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论文 - 至繁归于至简,Sci论文网。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论文 > 正文

人工智能技术的刑法规制论文

发布时间:2021-12-06 10:51:49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要: 人工智能技术是新的技术制高点,有可能成为第四次产业革命“ 点火器 ”,人工智能产 业有可能发展成为世界主要国家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因此,为抢抓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重大战 略机遇,构筑我国人工智能技术的先发优势,国务院于 2017 年 7 月 8 日印发并实施了《 新一代人 工智能发展规划 》, 并明确提出要“ 制定促进人工智能发展的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 ”。目前,我国 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猛,居于世界领先地位,这是非常可喜的局面。为了规范人工智能技术进一 步健康、有序发展,有必要未雨绸缪,提前预判这一领域有可能发生的严重侵害行为,将之纳入刑 法调整范畴, 并针对现行法律有关规定的不足进行修正与补充。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刑法规制; 责任主义原则; 交通肇事罪
 
      2018 年 6 月 12 日,  中国国家智能网联汽车 (长沙)  测试区开园,  包含各种路况与功能区,  测 试道路里程达 12 公里,  全范围 5G 覆盖,  至今已 经运行一年零七个月;可以说,  自动驾驶不仅仅是 一种构想,  而是已经走向我们的生活;  2018KPL 总决赛,  由腾讯 AI Lab 与王者荣耀共同探索的前 沿研究项目 —— 策略协作型 AI“ 绝悟 ”首次露面 就战胜了前职业 KPL 选手组成的“ 半职业 ”人类 战队并夺得冠军,  引起广泛关注,  表明人工智能开 始由专用型向通用型发展 [1]  。

      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迅猛,  潜在规模与效益非常 巨大,  对于我国而言是非常重大的机遇。如能抓住 并引领这一潮流,  中华民族的复兴伟业将可能加速 实现。然而我们应当认识到,  每一个新兴产业的诞 生与发展,  均会带来新的社会问题尤其是法律问 题,  如果不能够未雨绸缪,  提前规划,  将对新产业 的发展构成阻碍。限于篇幅,  本文仅从刑法角度, 针对当前发展迅猛、对公共安全乃至国家安全有较 大影响的三个技术领域,  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

一、机动车自动驾驶技术

      自动驾驶技术是实用前景最为广阔、同时对 公共安全影响最大的人工智能技术之一。随着 5G 通信的广泛覆盖,  依赖大量高灵敏度传感器与高 速信号传输的自动驾驶技术,  必将加快其走向实 用化的脚步。当自动驾驶汽车大量走上道路,  一旦 因为自动驾驶汽车的原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可 否追究有关主体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  以下几 点应当重点予以考虑:

      (一)  必须坚持责任主义原则 [2]  。责任主义原则是刑法不可突破的重要原则之一,“无罪过则无责任”作为责任主义的重要体现,  不允许存在例 外。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及大量运用,  必将更加突 出地展现当代“ 风险社会 ”的特点。可以预见, 有关“ 风险刑法 ”的观点将被更广泛提及。笔者 以为,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  坚持责任主义原则尤为 重要。刑法需要对风险社会有所回应,  需要承担起 防范风险的重要责任,  甚至需要将行为的范畴进 行扩展,  将犯罪标准适当前移,  这些都无可非议; 但是如果以“ 风险社会 ”需要“ 风险刑法 ”为理 由,  主张“ 严格责任 ”“ 无罪过责任 ”,  去突破责 任主义原则的底线,  则既有违刑法的谦抑性,  也无 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过分地扩张犯罪圈,  只能混 淆刑法与侵权法的界限。

      因而,  对于自动驾驶车辆导致的重大交通事 故追究刑事责任,  也必须以有关主体存在罪过 (主要是过失)  为要件。这一过失,  将主要体现在 车辆的制造者、管理者、交通设施的运营者、管理 者身上,  表现为:车辆的制造者应当预见到其生产 的车辆尚不足以保证安全、可靠地上路行驶,  一旦 大量上路运行,  将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但因疏 忽大意未能预见,  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 避免,  因而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车辆的管理者, 交通设施的维护者、管理者的过失也基本类似。

      (二)  关于责任主体。自动驾驶领域可能涉 及的罪名主要有三个:《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的“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  以及第 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三个罪 名之间存在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之间的关系,  应当根据具体案情,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选择适用。[3]  值得注意的是,  该三条中均未规定 单位可以成为其犯罪主体; 根据《 刑法》第三十 条规定的单位犯罪的“ 法定性 ”原则,  则无法以 这三个罪名追究任何单位的刑事责任。而将来自 动驾驶汽车上路以后,  其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 将主要是汽车生产者、管理者以及交通设施管理 者等单位的过失。因而,  为有效应对该类危害行 为,  有必要对现行《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 一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三条加以修正。可增加 一款,  规定:“ 单位犯本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按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

二、无人机系统应用技术

      军用无人机的发展关乎未来,  事关重大国家 安全,  并且必将在未来的国家武器装备体系中居 于日益重要的地位。对于该领域可能发生的严重 违法行为,  必须纳入刑法调整范畴。尤其是违反规 定制造、销售军用级无人机的行为,  危害最甚。 对于该种行为,  我国现行刑法中尚无明文加以规 定,  亟须弥补。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  对 《 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 销售枪支罪)  进行修正,  将其中的犯罪对象由单 一的枪支,  扩展为包括军用无人机在内的全部武 器装备,  相应的该罪名可变更为“ 违规制造、销售 武器装备罪 ”;方案二,  在分则第七章《 危害国防 利益罪》适当位置,  比如三百七十条之下,  增补条 文,  条文内容可参考第一种意见。比较而言,  第一 种选择更加便于操作,  唯该条文所在章节与该罪 所保护之法益(国防安全)  不甚吻合。

      民用无人机的滥用,  可能会对公共安全造成 危害。比如违反规定使用无人机,  导致机场长时间 关闭,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可否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需要甄别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此类案件 中行为人的心理态度大多为过失,  即为了娱乐等 目的而使用无人机,  对于严重的危害后果大多持 过失心态。此类行为有可能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按照我国现有《 刑 法》规定,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 基于过失的心态,  采用与防火、决水等基本相当的 手段,  危害公共安全,  并导致不特定或多数人人身 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对前述行为是否 可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  焦点问题主要是以下两 点:其一,  是否属于“ 其他危险方法 ”?按照学界 通识,  所谓危险方法,  应当具备与防火、投放危险 物质等手段的相当性。在飞机起降过程中如果遭 遇无人机袭扰,  其危险程度不言而喻。因而,  相当 性可以认为是具备的。其二,  过失犯以危害结果的 实际发生为要件。这一要件是否具备?  按照《 刑 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害结果,既包括人身伤亡,也包括“ 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因滥飞无人机导致航班 大面积延误、机场关闭,  其导致的公私财产损失显 然不可谓不重大,  故而可构成本罪。  [4]

      但是如果未发生此类财产损失,  而仅仅是造 成航班起降过程中发生“ 危险 ”,  可否追究刑事责 任?纵观我国现行《 刑法》规定,  尚不存在“ 过 失危险犯 ”;过失犯罪必须以实际侵害后果作为构 成要件,  也是我国刑法学界长期以来的共识。所 以,  按照现行《 刑法》规定,  此类行为不可追究刑 事责任。但是未来《 刑法》是否有必要、有可能对 此进行修改?这至少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 刑 法》中是否规定“ 过失危险犯 ”,  在不违背诸如责 任主义、罪刑法定等公认的基本原则、原理的前提 之下,  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现实、刑事政策的需要, 取决于是否存在相应的刑事立法需求。

三、强 AI 技术的刑法约束

      相信不少读者看过《 终结者》等科幻影视剧, 往往会勾画出一个强人工智能技术给人类带来毁 灭的灾难性结局。科幻与幻想、玄幻之间的区别, 即在于是否遵循基本的科学逻辑;凡符合科学逻辑 的,  即应当认为有实现的可能性。当然,  可能性的 大小、实现的时间都是另外一个问题。有科学家认 为,  强人工智能不仅仅可以实现,  而且有可能在未 来五十年内即变为现实。

      目前所设想的强 AI 技术将严重影响人类社会 的安全,  并带来伦理上的巨大冲击,  绝大多数科 学家对于发展这一技术表示极大的忧虑和强烈反 对。我国应当在条件成熟时,  在充分评估强 AI 技 术所含风险的基础上,  采用刑法修正案的方式,  对 强 AI 技术加以禁止。

四、结论

       我国即将跨入人工智能产业时代。对于人工 智能产业发展过程中伴生的某些严重危害行为, 我们需要未雨绸缪,  提前规划相应的刑法规制的 原则、方法。责任主义原则不可突破,  不允许出现 任何例外,  必须坚持无罪过则无刑罚;但随着形势 的变化与发展,  某些过失危险行为将具备刑法上 的可罚性,“ 过失危险犯 ”有可能纳入《 刑法》之 中;针对某些具体的危害行为,  我国《 刑法》现有 规定尚无法加以有效规制的,  应该适时对有关条 文进行修正。

参考文献

[1]      马化腾.从专用人工智能迈向通用人工智能[J].中国科技产业,2019(9):9.
[2]      张明楷. 刑法学[M].北京:法制出版社,2016:67. 
[3]      劳东燕.风险刑法理论的反[J].社会科学文摘,2020(1):73-75.
[4]      赵东.我国刑事严格责任之确立——以风险社会与新派理论为视角[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8,34
 
关注SCI论文创作发表,寻求SCI论文修改润色、SCI论文代发表等服务支撑,请锁定SCI论文网!
 

文章出自SCI论文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unwensci.com/falvlunwen/34007.html

发表评论

Sci论文网 - Sci论文发表 - Sci论文修改润色 - Sci论文期刊 - Sci论文代发
Copyright © Sci论文网 版权所有 | SCI论文网手机版 | 鄂ICP备2022005580号-2 | 网站地图xml | 百度地图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