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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著作权制度是经济与科技发展到一定水平的产物,因此随着数字技术的出现,网络著作 权保护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当中。本文从版权数字化给网络著作权发展与保护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入 手,研究了版权数字化背景下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历史沿革与当前困境,并总结了困境的成因,提 出了完善之路, 旨在为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健全提出建议。
关键词:版权数字化,网络著作权,网络著作权侵权
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社会经济的形态与逻辑都发生了巨大变革,人类正逐渐从工业时 代迈入数字时代。为了适应数字时代带来的改 变,保证版权市场的健康与平稳,著作权保护规 则也应作出适当的调整与完善,满足时代的需 求。2019 年欧盟出台的《 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 令 》对全球的著作权保护规则优化产生了积极 而深远的影响,我国在充分吸收境外先进经验的 同时,结合了当前国内的实际情况,在 2020 年 修正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以下简称 《 著作权法》), 然而针对复杂的网络版权保护 现状,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 、版权数字化给网络著作权发展与保护带 来的机遇和挑战
传统的著作权保护体系主要针对的是印刷制 品、电影广播制品、音乐唱片制品等作品的权利 的保护,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先进的网络与 数字科技推动了版权的变革,给网络著作权发展 带来了全新的机遇,同时也导致了各种各样的新 型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出现,给著作权发展带来了 严峻的挑战。
( 一 ) 版权数字化给网络著作权发展带来的机遇
随着网络用户数量的逐年上涨,近年来,我国的网络著作权产业也呈现出了蓬勃的发展态势, 例如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新兴的作品对人们的生 活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同时,传统文化产业在新媒体等技术的冲击下,也开始了数字化的变 革。在版权数字化的背景下,网络著作权发展有 了巨大的机遇,网络著作权产业市场也逐渐走向 成熟,并且针对不同的受众对市场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分。[1]
( 二 ) 版权数字化给网络著作权保护带来的 挑战
版权数字化给网络著作权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给网络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挑战,传统著作 权保护中从未出现过的侵权形式在数字化平台上 层出不穷,例如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侵权问题、 体育赛事直播著作权侵权问题等。并且,数字化 背景下的著作权侵权往往由于具有技术性和专业 性,呈现出了隐蔽化的特点,被侵权人面临着举 证难、定损难等诸多问题。
二、版权数字化背景下网络著作权概述
( 一 ) 数字版权
现代意义的版权制度诞生于 1709 年英国的 《 安娜法令》。在我国,版权即著作权,指的是权 利人对作品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等人 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总称。数字版权是在数字化 时代网络作品诞生的背景下产生的概念,但我国 当前的成文法中尚未对其概念及范围进行统一的 界定,因此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大多数学 者认为,数字版权为文学作品、艺术作品或科学 作品的作者及作品的其他权利人,在作品的数字 化复制及传播等方面,依照法律享有的人身与财 产权利的总称。
( 二 ) 版权数字化背景下的网络著作权保护
版权数字化背景下的网络著作权保护,与传 统的著作权保护相较难度更大,面临的困境更 多。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涵盖了整个数字出版 产业链的上下游各个环节,不仅包括了网络作品 的创作与传播,还包括了网络作品的使用与交易等。 目前,我国已初步构建起了以《著作权法 》 为核心的网络著作权保护体系,但仍有许多方面 需要进一步完善。
( 三 ) 版权数字化背景下网络著作权参与主体 1 .网络著作权人
网络著作权人是网络作品内容的创作者或提 供者,主要包括作品作者、影视作品制作商、出版 商、唱片发行公司等。由于网络著作权人与网络 出版商的对接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制,导致 了易出现网络出版商在对作品享有的权利到期后 仍使用作品的情形。
2 .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联系网络著作权人与网络 作品用户的中间人,主要包括了网络作品平台技 术提供者、网络作品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作品 传播者等。
3 .网络作品用户
网络作品用户是网络作品的终端接受者与消 费者,按照用户种类不同,可以分为网络作品个 人用户与网络作品机构用户。网络作品个人用户 指的是普通的网络用户;网络作品机构用户指的 是图书馆、高校等用户。
版权数字化背景下网络著作权参与主体由于 各自的立场不同,天然存在着利益的冲突,因此 厘清各个主体的权责是完善网络著作权保护体系 的前提条件。也只有构建起完善的著作权保护体 系,才能平衡各个主体间的权益,减少网络著作 权纠纷,促进网络出版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 、版权数字化背景下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历 史沿革与当前困境
( 一 ) 版权数字化背景下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历 史沿革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尝试要 早于成文立法。1999 年的“ 王某案 ”拉开了网络著 作权保护的序幕,次年,最高法通过了《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已废止 ), 该解释第 二条规定了《著作权法 》中对著作权规定的各项 权利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之中。2001 年进行修正 的《著作权法》, 首次在法律中引入了《世界知 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规定的“ 向公众传播权 ”, 在第十条中增加了关于“ 信息网络传播权 ”的规 定。但 2001 年修正的《著作权法 》中的“ 信息网 络传播权 ”对“ 向公众传播权 ”进行了一定的限 缩,仅包括了条约规定权利中的“ 提供权”。2006 年国务院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对 著作权权利人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的权 责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并制定了“ 通知 —删除 ”规则与“ 反通知 ”规则。现已失效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已废止,以下简称 原《侵权责任法》) 的第三十六条亦对网络侵权 做出了规定,但由于该条并未对“ 反通知 ”规则 进行规定,一定程度上导致了“ 通知 — 删除 ”规 则的滥用。虽然原《 侵权责任法 》不是针对著作 权保护进行的立法,但也是当时处理著作权纠纷 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2012 年最高法印发了《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废止了《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害信息网 络传播权的行为重新进行了解释。2014 年最高法 印发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 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 定》,该规定第七条对转载网络信息的网络用户 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及过错程度判定进行了 明确,对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起到了积极 促进作用。2021 年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 》对原《 侵权责任法 》中关于网络侵权的规定 进行了完善,增加了“ 反通知 ”规则,通过较高 位阶的法律对网络著作权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 者与网络用户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同年《 著 作权法 》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 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规定 》也进行了修正 ,优化了相关规定。
( 二 ) 版权数字化背景下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当 前困境
1 .网络盗版侵权行为数量激增
由于当前的互联网平台呈现出了虚拟性与匿名 性的特点,使得网络盗版侵权行为与传统的盗版 侵权行为相较更为隐蔽,加之网络作品的流通成 本低廉便捷,进一步降低了网络盗版侵权行为的 成本。手段的隐蔽性与成本的低廉性导致了网络 盗版侵权行为激增。以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为例, 根据《2021 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白皮书 》中 的相关数据,2020 年中国网络文学因盗版造成的 损失已达到 60.3 亿元,与上年相较,上升了 7% 左 右。盗版行为不但给网络作品创作者的经济利益 造成了损失,也打击了网络作品创作者未来继续 进行创作的热情与动力,久而久之必然会对整个 行业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打击网络盗版侵权行 为迫在眉睫。[2]
2 .网络著作权人维权困难
与传统的著作权侵权受害人相比,网络著作 权人的维权之路更加曲折。首先,由于网络的虚 拟性与传播广泛性,导致了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 确认难度大。在数字化时代,网络用户随手的一次转发,便可能构成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面对 庞大的侵权主体数量,网络著作权人想一一确定 侵权主体的身份,将要负担惊人的成本。其次, 网络著作权的举证难度较大。著作权人维权的 前提是能够对自己的主张进行证明,与传统著作 权侵权行为相较,网络作品被侵权的证据难以提 取、固定、保留,并且还可能出现收集到的相关 电子证据效力较低与证明力不够的问题。最后,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定损困难。难以计算损失金 额导致了网络著作权人即便找到了侵权人,也难 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高昂的维权成本与较低 的维权收益必然会打击网络著作权人维权的积极 性,导致了恶性循环,使网络盗版侵权行为愈加 猖獗。
四 、版权数字化背景下网络著作权保护困境 的成因与完善之路
( 一 ) 版权数字化背景下网络著作权保护困境 的成因
1.新技术的滥用与用户版权意识的淡薄造成 了网络盗版侵权数量激增
云技术等新技术的发展,在给网络著作权带 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新兴的科技 大大降低了当前盗版平台获取盗版内容及摹防 正版平台的门槛,加之当前网络用户的版权意识 较为薄弱,使盗版平台分流了正版平台大量的受 众。易观千帆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 2020 年底, 重点盗版平台每月整体活跃用户规模已达到七百 多万 ,给正版平台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损失。
2 .网络著作权保护配套法律机制不健全导致 了网络著作权人维权困难
网络著作权是当前著作权保护体系中重要的 组成部分,理应受到充分的保护,但当前相关配 套法律机制并不健全,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通常 都是依据传统的著作权保护体系进行设立的, 忽视了版权数字化的背景与网络著作权自身的特 性。例如,传统著作权侵权行为一般对侵权人的 主观过错方面有所规定,但在版权数字化的背景 下,往往难以区分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与合理使 用。再例如,由于“ 避风港原则 ”的相关规定尚 不完善,实践中存在着网络平台滥用“ 避风港原 则 ”规避责任的现象。由于相关配套法律机制的 不健全,导致了网络侵权行为发生后,网络著作 权人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3]
( 二 ) 版权数字化背景下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完 善之路
1.增强用户版权意识,规范网络技术使用规则
增强用户版权意识,规范网络技术使用规则 是打击网络盗版侵权行为的有力手段。一方面,用户版权意识的觉醒与提升,自觉主动地拒绝盗 版作品,可以从源头上遏制盗版侵权行为的产生。 但由于经济等因素的影响,用户更容易去选择免 费的或价格低廉的盗版作品,因此用户版权意识 的觉醒与提升任重而道远,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 程。另一方面,规范网络技术使用规则,打击盗版 平台滥用网络技术的行为,是当前短期内更为有 效的手段。相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制定合理 的规范规则 ,对网络盗版侵权行为进行规制。
2.建立健全网络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
在网络著作权保护领域,我国当前的立法相 对较为滞后,且规定内容较为模糊,操作性较差, 易导致实践中纠纷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因此应尽 快建立健全网络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首先,应 针对网络著作权的特殊性,结合版权数字化背景 制定专门的立法,并且在制定规范时要具有一定 的前瞻性,避免与技术、实践脱节;其次,应厘 清网络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作品用 户三大主体的权责清单,并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 为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赔偿计算等方面进行 优化,保障网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 害;最后,要对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及网络 服务提供者的“ 避风港原则 ”等进行明确规范, 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实现各主体 间的利益平衡,避免因畸轻或畸重的责任造成市 场活力的丧失。[4]
五 、结语
在数字科技与知识产权领域联系愈发紧密的 今天,版权的数字化已成为时代所趋,网络著作 权也成为我国著作权保护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 分。在版权数字化给网络著作权发展与保护带来 机遇与挑战的同时,网络著作权保护也制约着版 权数字化的进一步发展,只有完善网络著作权保 护制度,才能维护数字版权市场的健康有序,推 进数字版权技术的研发变革。因此,我国应立足 现状,加强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提升我国网络 知识产权综合治理能力。
参考文献
[1] 张颖,毛昊.中国版权产业数字化转型:机遇、挑战与对策[J].中国软科学,2022(1):20-30.
[2] 冯晓青,刘政操.技术创新视野下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困境及其破解[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 报,2021.50(6):114-124.
[3] 张晓君,上官鹏.中国在线内容分享平台版权责任的配置路径——兼评《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 第 17 条平台承担“过滤义务”的观照[J].出版发行 研究,2021(7):70-75.
[4] 赵吉星.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网络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22.43(7):15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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