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 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扫黑除恶” 专项斗争是我国法治建设重要的一环, 这也是赋予司法机关 的一项艰巨任务,这要求有关机关不断地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 坚守相关法律政策。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司法人员明辨分清黑 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不同之处, 以促进对司法 案件正确定罪量刑, 认识到恶势力集团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为 非作恶,欺压百姓,并且拥有一双火眼金睛识破犯罪分子的隐 蔽犯罪手段,对“软暴力”犯罪行为绝不姑息 。在办案过程中办 案人员要积极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 结合,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秩序。
关键词:扫黑除恶 软暴力 认罪认罚制度
在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复杂的社会矛盾也 在集中爆发,黑恶势力犯罪在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破坏社会秩 序方面越发不容小觑 。 为了国家的稳步发展以及保护广大人 民群众的根本权益,“扫黑除恶”行动刻不容缓 。 2019 年《关于 办理实施 “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简称 “意见”)等四个意见的发布,为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提供充 分的政策依据 。 在这期间地方政府各项办法与措施也相继出 台,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认罪认罚制度也与“扫黑除恶”行 动相结合,使这项斗争更加灵活、高效。但在司法实践中,各类 具体的问题层出不穷,需要司法人员深刻理解相关条文制度, 结合具体案情,区分相关概念,在制度适用上做出严谨又准确 的判断,在维护程序正义保障被告人人权的同时,正确对刑事 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定罪量刑,提高我国司法机关办案效率。
一、恶势力集团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区别
扫黑除恶也就是扫除黑恶势力犯罪,但是“黑”与“恶”也 要分开看待 。在现实生活中一提到恶势力集团犯罪,大多数人 会立刻想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但严格来说这并不是一个 可以混用的概念。
从刑法中的概念来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可以是组织、 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本身成立的犯罪 。除此之外 也可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具 体犯罪 。也就是说在其表面含义之下还有着另一层含义,对这 双重含义司法人员要时刻谨记 。但恶势力犯罪与之不同,在刑 法分则中并没有规定恶势力集团犯罪, 所以只有以恶势力集 团这一组织形式产生的具体犯罪才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集团主要有以下几点特征 来进行区分。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稳定性更强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化程度较高且稳定性更高, 他们凝聚在一起持续性地有组织地从事各种犯罪活动。 恶势力集团在社会上不断发展虽然也能形成一定规模的组织, 但稳定 性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比相对较低 。 恶势力集团的成员更为 松散临时且流动性较大,缺乏固定性 。恶势力组织可以说尚处 于犯罪集团的初级阶段,仿佛一盘散沙凝聚力较低,所以领导 者对成员的控制力较弱。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实力更强
犯罪集团要在社会中进行犯罪活动最不可或缺的就是经 济支撑 。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依靠长期的犯罪活动,或是经验 老道的披上合法外衣通过正常的经营活动逐渐积累起来经济 基础,为组织之后的活动提供经费以维护组织的长期发展,长 此以往不断壮大集团的规模和势力 。 恶势力集团也是通过犯 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但是手段更为低级,以组织为实体开展 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形不多, 在现实生活中他们更多用发放高 利贷进行敛财。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更强
司法机关在办案中需要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时, 通常要 求该组织对某一 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来作为 认定标准 。 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经常将自身定位为管理者的 角色从而肆意妄为,所以对生产生活社会秩序的危害性更大。 但恶势力性质组织规模势头较小, 并没有形成可以对某一领 域非法掌控的势力, 对恶势力性质犯罪的认定一般只要求其 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即可。
恶势力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寻衅滋事 、非法拘禁 、 聚众斗殴等都属于此类违法犯罪, 它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普 通犯罪 。 因为恶势力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其危害的辐射范围 要更大,性质更为恶劣 。根据 2019 年《意见》的规定,陈兴良教 授认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是恶势力犯罪的本质特征。[1]恶势 力犯罪包含许多独立罪名, 通常多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应当 实行数罪并罚, 不能认为只要犯有某些罪名就属于恶势力犯 罪 。 要定义恶势力犯罪,最重要的就是明辨其为非作恶、欺压 百姓这一本质特征。
二、正确认定“软暴力”犯罪
随着时代大跨步式的发展进步, 黑恶势力也紧跟时代步 伐,越发贪婪地想获取更为巨大的经济利益 。他们为了逃避法 律制裁,想尽方法积极转变犯罪模式和行为手段,在犯罪形式 上更加倾向于不易被发现 、 收益更高且在法律上通常难以被 认定为犯罪的“软暴力”犯罪 。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 “软暴力”犯罪对于“扫黑除恶”达成总体目标来说至关重要。
(一)“软暴力”犯罪的概念
根据 2019 年《意见》的相关规定,“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 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 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 滋扰、纠缠、哄闹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 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 作、生产、经 营 的违法犯罪手段 。由此可见认定“软暴力”犯罪的关键是判断犯罪行为是否给他人造成巨大的 心理恐惧,是否形成了心理强制。
具体来看,“软暴力”这一术语实际是与社会生活中更为 常见的侵害人身肉体的传统暴力概念相对照的 。 但这并不是 表明“软暴力”不会对人身进行侵害,只是暴力程度与传统暴 力相比过于轻微,因此无法从传统暴力的角度评价,但在惩罚 犯罪过程中又不能忽视其对人形成精神压迫来达成不法目的 的危害性 。 狡猾的黑恶势力组织不断变换的犯罪外观,将“软 暴力”伪装成一般违法行为,妄想逃出法网,游走于司法机关 的打击范围之外。但司法机关要认清,“软暴力”虽然没有表现 出血腥的一面,但其暴力的本性并未改变 。 [2]一般情况下,“软 暴力”的实施需要以本身存在潜在的暴力手段和有实施暴力 的可能性作为基础和条件的,也可以说许多”软暴力”是依靠 以往的暴力前科以达到心理威慑的作用, 若黑恶势力组织实 施“软暴力”即可达到犯罪目的,才不会实施传统暴力 。 [3]一旦 实施“软暴力”没有达到预计效果,黑恶势力组织并不会罢休, 仍可能选择实施固有的暴力手段。
(二)“软暴力”犯罪的表现形式
1.积极的软暴力 。 积极的软暴力即 2018 年《指导意见》中 列举的“软暴力”类型:“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这 些手段以主动的方式对他人产生心理压迫, 影响其正常生产 生活 。 [4] 除了一些常规的滋扰纠缠方式,犯罪分子也在不断创 新犯罪手段,比如在网络上雇佣“水军”对他人进行骚扰。表面 来看这些行为大多不会伤及被害人的身体, 但我们却不能小 觑其背后隐藏的施以暴力的可能性 。 从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 险性来看, 虽然这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传统暴力无法相提 并论,但该类“软暴力”以积极的作为方式实施,不仅在黑社会 性质组织犯罪中有很高的可识别性,在恶势力犯罪中也如此。 所以《指导意见》中规定的“软暴力”形式不仅适用于涉黑案件 的现实犯罪活动,还同样适用于涉恶案件。
2.消极的软暴力。消极的软暴力即黑恶势力组织利用该组 织在某些领域中颇具影响力的威名对他人进行心理压制,使 其在恐慌不安之下受到不法侵害 。 根据《意见》规定,曾因组 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以及 因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 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软暴力”的,可以认定为足以使他人 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 、限制人身 自 由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 、工作 、生产 、经 营 。 所以消极的软暴力虽然看似比积极的软暴力更隐蔽更难 以捉摸,但其危害性却不容小觑。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结合
宽严相济政策逐步发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应运而生。 结合我国扫黑除恶的势头,二者本应该相辅相成,虽然我国现 有的法律规范并未对该制度的适用案件范围作出限制,2019 年 10 月 24 日,“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 意见》指出该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5]但 对此仍有很多司法机关却有些质疑 。有人认为认罪认罚制度通 过时间不长,初出茅庐还有很多漏洞,对许多普通的刑事案件 尚且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对社会危害更为恶劣的黑恶势力 犯罪适用是否会有不妥 。 对此笔者认为不仅在政策中没有限 制, 在实践中对黑恶势力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是没 有问题的。
(一)认罪认罚制度可缓解取证难问题
认罪认罚制度有利于促进案件繁简分流, 在犯罪人认罪 认罚的情形下兼顾人权保障与办案效率,促进司法公正 。该制度的适用能有效缓解缓解证明难问题 。 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往往涉案人数众多, 为了逃避制裁一些犯罪分子甚至会采取攻 守同盟的方法对抗司法机关办案 。 [6]所以办案周期很长,难以 高效率地取证 。 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集团是一个复 杂的过程,只依靠物证难以定罪,所以取得被告人的口供在指 控犯罪中非常重要 。非法取证是被极力杜绝的,但想要合法取 证也绝非易事,所以需要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引导犯罪分子积 极供述。
(二)认罪认罚制度可避免不必要的司法对抗
黑恶势力犯罪往往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所以侦察难度 高 。在被告人不认罪不配合的情形下,司法机关不得不采取对 抗式诉讼方式,这在司法实践中非常耗费精力 。所以需要犯罪 人认罪认罚以减轻办案负担, 在办案流程中避免无谓的司法 对抗,也避免定罪难的现状 。 被告人在争取宽大处理的同时, 也会对那些仍执迷不悟的被告人起到示范作用 。 可以从内部 瓦解分化黑恶势力,降低这些犯罪成员的人身危险性,也有助 于更好地预防犯罪,从根本上达成“扫黑除恶”的司法目标。优 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办案效率,维护社会秩序。
因此, 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大可不必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上畏手畏脚,过于保守,反而应该更积极地 适用该制度 。 但同时也更应始终坚持依法办事 、 态度更加严 谨,在司法实践中注重保障被告人人权,维护程序正义,善于 发现不足并总结经验完善对策, 确保在适用该制度下取得更 好的法律效果。
在改革与发展并行的当代, 黑恶势力组织经过过去几十 年的多次严打并没有销声匿迹, 反而随着时代发展更新着自 己的生存方式,在社会中活跃着、蔓延着 。 所以司法机关在反 思传统刑事政策不足的同时,在近几年开展了“扫黑除恶”专 项斗争 。司法机关根据现有的刑事政策联系司法实际,坚守罪 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 要认清黑社会组织和恶势力集团 的不同,在定罪量刑上更加严谨 。在黑恶势力组织趋利避害不 断变换犯罪形式企图逃避制裁的同时, 分辨软暴力与硬暴力 的区别,不断刷新理论认知,总结经验为扫黑除恶行动提供理 论支撑,做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 在黑 恶势力犯罪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上,要结合具体犯罪事实,保障 被告人人权的同时提高办案效率 。笔者相信,“扫黑除恶”专项 斗争的各项制度政策正在不断完善, 人们的各项权益同社会 秩序将会更好地得以保障。
参考文献:
[1] 陈兴良 . 恶势力犯罪研究[J]. 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 (04)
[2] 朱一 帆 .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中“软暴力”的认定[J]. 江西警察学 院学报,2019 (05)
[3] 陈峰. 黑社会性质组织“软暴力”行为的样态重述与司 法应对 [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 年第 2 卷总第 26 卷)—— 西南政法大 学卷 .上海市法学会,2020 .
[4] 赵建勋 .试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软暴力”[J]. 江西警察 学院学报,2020 (02)
[5] 李峻 ,潘森林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适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J]. 海峡法学,2020,22 (02)
[6] 樊崇义 .“扫黑除恶”斗争中相关问题研究[J].人民检察 ,2019 (01)
关注SCI论文创作发表,寻求SCI论文修改润色、SCI论文代发表等服务支撑,请锁定SCI论文网!
文章出自SCI论文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unwensci.com/jingjilunwen/358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