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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得到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防止知识产权 滥用成为了目前十分现实的问题。我国的知识产权工作重点研究的是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此 同时,还需要强化禁止知识产权的滥用。本篇文章主要分析了知识产权滥用的原因,具体探讨了 我国有关部门应采取怎样的措施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原因,完善,策略
所谓的知识产权滥用,主要是指权利人超越 了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忽视其他人的合法权 益,不正当应用自己的权利,从而损害他人、损害 公众、损害社会利益,或者是为盲目排除竞争,限 制竞争而采取的非法手段。常见的知识产权滥用 行为主要包括滥用市场的支配地位、垄断协议,知 识产权合并集中等等。就一般情况下来讲,知识产 权的滥用主要存在着两种现象,第一,是权利人超 出了法定权利本身的范围,随意支配权利;第二, 则是权利人在行使法律的过程中,虽然并没有超 过我国法定的界限,但是在应用权利时却采取了 不合理的手段限制了市场的竞争,或者是侵犯了 其他公众的利益,违反了其他的公众政策,在这种 情况下需要受到竞争法的规制。在我国,滥用知识 产权实施垄断协议,实施知识产权合并集中是最 为常见的一项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必须依法进行 制止,只有从司法、执法、立法多个角度上不断地 完善知识产权使用的问题,才能真正确保《反垄 断法》更好地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
一、我国《反垄断法 》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现状 分析
就目前来看,国家有关部门越来越重视知识 产权滥用的问题,我国《反垄断法 》第五十五条 从原则当中明确地指出了必须严格规制知识产权 滥用的行为,虽然一部分的司法界人员和学术界 人员对于《反垄断法 》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误 解,但是从立法背景以及立法意图上来讲,《反垄 断法 》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规制市场知识产权滥用 的作用。不仅如此,国务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也不断地出台有关《反垄断法 》的行政法规,通 过对经营者集中申报以及市场的支配地位等内容进行详细化的规定,实现了立法意图与《反垄断 法 》意图的一致,支持《反垄断法 》规制知识产 权滥用的行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也陆续多次出 台了有关司法解释,例如,在 2020 年的 11 月份发 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 》明确地指出对于涉及垄断知识 产权纠纷,允许法人、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向人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逐步放宽了所涉垄断案件诉 讼主体的范围。[1] 最后,为了确保我国实施《反垄 断法 》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及商务部等 各个部门之间互相合作,各司其职。三方合力,提 高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保证了我国市场 上的侵权行为能够受到严厉的惩罚。
二、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表现
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公民权利,因此,知 识产权人在行使其合法权益时,应当受到法律的 保障。知识产权的滥用是指权利人在行使知识产 权过程中,无意或者故意行使过度权利而导致的 产权问题。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 中,内容上或者是方式上可以归结为五个方面:第 一,转让自己的知识产权;第二,不行使自己的知 识产权;第三,拒绝许可转让知识产权;第四,自 己实施知识产权;第五,对其他人侵犯自己知识产 权的救济权或者是请求权等等。上述五个方面是 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应用权利的范围,而以下几 个方面则存在着知识产权滥用的情况。
( 一 ) 不实施并且拒绝许可。从知识产权的角 度上来讲,由于知识产权是权利人的一项个人权 利,因此在理论上,知识产权的具体执行应当由权 利人个人来决定,法律不应该对该项知识产权进行干涉或者是限制。但是应当指出,知识产权,尤 其是某些专利,其自身能够推动我国的经济和社 会发展,实现我国产业的进步和转型升级,所以如 果权利人拒绝行使该项知识产权,那么就会与我 国为权利人授予知识产权的目的相违背,因此, 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很多国家对该项权利 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方法。例如,在 1907 年以及 1949 年的《英国专利法 》当中都曾明确规定:如 果一个人的权利或者是专利发明没有在联合王国 进行商业规模的实施,或者是对于该项专利技术 并没有发挥其本身的价值,那么权利人就属于滥 用垄断权。[2]
( 二 ) 在没有足够的执行情况下,拒绝批准。 即使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已将该专利应用于专利权 的国家,但是在使用的过程中,如果存在着投机 取巧,实施不充分的情况,或者是没有发挥出知 识产权原本的价值和作用,无法满足社会的基本 需求,那么该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仍然会受到法 律的规制。举例来讲,《德国专利法 》第二十四条 明确指出,如果知识产权的拥有者不在主要的国 家实施该发明,而在本国的市场上,知识产权的保 护也不能完全满足,那么为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 益,为了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就必须要发强制许 可证明。
( 三 ) 拒绝许可,排除竞争,或任意破坏交 易。在理论上,知识产权的所有人都可以将其转让 出去,而这又是对知识产权所有者的一种权利。 但是如果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拒绝转让知识产权而 产生了一些不利的社会案件或者是社会影响,例 如,在 IMS 案件当中,欧洲法庭认定,权利人拒绝 对一项关键性的知识产权进行授权,因为其自身 并无正当理由,从而妨碍了一种新的具有潜在市 场需要的新产品产生,将其排除在外,构成了滥用 优势。[3]
( 四 ) 许可但纵向限制竞争以及有条件的拒 绝许可。众所周知,通过对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 知识产权的许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信 息的扩散,促进技术的转型升级,推动市场的竞 争。为了实现我国知识产权体系的构建,需要通 过规避知识产权的市场竞争来实现其根本目标。 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授权是一种在双方没有任 何竞争的情况下达成的纵向协定。从竞争法的观 点来看,垂直约束竞争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相对较 小,但如果一方的市场竞争力较强,或者市场实力 较强,则很容易引起竞争法的注意。尤其是某些拥 有一定市场优势的当事人,如果他们利用自己的 身份对市场进行限制,也会造成滥用优势。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通常情况下,市场实力越强的一 方越会将自己的市场地位与对方的市场地位相结 合,从而使对方自愿地接受这一不合理的限制性 条款。纵向限制当中市场力量比较庞大的一方,以 对方不接受这种不合理的限制为条件进行知识产 权的许可,从而导致两方之间产生巨大的鸿沟,忽 视了市场竞争的原则,造成了知识产权的滥用。
三、我国治理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存在的不足之 处分析
( 一 ) 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 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起步比较晚,所以导致我国 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开发方面的意识仍然比较薄 弱,尤其是对某些高科技产品的保护。而且,国内 许多公司都没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来搜集 企业的情报资料,当某些市场的商品面临着激烈 竞争时,很难第一时间进行企业决策,实现对知识 产权的保护。除此之外,在我国知识产权的相关法 律法规研究方面仅仅局限于国家内部,并没有对 世界上一些优秀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进行研 究,同时对其他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关注力 度也不足,进而导致我国在对外实施的经济交易 方面产生了不好的影响。
( 二 ) 公民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比较落后。调 查研究显示,虽然我国已经认识到了《反垄断 法 》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并且开始陆续制 定出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这 几项规定不够具体和完善,导致我国知识产权的 保护力度可操作性不强。我国企业在进行有关知 识产权方面的制度制定时,并没有一个具体明确 的目标作为指引,所以导致本国企业在进行国际 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很难占据到有利地位。除此之 外,从我国司法保护的层面上来讲,在知识产权保 护领域,西方发达国家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 庭,专门审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而在我国知 识产权的保护方面,主要的诉讼问题都是由刑事 审判庭来审判的。无论是行政审判庭还是民事审 判庭等等,它们都涉及行政救济、刑事救济、民事 救济等领域的知识产权纠纷。但因为知识产权的 特殊性,我国《 民事诉讼法 》规定,只有极少数的 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随着知 识产权审判的深入,法院在解决知识产权争议上 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 三 ) 政府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足。在 最近几年,国家有关部门已经认识到了对知识产 权进行保护的重要性,并且我国有关部门也纷纷 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通过对我国知识产权滥用 问题的治理,可以有效地解决我国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知识产权的长 期发展。然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对于知识 产权滥用问题的治理还远远不够,相关的法律和 制度也不够完善,致使其在滥用知识产权问题上 存在诸多缺陷。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 尽管在《专利法 》和《反垄断法 》中均有明文规 定,但在微观层面上,有关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 仍然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我国有关知识产 权的法律体系整体比较庞大,由于其分布较为复 杂,条理上的欠缺,使得执法部门在实施知识产权 法时遇到了一些难题。我国目前有关知识产权方 面的明文规定有很多,但是在整体上过分细化,系 统性不强,分散程度比较高,所以导致我国知识产 权法整体上比较混乱,无论是对司法人员的工作 还是对执法人员的工作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四、完善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治理对策分析
( 一 ) 健全国内法制体系。在完善我国知识产 权体系时,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健全我国的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这一点上,我国的知识产权 法对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作为民事权利 之一的知识产权法也可以运用到知识产权中。禁 止滥用权利是民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对于 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来说,这是一种明显的垄断性 质,因此,当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发生侵权行为时, 就会对市场的竞争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针对知 识产权滥用存在的问题,中国作为一个最大的发 展中国家,要认识到知识产权属于一种新型的权 利形式,因此,要制定多种法律、法规,把知识产 权的滥用纳入到法律之中,并明确加强有关方面 的监督。二是,建议我国有关部门通过构建相关的 法律体系,把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纳入到具体的 案件中,促进相关立法和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 从而充分体现司法公正的特点。从知识产权的立 法角度上来讲,在我国加入 WTO 之后,有关中国 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就进行了多次的界 定,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知识产权法存 在着针对性不足的情况,所以在司法实践当中很 难进行具体的操作,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加大对知 识产权的立法力度,健全相关法律,从知识产权的 许可范围进行明确和强调。
( 二 ) 充分发挥《反垄断法 》的作用。我国 《 反垄断法 》第五十五条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使用 知识产权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知识产 权法的规定,不适用本法;如果经营者存在着限制 竞争或者是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那么就可以适 用本法。[4] 从理论的角度来看,这项法律法规的 规定是完全正确的,并且这项法律法规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目前市场上存在的一些知识产权滥 用行为进行明确的制止。《反垄断法 》可以弥补当 前我国的侵权行为,但相关部门仍需进一步完善 《 反垄断法》,并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效杜绝 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
( 三 ) 建立起《反垄断法 》为核心的防止知 识产权滥用体系。众所周知,由于中国经济发展 起步比较晚,所以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方面的法 律法规制定还不完善,不能彻底解决知识产权滥 用方面的问题。就目前的调查研究显示,《反垄断 法 》在具体治理的过程中虽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 成效,但是在具体干预企业知识产权滥用方面的 问题上仍然存在着操作性不强的情况。针对此问 题,我国必须坚持以《反垄断法 》作为知识产权 保护的核心,继而建立起有关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的治理体系 [5] 。
( 四 ) 充分借鉴国外知识产权滥用的治理体 系。在西方的一些发达国家对于知识产权滥用治 理方面已经具备了较为成熟的法律体系。在知识 产权滥用治理方面,虽然不同的国家执行力度以 及具体的实施策略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但是从知识产权法的本质上来讲,目的在于有效 地阻止滥用知识产权,防止破坏市场竞争。西方国 家在制定知识产权法律时,有许多的法律都值得 我国借鉴,以便结合中国的实际发展情况制定出 有关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使用指南,针对我国现 行部分公司存在的滥用知识产权问题,提出了相 应的解决办法。通过对有关企业知识产权制度的 制定,进行全面的分析,做出合理、科学化的管理 对策。
简而言之,针对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等方面存 在的问题,有关部门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提高 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治理手段,进一步完善相 关的法律法规,为企业营造出一个公平竞争的环 境,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 王均豪,苏敏.《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探析[J].法制博览,2021(34):152-153.
[2] 王芳.反垄断视野下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J].法制博览,2017(23):235.
[3] 王雪.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J].法制与经济,2016(8):136-137.
[4] 喻志国.对当前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3(12):243-244.
[5] 王亮.禁止知识产权滥用:公法与私法的价值契合—— 以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为视角[J].商业经 济,2010(8):12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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