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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在职民警有着巨大的接受法律培训的外在压力和内在需求,公安院校的在职培训因指导实践的紧迫性而在教学安排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在职培训对象熟悉法律规范、实践经验丰富而法学理论功底不深、法律思维能力欠缺等鲜明特点决定了其对教师有着明显差异于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的基本要求,教学内容的选取和组织因此而应有独特性和针对性,教学方法的选择亦应根据教学内容设计,教学素材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从实践中汲取,并对其进行收集、积累、整合与提升。
关键词:公安院校;在职培训;教学内容;教学方法
本文引用格式:李影.公安院校在职培训课程的教学内容设计与教学方法选择——以《刑事诉讼法学》课程为例的展开[J].教育现代化,2019,6(08):158-160.
一公安院校在职培训对象的特点分析
教学贵在“因材施教”。教师必须关注到教学对象的认知水平、学习能力以及自身素质,选择最适当的教学方法进行有针对性地教学。公安院校在职培训的对象呈现出相对复杂的特点,既对教师形成了相当程度的挑战,又为教师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留下较大空间。
从组织《刑事诉讼法学》教学的角度观察,当下培训学员的知识结构、工作经历和受教育经历都给教师带来了较大的挑战,比面对“一张白纸”的本科生和更谙熟理论的研究生的压力大得多。从对任课教师的挑战角度而言,培训学员至少具备以下几个值得关注的特点。
(一)普遍学习过《刑事诉讼法学》课程
与十年前甚至五年前相比较,培训学员的学历层次和知识结构发生了质的变化。从目前公安机关招录的人民警察来源上看,多数毕业于公安院校,也有部分毕业于地方院校法学专业,而《刑事诉讼法学》无论在公安院校还是在地方法学院校都是必修课程。对于其他军转学员或非法学院校、非公安院校毕业的学员而言,在其入职前培训中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也是必训内容之一。特别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大修、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以审判为中心确定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基调后,各地公安机关更是多次组织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的培训。
(二)熟悉《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的常用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是学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经常用到的法律依据,而且在过去的几年,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办法》的规定,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每年组织多次初、中、高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是执法资格考试的必考内容。同时,各地采取多种举措积极鼓励人民警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取得司法资格的学员不断增加。在多次调研中我们发现,基层民警,特别是法制部门和资深的一线侦查人员对法律条文的熟悉程度甚至超过了更关注抽象基础理论的法学教师
(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培训学员都来自于办案一线,法学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实践中通过适用法律而熟悉法律和在书本中、课堂上学习法律是完全不同的[1]。这种实践经历也使他们有更多的可能和更广阔的视角去发现法律适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特别是近年来各公安机关都在积极推进警务化改革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实践中的部分做法已经远远走在理论研究的前面。
培训学员既然如此熟悉并在实践中反复适用《刑事诉讼法》,教师存在的价值何在?教师应当如何发挥自身的优势,才能够使学员真正有所得?其实,培训学员自身亦存在一些短板,而这些短板正是教师的优势所在,教师也正是应当通过自己的教学,帮助成教学员弥补这些不足。具体地,成教学员的不足主要体现在:
1.法学理论功底不深、法律思维能力欠缺。培训学员日常从事的是法律实践活动,而几乎所有的法律实践问题,又都可以成为法学理论问题。如果仅仅是熟悉法律条文而缺乏对法学知识体系或者法学理论通盘了解、深入理解的能力,很难实现对法律的准确适用。培训学员绝大多数没有受过系统、全面的法学理论教育和法律思维能力训练,这就注定在处理复杂案件、分析复杂法律关系时功力不足,且未建立起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师普遍接受过多年系统的法学教育,在此过程中形成了良好的法律思维,在多年教学、科研活动中又积淀出较为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应当在教学过程中有意识地加以运用以引领学员更准确地理解法律规范、分析更复杂的法律关系。
2.个人的经验极具有限性又易形成偏见。培训学员实践经验丰富已是不争之实,有些工作几十年的侦查人员的办案经历堪称传奇。但是,人的有限性决定了认识能力和经验的有限性,而且这种经验的有限性亦有可能形成内心偏见。培训学员的经验同样受到个体、时代和地域的限制。特别是随着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侦查取证工作面临着空前的挑战,很多资深的侦查人员也遇到了之前经验难以应对的诸多问题。教师需要在调研、积累的基础上,把无数侦查人员的个体经验和办案中遇到的形形色色又看似琐碎的问题进行收集、整理和提升,通过讲授,实现各地侦查人员之间更高层次的经验交流。
二 公安院校在职培训教学内容的设计
教学内容的设计涉及教学内容的选取和教学内容的组织两个方面。教学内容的选取是基础和前提,而选取的效果必须通过精心的组织方能呈现。与本科教学与研究生教学不同的是,在职培训必须对实践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即具有实用性。鉴于此,培训教学应避免对在以往的学习中已经了解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的重复性讲授,而将着眼点放在当下学员最为关注的需求之上。
(一)教学内容的选取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内容十分丰富,但培训的学时十分有限。以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成教培训的教学计划为例,最多的讲授学时为18学时,最少的为3学时,因此,教学内容必须在最恰当的视角之上优中择优。本着因材施教、学以致用的原则,教学内容的选取必须以学员最重要的需求为出发点。调研结果显示,学员目前最重要的需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如何确保证据的收集和程序的适用能够满足审判中心主义之下的基本要求,确保案件能够诉得出去、判得下来,能够使被追诉人罚当其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其次,在错案追究终身制的背景之下,如何最大限度提升学员的责任意识进而最大限度避免被追责。对于前者,教学内容的选择应集中在诉讼风险之上,包括证据不稳定的风险、证据收集不合法的风险、证据收集不全面的风险,等等;对于后者,教师应有足够的敏感去帮助学员注意到容易产生责任追究之处。当然,只要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都有被追责的可能,不过有些地方明显,通常情况下学员都能意识到并加以防范,但有的地方不明显,学员的习惯做法可能会留下被追责隐患而又没意识,需要教师加以重点提示。总体而言,培训课堂的教学应当选取在刑事诉讼立法不断发展过程中对侦查机关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容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2,3]。教学内容的选取的视角亦应特别强调。审判中心主义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公安院校的培训教学决不能将视角局限在公安机关,必须引导学员站在检察官和法官,特别是律师的角度对案卷材料进行审查,了解甚至熟悉其思维方式。“要充分认识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充分尊重保护律师依法履职的权利,充分相信绝大多数律师是具备良好职业素养的,是理性、客观、公正、中肯的,是法院可以依靠应当依靠的重要力量。”通过参与律师事务所的案件研讨、大量阅读辩护词、参加律师培训等方式,掌握律师寻找辩点的方式和技巧,关注并学习律师的辩护经验和律师执业发展动态(大数据、模拟法庭、可视化辩护被称为当前刑事辩护的“三大法宝”,一些成熟的证据审查方法、技巧甚至可以直接为侦查机关使用。同时,通过参加检察官和法官的案件研讨和培训、阅读不起诉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等重要法律文书、阅读实务类文章等方式,为培训积累素材。
(二)教学内容的组织
培训学员对常用的《刑事诉讼法》条文比较熟悉,因此对教学内容的组织就具备了融会贯通的基础和前提。教师可以选择一至三个程序或制度作为主线,然后将该程序或制度中每一个要素尽量辐射,将已经选定的教学内容贯串起来,形成一棵“知识树”。如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为一种重要的侦查行为,包括适用主体、程序、结果等诸多要素,其中主体包括机关和个人,而机关可以辐射到管辖,个人可以辐射到回避;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告知可以辐射到委托或指派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规定,进而辐射到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口供的效力可以围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系统讲授,而关于强制措施适用的条件和程序又可以被辐射进来;等等。不同的学时辐射的点和量都要进行精心选择,表面上看似各问题之间没有关联,但事实上是在一根主干上的枝桠不断散开,最终都能回到主线上来。对教学内容如此设计的原因主要考虑如下因素:(1)学员前期的知识储备具备融会贯通的基础;(2)学时的有限性使按专题进行系统讲授不具备条件;(3)系统讲授中必然涉及到一些基本概念与基本原理,学员因对此早已熟知而没有兴趣;(4)辐射到的知识因经过精心选取都是最重要的知识点。事实证明,如此“辐射性”的内容组织效果颇佳,能够使学员感觉到教师的每一句话都很重要,教学内容丰满而具有吸引力。
三 公安院校在职培训的讲授方式
法学培训课程的教学以讲授为主,而选择讲授方式的基本原则是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最佳融合,因此,案例教学法自然是首选。但与案例教学法在本科教学与研究生教学中的运用不同,培训学员每天都在办理具体案件,掌握的案例远超教师的储备,这就为教师对案例的选择以及运用技巧提出了极高的要求。此外,讲课视角的多维化以及理论讲授的具体方式都需要授课教师认真琢磨和推敲。
(一)案例的选择与运用
案例选择的总体原则是新、精、准,把最能反映出当下问题和提供问题最佳解决方案的案例以最精炼的方式提供给学员。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如果需要对一个案件进行完整的证据法分析或者程序法分析,应当选择教师在公安实践中亲自参与过的案件,至少进行过实地调研,或看过案卷材料或不起诉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等最为关键的法律文书[4]。尽量避免选用所有信息都是从媒体上或学术文章中获得的案件。因为实践中案件的细节信息特别重要,任何一篇媒体报道或者学术文章都无法进行完整披露。如果在本科课堂上选择此类案例进行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讲解尚可的话,在培训课堂,此种案例可能经受不住学员对细节的追问。
(二)讲授的角度
在本科教学中,几乎全部的内容都需要首先进行正面讲授,然后在正面讲授的基础上进行反面讲授。所谓正面讲授是指明确地向学生交代清楚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基本程序,即讲明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与正面讲授对应的是反面讲授,即讲解违反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及其后果。在培训课堂上,应当以反面讲授为主、正面讲授为辅。如此设计的原因在于如对每一种制度或程序都进行正面讲授既无充分的课时保障也因学员已经知悉而无现实必要。但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应当进行正面讲授:第一,确实属于在理解上有疑难、实践中有争议的内容或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改文件中涉及到的对学员而言是陌生的内容;第二,教师在调研或自我研究思考中发现的值得大范围推广的先进做法。除此之外,对于绝大多数内容均应进行反面讲授,即对法律规范在适用中存在的常见错误进行列举、归纳和剖析。具体地,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因故意或过失而导致违法情形的出现,卷宗材料中亦能够明显体现,教师直接指出违法的原因和后果(不做重点内容讲授);第二,侦查人员明知违法,但常年的习惯做法是在案卷中进行弥补和掩盖,以应对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辩护人。此处需要教师通过法官、检察官和辩护人不同角色的视角转换,讲明在何处以何种方式发现这些问题,向学员强调程序的不可逆性,事后的弥补和掩盖往往漏洞百出,依法办案的意识必须从根本上确立;第三,侦查行为明明是合法的,但由于固定方式不规范,容易给辩护人留下程序性辩护或自己被追责的空间,旨在向学员强化证明侦查行为合法性的意识和帮助学员树立过程证据的意识。
(三)理论的讲授方式
有一种观点认为培训课堂不应讲授理论,笔者不敢苟同。理念和观念对行为的指引作用自不待言,法律规范的解读必须理解其中之“理”和法律规范背后之“理”,否则难以精准地适用。特别是审判中心主义刑事司法体制改革后不断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让学员因感受到规范权力行使和强调程序正义带来的压力从而怨声载道,如果教师将法律法规出台过程中的价值选择、利益平衡等原理讲授清楚,就能够让学员内心认同进而在实践中自觉执行[5,6]。特别是学员确有掌握理论的迫切的现实需要,因为调研表明,侦查人员常因理论欠缺而在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或辩护人争论时存在无力感。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对理论进行讲授。
参考文献
[1]沈德咏,2017年1月25日在全国刑事审判座谈会上的讲话
[2]《诉讼可视化》,天同律师事务所,中国法律出版社,2018:4.
[3]张博,蔺青刚.组织胜任力:地方公安院校教育发展的新视角[J].教育现代化,2016,3(18):65-66+75.
[4]李波,彭蕾,郁欣,等.公安院校《治安学总论》课程过程性考核的改革探索——以北京警察学院为例[J].教育现代化,2015(17):88-92.
[5]王彬.公安院校大学生警察职业心理素质培养与优化[J].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18,31(05):103-107.
[6]王彬.公安院校大学生警察职业心理素质培养与优化[J].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18,31(05):10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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