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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联网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的网络暴力行为,它通过社会舆论等形 式,对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和精神上的压力,并且对他们的现实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因 此,对其进行刑事规制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国的《 刑法 》对与网络暴力行为相关的规制仍然 存在着规定不明确、覆盖不全面等问题。因此,这就需要对网络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作出更多的 探讨与完善。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和大众传媒的发展,许多 新的科技产品发生着新一轮的优化升级,信息的 传播方式、内容和速度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 51 次《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我国网民规模达 10.67 亿,较 2021 年 12 月增长 3549 万,互联网普及率达 75.6%。[1] 互联网的普及,极大地满足了人们在新时代了解 世界的基本需求。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网民规 模的不断扩大,网络空间信息的迅速传播以及媒 介形式的多样化,导致了网络日益变成了诽谤、 欺凌、骚扰和其他暴力行为的滋生地。这种网络 暴力行为不但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甚至还严重影响到了他们的人身安全,其行为显 然已经超越了民法、行政法的管辖范围。但是, 目前我国刑事法律条文中有关暴力行为的规定主 要针对传统暴力行为,对网络暴力行为无法实施 有效的规制和治理,这也造成了我国缺乏对网络 暴力行为刑事法律规制,因此,为促进社会和谐 发展,我国对网络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还需要进 一步完善。
一 、网络暴力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 一 )网络暴力行为的概念
网络暴力行为并非规范性的法律概念,至今, 我国尚未出台一项对网络暴力行为作出清晰定义 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 巍教授认为,网络暴力行为是指通过在互联网上 发布、传播等方式,制造社会热点,恶意引发或引 导网络舆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扰乱网络传播秩序的违法行为。[2] ( 二 )网络暴力行为的特征
1 .网络暴力行为具有煽动性
当一个人加入一个团体中,他就会受到团体 的影响,他的自我意识就会被团体所掩盖,他的 意志、判断能力就会随之消失。集体暗示和极具 有感染力的特性使个体变成了没有自己意志控制 的傀儡。因此,在网络暴力中,网民很容易受到 不同群体的煽动,而随波逐流,做出不理智的举 动。甚至在网络暴力行为中,有些营销账号为了 获取更多的流量,故意炒作,让网络上的舆论一 发不可收拾。
2 .网络暴力行为具有群体性
网络暴力行为的群体性与传统的群体性暴力 行为有所不同。网络暴力行为是一种不确定、不 可控的群体性行为,经常引起片面的舆情攻击与 恶意谩骂,其社会危害性不同于传统的群体性暴 力行为,具有可量化的特点。[3] 而且,相对于传 统的暴力行为,网络暴力行为的主体更加模糊, 甚至可以说每个参与者都是施暴者。而且,这种 暴力行为不仅侵犯了人身和财产权益,而且还扰 乱了社会秩序的安定。
二 、我国网络暴力行为刑法规制现状及困境
( 一)我国网络暴力行为刑法规制的现状
目前,我国针对网络暴力行为的刑事法律规 制主要集中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 称《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其中,《刑法 》 中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罪等罪名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对“ 人肉搜 索 ”这类网络暴力行为进行处罚的依据。相比之 下,关于语言类的暴力行为的刑事法律规定则较 为分散,《刑法 》中规定的诽谤罪、侮辱罪等罪 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 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对语言类的网络暴 力行为进行处罚的依据。由此可见,在我国刑事 法律规制体系中,对网络暴力行为的处理显然是 以《刑法》规定为主体,以司法解释为补充,严 惩侵犯他人人身、心理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 二)我国网络暴力行为刑法规制的困境
当前,在我国的刑事法律框架下,对于网络 暴力行为的刑事判决大多是以诽谤、侵犯了公民 的个人隐私为判决依据,但在现实生活中,大部 分网络暴力行为的实施者并未得到应有的惩罚。
1 .网络暴力行为中的语言暴力行为难以认定 为诽谤罪、侮辱罪
网络暴力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语言上的污 蔑和诽谤,《刑法 》中与此相关的规定为,必须 是在公共场合胡乱编造事实或者辱骂他人,并且 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才能构成犯罪。而该条款所 涉及的语言暴力行为,具体是指当事人对他人进 行语言上的辱骂以及对他人做出的一些具有侮辱 性质的行为,这种语言暴力行为所导致的结果与 传统的通过身体动作进行暴力行为所带来的后 果 ,其程度是相当的。
然而,一些典型的网络暴力案件表明,一方 面在互联网平台上对他人进行辱骂等语言暴力行 为,仅仅是一种言论的自由表达,不能与现实生 活中受到侮辱的受害者相提并论,因此在刑事诉 讼中,这种言论并不被认为具有攻击性,即不具 有侮辱性质;另一方面对于一些人人皆知的网络 暴力事件,网民们所说的话并不是无的放矢,而 是某些网络媒体为了吸引流量,对报道中的内容 进行歪曲,这就造成了一大批“ 粉丝 ”的跟风攻 击,这些言论固然有其合理性,但也会成为伤害 受害者的利器,从而突破受害者的心理防线。但 是,在刑事判决中,往往也无法将网民的言论与 诽谤相提并论,网络暴力更多是使用群体的语 言攻击,它会给受害者带来精神上和心理上的创 伤,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甚至只需要几句引导 性的话语和跟风的谩骂,就可以瓦解受害者的心 理防线。
2 .网络暴力行为中的“ 人肉 ”搜索行为难以
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非法 将公民个人信息提供或者出售给他人、窃取或者 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从而导致 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然 而,对于当前网络上普遍存在的“ 人肉搜索 ”的 网络暴力行为,难以认定为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罪的犯罪行为。“ 人肉搜索 ”本质上是一种过度 的“ 偷窥 ”行为,该行为虽然也会使得被搜索者 的个人信息暴露在公众面前,但其表现形式并不 同于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直接侵害。就拿我国的各 类短视频平台来说,很多受害者都会在平台上分 享一些自己日常生活的短视频以及照片,此时, 由于这些相对隐私的信息本就是公开呈现在大 众面前的,网络暴力行为的实施者无需通过非法 手段,只需稍加整合便可以获取受害者比较完善 的隐私信息。此外,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我 们周围的很多同事或者朋友也可能会无意中将 他人的个人信息泄露出去,这个时候,施暴者便 可以轻易将其在互联网平台上获取的受害者个 人信息公之于众,并以自己的道德标准对其进行 评判,以此带动一场群体性的谩骂与攻击。与其 他的隐私犯罪相比,这种“ 人肉搜索 ”所造成的 网络暴力行为后果要更为严重。尤其是当受害者 是“ 素人 ”的时候,他们的信息被无缘无故曝光 在公众面前时,他们根本没有任何自保或者反击 的能力。很多时候,当一个人的心理和精神都快 要崩溃的时候,他就会用一种极端的方式来逃避 自己的痛苦。[4]这也就是为什么越来越多遭受网 络暴力行为的受害者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的主要 原因。
三 、我国网络暴力行为刑法规制路径探索
( 一)增强公民个人信息权的刑法规制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虽然对侵犯公 民个人信息罪作出了规定和解释,但由于网络技 术的发展,该法律条款对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保 护已经出现了弱化,具体体现在:尽管该条款规 定了出售和提供两种不同的行为模式,两种行为 模式的法定刑也是一样的,但应该清楚,出售的 目的是牟利,行为人会获取一定的利益,而提供 行为通常是无偿的,行为人未必会得到利益。所 以,出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然要比提供行为的 社会危害性更大,如果对这两种行为规定了同样 的法定刑,那么就有可能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 违背。[5]
从最近几年的司法判决来看,尽管大部分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都会被判处罚金,但是 关于罚金的数额,并没有一个统一且明确的标 准。虽然相关司法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的 犯罪判处的罚金进行了相对明确的规定,即处以 “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金数额,但 这类犯罪不能简单与其他经济类犯罪相提并论。 因为在互联网这种网络虚拟环境中,各种网络行 为都带有匿名性和强流动性的特点,因此,要准 确界定犯罪人的非法收入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 情。而且,从大量的判决结果来看,犯罪人的违 法所得与被害人的损失之间经常存在着很大的差 异,而且被害人要承担更大的损失。因此,侵犯 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应当以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为量刑依据。
(二 )落实网络用户实名制,加强对其隐私保护
网络匿名化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网络暴力行 为,在处理网络暴力行为的案件时,最大的困难 之一就是证据的获取。要解决网络暴力案件取证 难的问题,就必须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出发,在互 联网公共平台上全面落实网络用户实名制以及隐 私保护等相关内容。对于网络用户而言,网络用 户的实名认证,可以有效遏制网络用户的违法犯 罪行为,增强网络用户的谨慎意识和自觉性,避 免网络用户的口碑恶化。目前,国家互联网信息 办公室负责我国的网络安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 工作,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相关部 门按照规定开展相关工作。网络用户实名制在网 络暴力行为的法律适用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引导作 用。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受到网络暴力行为伤 害的当事人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 获准查询网络暴力实施者的相关信息。
简而言之,全面落实网络用户实名制,加强 网络用户隐私保护是规制网络暴力行为、强化法 律适用的一种方式,但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其 进行持续优化,例如,有关部门可以继续督促网 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数据合规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数据合规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进一步提升实名制 和隐私保护在网络犯罪法律适用中的效益,从而 为网络暴力犯罪治理建立强有力的制度框架。[6]
(三 )以类型化的立法方式明确网络暴力行为 的入罪标准
从本质上看,网络暴力行为又可分为三种表 现形式,即“ 人肉搜索 ”行为、捏造传播网络谣 言和网络语言暴力。从暴力的行为视角来看,互 联网平台上各种类型的暴力行为所伤害的目标通 常是更加复杂的群体,然而,实际上,这些暴力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均指向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所以,在增设新的罪名后,网络暴力行为应被划 入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范畴中。我国《刑法》第 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侮辱罪和诽谤罪,前文也说 明了网络暴力行为与侮辱、诽谤行为的相似之 处,故可以将网络暴力行为放在侮辱罪、诽谤罪 之后,作为新的处罚条款。例如,可以将此类网 络暴力行为犯罪的刑事制裁依据规定为:“在互 联网平台对他人实施或者煽动其他网络用户对他 人实施公开的语言暴力攻击或者进行‘ 人肉搜 索 ’行为并向外界泄露其隐私信息,对受害者的 心理、精神造成伤害,情节严重的,处以有期徒 刑、拘役或剥夺政治权利等处罚措施。”
由此可知,判断网络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应以情节严重为判断标准,这是为了与传统的行 政处罚相区别。这就意味着,对于那些没有造成 严重后果的网络暴力行为,只需要给予警告的简 单行政处罚。而对于某些对社会造成严重负面影 响的网络暴力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 事责任。[7]
四 、结语
在这个互联网信息互通的时代,广大网民不 能因为有了一个开放的互联网平台,就肆无忌惮 发表自己的意见,肆意批判、肆意谩骂,更不能 因为是隔着屏幕便认定自己拥有了网络暴力行为 的“ 保护伞 ”。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必须完善 网络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才能保证网络空间的 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 51 次《中国互联网络 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OL].(2023-03-02)[2023- 04- 16].https://www.cnnic.net.cn/n4/2023/0303/ c88-10757.html .
[2] 支振锋,朱巍.关于完善网络暴力法律规制的讨论 [J].青年记者,2023(13):84-87 .
[3] 石经海,黄亚瑞.网络暴力刑法规制的困境分析与 出路探究[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44(4):78-89 .
[4] 张媛媛.网络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J].法制与 经济,2020(8):58-60 .
[5] 李铭志.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浅探[J].黑龙江省政 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3(2):44-47 .
[6] 敬力嘉,胡隽.网络暴力法律规制的完善路径[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7 (5):142-149 .
[7] 李采薇.网络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J].华北水利水 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5(3):73-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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