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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当前经济发展呈现多元化趋势,出现众多涉众型经济犯罪,这类案件的涉案范围广、人数多、资金大,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需要采取合理、有效的防控措施,维护经济的健康平稳发展。本文拟对涉众型经济犯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防控对策进行探讨。
关键词:涉众型;经济犯罪;群体性事件;防控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信息爆炸的背景下,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更高,多元的价值观对政府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涉众型问题若处理不及时不公平,容易引起人们思想观念与情绪变化,如果任由这种不满的情绪累积叠加,就会衍生出群体性事件,涉众型经济犯罪事件严重影响到公民的基础权益保障,同时对社会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需要及时地加以防控,才能够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一、概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群体性事件
公安部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定义是:“涉及众多的受害人,特别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经济犯罪活动。另外,在证券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中也有类似涉众因素存在。”
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由于其涉众面广、涉案金额大等特点,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不仅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而且会给社会和谐稳定造成极大的危害,要及时实施有效防控。
一般性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其本质主要是基于不特定的经济性犯罪案件造成的群众参与事件,大多数的情况下除了在经济犯罪当中涉及的被害群众之外,同时也包括社会舆论当中的群众。而这些群众大多数具有一致的目的,结合相关案件的诉求,围堵政党机关,以集会、闹事等多种不同的手段,严重影响到政府以及社会的基础管理秩序,这样的恶性事件统称为涉众型经济犯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对众多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进行研究发现,其中存在的受害群体受众多样且不固定。
众多案件当中通常表现出统一的作案手段,基于隐蔽的手法,常见以多样化的形式促使被害人参与其中,包括合同诈骗、非法传销以及最为常见的非法集资等。这样的经济案件涉及大额的资金,且在实际当中将会造成巨大的社会影响,以及恶劣的后果,对人民群众的基础利益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等造成严重的损失[1]。而在经济持续发展背景下,这样的案件仍在不断发生,根据2021年统计发现,全年共计发生7500起非法集资案件,涉案总金额高达3800余亿元。进一步证明了在各类经济犯罪案件当中,涉众型经济犯罪仍处于高发势态,所造成的群体性事件危害仍旧不可忽视。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背景下的群体性事件特征
(一)群体性事件频发的风险高
涉众型经济犯罪一个主要的特点就是涉案的受害人数众多、分布范围广泛、涉案金额巨大,一旦案发,必然会造成涉案群体的经济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导致受害群众情绪失控,很容易形成一定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以2018年“Q网非法集资案件”在南京市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为例。Q网参与集资者遍布全国多个省份,金额高达数百亿元,截至案发,尚有300亿元未兑付,导致投资群众情绪失控,矛盾激化,加之张某雷有意煽动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闹事,最终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涉众型经济犯罪往往披着合法经营的外衣,通过主流媒体宣传,吸引人数多,吸纳金额大,这样的风险耦合之后,导致群体性事件处于高发状态。而案发后,由于许多投资者对相关法律不了解,追赃挽损诉求实现困难,往往会造成其情绪失控,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风险概率非常高。
(二)追赃挽损难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经济牵连因素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大多数来源于经济金融等领域当中,在犯罪过程当中会相应的涉及众多经济要素,其中明确表现为演化过程当中的群体性事件诱因。众多的经济犯罪其本质上危害到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进而促使群体性事件的演进始终围绕群众的利益保障而展开,公安机关的追赃挽损以及防控工作中的金融监管等,都相应体现出经济牵连的特征[2]。
司法机关在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的解释安抚的工作量非常大,如果案件侦办不迅速,追赃工作不及时,接访解释不耐心细致,就容易使受害群众产生不满情绪,存在发生群体性事件的隐患。
追赃挽损是受害群众的群体经济利益诉求,群体性事件的演化过程往往也是围绕着这一群体诉求展开,而司法实践中,追赃挽损难是案件侦办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也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经济牵连因素。
(三)挽损诉求难以得到满足,使群体性事件呈现出较长的周期性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群体性事件的风险点往往覆盖立案到审判结案全过程,甚至案子审结后还可能发生,具有周期较长的特征。从宏观来看,主要是由于长久以来所积累的矛盾与风险等,促使外部环境与内部能量等众多情绪逐渐积累,最终基于顶点爆发所成;从微观分析,从案发到侦办的过程当中,群体性事件往往会随着案件侦办过程而持续发酵并维持较长时间。尤其是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一方面受害人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尽快追缴赃款,以挽回其经济损失;另一方面,由于赃款大多被犯罪嫌疑人挥霍、转移、侵吞、隐匿,加大了追赃挽损的难度,造成二者之间的矛盾逐渐积累、激化,最终会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加上司法机关与受害群众之间沟通不畅,会加剧矛盾激化,容易使群体行为由和平型向涉罪型转变。
当受害群体的挽损诉求得不到满足,且其与司法机关沟通渠道不畅通,司法查处工作量大流程长,加上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在网上造谣或煽动,更容易激化矛盾,使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呈现出较长周期性的特征。
三、有效防控涉众型经济犯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措施
(一)完善信息衔接,加强事前防控
在处理涉众型经济犯罪群体事件的过程当中,除了及时对后续工作做好有效的处理外,更为重要的是做好相应的防控工作,防患于未然,才能够为人民大众的基础权益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做出保障。加强事前防控工作的关键是对涉案信息的及时获取,以保障在事件发生前及时掐灭苗头,尽可能地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降低经济损失。
这就需要公安机关全面拓展信息获取渠道,构建强化的信息情报网络,设置部门侦查联络员,与下属的直辖区派出所之间形成密切的联动工作效果,走进基层,与群众进行及时的沟通,从而获取到相关信息,一旦发现任何类似涉众型经济案件的信息,需要及时地整合并递交给公安机关。以保障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对涉案人员进行控制,避免嫌疑人转移财产或逃匿,同时也能够对引发群体性事件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强化公安机关与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交流,加强信息共享,促使经济侦查部门与地方检察院以及法院等有关部门形成信息交互的联动工作状态,有效提升新采集效率,结合相应情报及时防控,全面控制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概率[3]。
(二)吸纳律师介入,畅通沟通渠道
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如果司法机关与受害群体的沟通渠道不通畅,加之受害群体对相关法律不了解,对案件进展不了解,甚至不能参加或旁听庭审,只能被动等待,其挽损诉求迟迟得不到回应,就容易情绪失控,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吸纳律师介入,使其作为受害群体的诉讼代理人,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既可以向受害群众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又可以让他们能及时了解案件进度,畅通双方的沟通渠道,对于防控群体性事件可以起到有效的辅助作用。
深圳“Z公司”非法集资案经笔者代理部分受害者向司法机关沟通后,该案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主要成员被追责,并追回部分赃款,没有触发群体性事件。
上海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重灾区,受害群众迫切希望司法机关加大追赃挽损力度,而在与司法机关多次沟通后没有下文,许多受害群众也向笔者表达了求告无门的挫折感、无力感。笔者代理后,一方面将数百名受害群众的意见、建议、线索反馈给司法机关,协助办案,另一方面安抚受害群众的激动情绪,消除误解,正面引导他们走合法维权、理性维权的途径。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在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多方阻力,笔者也曾遇到过立案困难、查阅卷宗受阻等各种情形。
为此,笔者建议,应建立健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在侦查、起诉、审理阶段的被害方诉讼代理人制度,吸纳律师积极介入,利用律师熟悉法律、善于调解、群众易接受等优势,畅通司法机关与受害群众的沟通渠道,以有效防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三)重视追赃挽损,强化追缴效率
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同时应当要注视追赃挽损工作,因为受害群体的最终目标就是尽可能地挽回经济损失,如若不能及时在案件发生后侦破处理,并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将会严重影响到群众情绪,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因此,做好赃款的全面追缴工作是防控涉众型经济犯罪群体事件的关键性措施,这一环节对于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具有直接影响作用,同时也能够有效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首先需要公安机关及时地根据群众举报或走访信息做好立案侦查工作,采取必要措施控制嫌疑人资产转移活动。需要办案人员灵活构建多种侦查手段,以全面提升资金追缴效率,除了由公安机关自行侦查之外,同时也可以通过走访群众或动员基层力量实施线索调查,集合当地所有组织动员力量全面围堵嫌疑人转移赃款的路径,提升办案效率[4]。
例如在2017年的Q网非法集资案件当中,南京市公安机关在面对大量的集资参与人报案时,为了及时帮助群众追缴赃款,警方积极开通了“Q网用户配合调查取证受理升级平台”。在该平台当中,参与人可以及时地进行登记报案,并由系统做出信息登记处理,及时地维护群众的切身权益。在这一过程当中,登记受理平台首页页面以“不信谣、不传谣、不组织”等标语警示人民群众,杜绝参与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并可在发现身边出现任何非法集资事件的第一时间进行报警处理,以群众的力量做好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控工作。保障在牵动群众利益的基础上,形成更加强大的防控合力。并且公安机关在抓获涉案嫌疑人后,需要及时地对嫌疑人家属做好动员工作,基于道德与法律双重角度全面分析退赃利弊,争取嫌疑人家属尽可能地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及时退缴赃款,提升追缴效率,有效降低群众损失程度,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四)采取综合施治,加强宣传引导
要有效防控,还需要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开展综合施治,集合市场监督、银行监管、金融委监察、司法打击有力、主流媒体严格审查等形成防控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体制机制,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做好相关案件的预防排查。对于开展综合施治工作,国家一直非常重视,出台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其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推动建设国家监测预警平台,促进地方、部门信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市场监管、金融监管、银行监管、互联网监管、电信监管、行业协会等要经常对管辖范围内的经济异常现象实施排查,建立档案系统,全面分析可能会出现的涉众型经济案件的影响因素,进而促使各相关部门做好责任落实制度,跟踪监管,及时疏导预防,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同时还要做好宣传预警,强化引导,以舆论风向标的有效作用加强舆论监管等才能够形成有效防控效果。例如在“E公司特大非法集资案”当中所展现的特大网络舆情现象,需要及时地加以控制处理,避免造成网络舆情的逐渐发酵,引发社会性的群体性事件,因此需要公安机关注重互联网以及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当中的舆论引导,基于网站以及视频报道等方式做好相应的法规宣传工作。针对以往涉及的众多非法集资案例等进行宣传分析,从而促使群众能够深入了解到非法集资的危害,并熟知犯罪分子常用到的诈骗手段,做到根源上的防控作用[5]。全面提升预警效果,除了在实际当中走访基层以及布置宣传标语等手段实施防控宣传,有关公安机关同时也可以应用到更加先进的公众平台,以短视频或图文并茂的宣传方式促使大众能够更加了解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征与常见类型,避免群众参与,才能够避免群体性事件的爆发。
四、结束语
涉众型经济犯罪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危害重大,不仅仅损害了群众的切实利益,同时对现行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并严重威胁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需要地方各级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能够积极加强协作监管,并吸引律师介入,构建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才能够有效规避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魏宇析.涉众型经济犯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防控研究[D].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0.
[2]吴鹏.涉众型经济犯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与对策研究[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9,28(3):119-124.
[3]包海勇.涉众型经济犯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网络平台防范[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8,30(3):93-100.
[4]张然.论涉众型经济犯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及其对策[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4.
[5]李泽宇.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诱发的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对策研究[D].广州:暨南大学,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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