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要:个人破产制度完善了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标准配置。个人破产制度 与债务清偿制度的不同之处在于:“ 诚实而不幸 ”的债务人在经历了破产程序后, 个人有机会得以 免除剩余债务。免责制度,一方面是帮助债务人走出债务泥潭得以重生,另一方面是保障债权人 获得公平清偿,二者之间均衡考量,能够达到合理兼顾债权人、债务人、社会三方利益的目的。大 多数发达国家或地区均在立法中确认了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我国深圳地区开始探索性尝试个人破 产免责制度,而破产文化、配套机制以及惩戒机制等阻碍因素却不可忽视。为了防范假借破产逃 匿债务的风险,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顺利实施打好基础,除了考虑上述因素以外,应当建立专 门的破产管理监督机构、采取许可免责的立法体例、明确免责考察期的监督措施和免责的限制以 及健全破产欺诈的惩戒措施,以便发挥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更好地助力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发展完善。
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渊源及背景
学界关于破产理念的起源至今众说纷纭,但 主流观点认为在古罗马时期个人破产的理念就已 经出现,《 十二铜表法 》中就系统规定了个人债 务清偿制度。更有部分学者主张破产理念可以追 溯到古巴比伦王国汉谟拉比时期的《汉谟拉比法 典》, 但不管是《汉谟拉比法典》还是《 十二铜 表法》,其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有关规定其本质 应当是一种债务清偿规则,与现代意义的破产制 度相去甚远。如后来罗马法的债务清理规则逐步 经历了从经济利益到人格利益的理念变化,开始 考虑债务人利益,但仍然坚持不免责主义。[1]公 元十四十五世纪,意大利城邦商业高度繁荣,从 事商品经营的意大利商人已经形成固定的摊位, 在出现债务危机无力偿债的时候,债权人便会来 到债务人的摊位上,以砸烂摊位的方式公告和贬 斥债务人经营失败,债务人从此退出市场。民众 也认识到破产的原因复杂多样,对债务人过于严 苛也并无益于解决债务问题,也尝试着用更为宽容的眼光和态度看待“ 诚实而不幸 ”的债务人。 立法的态度也由偏向债权人向在债权人与债务人 中间寻求平衡转变。1706 年英国颁布的《为鼓励知 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 书在一定期限内之权利法》(以下简称《安娜法 案》)正式确认了破产免责制度。至此,以个人破 产免责为核心的现代意义上的破产理念才得以确 立并在英美法系国家广泛推行。随后大陆法系的 国家也陆续确认破产免责制度,一方面是帮助债 务人走出债务泥潭,另一方面通过法律上对债务 人的权利、资格的限制来达到对债权人的心理安 慰,同时督促其他债务人谨慎经营以维护稳定的 社会经济秩序。
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时代需求与现实考量
( 一)个人破产免责的时代需求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最大功能价值,在于有 效防止恶意破产的前提下让“ 诚实而不幸 ”的债 务人有机会走出“ 债务泥潭”, 得以重生。目前我 国破产法中个人破产制度缺失,使得破产法的制度价值受到限制,甚至陷入“ 救得了企业却救不 了老板 ”的窘境。因为陷入资不抵债而进入破产 重整程序的企业可能可以恢复生机重整成功, 或者通过清算程序终结生命,债权债务也随之消 灭。然而不可回避的现实是,大多数企业资金链 断裂之后投资人都会穷尽各种手段筹集资金挽救 企业,用家庭财产作为担保或者个人提供保证向 银行借款,有的甚至不惜以个人信用去借贷高额 利息的民间资金,看似饮鸩止渴,给自身带来沉 重的债务枷锁 ,也给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
司法实践中日益激增的执行案件大多数以 “ 终本 ”的形式结束。另据数据统计,2016、2017 年全国法院约有 43% 的待执行案件属于无财产 可供执行的“ 执行不能案件 ”。其又有大部分属 于自然人被执行人的案件。[2]反复申请执行、恢 复执行,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使得债权债务关 系难以了结。个人破产制度为纾解“ 执行难 ”问 题 ,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提供了新的思路。
(二)个人破产免责的现实考量
以免责主义作为核心理念的个人破产制度已 经在世界各发达国家得到广泛确认,但囿于文化 背景、配套设施等因素,我国尚未正式出台专门 的“ 个人破产法 ”,但是关于个人破产的讨论热 度一直在持续升温,特别是自 2018 年最高人民 法院首次提出了“ 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的工 作目标以来,个人破产的讨论更是如火如荼,从 学术界到司法实践一线,全国很多城市如温州、 台州设立试点实施个人债务清理制度,作为改革 先行者的深圳更是颁布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 个人破产条例》,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积累了宝 贵的地方经验。然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要在全国 推行开来必须慎之又慎,有以下不可回避的因素 必须考量。
1.破产文化尚未形成
破产法律文化是破产法律制度的精神和灵魂。 个人破产制度能否顺利实施更多在于破产文化的 形成以及民众对于破产制度的接受程度。几千年 来“ 欠债还钱 ”“株连 ”等民间交易习惯和文化 已然根深蒂固,移风易俗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执行过程中会根据具体情况 为被执行人也就是债务人保留最低生活条件的保 障,但债权人往往难以接受,宽容债务人并保障 其基本生存的理念并不被大众接纳。[3] 2019 年 10 月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办结了全国首例个人债务 清理案件,当向社会通报案情时,“负债 214 万最终需还 3.2 万 ”的标题立即引起轩然大波。随后 2021 年 7 月深圳中院办结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 通报之前,经过充分准备且措辞上非常低调,因此 虽有非议之声,但明显小了很多。总体而言,破产 文化的形成仍然任重道远。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文 化建设的专门会议,就是意识到破产文化在司法 实践中的重要性。不仅法官应当树立和传播破产 法律理念和观点,领导干部、公务人员、企业家、 广大人民群众等都应当了解和熟知。只有这样, 我们的破产法律文化才能得以深入社会,破产法 律制度才能得以有效实施。[4]
2 .配套机制还不健全
首先,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并非单一实施有效 的制度,必须辅之以健全的配套机制才能真正 发挥其“ 治病救人、宽容良善 ”的制度价值。此 配套机制首先需要建立一套完善且高效的个人 财产登记和查询制度。我国目前个人财产信息登 记查询制度还不完善,对债务人个人财产信息的 登记、查询存在障碍。具体表现为财产信息存储 部门数量多,分布广,不能做到财产信息集中统 一,查询难,公示程度低。其次,个人征信体系还 需健全。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政出多门,虽然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查询专门的个人征信,但是非 常不全面。行业、地域分隔严重,各个单位提供 的信息难以有效整合,同时,各大消费平台例如 淘宝、京东和抖音等网络消费信息都还在征信系 统的范围之外。因此,建立健全的个人征信体系 任重道远。最后,免责考察期间的监督落实是个 人破产免责制度实施的必要前提。在域外的个人 破产免责实践中,考察期间一般会对破产人进行 信用惩戒以及权利限制。目前我国虽然已建立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但是对于失信人的惩戒效 果并非特别理想。一方面惩戒措施较为有限,另 一方面对于惩戒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也缺乏有效的 监督。
3 .虚假破产的惩戒机制尚不完善
个人破产免责的制度设计应当是为了保护 “ 诚实而不幸 ”的债务人,所以申请破产的债务 人遵循“ 诚实守信 ”格外重要,个人破产制度的 有效实施不能建立在对债务人的道德信任的基础 上。基于人性自私的理论假设,债务人存在隐瞒 财产、逃避债务的天然动机,为防范债务人利用 破产制度恶意逃债的道德风险,建立虚假破产的 惩戒机制必要且迫切。该制度绝非纵容债务人利 用法律进行破产欺诈,否则可能会成为债务人恶意逃债的工具,影响市场交易安全,危害社会诚 信体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 年修正)》 (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我国专门对虚假破产、清算时隐匿财产或会计账 簿、妨害清算等侵害债权人等行为进行了规范, 但是依旧存在不足,其犯罪主体只规定了公司以 及主要负责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了虚假诉 讼罪,应当也适用于虚假破产。但是这两个罪名 都是公诉罪名,受害人无法提起自诉,即使有犯 罪线索债权人也求告无门,这些因素叠加,导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 破产法》)实施十几年来,虚假破产罪几乎成为束 之高阁的“ 睡美人 ”条款。以“ 虚假破产 ”为关 键字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因虚假破产被追究刑 事责任的案例寥寥无几。与企业破产相比,个人 破产的虚假行为更易发生、更难监督。
三、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设计
( 一)许可免责的立法体例
针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存在三种立法体例: 许可免责主义,当然免责主义以及混合主义。许 可免责主义,是指破产人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向法 院提出免责申请,法院经过审查后决定是否免除 破产人对债务的清偿责任。当然免责主义,是指 债务人经过破产程序后,自然免除债务。混合免 责主义,即为上述两种制度的结合。相对于当然 免责主义,混合免责主义仍须经过申请,但其条 件宽松于许可免责主义。各国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了不同的立法体例。秉持着宽待债权人态度的美 国采取当然免责主义。如《美国破产法》第五(a) 条规定个人破产免责的效力是自动执行的,债务 人无需采取任何行动就能享有免责的效果。《美 国破产法》第七章规定了对破产人免责的异议程 序,但是申请异议的人员限于管理人、债权人以 及联邦托管人。反对免责的当事方须在债权人会 议预定日程首日之后的 60 日内提出。此外法院不 得依职权拒绝免责。而德国、日本则是采取许可 免责主义的代表。如《德国破产法》第二百八十七 条规定余债免除以债务人申请为前提条件,第 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破产法院在听取破产债权人和 破产管理人的意见后,以裁定形式宣告余债免除或 者驳回余债免除。澳大利亚采取了混合免责主义, 破产人将根据法律自行决定适用何种免责方式。
纵观各国不同的立法体例,可以发现大多数 国家在针对破产免责的问题上采取的是比较审慎的态度。诚然,过于宽松的立法不利于保护债权 人利益并会诱发道德风险,尤其是在我国目前整 体的个人破产配套机制并未完善的前提下,贸然 选择当然免责的立法模式不仅会与保护“ 诚实而 不幸 ”的企业家的个人破产理念相出入,还可能 会引发公众对于借助个人破产恶意逃债的忧虑, 更无助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因此建议我国在 个人破产立法中采取较为严格的许可免责模式, 应该更为妥当。在考察期满后法院依职权对破产 人是否免责进行审查,以裁判的形式确认免责或 者不予免责,一方面重视对破产人考察期间是否 遵守规则的过程监督,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免责确 认的权威性以及法院的公信力。
(二)免责的对价 —— 失权
将域外破产免责制度进行对比分析,破产免 责与失权、复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个人破产 不同于企业破产以清算并消灭自身主体资格为最 终结果,个人破产免责以失权惩戒为要件,而失 权又意味着经过考验期后债务人将获得复权。一 般来说,失权与复权范围包括经营型营业资格、 信誉型营业资格,以及消费行为限制、出入境限制 等偿债保障型限制性手段。例如《深圳经济特区 个人破产条例》对破产人进行了多方面严格的限 制,包括资格和权利的限制。这一规定扩大了上 文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限制债务人高消费范围, 该条例考虑得更为周全,且措施也更具有可行性。
基于此,应采取裁判失权主义的立法模式。在 个人宣告破产时,应宣告限制破产人的资格和权 利,同时宣告其应承担的信用惩戒,并且依托大 数据等技术手段在免责考察期内对破产人进行有 效监督,对破产人形成约束力和威慑力,也化解 了民众对破产人滥用破产逃避债务的顾虑。
(三)免责的限制
个人破产免责仅针对“ 诚实而不幸 ”的债务 人,不包括恶意逃债的债务人,因此在个人破产 免责制度中应严格排除破产欺诈的适用。除此 以外,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还应对不予免责的情形 和不可免责的债务进行明确规定。如非市场活动 产生的负债不予免除,包括人身权的侵权之债、 身份关系之债以及税收债务、违法罚款或犯罪罚 金等。
(四 )滥用免责的惩戒与防范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推行的最大疑虑在于如何 防范假借破产制度逃避债务的现象。自《企业破 产法》出台以来,“ 假破产、真逃债 ”“穷庙富方丈 ”的现象就一直存在,也给个人破产制度的推 广实施造成了观念上的障碍。诚然,身处困境的 债务人具有逃避债务的天然动机,只有编织起精 良的制度之网,才能在最细微的角落堵上被滥用 的漏洞,从而使个人破产制度真正发挥其良性的 制度价值。[5]
从 2017 年起,上至最高人民法院下至地方法 院,都相继发布了打击逃废债的文件,如最高人 民法院 2017 年 8 月发布的《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 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2021 年 11 月重庆市 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 案件中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工作指引(试 行)》, 2022 年 3 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发布 的《关于防范与打击借破产程序逃废债务的工作 意见(试行)》, 2022 年 3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2022 年 7 月河北高院发布的《关于在审理破产案件中 防范逃废债行为的意见(试行)》。各省市地高频 出台打击借破产程序逃废债行为的文件,说明破 产免责可能存在的制度漏洞已经被充分预见。然 而目前关于破产欺诈的预防和惩戒的相关规定散 见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文件中,因此应当出 台系统性的规范制度,对破产逃废债行为进行精 准识别、严格防范和严厉打击,做出统一规定,织 密防范之网,严格防止通过破产程序来规避逃避 债务。
四、完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配套机制
( 一)设立专门的破产管理机构
破产案件的办理从来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其中涉及工商登记、职工社保、不动产、税务等 各种事项,纷繁复杂,单单凭借人民法院或者管 理人的自身力量难以协调推进,因此“ 府院联动 ” 机制应运而生。不得不说,“ 府院联动 ”机制在 缺少制度安排下的破产案件推进解决中,发挥了 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其弊端也十分明显,如一 事一议,缺乏统一性和可预期性,且针对个案的 “ 府院联动 ”也抬高了破产案件办理的成本,造 成了司法和行政资源的浪费。在目前适用“ 半部 破产法 ”的情况下“ 府院联动 ”机制尚可勉力而 为,而个人破产一旦全国推行,势必造成基层法 院案件堆积,疲于应对。因此应当成立专司破产 事务行政管理职能的破产管理机构,作为破产行 政配套机制的落地载体和运作枢纽,从而理顺破 产案件办理中的行政事务和法律事务,以建立完善职责明晰、决策科学、运作高效的工作机制, 提高破产事务行政管理效能。
(二 )完善相关配套机制
完善个人破产免责的配套机制,离不开规范 登记、公示、债务人财产申报和共享等制度。如要 有效防止债务人利用个人破产制度规避债务的问 题,必须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就及时查明包括 其数次大额资产交易的时间和地点等资产情况。除 此之外还需健全个人信用体系,2021 年 3 月广东 省通过了《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这是大数据时 代通过信息化建设取得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成果, 对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地方 经验,也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顺 利实施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五 、结语
个人破产制度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纾解“ 执 行难 ”、打通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出口,其价值已 得到学界的广泛认可,并在深圳等地进行探索性 尝试。而破产免责制度意味着对债务人剩余债务 的豁免,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国家救赎,它的 价值既是对债务人人道主义的怜悯,也是对债务 人重返市场的保护。纵观他国先进经验,社会经 济繁荣发展离不开健全的个人破产制度,但由于 各国国情客观差异性较大,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 存在诸多难点亟待解决,因此应当针对诸多难点 对症下药[6],早日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以 便发挥个人破产的制度价值,更好地助力于我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
参考文献
[1] 徐国栋.罗马破产法研究[J].现代法学,2014.36 (1):9-21 .
[2] 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 工作情况的报告[R/OL].(2018-10-24)[2023-03- 31].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24 841.html .
[3] 何骧.文化语境下的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构之 路—— 以美国相关立法为研究视角[J].贵州社会 科学,2013(1):162-165 .
[4] 杜万华.正确认识破产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EB/OL].(2022-08- 13)[2023-03-31].https://m . thepaper.cn/baijiahao_19442204 .
[5] 陈夏红.个人破产制度,如何防止沦为逃债工具 [J].民主与法制,2019(29):1 .
[6] 张善斌,钱宁.个人破产热点的冷思考—— 以立法 条件的考量为中心[J].法学家,2021(6):135-148 , 195 .
关注SCI论文创作发表,寻求SCI论文修改润色、SCI论文代发表等服务支撑,请锁定SCI论文网!
文章出自SCI论文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unwensci.com/falvlunwen/686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