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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脑机接口技术在实验室中取得不断的成功,在不远的将来人类生活将被脑机接口 技术深度改造。输入型脑机行为作为脑机行为的一种类型,将会提升人类的思维能力,改变人们 的信息交流方式,实现脑联网络,操控他人的行为。因此,应当从哲学上和法学理论中对输入型脑 机行为的犯罪行为进行界定,依据犯罪行为支配说,从共谋和犯意发起者角度进行解析,确定正 犯, 划定输入型脑机行为的法律边界。
瘫痪病人控制机械臂喝可乐这类信息输出型 的脑机接口,是将大脑的信息提取并传输给人造 设备;另一种脑机接口技术是信息输入型的脑机 接口,向被测试的大脑输入外部信息。当人类利 用输入型脑机接口技术感知他人的大脑和隐私或 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犯罪的时候,法律的滞后性便 显现出来。神经科学与机器人技术融合的开创性 工作还只是触及冰山一角 ,重大挑战仍在前方。
一、输入型脑机行为概述
( 一)输入型脑机行为研究现状
脑电刺激实验是输入型脑机接口(Brain-Co- mputer Interface ,BCI)的起源。1969 年,西班牙 神经科学家何塞· 戴尔嘎多创设了一种实验,将 脑电波记录电极植入猴子大脑的杏仁核部位,收 集神经元电活动样本。然后,规律地向杏仁核发 送电刺激信号,导致猴子变得安静、孤僻,终止刺 激后猴子的状态又恢复到正常水平。戴尔嘎多还 用类似的实验成功让一头公牛停止了进攻行为。 如今脑电刺激技术已经成功应用到了对帕金森 病人的治疗上,抑制颤抖症状,让病人回归正常 生活。
“ 解码鼠 ”与“ 探索鼠 ”构建了第一个脑对 脑界面。米格尔· 尼科莱利斯将两只老鼠分别放 在两个箱体中,两只老鼠的大脑神经元电活动通 过无线方式进行连接,其中“ 探索鼠 ”能够分辨 箱内左右两个孔洞的宽窄,而“ 解码鼠 ”的箱体 内没有孔洞。当“ 探索鼠 ”成功判断左侧孔洞窄 并将信息传输给“ 解码鼠 ”,“ 解码鼠 ”如果也向 左移动就可以获得奖励。实验结果显示“ 探索鼠 ” 可以成功将信息传输给“ 解码鼠 ”,从而“ 解码鼠 ”可以自主决定左右移动来获取奖励[1]。这个 实验第一次证明了两个大脑能够进行功能连接。
人类的脑脑连接(Brain-Brain Interface,BBI)。 2013 年 8 月 12 日,华盛顿大学研究员拉杰什· 拉 奥与另一位研究员斯托科均佩戴上非侵入式大脑 接口设备,完成了这一开创性的实验。拉杰什·拉 奥看着电脑屏幕,用脑子玩了一个简单的电子游 戏,斯托科的设备直接放在左运动皮层上,控制 手部运动。当拉杰什· 拉奥应该向目标发射大炮 时,他想象移动右手(但故意不移动右手 )用光 标点击“ 开火 ”按钮。几乎是瞬间,戴着降噪耳 塞不看电脑屏幕的斯托科不由自主地动了动右手 食指,按下了面前键盘上的空格键。这可能是人 类第一次,直接由一个大脑向另一个大脑发送信 号并完成了行动。
脑脊连接(brain-spine interface ,BSI)已经被 验证成功。脑控制的神经调节被证明能够促进运 动障碍患者功能恢复。大脑接口利用这种神经调 节技术,可用于恢复下肢的自主控制。这项工作 需要建立非侵入性脑 — 脊柱界面(BSI),用来处 理脑电图(EEG)活动,以电压控制经脊髓磁刺 激(ts-MS), 作为下肢神经康复的一种方法。这 个新的平台允许通过 ts-MS 将腿部运动想象过程 中的运动皮层激活与腿部肌肉的激活偶然连接起 来。也就是说通过电信号直接控制肌肉的收缩, 实现肢体的运动。
(二)脑机行为的哲学理论基础
王守仁在《传习录》中讲:“ 今人却就将知行 分作两件去做,以为必先知了,然后能行,我如今 且去讲习讨论做知的工夫,待知得真了,方去做行的工夫:故遂终身不知 ”[2]。“ 求理于吾心,此 圣门知行合一之教 ”[3]意思是等知晓一切再去实 践,一切都晚了,在我心中寻求理,才是知行合 一。王阳明认为思想活动和行为动作是合一的, 不可分割,注重对思想和行为造成的结果用理的 价值尺度进行评价,而不是机械割裂二者,这与 犯罪学中的社会行为论的思想近似。
西方行动哲学认为:动作并不局限于身体或 四肢的身体运动领域。代理人在采取态度、形成 判断、幻想、记忆、希望、渴望、反思、计算等方 面,也可能采取一种心理行为。维特根斯坦特别 指出,精神意愿本身就是行动,意志的行为不是 行为的原因 ,而是行动本身。
知行合一理论和行动哲学认为思想就是一 种行为,脑机行为并未突破行为的哲学边界。因 此,脑机行为犯只是一种当罚的行为,而不是思 想犯,惩罚脑机行为犯并没有突破“ 思想犯不处 罚原则 ”。
(三)输入型脑机行为犯的概念
脑机行为是基于脑机接口技术产生的人类行 为的新样式。脑机接口(BCI)分为输出型脑机 接口和输入型脑机接口,输入型脑机接口又称为 脑脑接口(BBI)是为输入者大脑提供描述执行 器或执行者表现的反馈信息的脑机接口技术。[4] 能够实现脑脑连接的技术指的就是输入型脑机接 口技术,输入型脑机接口实现的是人的思维能力 的增强。
把输入型脑机接口技术用于犯罪的人就是输 入型脑机行为犯,即利用输入型脑机接口技术实 施犯罪的人。假设与其他医生建立了脑脑连接的 医生 D1 在手术时想杀死病人,医生 D2 通过脑脑 连接向 D1 传递信息,切割动脉就可以杀死病人, D1 照做。当犯意和实施者是通过脑脑连接实施 的时候,被连接的人便有可能形成共犯关系,其 犯罪地位应当依据发挥作用的不同予以区别。
二 、输入型脑机行为犯的特征
( 一 )主体的多元交互性
输入型脑机行为犯是脑联网中的人实施的犯 罪,在脑联网建立后每个人都可以共享信息,在 大量的连接者中寻找犯意的发出者实属困难。网 络中的犯罪行为实施者和犯意发出者可以交互变 换,导致犯罪有主体多元和交互变换的特性。埃 德蒙与莉莉· 萨夫拉国际纳塔尔神经科学研究所 联合创始人尼科莱利斯曾说:“如果想了解整个 神经元海洋的行为,只关注单个神经元的特征只 会分散注意力。”所以评价输入型脑机行为犯应 当以整个脑脑连接网络为对象,遵循整体评价、区别责任的原则,来发现那个有害的犯意并给予 惩罚。
( 二)犯意的外源性
犯意的外源性是相对于输入者而言的,输入 者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而不是犯意的发出者。 社会行为论认为:刑法上的行为是由人的意志所 控制或者可以控制的社会影响上重大的举止。[5]
人类的第一个多人非侵入性直接脑 — 脑界面 (BBIs)结合神经成像和神经刺激方法的接口, 以提取和在大脑之间传递信息的方式,允许脑间 的直接通信。“ 输入者 ”根据“ 输出者 ”传递的 信息决定如何玩俄罗斯方块游戏。这项实验可以 看出“ 输入者 ”接收的是信息,而不是犯意。上 文提到的拉杰什· 拉奥与斯托科的实验却完全 不同于这项实验,拉杰什· 拉奥发出的信号直接 引起了斯托科手指的动作,该动作不受斯托科的 控制。因此,当“ 输入者 ”接收电信号后另起犯 意的,“输入者 ”单独成立输入型脑机行为犯。 然而当输入犯意者的行为完全受犯意支配时,此 时“ 输入者 ”作为执行者称为行为媒介或犯罪工 具,不具备完整的犯罪性。[6] 当“ 输入者 ”不完 全受“ 输出者 ”的犯意支配时,二者便形成了共 犯关系。
(三)行为的被动性
输入型脑机行为犯是通过脑机接口输入了犯 意后被动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拉杰什· 拉奥的实 验和 D3 就是这种类型,这是被他人或脑机接口 控制和支配的行为,“输入者 ”对该行为没有控 制力甚至没有意识到行为的实施。行为发生时, 外在表现是“ 输入者 ”作出了某个危害动作,例 如点击鼠标、扣动扳机、用刀切断动脉等,但 “ 输入者 ”是无意识的。因此这种被动的甚至被 强制的行为的归责主体不应当是“ 输入者 ”, 而 应当是操控“ 输入者 ”的犯意的“ 输出者 ”。 因 此输入型脑机行为是被动的,被操控的,必须对 那个发出犯意的人给予否定评价。输入型脑机行 为在犯罪构成中应当在违法性上予以排除。
三、支配者具有正犯性
( 一)正犯划分的学说概述
输入型脑机行为犯的正犯认定是归责的关 键。现今区分正犯和参与主要有两大理论学说, 本质上是两个方向。一种是主观说,认为在划分 正犯与参与的问题上采取的做法是连接意志方向 和参加者对于行为的内心态度:谁带着正犯人意 志实施行为就是正犯人。谁带着参与人意志实施 行为和把行为当作“ 他人的 ”是参与人;[7]另一 种是客观说,主张对行为事实的支配作为决定性标准,又称犯罪行为支配说,认为对于现实构成 要件的决策和形态的支配区分正犯和参与的标 准。[8]依据主观说理论,如果输入型脑机行为犯 认为是为了他人的目的实施的杀人,那么上述例 子中的 D1 就应当认定为参与而不是正犯,这种 归责结果显然低于 D1 的社会危害性。所以,主 观说的局限性是明显的。而客观说可以避开“ 输 出者 ”和“ 输入者 ”犯意和共谋的不断的信息交 换导致的主体交互变换的复杂性,将具有策划和 指挥作用的对行为有支配力的“ 中心人物 ”作为 正犯,准确定位了危害行为的责任主体。所以输 入型脑机行为犯的意志如果可以促成犯罪构成要 件的实现便是正犯人。
( 二 )以共谋为切入点确定支配者
脑科学研究领域关于智能存在于何处的问 题,存在局部论和分布论之争。分布论的科学性 逐步被世人接受,认为人类通过广泛分布的神经 回路的集体努力来进行思考,融合在一起的轴突 或广泛分布的神经网络才是脑组织的主要构成 要素。因此在分析脑脑连接的犯意构成时,应当 从脑脑连接网络的整体进行分析,即通过“ 输 出者 ”和“ 输入者 ”的具备犯意性质的神经元电 信号的交互确定犯意的载体。脑联网中,可以通 过“ 输入者 ”与“ 输出者 ”是否有共谋及对犯意 如何反应来确定支配者。
第一,双方有共谋时构成共犯关系。虽然“ 输 入者 ”单独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具备了《 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构成 了共同故意,所以成立共同犯罪。第二,“输入 者 ”感知到“ 输出者 ”的犯意时。输入者可以有 三种选择。一是断开连接,这样“ 输出者 ”便没 有了支配力或传递犯意和犯罪信息的能力,“输 入者 ”对之后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输出者 ” 承担教唆责任;二是“ 输入者 ”阻止犯意的实 施,成功阻止的不承担责任,不能阻止则由“ 输 出者 ”承担责任;三是积极追求或放任犯罪行 为的实施。此时“ 输入者 ”构成共犯,甚至是正 犯。第三,“输入者 ”完全没有感知到犯意。这种 被支配的行为是工具行为,“输出者 ”是犯意的 发出者也是支配者,构成正犯,“输入者 ”不应 当被评价为犯罪。
(三 )以犯意的发出者确定正犯
“ 输入者 ”实施了危害法益的行为,在脑联 网中犯意的发出者往往起着决定作用,可能会是 支配者。事实上人类的许多行为是不受大脑控制 的无意识的行为,例如踏步反射现象,当婴儿用 脚踩在跑步机上时,婴儿可以做踏步运动,这是 因为存在于脊髓中的神经元网络启动了脊髓反射模式,使大脑自由处理更重要的事情,也就是说 脊髓反射运动不受大脑控制,是无意识的。[9]脑 机接口技术更是让这种无意识行为变成了可控 的行为。例如脑脊连接技术的成功实现了直接向 脊髓神经发送电信号控制肢体肌肉收缩,实现肢 体运动。那么如果向脑脊接口输入具备犯意的一 组电信号,控制“ 输入者 ”的肢体动作,而这个 动作又是导致犯罪后果的犯罪行为时,此时责任 主体显然不应当是“ 输入者 ”。 因此犯意的发出 者是确定输入型脑机行为犯是否具有正犯性的关 键因素。当犯意的发出者具备控制“ 输入者 ”实 施犯罪时,他就是正犯,“输入者 ”是参与或者 工具行为。当犯意发出者只是在输出信息,不具 备控制力时,“输入者 ”就构成正犯。
四 、结语
脑机接口技术对人类的行为方式有着颠覆性 的改造。输入型脑机行为建立起的脑联网在未来 也将会走入普通人的生活中,它实现了人类思想 和行为的割裂,这为法律上确定犯罪行为的实 施者带来了难题。法律在科技改造生活的进程中 不应当因为天然的滞后性而发挥消极作用。博 登海默说:“法律对社会的有益影响,在相当大 的程度上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它在某些基本 的生活条件方面为个人创制并维续了一个安全 领域 ”。[10]为了迎接脑机行为时代的到来,法律 人的使命始终是让错误利用科技的人付出代价, 进而放弃恶念。
参考文献
[1] 尼科莱利斯.脑机穿越:脑机接口改变人类未来 [M].黄珏苹,郑悠然,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 社,2015:220 .
[2] 王阳明.传习录[M].北京:北京时代华文书局, 2014:8-9 .
[3] 王阳明.传习录[M].北京:北京时代华文书局, 2014:106 .
[4] 尼科莱利斯.脑机穿越:脑机接口改变人类未来 [M].黄珏苹,郑悠然,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 社,2015:203 .
[5] 韦塞尔斯.德国刑法总论[M].李昌珂,译.北京:法 律出版社,2008:48 .
[6] 金德霍伊泽尔.刑法总论教科书[M].蔡桂生,译.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410 .
[7] 韦塞尔斯.德国刑法总论[M].李昌珂,译.北京:法 律出版社,2008:287 .
[8] 金德霍伊泽尔.刑法总论教科书[M].蔡桂生,译.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398 .
[9] 加特勒,霍夫.大脑与行为[M].濮阳蓁,译.北京: 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21:328 .
[10] 博登海默.法理学[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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