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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赡养继承协议初探论文

发布时间:2024-02-24 09:47:13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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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赡养继承协议,系被继承人健在时与其各继承人签订的就如何履行赡养义务和遗产 继承达成的协议,该协议行为系多方法律行为、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的混合,不得简单定性为 遗赠扶养协议、遗赠与遗嘱继承并适用相应规定。赡养继承协议的有效性应适用《 民法典 》第 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划分赡养义务、提前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均不影响赡养继承协议的效力。

       关键词:赡养继承协议; 公序良俗; 期待利益

       一 、问题的提出

       实践中 ,子女通常会在老人生前就老人的赡 养问题和财产继承问题与老人达成协议,该协议 主要内容为:老人主要由某一子女赡养 ,该子女 在老人往生后继承老人房产或者全部财产 。在 该子女履行完赡养义务后,其他子女往往会以老 人没有留下遗嘱为由要求法定继承老人遗产 ,争 讼不断。此时 ,被继承人健在时与继承人签订的 “ 赡养继承协议 ”的效力就成为争议焦点。

       本文所言赡养继承协议系指各继承人和被继 承人之间就如何履行赡养义务和遗产继承达成的 协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 《 民法典 》)沿袭《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已 废止 )规定了三种被继承人自主处分遗产的方 式 —— 遗赠、遗嘱继承与遗赠扶养协议,其中,遗 赠 、遗嘱继承系单方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中 扶养人仅限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 。 由此可以看出,《 民法典 》仍未就赡养继承协议效 力问题做出明确回应,不免将继承协议的适用问 题交由解释论来完成。

       二、赡养继承协议之性质厘定

       在“ 张某 、马某赡养纠纷案 ”中,原告张某诉 称,原告与被告马某系母子关系,原告老伴去世后 遗留抚恤金 80,000 元 ,2019 年 2 月原告与被告 签订了《赡养继承协议 》,约定将 80,000 元抚恤 金平均分配给被告马某和次子 ,同时约定原告归被告赡养 ,现原告与被告发生争执 ,被告要求原 告回老家生活 ,故要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抚恤金 40,000 元 。法院认为:原 、被告签订的《赡养继 承协议书 》,实为遗赠扶养协议,协议有效并支持 原告诉请。①案例虽简单,但本文认为,其对赡养 继承协议性质的厘定存在以下值得商榷之处:

       ( 一 )赡养继承协议与遗赠扶养协议的界定

       赡养继承协议在解释论上无法定性为遗赠扶 养协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遗 赠扶养协议的订约主体为遗赠人和其法定继承人 之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 。而赡养遗赠协议之所以 产生争议 ,正是因为其具有与遗赠扶养协议截然 不同的签订主体身份要求,具备法定继承人身份 反而不能成为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且赡养继承 协议的赡养人也只能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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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鉴于此 ,第一 ,不能以“ 法无明文规定 ” 为由将赡养继承协议简单定性为遗赠扶养协议,②        这种任意创设新继承依据的行为会造成认识上的    混乱 ,因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本来就有    法定的权利义务 ,如何能“遗赠”呢?[2]这种认知    混乱会对我国目前的立法体系造成冲击;第二 ,前    述性质差异也决定了赡养继承协议不能适用遗赠    扶养协议的相关规定 ,在二者对遗嘱自由限制的    正当理据方面 ,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作为有偿    法律行为的债权人可优先于无偿性债务与负担获    得清偿[3],系遗赠扶养协议可构成对遗嘱自由限制的正当理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规定),因此 ,在后设立的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的 内容发生抵触的 ,在抵触范围内不产生效力;而赡 养继承协议的相对人本就负担法定赡养义务 ,以 此限制被继承人死因处分的正当性存疑。

       简而言之 ,继承人因履行赡养义务而获得继 承权的依据系赡养继承协议 ,继承人因履行扶 养义务而获得遗赠权的依据是遗赠扶养协议 , 不可将赡养继承协议解释进遗赠扶养协议中。

       (二)“生继 ”赡养协议是否系赡养继承协议

       上述案例中 ,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签订的《赡 养继承协议 》虽也约定了赡养义务与财产分配事 宜,但显然在被继承人在世前即已完成标的物实 体的交付,此系“ 生继 ”赡养协议。[4]本文认为,“ 生继 ”赡养协议并非赡养继承协议 ,因为赡养继    承协议需包含遗产继承事宜 ,而继承是典型的死    因行为 ,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才被    称为遗产(依据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    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依据为《 民    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换言之,“ 生继 ” 甚至难以论为“ 继承 ”,则遑论谓之“ 赡养继承    协议 ”了 。进言之 ,本文认为“ 生继 ”实为“ 生    前赠与 ”,应当适用赠与相关法律规定,在“ 李某    等与李某继承纠纷案 ”中 ,法院即认为因双方当    事人约定在被扶养人生前进行房屋赠与 ,因而从    性质上转化为附条件的赠与关系。①此外 ,还需值得注意的是赡养继承协议与 遗嘱的界定 。在“ 张某 、苗某继承纠纷案 ”中 , 《 赡养继承协议书 》约定:张某生自愿表示在自 己去世后将上述不动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都留给 女儿张某继承 。法院认为:赡养继承协议就是遗 嘱,虽以协议的方式出具,但实际应为遗嘱,需符 合遗嘱的有效要件。②本文对此持肯定态度,对于 未约定赡养事宜的赡养继承协议 ,即缺少了“ 生 前行为 ”系典型的“ 死因行为 ”,不符合赡养继 承协议混合行为的特性。

       综上所述 ,赡养继承协议具有区别于遗赠扶 养协议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特性 ,该协议行为系 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多方法律行为,亦系生 前行为与死因行为的结合 ,即协商一致 ,协议成 立后承担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就要开始履行赡养义 务 ,被继承人死后其财产归该继承人继承。

       三、赡养继承协议之效力分析

       从上文对赡养继承协议的性质厘定可知 ,赡  养继承协议有别于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与遗嘱  继承 ,因此即使在现行法律未明确其效力的情况  下 ,也不能简单将赡养继承协议定性为遗赠扶养  协议、遗赠或遗嘱进而认定其效力。本文认为 , 赡养继承协议应根据《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第二款,参照适用合同编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判  断合同效力,[5]而根据《 民法典 》第五百零八条  的规定,赡养继承协议的有效性应适用《 民法典 》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即符合主体适格 ,意思表  示真实 ,内容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 ,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要件 。而实践中对于有效  性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 )划分赡养义务是否有效

      《 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以 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 条规定了成年子女有赡养老年父母的法定义务 。 换言之 ,老年父母有接受赡养的法定权利 ,这种 法定权利义务关系是身份关系性质所对应的养老 育幼功能和孝道理念的要求 。而赡养继承协议往 往发生在赡养人有多人时 ,通常会约定将赡养义 务分配至某些或某个继承人,某些赡养人承担或 多承担赡养义务并继承遗产 ,而另一些赡养人不 承担或少承担赡养义务且不继承遗产。这种情况 下,赡养继承协议是否因免除了其他赡养人的赡 养义务,进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而 无效呢?此问题既涉及赡养继承协议的合法性问 题 ,也是赡养义务的履行落实问题 。针对上述问 题 ,本文认为 ,划分赡养义务不影响赡养继承协 议的合法有效性 ,理由如下:

       第一 ,划分赡养义务在整体上并未减损被赡 养人受赡养权利 ,只是将赡养人应承担的法定赡 养义务在赡养人之间进行分配和细化。赡养继承 协议明确了具体承担赡养义务的主体和范围,赡 养义务的分配变化只发生在各赡养人之间 ,被赡 养人接受赡养的整体权利并没有发生缩减。

       第二 ,赡养继承协议体现了被赡养人的自主 意志 ,协议的价值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被继承人接 受赡养的质量 。国家规定赡养人须履行法定的赡 养义务 ,系以强制性规定的形式为保障被赡养人 得到最基本的获得赡养的权利 ,两者在目的和内 容上都保持一致,且前者更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第三 ,即使认为免除义务人赡养义务的赡养 协议会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也不意味赡养继承 协议整体无效 ,仅系该免除条款无效 ,相应法定 赡养义务的免除不发生法律效力 。实践中 ,一方 面 ,在各方达成一致约定的情况下 ,被赡养人不 太可能再向约定免除赡养义务的子女要求支付赡 养费 ,如其要求该子女支付赡养费 ,则系对合同 履行义务的违反 ,这也意味着赡养义务与继承范 围的分割效力存疑 ,同时由于法律未对赡养义务 做明确规定 ,实践中存在酌情减少该子女赡养义 务的裁量空间;①相应地,免除条款的无效也意味 着即使该子女主动履行赡养义务 ,也系履行法定 义务的行为,无法以此主张继承财产或增加继承 财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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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提前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有效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 条规定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视为对继承 开始后已经取得遗产的分配权的放弃 ,系对已经 取得遗产的分配权或者对分配额度的零度主张 。 赡养继承协议中,不承担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放弃被 赡养人遗产继承权属于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权 , 而对于继承开始前的放弃继承问题《 民法典 》未 予明确,但学界通说认为,继承发生以后,继承权 转化为既得权利 ,唯有拥有继承既得权后才能进 行放弃。[6-7]那么,赡养继承协议中不承担赡养义 务且不继承遗产的法定赡养义务人 ,提前作出不 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 ,是否有效呢 ,是否会影响 赡养继承协议的效力呢?本文认为 ,提前放弃继 承的意思表示有效 ,也不会影响赡养继承协议的 效力 ,理由如下:

       第一 ,不承担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放弃被赡养 人遗产继承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或强制性规定 ,也不违反公序良俗。从文义解释 上看,《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并未表明 放弃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必须在继承开始以后,否则应在规范中明确说明“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 应当在继承开始以后,在遗产处理前 ”, 以平息学 界和司法实务界长期以来对此一问题的争论。实 践中 ,有法院明确支持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可 以行使实施放弃继承权中财产部分的行为,该放 弃行为属单方法律行为 ,作出后生效。②第二 ,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可认为系放弃继 承期待权的承诺,若认为该承诺无效,将使得赡 养继承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严重失衡,进而显 失公平 。由于继承尚未开始 ,在赡养继承协议中 放弃遗产继承的意思表示系放弃继承期待权的承 诺 ,现行法律未对禁止或限制放弃继承期待权进 行规定,但 2018 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第十六条 对此问题提供了指导意见:判断继承开始前放弃 继承期待权的承诺的效力时,要考虑该协议是否 涉及继承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安排 ,如果支持 放弃继承权一方的遗产请求权违反了相关民俗并 且显失公平的话 ,法院应该驳回事先放弃继承权 一方的遗产分割请求权。③ 因此,若认为赡养继承 协议中提前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无效,将会导致 约定赡养义务人与放弃继承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严 重失衡 ,进而显失公平。

       参考文献

       [1]  王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完善建 议[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0(2):74-85,207.

       [2]  吴国平.论我国继承扶养协议制度的立法构建 [J].海峡法学 ,2013,15(3):38-48.

       [3]  汪洋.遗产债务的类型与清偿顺序[J].法学 ,2018 (12):174-192.

       [4]  顾彬.涉“生继”赡养协议的法律适用[J].人民司 法 ,2022(19):113.

       [5]  王雷.论身份关系协议对民法典合同编的参照适用 [J].法学家 ,2020(1):32-46,192.

       [6]  夏吟兰.婚姻家庭继承法:第2 版[M].北京: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7:229.

       [7]  郭明瑞 ,房绍坤.继承法:第2 版[M].北京:法律出 版社 ,200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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