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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数字化背景的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4-03 15:18:10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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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网络化、科技化、数字化、智能化的发展,个人隐私权面临被侵犯的可 能。相关部门需要关注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立法实践问题、信息收集使用问题和意识薄弱问 题, 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举措, 协力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近年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 称《宪法》)的修订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以下简称《 民法典》)的施行强化了隐私权法律 保护,也体现了我国持续加大了隐私权法律保护 且充分尊重自然人所享有人格权的法治导向。随 着现代社会网络化、科技化、数字化、智能化的发 展,个人隐私权面临被侵犯的可能,聚焦数字时 代背景,探析隐私权法律保护新特征、综合研判 现实问题并建构有效的策略路径,也成为重要的 法治新议题。

  一、数字时代下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新特征

  ( 一)概念简述

  从基本概念来看,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不 受主体之外其他人所干扰的特定权益。早在 1890 年,美国学者 Samuel 和 Louis 就在其著作《论隐 私权 》中对这一概念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其基本 概念也沿用至今。具体到学术研究层面,很多专 家学者对于隐私权的概念、定义和适用范围形成 了多元化的诠释,在融合现有实践应用和经验总 结的基础上,可以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 保障个人生活安宁与信息秘密的人格权益,这一 权益保护了人们的信息不会被非法获取和非个人 允许公开,信息主体可以完全自主决定隐私的保 护范围和保护方式等。

  ( 二 )法律保护必要性分析

  在数字时代深化发展的背景下,电子信息技 术的广泛应用以及新媒体信息的快速传播,使得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面临了新挑战。在数字时代, 个人信息随时可能面临着被非法搜集、传输和使 用的风险,基于传统范畴拓展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以适应数字时代的新特征,也已成为当代个人隐 私保护的重要议题。近年来,国际国内高度关注 网络安全和隐私权保护工作,例如,国家网信办等牵头打击了大量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会同其 他各部门开展了以数据开发应用管理、信息安全 识别和个人隐私保护为主题的多次综合行动,立 法机关也在持续关注隐私权的司法诠释更新等。 数字时代下的隐私权法律保护得到了诸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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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隐私权具有基本权利的属性

  从独立人格权的视角来看,隐私权具有基本 权利的属性。这一权利主体仅限于生存的自然人,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有维护社会安定、保障私人生 活信息秘密、尊重人格利益和精神利益等重要作 用。从人格权视角出发,个人有对其信息、行为和 活动进行自由支配的权利,也可以借助隐私权的 法律保护防御非主动意志公开等侵权行为、对抗 相应的侵权后果。通过保护公民隐私权以维护公 民生活的自由和安定,是尊重隐私权纯粹法律属 性的重要表现,也是从人格维度保护公民自由交 易和处分自身信息的有效举措,强化对于隐私权 的法律保护有助于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2.保护隐私权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隐私权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其法律保 护对于社会主义文明社会建设并推动社会和谐稳 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近年来,侵扰他人私生 活、公开他人隐私等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屡屡 出现,数字时代使得隐私权的侵权行为呈现了多 元性和复杂性的特征,相应的侵权行为不仅违反 社会道德 ,更扰乱了安定的社会秩序。

  个人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要素,对于维护社 会安定并共同创建舒适宜居环境具有极为重要的 意义[1]。隐私权的保护,事实上是对个人心灵、 生活安宁稳定的保障,在社会生活当中尊重个人、 私人生活与公共场所的隐私权益。隐私权明确了 人们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信息使用都能获取 和获益的边界,划分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权益范畴并适应数字时代特征,将其从现实生活延伸 至虚拟生活,有助于强化自然人个人信息安全等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关注隐私权并通过持续完善 法律保护等方式明晰权利义务的边界、化解隐私 权侵犯所涉及的矛盾与冲突,也使得人们有更多 的精力参与社会财富的创造与社会发展活动的实 践 ,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推动社会发展。

  3 .隐私权法律保护符合国际法治趋势

  从国际层面来看,联合国通过《世界人权宣 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 利公约》等,明确规定隐私信息获取、传播和使用 的具体范畴及违法惩罚举措。此外,联合国大会也 通过决议明确反对了网络监控、通信隐私侵犯和 个人信息泄露等行为[2],并通过鼓励立法、要求 履行国际义务和发起倡议等方式 ,要求各国积极 保护隐私权等人格权。

  我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积极响应了国际社 会保护隐私权的相关倡议和活动举措,不仅在国 际人权公约等范畴下明确了保护公民隐私权的 法律保护导向,也通过加强国际合作等方式,深 入研判数字化和信息化的时代特征,有针对性地 推动隐私权保障国际互利合作等举措,与世界各 国共同探寻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新模式,为国内国 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作出了重要贡献。此外,我 国也高度重视关于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实践进展, 在吸取国内外优秀经验并完善立法、更新司法诠 释、优化执法等过程中,我国已经逐步构建起了 中国特色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深化推动了隐 私权保护的法治趋势。

  二、数字时代下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新挑战

  数字化和信息化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 诸多便利,但是也使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遭受了 很多新的挑战。区分个人信息与非个人信息难度 的增加[3],使得数字化背景下的个人隐私权法 律保护问题显得更为复杂;数据之间的密切关联 以及人们获取专属个人信息渠道的拓宽,也使得 原有法律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有效作用削弱;叠加 部分主体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和控制意识薄弱的问 题,数字时代下的隐私泛化传播与非法收集利用 等问题持续暴露,以推销、骚扰和电信诈骗为代 表的侵权行为对人们的隐私权造成了严重的侵 害。数字时代的开放共享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天然 冲突[4],需要以法律保护的维度加以调和平衡。 本部分围绕数字时代背景下的隐私权法律保护挑 战展开论述,讨论了立法及其实践问题、信息收 集和使用问题以及法律保护意识薄弱问题。

  ( 一 )立法及其实践问题

  从法律制度层面来看,我国关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制度不够完善。在《 民法典》颁布之前, 我国对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主要限定于公法的范 畴之内,在民商法适用等司法领域呈现出立法零 散、不统一和交叉重叠等问题,其适用性较弱,导 致了很多隐私权法律保护需要依赖于司法诠释和 司法案例。

  《民法典》的出台明确了隐私权的侵权责任, 但是也引致了公法和私法的隐私权保护与责任 冲突问题,也引致了相关部门权责划分交叉错乱 状态。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持续推进以及相 关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的逐步完善,法律法规对 于隐私权的界定、诠释和保护也更为透彻明晰。 数字时代的信息传播和共享性提升,使得人们可 以通过公共范畴领域快速获取信息,但是与之相 对应的个人信息泄露和低成本侵权问题也层出不 穷。部分法官在审理数字时代的新型隐私权侵权 案件时,也可能有同案不同判等司法应用问题, 一定程度上因立法和实践问题而引致了损害司法 权威的不良后果;部分公众因为惧讼观念不得不 放弃诉讼或权利救济,进一步引致数字时代下的 隐私权保障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路径。

  此外,从数字时代背景出发,人们对于隐私 权保护的理解和认知仍有待提升,例如,部分执 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于全面学习隐私权相关法律 保护体系、制度以及深化管理举措的认识不够清 晰,部分执法机关的人员难以快速判断隐私权侵 权行为并有效保障人们合法权益,契合法律保护 持续深化和数字化发展不断深化背景的公民法律 意识建构、执法体系完善也仍有提升的空间。

  ( 二)信息收集和使用问题

  数字化和信息化的发展使得人们的信息通过 现实生活和虚拟空间广泛散落,部分信息可能在 人们不予注意的情况下被收集起来,经过系统技 术处理而形成侵犯个人隐私的系统信息流。

  例如,部分数字硬件厂家或软件服务企业会 通过电脑和手机的移动终端设置大数据的信息存 储系统,在广泛收集人们的行为轨迹和消费特征 的信息数据的基础上,分析人们的个人爱好与兴 趣取向,进而转化成能够加以贩卖的个人隐私系 统数据。相关数据进入营利性行业可以帮助企业 获取目标客户,借助于后台运行的隐私数据使用 事实上是一种隐私泄露的侵权行为。超过合理范 畴的信息使用和非必要收集,事实上侵犯了人们 对于个人隐私的主观决策与控制权。部分软件可 能以复杂的告知并引导人们同意才能使用服务的 强制性确认方式获取人们的数字化个人隐私;如 果以权威机关名义对个人信息作误导性收集,可 能进一步引致泄密和其他违法行为。

  (三 )法律保护意识薄弱问题

  随着数字时代背景下新媒体和互联网的快速 发展,人们热衷于通过网络生活而实现共享的娱 乐体验。公众在网上发布信息和图片等具有社交 属性和沟通属性,但是相关信息可能在不经意间 被二次利用,通过整合、收集和信息贩卖等方式 产生交易价值,用于广告推荐、产品定位、位置 非法获取和行为主体分析等。但是,部分公众并 未对个人隐私泄露的相关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公 众在安装 APP 或在公共 WiFi 领域内开展个人信 息相关活动时,可能会不经意间同意信息获取的 相关保密协定,缺乏隐私保护意识的行为使得公 众的隐私权受到了超预期范围的侵犯。在数字时 代,相关侵害进一步呈现出广泛性和快速性,或 将对人们的隐私保护和安全保障造成严重侵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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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面向数字时代的隐私权法律保护策略路径

  针对数字时代背景下隐私权法律保护所面临 的立法实践问题、收集和使用问题、保护意识薄 弱等问题,相关部门需要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予 以高度重视,通过优化立法、规范个人信息收集 使用和强化法律保护意识宣传等方式,切实保障 人们的隐私权益。

  ( 一)优化立法及其执行举措

  我国宪法体现了对隐私权保护的精神和原则。 隐私权作为一类人的基本权利,可以通过现有的 法律体系实现直接和间接的法律保护。但是,在 持续完善的立法过程,公民隐私权保护薄弱的问 题还比较突出,需要立足我国国情进一步深化实 践调研并推动隐私权入宪和相关法律制定工作。

  首先,立法部门应该尽快制定单行的、系统 的隐私权保护法律体系,从规则制定和侵权责任 界定的维度出发,全面保障隐私权不受侵犯,配 合司法实践过程当中的相关司法案例和司法解释, 弥补立法的局限;考虑到数据信息的双重属性以 及数字时代下信息交流获取的广泛性特征,立法 机构应该从公法和司法的双重领域对隐私权保障 和侵权认定的事宜加以多维度考量,一方面不能 因为维护他人的财产利益而损害公民的隐私权,另 一方面要通过适度立法和适度量刑的方式 ,防止 过度保护隐私权现象的发生。

  其次,优化立法和执行举措需要明确法律保 护的边界,从立法和执行的维度出发,需要规范 数据信息的正确获取与使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 益并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具体到执法的领域,相关部门需要重 视隐私权立法的法律实施和适用维度,在实践的 各个环节中要以高度的隐私权保障意识指导具体 工作开展,并尊重信息公开制度下公民信息公开所涉及隐私权保障和知情权保障的执法冲突, 合理权衡并协调相关工作的开展,不应以牺牲个 人利益为代价侵犯公众隐私,而是要防止权力滥 用 ,切实推动执法工作的有效有序开展。

  ( 二)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

  为有序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范围和使用方式, 相关部门应该对个人的信息及其应用范畴的重要 性和敏感度进行明确的划分。例如,可以对公民 的手机和身份信息等保密层级较高的信息数据予 以直接监管,并将其适用较高层级的法律保护规 则,鼓励通过防火墙技术和信息数据失真保护等 技术强化个人信息隐私保护举措,以更贴近现实 需求的数字技术信息保护研究力度,提升数字时 代下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有效性;而对于兴趣喜好 等派生数据,可以将其定位为较低层次的个人隐 私范畴,采取一般化的保密举措。分层级的保密 信息管理与协调管控,能够分层次、有针对性地 对信息泄露与非法使用等问题进行针对性管控, 也能够简化人们的日常生活信息保护步骤,以更 规范的行业管理和更高效的技术应用赋能数字时 代下隐私权法律保护工作的高质量开展。

  (三 )强化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意识宣传

  为有效应对公民个人隐私保护意识薄弱和隐 私泄露的问题,相关部门要主动对社交工具上发 布的音视频、文字和图片等个人隐私信息进行有 效管理,强化法律保护意识宣传。可以通过专题 专项宣传教育和公益培训等方式,提高公民关于 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护意识,鼓励人们有针对性地 关注引发个人隐私泄露的负面行为,强化公民的 个人隐私保护知识。

  四 、总结

  适应数字时代发展新特征,强化隐私权法律 关注并完善相应的法律保护,是保障人格权、维 护社会安定和建设当代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相 关部门需要关注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立法实践 问题、信息收集使用问题和意识薄弱问题,并有 针对性地采取应对举措,协力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参考文献

       [1]  陈小彪,黄玉梅.隐私权保护的民法转向与刑法因 应[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4 (6):86-98 .
       [2]  顾理平.面子里的人格尊严:智媒时代公民的隐私 保护[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4): 128-138 .
       [3]  申卫星.数字权利体系再造:迈向隐私、信息与数据 的差序格局[J].政法论坛,2022,40(3):89-102 .
       [4]  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 以个人信息 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现代法学,2013,35 (4):62-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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