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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企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政策综述论文

发布时间:2024-01-24 11:27:37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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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2018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 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发16号文件”),对 国企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做出顶层设计。全国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根据文件精神,于2019年开始相继出台本地区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或管理办法。本文 主要通过梳理全国主要省份和浙江省主要地级市工资决定 机制改革政策,分析了各地区在改革实践中的一系列探索 和创新,旨在为下一步地方国企深化改革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机制改革;工资效益;经济效益

       一、主要省份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政策

       从国内22个省(不包括台湾省)和4个直辖市发布 的实施意见看,各地区在全面贯彻国发16号文件精神 的同时,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和改革 实践做了一定的细化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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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

       国发16号文件明确了“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 资降”的工资与效益同向联动机制。在此基础上,各 地区进一步对经济效益与工资总额的变化关系、劳动 生产率等对标指标对工资增幅的调控关系做出更为具 体的规定,清楚地界定了工资总额在经济效益变动时 的增减上下限。另外,多个地区还在工资与效益联动 时引入了其他考虑因素。

       在经济效益增长时,各地对工资总额增长加了一 些限制:江西规定对未完成经济效益考核目标的企 业,工资总额可适当小幅度增加;浙江规定非竞争类 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省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 调控水平,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工资指导线上限;云南、重庆、山东规定企业经济 效益剧烈波动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30%的增 长上限;湖南规定当政府补助占国有企业利润总额超 过10%时,应当根据企业性质合理剔除政府补助对盈 利性指标的影响。

       在经济效益下降的情况下,少数地区在国发16号 文件基础上考虑了一些特定情形:对亏损企业实现减 亏的,云南规定当年工资总额可视减亏情况给予适度 增长,但工资增幅原则上不应超过政府职能部门发布 的工资指导线下限;重庆规定工资总额可适当增加, 原则上工资总额增长幅度最高不超过5%;个别地区 对具有良好社会效益或社会正面影响的企业规定工资 总额可适当少降或适度下降,包括当年社会效益完成 情况达到良好以上考核等级的文化类企业(重庆)、 对社会作出重大贡献或产生重大积极影响的企业(湖 北)、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或未发生亏损的 非竞争类企业(江西、青海);江西规定因中外贸易 摩擦或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导致经济效益下降、但完成 了当年经济效益考核目标的企业,工资总额可以不 降;山东规定职工工资固定部分原则上只增不减。

       (二)工资效益联动指标

       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主要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劳动 生产率指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非竞争类企业 还可以选取体现任务完成情况、服务国家战略和风险 成本控制、社会效益的指标。各地区在实施意见中明 确的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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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机制

       国发16号文件提出,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企业,当年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河北等 10个地区对工资总额具体下降幅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达不到90%的企业,山西、江 苏、浙江、河南等地规定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 3%;河北、安徽、江西、湖南、贵州等地规定当年工 资总额降幅不低于5%;甘肃规定当年工资总额降幅 不低于10%,甘肃还规定国有资产减值幅度小于10% 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得低于5%。

       天津、重庆在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 分别增设了企业出现重大风险、文化类企业社会效益 考核结果不及格的情形。江苏、湖南、广东、云南等 地规定核算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时,应剔除受政策 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的相关影响,其中,湖南进一步 提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主要应依据企业经营积累 和经营减值对国有资本及权益的影响,需要合理剔除 国家或国有单位直接追加投资、无偿划入划出、资产 评估增加或减少等因素的影响。

       二、浙江省地级市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政策

       浙江省各地级市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了更具操 作性的实施办法与相关细则。以下围绕工资总额分级 分类管理、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两个方面总结浙江省主 要地级市(不包括金华、衢州、舟山)工资决定机制 改革机制异同及创新点。

       (一)工资总额分级分类管理

       工资总额管理方式主要包括备案制和核准制。杭州、宁波、温州、台州、嘉兴等地规定竞争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备案制管理;绍兴、丽水、湖州等地规定只有具 备以下基本条件的竞争类企业才可向市国资委申请实行 备案制管理,具体包括:1.已建立规范董事会;2.法人 治理结构完善;3.内控机制健全;4.劳动、人事、分配 三项制度改革到位; 5.收入分配管理规范。

       除竞争类企业的其他企业,各地均要求实行核准 制管理。但嘉兴进一步规定:对具备上述五项条件的 功能类和公益类企业,经市国资委或集团公司批准, 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管理;宁波也有创新性举 措,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集团)下属子企业,若 市场竞争充分、发展势头和改革势头良好、改革意愿 强烈,可由集团申请对其单独实行备案制管理。

       (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从各地级市的实施办法与细则来看,对工资总额 决定机制落地实施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将工资总额分为保障性工资总额和效益工资 总额,其中,保障性工资总额增幅与企业职工工资水 平、上年度全省(或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挂 钩,效益工资总额增幅与企业效益指标、劳动生产率 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任务完成率或其他特 殊指标的增幅挂钩(例如绍兴、台州、嘉兴等地)。 各地保障性工资总额挂钩指标及比重设置如表2所示, 效益工资总额挂钩指标及权重则根据企业类别分类设 置,其中各地对竞争类企业挂钩指标及权重设置基本 一致,对非竞争类企业效益指标和任务完成率或其他 特殊指标的权重设置有所不同(具体见表3)。这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经济效益的变动对工资总额 整体的影响,特别在影响效益的非劳动因素和外部客 观因素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可以避免工资总额大起大 落,比较适用于以完成重大专项任务或实现社会效益 为主要目标的非竞争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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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将工资总额与企业归母净利润、营业收入、 任务完成率等经济效益指标分别挂钩联动,其中归母 净利润、营业收入挂钩联动工资增幅根据效益指标联 动系数表计算确定,任务完成率挂钩联动工资增幅结 合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全国社平工资与上年全市居民 消费价格指数确定。此外,根据劳动生产率、人工成 本投入产出率对标及工资水平调控等情况进行合理调 整(如宁波、温州等地)。在这种形式下,各类企业 的经济效益指标中都有不同比例的任务完成率指标, 体现市属国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

       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方面,浙江省各地级市也有 一些创新性举措,例如,各地都贯彻以丰补歉工资管 理理念,建立了企业工资总额年度间调节机制,企业 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小于按办法计算的可发放数 的部分可在3年内滚动统筹使用。杭州将专项任务完 成情况作为保障性工资总额增长的约束条件,对未完 成专项任务的企业,保障性工资总额增幅不得超过完 成专项任务工资增幅的50%; 杭州还规定企业年终党 建考核80分(含)以下的,当年工资总额增幅在原计 算结果基础上下降1%, 体现国企党建与中心工作的 融合。宁波在企业工资调控水平方面,提出要结合行 业和市场对标等情况, “一企一标准”确定企业当年 职工平均工资最高增长幅度,对经市政府批准实行成 本规制的国有企业,其工资总额管理可按成本规制办 法执行。丽水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备案或核准的预算方 案预发当年工资总额,保障性工资总额可按月全额预 发,效益工资总额原则上预留50%, 在清算评价工作 完成后预留部分方可兑现。

       三、地方国企工资决定机制改革面临的问题

       由于地方国企分布行业广泛,所属的行业态势、 资源与能力、规模等各不相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 施办法在落地实施时难免遇到各种现实难题。

       (一)多元化经营问题
 
       集团化经营的地方国企因所属子企业行业跨度较 大,市场化程度、发展阶段各有不同,在工资总额约 束下难以满足市场化程度高的子企业对工资总额增长 的高需求,对企业内部工资分配造成一定压力。另外,这些地方国企可能游走于公益和市场化之间,位 于企业功能定位中的“灰色地带”,对企业“分类管 理”造成一定困难。

       (二)薪酬市场化问题

       一些地方国企因为薪酬市场化程度不足,无法提 供具有市场吸引力的薪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面临 严重的人才流失问题,经济效益增长乏力。在工资决 定机制改革后,因薪酬难与市场接轨,更是陷入人才 流失和效益下滑的恶性循环。

       (三)经济效益问题

       地方国企存在很多非经济性任务,承担着较大的 非市场化功能, 一方面,要做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平 衡;另一方面,还要抵御外部因素的影响,近年来经济 效益下滑严重。 一些地方投资建设企业存在资产负债率 高、到期偿付比例高、经营性资产不足等历史性遗留问 题,使国有资产无法实现保值增值,即使完成年度效益 目标也无法摆脱工资连年下行的尴尬境地。

       (四)增人不增资问题

       按照人社部最新规定,不能以引进人才、晋级晋 职、新扩建项目等名义核增或单列工资总额。但与央 企和省级国企相比,大多地方国企规模小、人员少, 工资总额调节空间有限,企业正常盈利下可能难以消 化因新扩建项目、政策性增人等引起的工资增量, “增人不能增资”成为这些企业增资扩产首要痛点。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新一轮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进一步提 升国企运行效率、推进国企高质量发展的有效举措。 本文认为,与央企相比,各地在针对地方国企进一步 推进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时,应因地施策、因情施策, 制定更具针对性、灵活性的政策,使企业各得其所、 增质提效、高质量发展。

       参考文献

       [1]   许英杰.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地方实践分析[J].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21( 12):39-41.
       [2]   佚名.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 见》国企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J].中国煤炭工 业,2018(6):16.
       [3]  易剑飞.多元化国企集团落实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建议 [J].现代国企研究,2021(Z1):69-73.
       [4]   常风林.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J].劳 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18(7):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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