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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许多的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备受争议,是民营企业面临的新风险。出现这一现象 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界定不明。本文通过对这一界限进行司法认定研究,从 二者构成要素和立法差异、经济纠纷刑事化的现状以及对一些涉案具体罪名的司法认定方面的研 究和比较性分析。厘清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界限,是刑事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更是国家治理 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一 、民营企业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构成要素 之异同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营企业已成为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创造了巨大的贡 献。然而,在经济活动中,经济纠纷十分普遍。 经济纠纷是因民营企业在同一权利义务关系中的 分歧和矛盾引起的,通常通过仲裁和民事诉讼解 决。相应地,经济犯罪是针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损害公私财 产以及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 行为。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具有关联性,表现在 它们之间的竞合上。
( 一)损害的法益
刑法的法益是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为刑法 所保护的与人们生活安宁相关的利益,主要涉及 秩序和权利的保护。民法是权利法,其体系围绕 权利的确认、授予、保护、救济而构建。民法中的 法益是对法定权利之外,不能归纳到具体的、有 名的民事权利中,一切合乎价值判断具有可保护 性的合法民事利益。经济纠纷主要侵害私主体的 法益,而非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观 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故将其附属于私主体个人的 法益来保护。经济犯罪更注重对国家公共经济秩 序的保护,虽然也会侵犯个人法益,但是其核心 在于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
(二)行为的方式、状态和结果
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存在差异,同一类型不 同程度的行为可能构成经济纠纷或经济犯罪。例 如侵害商业机密,所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非 都构成经济犯罪,只有在严重情况下才构成;销售 少量未批准进口药品或少量自制药品不会构成经 济犯罪,必须造成严重损害才能构成。当经济犯罪和违法行为竞合时,需要注意区分调整范围, 全面考虑民事和刑事责任,避免经济纠纷的刑事 化,也不能把经济犯罪按经济纠纷处理,以确保 犯罪人接受刑罚。
(三)主观过错的内容与程度
主观过错的不同内容和程度体现了行为人人 身危险性和与法敌对的意思表示。刑法上的主观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其中故意又包括直接故意 和间接故意。民法上不区分过错是故意还是过 失,更多的描述为恶意,指当事人知道或是应当 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可能给另一方的正当权益造成 侵害,在主观上对这样的侵害纵容或是期待的心 理状态[1]。
主观过错的差异是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 的重要方面,主要表现在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和目的的不同。以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纠纷为例,刑 法和民法上非法占有的程度和内容有差异。刑法上 的非法占有是想要通过合同诈骗手段从而非法占 有对方的财物权益,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而民法 上的合同纠纷只是通过合同履约的形式获得利益。
二 、民营企业经济纠纷刑事化
在商事纠纷中,执法司法部门可能会将经济 纠纷与经济犯罪混淆或强调它们的关联性或差异 性,这可能是受到地方法保护主义的影响或执法 人员水平不高的因素所致。这种混淆使得公权力 试图通过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甚至将一些民 商事纠纷视为刑事案件处理。此外,受害者一方 如果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则可 能会错误地将刑事纠纷案件作为普通的经济纠纷 提起诉讼。总之,在这种情况下,公权力对私权利 的不当干预是民营企业经济纠纷刑事化的实质。
( 一 )民营企业经济纠纷刑事化的司法现状
随着民营企业经济纠纷刑事化的趋势日益严 峻,企业最大的法律风险由民商事风险转变为 刑事法律风险,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许多 因素共同作用。第一,我国法律防范措施不够完 善,立法步伐滞后,司法程序、政策和执法方面仍 存在漏洞;第二,民营企业管理不规范,法律意识 淡薄,难以正确对待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之间的 关系,有时候甚至将经济纠纷刑事化;第三,由 于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之间的区分涉及客观和主 观方面,很多办案人员难以准确判断,需要经过 审委会讨论后才能做出决定。这种困难导致了案 件审理时间长、成本高,影响司法公正,给民营企 业带来极大的负担[2]。
(二 )民营企业经济纠纷刑事化的原因
近年来,中国民营经济发展迅猛,为中国经济 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也出 现了一些企业家遭受刑事司法惩罚,并且其创立 的企业也面临解体的情况。这种情况涉及许多原 因,包括企业家个人、公司法治建设、外部社会环 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从外部因素来看,我国 法律尚未完善有效的防范体系,立法步伐也没能 与时俱进[3]。此外,在司法程序、政策和执法方 面仍然存在不少漏洞。这些问题导致公权力在经 济纠纷中干扰加速其刑事化处理。从企业自身来 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管理不规范、法律意识淡 薄等问题。这些问题使得当事人难以正确对待经 济纠纷和经济犯罪之间的关系,有时候甚至会利 用各种手段将经济纠纷刑事化。
(三 )民营企业经济纠纷刑事化的危害
第一,损害当事人的权益。经济纠纷刑事化 会损害纠纷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并导致企 业破产和倒闭的风险。同时,也会引发民营企业 的恐慌,影响市场经济的积极性。第二,损害司 法公信力。经济纠纷刑事化扭曲了司法的公正, 使得司法失去公信力。许多经济纠纷是由于非 正常手段的干预,滥用公权力,有明显的利益偏 向,有的是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物,有的是通过经 济纠纷刑事化获得办案提成。第三,反映国家治 理能力存在缺陷。国家没能针对经济纠纷进行有 效解决,一味动用刑法去解决经济纠纷,是懒政 的表现。经济纠纷刑事化违背了法秩序统一的原 则,使得这一类案件在民法领域和刑法领域之间 的调整范围相互交叉,不利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 化的实现 ,有损国家形象。
三 、民营企业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界限的立 法界定
( 一 )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执法司法标准分析
第一,区分罪与非罪。不仅在性质上区别, 也要对不同罪名进行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不得违法犯罪处理非法占有和客观无偿债能力以外的 行为。还要具体区分案件当事人的主观恶性、情 节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第二,严格遵守司法程 序。不可“ 带病起诉 ”,确保符合起诉条件才能起 诉。对于民营如实供述、企业重大立功和涉及国 家重大利益的案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可 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三,尽量减少公安机关执法 司法程序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给予 民营企业合理关切。不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 的强制性措施,对于科技创新和新产品研发进行 取证时 ,可以灵活变通。
(二 )区分民营企业罪与非罪的界限
随着经济犯罪与纠纷不断增加,为确保维护 民营企业罪与非罪的边界,避免公权力不当介入 经济纠纷,有必要进行以下方面的改进。第一,在认定经济犯罪时,需要精确识别非法占有目 的,防止将正常商务情形误认为经济犯罪;第二,融资困难一直是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难题,而为 了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筹集资金所给付“ 回扣 ” 也是迫不得已,司法机关对“ 回扣 ”的定义需进 一步明确,避免过度裁量权而导致误判;第三,法律需要更明确地区分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以 便在涉及经济纠纷时,公正衡量当事人行为造成 的损害 ,并使刑法发挥有效的保障作用。
(三 )区分自然人或分支机构犯罪与单位犯罪 的界限
区分自然人或分支机构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界 限需关注三个方面:《刑法》分则对单位犯罪的规 定、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分支机构的责任和民营 企业单位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分。第一,单位犯 罪必须有明文规定,以双罚制为原则。自然人盗 用单位名义犯罪,非法所得由个人私分,仅按自 然人刑事处罚。第二,私营企业分支机构可以成 为单位犯罪主体,以分支机构名义实施的犯罪视 为单位犯罪,不得按自然人犯罪处理,违法所得 属于分支机构[4]。第三,民营企业单位犯罪时, 应严格区分公司财产和私营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 不能将管理者或责任人财产视为单位财产。
(四 )区分民营企业合法财产和非法财产的 界限
我国大部分民营企业存在公司财产和个人私 有财产混淆,账簿记录不全面,产权不明晰,难 以区分清楚。因此需要对合法财产和非法财产加 以区分。产权是指基于物、管理权、知识产权等 能为权利人带来可预期利益的权利,所有具有合 法来源、能为企业或个人带来可预期经济利益的 权利都应属于产权范畴。民营企业合法财产包括 收入、储蓄、房屋、生活和生产资料、股份、股 票、债券、其他财产等。而非法所得包括通过违法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获取的收益、代替品和孳 息等,如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合同诈骗所 得等。
四 、民营企业涉罪具体罪名的司法认定
( 一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合同纠纷和合 同诈骗罪
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双方因某种原因未能履行 合同约定,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而引发的权利义 务争议。合同诈骗罪则是针对在合同交易过程中 采取欺诈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虽然它们都产生于合同订立和履约过程中,但二 者本质上存在差异。第一,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 罪的法律责任不同。合同纠纷具有违约责任,但 是可以通过协商、和解来解决,不会涉及刑法问 题;而合同诈骗罪则是一种违反《刑法 》的严重 犯罪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需要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第二,二者主观目的不同。合同纠纷 的主观目的在于通过合同履行获得合法利益,而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目的则是通过欺诈手段非法占 有标的物。第三,二者客观行为也存在差异。合 同纠纷的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具有履约能力,即 便最终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也具有积极履约的诚 意和行动,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采取虚构事 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完全不具备实现承诺 的能力 ,从而非法占有对方的财产。
(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认定:民间 借贷纠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民间借贷属于民商法调控范围,是一种民事 活动。它本质上是自然人、法人、非金融机构之间 在不违反法律并双方合意的情况下,出借人将资 金借贷给借款人,并在期限届满后归还本息及利 息的行为。但有些未获许可的民间借贷不具正规 性,可能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区分民间 借贷纠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通常从主观目的 和客观结果两方面来考虑。从主观目的看,民间 借贷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因难以偿债而引起 的纠纷;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是行为犯。从客 观结果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受害公众多,数额 巨大,破坏经济环境;而民间借贷即使发生纠纷 也只存在于私主体之间 ,不会危害到经济环境。
(三 )集资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民间借贷纠 纷和集资诈骗犯罪
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法使用 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而民间借贷纠纷则源于 虚假信息导致出借方与借款方间的争议。两者均 涉及以借贷合同为基础的集资活动,且具有高额 回报的特点,但在目的、对象、诈骗方式和结果 等方面存在差异。第一,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是社会公众,其行为产生的危害极大,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产生极大威胁。相比之下,民间借贷 纠纷只涉及特定对象的民间融资,即使存在纠纷 也仅限于私人财物,对国家金融秩序威胁不大。 第二,在诈骗方法上,集资诈骗罪行为人往往利 用信息不对称骗取被害人的财物,而民间借贷纠 纷则是夸大收益或前景。集资诈骗常采用虚假宣 传或承诺高回报率的方式吸收资金,实际项目并 不存在或回报率远低于所宣称,这是诈骗行为的 显著特点。第三,在结果方面,集资诈骗罪危害较 大,由于面对社会公众,不特定性强,具有不可控 性,相比之下,民间借贷纠纷只会造成私人财物 上的损失。
(四 )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认定:贷款纠纷和贷 款诈骗罪
贷款纠纷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 否具有非法占有意图和欺骗手段。正确区分需遵 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从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 和客观上欺骗手段两点进行把握。判断时应考虑 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行为人是否在获得贷款时已 意识到丧失偿债能力,导致贷款到期无法还款, 若存在私吞贷款意图,则属于贷款诈骗罪;否则若 仅是高估履约能力,只能按贷款纠纷处理。第二, 需考虑行为人是否将贷款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 符合合同约定则即使无法偿还也只能按贷款纠纷 处理。第三,对于行为人偿还贷款的态度,需多方 面观察,若已付诸实际行动,则有还款意愿,不能 轻易认定其具有完全的诈骗故意。然而,行为人 口头承诺要还款但不作为,则可判定为贷款诈骗。
五 、结语
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边界在许多情况下并 不十分明确,尤其是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难免 涉及交错和重叠的情况。这也给刑事司法带来了 很大的挑战,需要对案件进行细致全面的分析和 调查,以便进行准确的定性。同时,对于经济纠 纷的处理,我们也需要重视民事诉讼的作用和效 果,并采取更加灵活和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只有通 过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更高水平的国家治理能力, 才能够充分发挥法律的机能和作用,从而有效应 对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虞惠静.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差异性探讨[J].哈尔 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8(1):53-55 .
[2] 周宝峰.论民事纠纷刑事化防范体系的有效构建 [J].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52 (6):48-59 .
[3] 于禄娟,伟红.民事纠纷刑事化的根源及对策 [J].人民论坛,2013(2):128-129 .
[4] 刘宪权.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的刑法适用[J].法 学杂志,2020.41(3):3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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