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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粤港澳法域不同、法治环境相 异,因此三地之间跨境商事纠纷解决一直 是难点,不利于大湾区的经济发展。 解决 商事纠纷的手段很多,诉讼和仲裁是重要 形式,但程序繁琐、成本高,不是解决商事 纠纷的最佳途径。 而调解,其简易性、灵活 性、普遍性、自愿性等特点,能够高效便捷 地解决商事纠纷。将调解运用到涉粤港澳 跨境商事纠纷中,可以更好地预防和化解 商事纠纷、提升粤港澳大湾区治理市场 化、国际化、法治化。
关键词: 粤港澳大湾区 商事纠纷调解 制度 建议
商 事 调 解 (Alternative Dispute R esolution,简称 ADR)是指纠纷当事人在 其它机构或个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的居中 调和下, 互谅互让, 达成合意的一种解决 争议的方法和程序。商事调解作为诉讼外 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在有效化解商事争 端、促进投资贸易有序开展方面具有的独 特优势。截至 2020 年 10 月,有 53 个国家 和地区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其中包括 中国。这意味着商事调解越来越被世界各 国认同接受,在诉讼、仲裁之外, 调解将成 为未来化解跨境、跨国商事纠纷越来越重 要的途径。
一、大力发展粤港澳商事调解的必要性
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繁荣,开放程 度高。近年来,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 展的深入推进,广东与我国港澳地区之间 的联系更加密切,相关民商事纠纷也相应 增多。2019 年前 11 个月,广东法院审结大 湾区涉港澳民商事一 审案件 9091 件。 2020 年前 11 个月,涉港澳一审民商事案 件 9721 件,约占全国三分之二。在这种趋 势下,诉讼、仲裁成本高、速度慢,已经不是 解决商事纠纷的最佳途径。
(一)“经济便宜”,灵活高效的解决商事纠纷
商事调解比仲裁、诉讼速度快,费用 低,效率高。调解的首要目的是促成当事 人和平解决纠纷,不需要调查取证,查清 事实真相, 也没有法律责任的分配,程序 简便。所以成本较低,只需要调解员的调 解费用和案件协助管理成本。
商事调解遵循自愿原则,灵活性强, 调解成功率高。与仲裁、诉讼相比,调解具 有更大的自愿性,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意 参加调解, 调解就不再进行,任何组织和 机构都不可强制当事人就纠纷进行调解。 也可协商一致自愿选择适用的法律、商事 惯例。调解可于诉讼之前或于诉讼的任何 阶段开始, 在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都可 中止或者终止调解。如若终止调解, 可选 择仲裁或者诉讼继续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和不同需要自由 选择调解的范围、调解的方式、调解规则、 通知方式、调解员的选择、调解的时间地 点等统计数据显示,2020 年,粤港澳大湾 区九市金融行业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 1628 件,调解成功 1377 件,成功率高达 85%。
(二)“案结事了”,促进大湾区经济和 谐发展
现实中也有不少案件长时间解决不 了,占用司法资源。 当事人不断上诉,形成 累讼,或者恶意拖延诉讼,超出审理期限, 导致案件一直审结不了,纠纷难以解决, 影响社会秩序稳定。也有另一种情况, 案 件虽然审结,但是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规 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导致另一方 受到的损失难以追回。这种情况从根本上 来说并没有真正解决纠纷,因为双方的合 作关系破裂,再次开展合作的机会甚小, 这不符合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为了以后 能够继续合作,当事人更加希望悄无声息 的解决纠纷,而不是终止合作关系。 而商 事调解可以避免诉讼中可能出现的冲突 与风险, 当事人在调解员的介入下,可以 按照自己的意愿达成都能接受的调解协 议,这样他们也更愿意遵守协议内容。 最 后“案结事了”,纠纷和谐解决,企业的损失 减少,也不会影响当事人以后继续商业合 作。
诉讼和对抗性解纷方式不适合商事 纠纷解决的需要,商业机密的披露以及舆 论影响等负面因素导致纠纷解决的效果 差。 为了维护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当事 人一般不愿意公开他们之间发生的冲突。 而商事调解的保密性特点迎合了当事人 的这种心理与诉求,保护他们之间的纠纷 不被泄露。
商事调解的这些特点非常符合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的趋势,有利于区域稳 定与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大湾 区和谐建 设。
(三)“示范先行”,是“一带一路”建设 有力支撑
2019 年《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 要》提出粤港澳大湾区具有很好地合作发 展基础,区域优势明显,经济实力雄厚、创 新要素集聚、国际化水平领先,在“一带一 路”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所以粤港澳大 湾区的发展不仅关乎着粤港澳三地的区 域建设,对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深入实施 “走出去”战略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大力发 展促进大湾区商事调解平台的建设,不仅 能实现粤港澳三地的资源共享、 合作共 赢, 对加强内地其他地区与港澳之间的合 作也有实践示范作用,也能为“一带一路” 其他地区的商事调解提供经验。
2017 年开始,广东多地与“一带一路” 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合作, 成立调解室,为 涉外以及涉粤港澳的商事纠纷提供调解 服务。另外,前海法院与香港和解中心、粤 港澳商事调解联盟、深圳国际仲裁院等 47 家域内外仲裁、调解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成立前海“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 中心,打造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 台,截至 2020 年 7 月,多元化纠纷解决中 心共受理案件 13025 件,成功调解案件 4544 件。这些调解平台的建设,为粤港澳 大湾区、“一带一路”经贸商事提供法治支 撑,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提供经验可循。
二、完善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机制 的一点建议
粤港澳三地制度不同, 法域不同,调 解文化也有所不同。正是因为这种复杂性 与多样性, 涉粤港澳三地的商事调解既不 能完全适用内地的调解制度与习惯,也不 能全部适用港澳地区相关的调解制度与 规则。需要重新考虑适合大湾区商事调解 的适用办法。
(一)完善粤港澳司法协助体系,健全 相互认可和执行商事调解协议制度
粤港澳三地的调解当事人签订的调 解协议, 应该得到相互认可,这是对他们 权利的保障,也是对第三方调解服务机构 工作的支持与认可。但我国内地与港澳之 间签订的区际司法协助的文件中,调解机 构出具的调解协议不在相互认可和执行 的法律文书之列。2006 年 7 月 14 日最高 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的《关于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 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 的安排》第二条的规定,以及 2019 年 1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 府律政司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四条的规定中, 所称“判决”, 在内地包括调解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却 没有规定调解书可以强制执行。2006 年 3 月《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 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第二条规定: “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裁 定、决定、调解书、支付令;在澳门特别行政 区包括:裁判、判决、确认和解的裁定、法官 的决定或者批示。”同样没有规定调解协 议在澳门的认可与执行。
综上所述,在内地调解机构主持所形 成的调解协议,在其他两地得到认可、申 请执行,尚没有法律依据。 粤港澳大湾区 应尽快建立三地之间调解协议互认的制 度,保证纠纷当事人一次性解决纠纷,免 受讼累之苦。
(二)建立调解员认证机制,统一调解 员资质标准化要求
统一调解员资质要求与认证标准是 对调解质量制度上的保证,可以提高调解 当事人对调解员的信任与期待。否则极有 可能把有意向通过大湾区调解机构解决 争议的当事人推向境外的调解服务机构。 商事调解发展较快的国家和地区,对调解 员的认证程序和资质都有明确要求。比如 澳大利亚调解员协会在 2007 年制定的 《国家调解员资质认定标准》 明确了调解 员的认证标准,对调解员的个人素质、社 会阅历与工作经验都有具体要求。 目前, 粤港澳大湾区还没有建立统一的调解员 资质认证平台,对调解员的资质也没有标 准化的要求。对此可以借鉴商事调解发达 的地区和国家的经验建立调解员考核制 度以及调解员资质认证平台。通过考核的 人员,成为大湾区的“认证调解员”,并建立 联合调解员名册,实现粤港澳大湾区法律 及争议解决专家资源互联互通。
(三)将培训作为调解员资格认证的 前提,提高调解员的专业化水平
商事调解员的素质和能力对于调解 机构和调解服务来说至关重要。关于商事 纠纷的调解需要综合素质很高的调解员, 不仅要专业知识与实务经验丰富,还必须 具有较高的沟通能力与调解技巧。 目前, 粤港澳大湾区没有成熟的培训管理体系。 对此可以通过专门培训来培养专业化的 调解员,把调解员资格认定与培训相衔 接。香港与粤、澳两地相比,有较为成熟的 调解培训与资格认定机制。 因此,可以借 鉴香港的经验来发展大湾区商事纠纷调 解员,以点到面解决问题。
我国香港地区对调解员的培训主要 由非官方的调解机构组织进行,不同的调 解服务机构,培训课程也有所不同,但教 授的课程内容大体相同。 以香港和解中心的综合调解员培训课程为例。综合调解员培训课程规定完成 40 小时综合调解员培 训课程,出席率达 100%及课程末考试合格 的成员可以获得香港调解中心颁发的“综 合调解员培训证书”。综合调解培训课程 内容主要包括调解的基本概念、趋势及前 景、调解的程序和技巧。 调解技巧包括沟 通及提问技巧、聆听技巧、促进技巧、重塑 技巧、谈判技巧、身体语言的运用、打破僵 局、消除最后分歧。 以课堂形式为主,通过 讨论、 角色扮演及真实个案分享来进行。 调评会还为调解员的持续专业发展制定 了要求,被认可的调解员需要在过去三年 内不少于 15 小时的持续专业发展训练才 能更新会员资格。
(四)重视宣传推广工作, 建立对调解 解决商事争议的鼓励机制
现阶段的数据表明,涉粤港澳商事纠 纷选择调解的比例不高。2020 年前 11 个 月,涉港澳一审民商事案件有 9721 件,而 2020 年,粤港澳大湾区九市金融行业调解 委员会调解案件只有 1628 件。从数据可 以看出商事纠纷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意愿 不高。 粤港澳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宣传,让 更多的人了解商事调解的特点与优势,信 任调解的结果,遇到纠纷首先考虑选择调 解。 另外,调解不仅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 法,它也是一种文化,需要积累和传播。这 种文化如果能够植根于法律界、商界及社 会的不同阶层,调解将可发挥更大的作用。 对于宣传的方式,除了以会议的形式进行 宣传交流调解经验外,还可以制定粤港澳 大湾区的《调解指引》,鼓励商事主体选择 商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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