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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知识产权滥用概念起源于欧美国家,在长期发展中表现出了多种滥用形式。知识产权 滥用严重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需要在法律层面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以为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战略提供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滥用可分为一般权利滥用行为和构成排除、限制 竞争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不同行为的特征与侵害结果具有一定差异性,需要予以不同的法律规 制。在司法实践中,应从立法完善、司法审查行政监管角度开展工作,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滥用行 为的治理。
2021 年 9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 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 - 2035 年)》,提出“ 完 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 ”,该制度 对推进知识产权立法具有重要指导性意义,事实 上,我国早在 2008 年便开始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立 法保护,即国务院于 2008 年 6 月发布的《 国家知 识产权战略纲要》,其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立法 保护的重要性战略地位。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 滥用的规制研究涉及不同的法律制度,而在不同 研究视角下,这一行为的概念、外延与学理认识 并不一致,甚至表现出概念与规制逻辑体系的不 洽问题。鉴于此,本研究探讨了知识产权滥用行 为的认定问题,并从现行法律制度导向探讨了如 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
一、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概念界定
国内外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文中并未明确 对知识产权滥用这一行为作准确的概念界定,而 不同学者对其的定义大致可分为四类观点:一是 知识产权滥用是指知识产权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 出了权利范围,并造成对其他主体正当利益或社 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性结果。然而这种观点存在着 法律逻辑的局限性,当其超出权利范围时,已经 不存在知识产权这一根本前提了。二是知识产权 滥用是指知识产权主体行使的知识产权行为不符 合知识产权最初设定的目的。虽然这一观点揭示 了知识产权滥用的本质特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 表现出了概念界定的抽象问题,难以在司法实践 中加以界定。三是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是指知识产权主体行使的知识产权行为与相关公共政策的规 定不符,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观点与第二 种观点相似,同样存在着司法难以适用的问题。 四是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是指知识产权主体对自身 权利与根本不存在的“ 知识产权 ”的滥用行为。 这种观点的缺陷较为明显,后期针对后半部分, 根本不存在的“ 知识产权 ”意味着缺乏对应的权 利人,因此缺乏前提基础界定该行为为知识产权 滥用行为[1]。笔者在结合相关学者研究的基础上, 将知识产权滥用界定为知识产权主体违反诚实信 用原则,其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已经超出了知识产权 制度的设定目的以及相关公共政策,并对他人正 当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侵害。
二、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具化表现
( 一)一般权利滥用行为
此类行为可分为三种典型情况:
第一,明知他人合法性权限仍然主张权利的 行为。权责对等是我国立法的一般原则,知识产 权法律制度在赋予知识产权人主体正当利益的同 时,还界定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使用限制。其他 主体的行为若符合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制度限定 标准,则知识产权人无权禁止其使用行为,而此 时若明知其可正当使用的前提下仍然采用知识产 权禁止其使用行为,此时便构成了知识产权滥用。
第二,不依据法律相关要求不当延长知识产 权保护期限的行为。这种情况可分为三种表现形 式:一是知识产权人试图通过在已有作品基础上 进行演绎创作或改进发明形式而延长保护期限,尤其在当前文创产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产品二 次开发与创作现象非常普遍;二是知识产权人利 用自身优势在保护期限内许可协议约定使用人仍 须支付产品使用费,美国便有相似的司法判例, 并认定此类行为不受到美国法律的保护;三是当 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届满以后,知识产权人以自身 优势地位向使用者强行寻求另一种知识产权的保 护,或者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实施保护行为 ,亦构成了知识产权滥用。
第三,使用本身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知 识产权行为。因为知识产权人享有的知识产权存 在剽窃他人作品、“ 抢注 ”商标等违法行为,意味 着该知识产权已经违背了保护在先权利的基本原 则,而一旦其在权利使用上逾越了在先权利的合 法边界范围,必然涉及侵害在先权利人的正当权 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行为同样应认定为知 识产权滥用行为[2]。而且,该行为不仅不受到知 识产权的保护,还应对其侵权行为依据相关法律 规定进行追责。
(二)构成排除、限制竞争的滥用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 作权法》)认定的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特征,他人 的使用行为需要得到知识产权人的授权,否则不 得行使《著作权法》规定的合法权利。在这一点 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 垄断法》)亦作出了相关规定,以保护知识产权 人的正当权益。从相关表述来看,两种立法关于 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与功能体现亦有着一定的共 性,即均追求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鼓励技术 创新等。在考察时,也应当以此为依据,从保护竞 争、鼓励创新、提高效率与维护消费者利益与社 会公共利益四个角度进行行为合规性判断。在实 践中,该行为的表现具体可分为四种:一是知识产 权人利用优势地位签订垄断协议,具体又分为联 合研发引起的权属与利益分配不当、交叉许可而 引发了反垄断现象、排他性以及独占性回授问题 等;二是知识产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而形成 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滥用结果,如高价许可、拒绝 许可、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三是经 营者集中的垄断行为,知识产权在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影响到其他经营者对其的控制权,甚至可 能影响到相关利益者的重大决定,因此形成了经 营者集中的问题;四是专利联营、标准制定与实施 中的滥用行为等其他滥用行为。
三、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方向
( 一 )立法完善
我国在多项政策中均有提到依法规制知识产 权滥用行为,在立法层面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 行规制,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需要从知识产 权滥用行为的不同情形,分别根据一般权利滥用 行为和构成排除、限制竞争的滥用行为的行为特 征与侵害后果进行立法规制。
一方面,以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进行规制[3]。一般权利滥用行为的发生直接违背 了知识产权相关立法的宗旨和规定,强调制定知 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设定合理的应用节点,有 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 中华 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五十三条均针对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提出了规制内容,笔者认为在 此基础上,需要进一步针对不具有排除、限制竞 争的一般性滥用行为在立法层面完善相关原则性 规定内容,且有必要针对此类行为所应承担的法 律后果进行必要性说明。结合现行相关立法的规 制内容,需要在立法体系中进一步针对一般权利 滥用行为与构成排除、限制竞争的滥用行为进一 步明确其具体表现形式,同时需要作出具体化规 制内容,还应针对权利的限制及其例外规定进行 详细说明。因此,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在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规制中,可增设权利穷竭制 度;对于恶意诉讼行为,可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内 容 ,从而有效约束恶意专利诉讼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加强《反垄断法》规制。目前,虽 然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依赖《反垄断法》对知识产 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然而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的定位来看,其不完全属于《反垄断法 》中规定 的反竞争行为,需要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可以满足 《 反垄断法》规定的排除、限制竞争标准时,才真 正意义上属于《反垄断法》的规制范畴[4]。就我 国《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而言,应 在现行法律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其中应注意需 要明确界定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边界范围,以及 区分未构成《反垄断法》的排除、限制竞争的知 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边界范围。在《反垄断法》制 度完善中,应兼顾知识产权相关主体的利益,同 时需要考虑到知识产权行使对经营者、消费者与 市场格局的潜在影响。
(二 )司法审查
第一,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共政策。知识 产权保护公共政策同《反垄断法》在保护消费者 利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等方面有相同的目标,在司法实践中,更需要重视隐于知识产权案件之 后的相关公共政策,在涉及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 案件,应根据反映的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政策,从 而保证行使知识产权保护行为符合立法保护宗旨。 在司法审查中,公共政策内容复杂多样,其中涉及 鼓励创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创新成果推广应用 等内容,相关公共政策都应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 护下得以发展应用,在相关案件处理中,应首先根 据公共政策进行定性分析,坚持从知识产权保护公 共政策角度出发,从而实现正确认定和法律适用。
第二,区分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正确适用法 律。结合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在司法审查阶 段,应首先区分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分类属性, 根据一般权利滥用行为和构成排除、限制竞争的 滥用行为进行分别适用[5]。司法实践中应对二者 进行区分,对于一般权利滥用的知识产权滥用行 为,明确当事人法律责任即可;对于构成排除、 限制竞争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应当结合案件中 行使行为对竞争、创新和效率的影响进行责任确 定,通过司法实践行为区分,明确滥用行为的性 质和定位 ,提高法律的适用性。
第三,审慎对待知识产权滥用抗辩。知识产 权滥用行为审查阶段,被告提出原告滥用知识产 权并获得法院支持后,在个案中知识产权将不会 受到保护,而被告的这种抗辩仅在个案中具有法 律效力。随着知识产权滥用抗辩的普遍化,在发 展中逐渐成为侵权诉讼被告用于对抗原告的主要 支撑。需要注意的是,若被告在司法实践中确实 以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作为对抗原告的诉由,则此 时需要慎重分析,确认原告是否存在知识产权滥 用行为,若其成为独立的诉由,很可能出现相对 人滥诉的情况。这种滥用抗辩的情况不仅不利于 保障利益平衡,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还易引发知识 产权保护难的问题,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较大的 不确定性因素。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若存在被 告采用原告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抗辩主张,则 需要依据知识产权的界定性质,综合考虑知识产 权使用行为对竞争、创新与效率的影响程度,对 其抗辩主张进行判断。总体而言,知识产权滥用 个案中被告的抗辩主张提出后应审慎对待,防止 出现被告滥用抗辩损害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的情况 发生。
(三)行政监管
针对构成排除、限制竞争的知识产权垄断行 为,在立法完善和司法审查规制外,应进行合理的行政监管。2022 年《反垄断法》修订后的新增内 容中强化了对公平竞争审查、强化反垄断监管力 量和涉嫌反垄断行为的依法调查。立法的新增规 定为行政监管执法行为的开展提供了重要依据, 在知识产权滥用监管中,上述内容同样适用[6]。 建立健全的行政监管制度,可实现对滥用知识产 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监管,凭借行政强制力, 有效遏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第一,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监管 制度。国家立法部门应该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 律法规,明确知识产权的界限和使用原则,防止 其被滥用。同时,应该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及 时发现和查处涉嫌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良 好的市场秩序。第二,应该实施有效的行政处罚 措施。对于涉嫌滥用知识产权的企业和个人,行 政监管机构可以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严格 处罚,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 款、吊销营业执照等。通过这些方法,可以有效遏 制滥用行为的发生,维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地位。 第三,应该建立协同联动机制。知识产权涉及面 广,关系复杂,需要各个部门和机构紧密协作,形 成合力。行政监管机构可以与公安机关、法院等 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开展打击知识产权 滥用行为的工作,形成多方合力,提高治理效果。
四 、结语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得到 大力关注,该行为违背了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目 的,而且损害到了其他主体的合法利益与社会公 共利益。数字技术大力发展的背景下,知识产权 滥用行为将更加复杂,因此,亟需完善相关规制 方法,准确界定出知识产权的行使范围,杜绝知 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出现。
参考文献
[1] 宁立志.《纲要》中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论 要[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45(2): 41-54 .
[2] 冯晓青.知识产权行使的正当性考量:知识产权滥 用及其规制研究[J].知识产权,2022(10):3-38 .
[3] 戴芳芳.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及制度完 善[J].知识产权,2022(3):101-126 .
[4] 李振利.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现状、 问题与对策[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1(12): 108-111 .
[5] 郭雨洒,邓志皓.论知识产权诉权滥用及其规制 [J].河南科技,2019(33):25-28 .
[6] 张以标.知识产权滥用概念的反思与重构[J].科技 与法律,2019(2):5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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