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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融资担保困境是制约中小企业转型发展的重要问题。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困境提供根本性的动力,需要借助相关部门的指导与干预,引导金融机构参与到我国的投融资市场中,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融资便利,为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保障。本文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涵义以及存在风险的成因进行了分析,并针对性地提出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控制策略,以供参考。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控制
一、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的成因分析1.外部风险
(1)信用体系缺失。诚信制度的不健全使融资性担保的外部存在很大的问题,诚信中介组织是我国诚信业务能够有效开展的组织基础。当前,全国开展诚信业务的各种独立诚信中介组织有两千多家,其中近60%是信贷担保单位,近35%是信贷企业,还有近5%是开展诚信评估、信誉征集和信用调查的企业。无论从规模还是从经营范围和业务能力上看,都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诚信业务中介机构欠缺,现阶段这些中介组织或是以政府部门资助为主,或与政府部门有密切联系,不同程度地出现垄断情况,在社会诚信机制没有充分形成前提下,贷款的担保贷款存在的风险越来越复杂。
(2)法治环境不健全。投资担保项目贷款业务常受《民法典》《契约法》《企业法》《破产法》等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的调整。尽管从2009年2月中国银监会开始逐步解除了与商业银行公司或合资的担保机构在一亿元人民币以上注入资本金起点限制,但因为与银行公司的协作要求仍然较高,亿元以下担保机构企业技术实力与承担能力相对薄弱等诸多因素,双方共同从事的业务仍面临着困境,再加上在立法层面较少,对保证业务还没有形成统一标准与规范约束,监管各方面仍存在着许多问题。
(3)相关主体的干预。投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开展业务,应不受政府一切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是完全独立的企业法人。但是,当前地方政府部门直接投资或参股投资担保的企业占比较高,还面临着指令性投资担保的问题,缺乏有效管理风险的手段和能力,严重影响了担保企业的正常业务运营。在这样的环境下,经营效益难以提升,并且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十分困难。
2.内部风险
(1)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风险。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主要包括担保对象经营风险、担保企业内部经营风险以及与商业银行联合承担的经营风险。投资性担保企业由于运营管理等因素,没有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模式和风险防范制度而可能产生的保证风险;与商业银行联合承担的损失大部分是全额保证损失。通常保证金融机构为分散和减少损失,根据信用情况实行比率承担。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减少融资性担保中出现的损失,通常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履行全额信贷风险,以便将融资性担保中出现的损失全部转移给担保金融机构。
(2)商业银行运作风险。银行和投融资性担保贷款企业的违规操作所产生的信用风险其违规操作类型也有许多,最典型的如企业关联交易活动。由于目前与担保贷款企业进行关联交易的对象,大多为同一股东单位和同属相同管理人或控股企业。例如,一个企业向多个担保贷款企业入股或由相关企业为凑足注册资本达成立担保贷款企业,为己方企业向银行借款提供保证。而个人信贷融资担保企业内部又运用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用企业内部信贷资金转入客户保证金,进一步加大了信贷融资担保企业内部的信誉担保贷款额度,使双方内部均遇到了巨大的经营风险。
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的控制策略1.宏观层面制度的构建
(1)改善法治环境。世界各国关于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均以法律为主,其立法体例大致上可分成两种:一种是在其他立法权中增加了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等领域的专门立法,一种则是专项立法。在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领域的专门立法中,各国会因具体情况、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国家社会发展水平等的差异而不尽相同。从立法方式上讲,一般包括单行、系统和扩散三类基本立法形式。单行立法模型以中国为最典型,日本韩国属于统一立法模式,美洲以及欧洲多为扩散立法权模型。但是,目前相关法律尚不健全,且与政策间出现矛盾,由于相关立法的缺位,不利于整个贷款担保产业的发展。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即在参考、比较外国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采用单行的立法方式,并及时调和立法原则与标准间的矛盾。同时,在此基础上出台专门针对关于融资性担保领域的法律规定,健全我国融资性担保的法律法规制度,使融资性担保领域具有较健全的法制工作条件。
(2)建设信用网络中心。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需要借助经济社会各方的信息技术资源。根据我国当前政治经济体制的实际情况,加上数据的获取也必须借助各种渠道,因而要形成以地方政府部门为主体,以政府主导、各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建立国家信用资讯骨干体系,把我国企业信用资料及记录信息体系、商业贷款征信服务体系、资信评估系统、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年检信息系统、税务信息系统、违法违规和经济犯罪信息等通过国家信用数据中心连接在一起,实现资源共享。政府也应积极引导各种经济社会组织参与商业征信服务体系及信息咨询体系的建立。在此基础上,通过各种信用系统进行互联互通,并建立个人信用网络中心,以推动信息资源共享,向经济社会各方面的用户提供有效的信息咨询与服务。
(3)政府加强监管,建立再担保体系。作为我国信用保障制度构建的重要部分之一,信用担保制度的建立,对区域内分散、传递和管理经营风险都具有价值。可通过设立再担保体系以转换融资担保的经营风险,其流程为:保证金融机构自主提交再保证申请书或超过强制性再保证限度,再保证金融机构完成审核,再保证金融机构与保证金融机构订立再保证协议书,保证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提交再担保费。在再担保实行代偿之时,再担保将按照规定比率负担相关责任,然后由再担保机构和担保人等组织联合对债权人实行代偿。由于有关法律规定的不健全,导致再担保企业在出资、管理、监督等方面出现一系列问题,并存在诸多不明确的法律风险,因此,应当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使之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规范企业运作。
2.内部风险监控体系的构建
(1)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由工商、财税等行政部门承担监督管理工作,从金融机构准入、年检、税务、企业信用经营和市场退出等方面加强监督。首先,政府部门应当逐渐放弃直接投入经营金融性担保服务企业,并仅在税收政策上对其加以扶持。其次,成立投融资性担保服务行业监督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明确区域相关的监管部门和职责,根据“谁批准成立、谁承担监督管理”原则,承担本区域投融资性担保服务组织的成立申请、关停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所在地管理原理,对跨地区或行业规模较大的投融资性担保服务组织,由当地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理。最后,政府部门和商业银行应当推广与担保服务组织协作的创新模式,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履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督,有效预防商业银行可能面临的业务风险。
(2)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风险监控制度。融资性担保企业应建立起在投资担保流程上的风险预警与管理制度,以提高防范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能力。要建立完整的融资担保、融资的办理要求与受理范围,对承保范围要进行严格规范的筛选,并要求银行必须出具反担保以减少资金保证风险。同时,对贷款项目做出了科学的判断,以防止企业自身高风险所产生的担保责任问题。从具体担保事项的管理层面,应采取严格的审批、保证协议的履行以及贷后的跟踪控制以及企业出现违约后代偿、风险赔偿等的一系列机制,预防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贷款性担保企业建立健全的风险管控体系,可有效减少企业经营的风险,从而促进整个投资担保链条的有序运行。
(3)建立风险分担制度。风险分担机制有助于减少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并为企业拓宽商业贷款途径。在当前风险分担机制缺乏法规约束的情形下,国际先进的风险分担机制值得我们参考。美国政府的信贷保障服务项目,就是基础的商业贷款诚信项目计划,帮助不具备合格标准的银行经由正常渠道向商业银行和机构获得信贷保障。贷款计划对中小企业的投资最大保证限额为2亿美元。由于投资性贷款所具备的高风险特性,贷款金融机构应当尽量避免全额负担,并制定合理的负担比率,在贷款金融机构与信贷金融机构之间合理分摊经营风险。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出台配套的政策措施,指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分担方面开展与信用担保机构协作及构建完善的风险分担机制。
三、结语
综上所述,融资担保具有高风险特点,针对当前金融信用普遍欠佳的状况,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更加困难,担保公司在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过程中,应该切实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关注财务内部控制,以精细化管理为支撑,推动风险管理制度体系的完善,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提升风险管理的效果,促进我国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静.融资担保公司经营风险控制和管理研究[J].中国中小企业.2020(05):179-180.
[2]庄锴.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相关问题的探究[J].财会学习.2020(06):204-205.
[3]王坤.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相关问题的思考[J].财经界.2020(21):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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