为 突出,在收入层面,自 2000 年以来,我 国收入基尼系数处于持续波动中。”[3]基 尼系数越高代表居民收入之间的差距 越大 。目前我国处于金字塔型的社会结 构,也即少部分人掌握了社会的大部分 资源, 这类人往往并非以劳动获得收 入,而是依靠不动产、投资、股份等消极 财产获得收入 。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 并没有对这种资本利得课以高税负,反 而在某些规定中对其进行政策优惠,这 种政策只受益于拥有大量消极财产的 高收入人群,而对于以劳动为主要收入 的工薪阶级并无助力,这也导致了税收 的极大不公平。

  ( 四)在税收征管上有不当之处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家庭收入 来源越来越多,人们的收入结构也越来 越复杂,我国的贫富差距在很大程度上 不是工资薪金的高低造成的,而是由于 收入渠道的多元化造成的 。”[4]在自身利 益的驱使下,部分纳税人不能如实对自 身的税务情况进行申报。在当前的代扣 代缴制度下, 工薪阶层收入来源单一, 收入信息相对透明,难有猫腻,因此偷 逃税的几率也是微乎其微,但是许多高 收入人群收入更加隐蔽,且收入方式和 避税手段更多,更容易偷税漏税。

  (五)反避税规则规定不明确

  我国 2018 年修改的 《个人所得税 法》第八条[2]规定了反避税条款,其中第 一款与第二款为特殊反避税条款 。② 而 第三款为兜底条款。但是高收入人群往 往可以雇佣具有专业知识的团 队制定 避税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其避税手 段和方式也渐渐增加并更具有隐蔽性, 仅依靠第八条所列的两种特殊反避税 条款完全无法规范现实中的高收入人 群的各种避税行为。例如,“从一般反避 税规则来看,一 直以来,我国在反避税 实践中高度依赖‘合理商业目 的 ’。”[5]但 是对于合理商业 目 的的概念与范围并 没有明确说明, 在司法实践中难以适 用。

  三、高收入人群税收征管的个人所 得税制度的完善

  为 了达到共同富裕的 目标,实现社 会公平,针对以上提出的 问题,应 当从 以下几点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完 善。

  ( 一 )增加对超高财产性收入调节 的个税制度

  在股权转让方面,可以将该类税率 改为累进税制,提高高收入人群财产性 收入上的税率 。“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 的股息红利所得,持有股票 1 年以上的 免征所得税,对持有股票满 1 个月但不 满 1 年的,减半征收 。”[6] 这一 项主要针 对持有大量股份的高净值人群,很多高 收入者为了减少税款,往往不会选择置 办不动产, 以免缴纳过多的房地产税, 他们更乐于进行国际投资或投入股份 。 在持有与转让股份两方面对高收入人 群进行适用更高税率的征税方式,符合 税收公平和量能课税原则,完善了个人 所得税法的收入调节功能。

  (二)提高“综合所得”最高边际税 率的收入下限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综合所 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为 45%,不可否认 这在调节居民劳动收入上取得了 一 定 成效, 在此范围上符合量能课税原则, 但是从更大范围上看,综合所得的税率 与财产性收入所对应的税率相比仍是 较高,且 96 万的下限过低,包含范围过 大, 并没有真正筛选出高收入人群,失 去了调节收入的意义 。我国居民财富差 异实际上并不体现在劳动收入的差异 上, 而主要体现在财产性收入的差异 上,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目前无法对 此问题进行有效解决。

  因此,建议提高适用 45%税率的收 入下限 。更加精确地筛选出高收入人 群,降低高技术人才的税负,有利于避 免人才流失,有助于社会发展。

  (三)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 范围,缩小核定征收范围

  “以劳动所得为主的综合所得最高 边际税率 45% , 不仅高于经营所得最高 35%的税率 , 更远高于资本所得和其他 所得 20%的比例税率 。”[7] 同时,部分地 区的税务机关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征 收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范围大 、核定 征收率低, 导致经营所得实际税负很 低 。这不仅不利于税收公平 。也诱使部 分超高收入群体将劳务报酬转换为经 营所得,导致税收流失 。可以在“综合所 得”中加入经营所得并将其最高边际税 率提至 45%,大部分中小型的个体工商 户,其年收入远达不到经营所得最高边 际税率所对应的应纳税额,因此并未变 相提高其税率层级,反而明晰了税率等 级,使得不同收入的人群适用不同等级 的税率,减少了某些纳税人将高税率的 劳动所得转化为低税率的经营所得的 可能性。

  ( 四)在征收方面严格把控,消除漏 洞

  我 国 目 前经历了从以票控税到 以 数控税, 从人工查税到大数据查税,我 们不仅要在法律方面填补漏洞,更要在 稽查方面严格把控,否则就会对积极缴 纳税款的人越查越严格,而放任偷税漏 税、怠于申报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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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 一 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 资、吸引高端人才时,以先征后返、财政 补贴的形式,对企业高管 、高端人才的 个人所得税进行全部或部分返还 。一 些 地方政府为了异地引税,也对演艺明星 工作室等个体或合伙制企业采用核定 征收的方式,降低其实际税负 。核定征 收是为了保护中小型经营者的利益,鼓 励中小微经营者发展,国家给予其的税 收优惠政策,节约经营者成本,提升了 税收效率 。但是,某些高收入人群利用 政策漏洞,运用核定征收变相减少应纳 税款,这些行为不仅导致财政资金的实 质性流失,也使得个税法收入分配调节 的作用效果下降 。建议中央出台专项办 法,禁止地方政府自行出台变相的个税 优惠政策,严格制定经营所得核定征收 的 门槛, 将查账征收放在主要位置,核 定征收的范围要予以缩小。

  (五)建立相应的数字化税收系统

  “我国央行自 2014 年起就开始研 发本土化的法定数字货币,并简称其为 “DCEP”(数字人民币)。 ”[8]数字人民币具有的强监管效应可以使得税务信息 透明化,税务机关可以轻而易举地全面 精确掌握纳税人的基本信息 、收入来 源 、支出情况 、消费行为等相关税务信 息 。这些信息是基于大量数据的收集和 分析所得,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可以如实 记录并征收,解决了 自行申报的失真问 题 。 另外,利用数字化税收系统可以大 大提升税收管理效率, 降低税收成本, 建立涉税数据共享平台,有利于打破海 内外税收壁垒,避免某些高收入人群通 过资产转移至海外的行为进行逃税避 税。

  注释:

  ①参见 2021 国家统计年鉴

  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 之一 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 税调整:

  ( 一 )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 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 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 显 偏低的国家(地区) 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 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 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 目 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 收利息。

  参考文献:

  [ 1] 张挺松 . 我国个税法公平性问题研 究[D].浙江工商大学,2022 .
  [2] 陈龙 , 刘杰 .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 构设计理念、实践及改进空间[J].地方财政研 究,2020( 10):49-58 .
  [3] 蔡倩 . 减税降费有助于缩小中国家 庭经济不平等吗—— 来 自 2011 年个税改革 的证据[J]. 南方经济,2022(07):40-53 .
  [4] 徐玉洁 .我国税制结构优化研究[D].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21 .
  [5] 张翠洋 . 我国高净值人群个人所得 税反避税研究[D]. 兰州财经大学,2022 .
  [6] 王红云,赵永宁,刘长奎主编 . 纳税 会计,2013 年版
  [7] 韩学丽 . 共同富裕视角下个人所得 税的作用机理及优化路径[J].地方财政研究 , 2022(01):7-14 .
  [8] 胡元聪 , 曲君宇 .数字人民币对税收 正义的影响研判及因应对策—— 以 涉税信 息 利 用 为 切 入 点 [J]. 税 务 研 究 ,2021 (05):5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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