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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化改革的背景下,针对合同管理工作而言,需要进一步有效强 化,在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制定方面,要不断地优化和完善,以此为合同双方共同利益的维护和 保证提供必要的支撑。与此同时,也可以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地发展,为相关企业单位等 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 因为市场经济因 素比较多样,各项流程相对来说比较混乱,极有可能导致民众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的维护。因此 在这样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有效优化和完善相对应的民商法规制,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度可以呈现出良好的应用效能,在实践的过程中切实实施,进而为切实解决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 相关问题提供相对应的法律保障,为市场环境的改善和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化改革奠定基础。基 于此,本文有针对性地分析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主要内涵,相对应的民商法规制的依据以及民商 法规制在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中的有效途径等相关内容。
关键词:格式合同免责条款; 民商法规制; 主要内涵; 有效途径
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化改革的背景下,针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相关内容而言,要进一步充分明确,严格按照民商法规制的相关内容为其提供必要的依据和参考。同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方面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提出和落实相对应的有效发展途径,进而确保民商法规制在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中能够呈现出应有的作用和效能,为各项工作的推进和合同管理质量的提升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以此为双方的根本利益的维护提供必要前提。据此,有必要重点探讨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主要内涵以及相对应的有效途径等相关内容 [1] 。
一、格式合同以及免责条款的主要内涵
( 一 ) 格式合同的概述
通常情况下我们所称的格式合同有多种叫法, 其概念有着多样性,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 准合同、附从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 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或定式合同,《 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 》将其称为格式合同。在一般的概念 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 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 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 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也有学者 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 先拟订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标 准合同,主要是由国家结合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制度而制定出的,所涉及的内容包括合同的 相关条例和具体内容,同时也包括合作双方的一 方法人组织结构和国家机关等等,所涉及的制定 主体包括多个方面。格式款项主要是合同一方的 法人 [2] ,因为自身在多次需求方面提前制定出与 之相对应的款项,并且合同的相关内容需要通过 不指定的第三方人选对其进行严格细致的监督管 理,在确立合同的过程中禁止和对方的法人展开 相对应的讨论或者商议。
( 二 ) 免责条款的概述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 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 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 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 发生法律效力 [3] 。
免责条款主要是相关企业法人在针对相关 合同进行制定的过程中,有针对性地结合具体要 求附加的相关条款,通过这样的方式使法人的相 关连带责任得到相对应的免除。针对免责条款来说,可以分成狭义和广义层面的内涵。从广义层面 来看,免责条款主要指的是从根本上彻底免除法 人的相关责任,或者对于法人责任的限定条款进 行相应的去除 [4] 。从狭义层面来看,主要指的是 从根本上免除法人的责任,合作双方在合同中要 结合实际情况对于具体内容进行提前的约定,同 时在后续的合同执行过程中,使法人的责任得到 限制或者免除。在格式合同的制定过程中,免责条 款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格式条款的一种形式化的 表现,同时它也是合同内容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对应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
二、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民商法规制的主要依据 在针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进行应用的过程
中,从根本上来讲,主要是为了充分确保格式合同 条款应用更加快捷高效,同时在实践过程中也更 为方便,有更为便利的条件,使工作成本、工作精 力能够得到充分的减少。但需要注意的是,针对格 式合同来说,在具体的应用过程中也有某种程度 上的不利因素和不利影响。在提供相关材料或者 服务方面,法人在针对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制定 的过程中,因为自身在市场和经济方面处于绝对 的主导地位,在针对相关合同内容进行制定的过 程中,往往会制定出更利于自身的条款,而相关条 款内容往往不利于对方。例如,在针对免责条款和 管理条款进行制定和融入的过程中,往往对于施 工造成的风险或者安全隐患要进行相应的承担, 但是在合同的制定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公 平、不公正、不平等的分配情况。对此类问题而 言,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的一方往往会把自身所 想要得到的内容和利于自身的事项在其中进行相 应的确立,但是地位相对来说比较弱的一方,往往 只能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绝对的优势地位的一 方进行匹配或者抗衡 [5] ,只能在迫不得已的情况 下进行顺从。在这样的情况下,也就丧失了公平公 正的地位,无法进行更有效的平衡和良性竞争,由 此导致各项工作往往都无法呈现出良好的竞争秩 序。在现代法治社会背景下,需要从根本上有效通 过民商法规制的相关内容进行规范和约束,进而 充分确保格式合同的公平正义,使格式合同免责 条款的各项内容有相应的法律支撑和法律依据, 这样才能更充分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 益,更有效地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为各项工作的 有序推进提供必要的保障。三 、民商法规制在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中的有效 实施途径
( 一 ) 强制性条款规制与韧性条款规制途径
在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中,要想更有效地体现 出民商法规制的相关内容,须进一步有效明确强 制性条款规制的具体事项。该规制主要是不以人 的主观意志和法人的主观想法为着眼点,要充分 结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和具体规定,来有效应 用该条款和相应的规制。该类内容中包括两方 面:首先是民法方面,从根本上来讲,所有法律 的根本所在就是民法,民法也涉及了与民众相关 的所有的法律法规。一般性的法律法规都要充分 按照民法的具体要求来有效制定,民法是基本的 标准,在民法的基础上呈现出民事行为等一系列 相关内容,同时在社会公共秩序上都有相应的规 定,在针对免责条款进行制定的过程中,要充分贯 彻落实民法的相关要求和基本原则,进而充分确 保因为民法的有效保护和基础作用可以使免责条 款具备应有的法律效力,在法律层面真正生效 [6] 。
但是具体内容的制定过程中,在很大程度上 受到民法的相关约束和制约。要充分把握民法的 基本原则,同时也要受到民法的规范和制约,要 确保公众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维护,不危害他 人。在针对相关原则进行制定的过程中,要进一步 融入相关条例,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能 够得到充分的保障。除此之外,在针对免责条款内 容进行规定和制约的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出民法 所规定的具体范围,在民法的框架之下进一步履 行相关职责和基本要求,如果免责条款的相关内 容超出了既定的标准或者范畴,在法律层面不对 其进行相应的保护,也不具备应有的法律效力,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出现不同程度的问题或者纠 纷,法律也不会对其进行相对的保护。在这样的情 况下,有效通过民法的规定和规范,确保免责条款 在实际的推进过程中,可以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 充分的维护,不允许任何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 二 ) 条例性条款规制与概括性条款规制途径
在实践的过程中可以看到,因为法律并不能 包括所有的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因此在细则和 具体要求方面往往不够细致呈现出比较明显的条 理性和概括性的相关内容。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可 以看到,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法律从某种程度上 来说,也有一定程度的局限性,而这样的局限性对于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制来说,也形成不同程 度的障碍。从另一层面来看,法律无法充分做到面 面俱到,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不同规范的法律往 往都有不同程度的无法顾及的地方,在这样的情 况下,就需要针对法律的局限性进行切实有效的 突破和完善,充分确保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具有针 对性、实效性和指向性。因此在法律的制定和完善 方面要进一步优化和细化,要着重针对更细节方 面的条例和具体的细则进行细节化和量化,针对 各项条例进行明晰化,以此体现出条例性条款规 制和概括性条款规制的实施效能。在针对相关条 例进行细化的过程中,要进一步把握概括性条款 的相关内容,以具体内容为基准,使相关条例或者 具体要求符合根本上的民法内容和相关要求,同 时对于核心的法律法规要充分明确核心内容。在 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以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度为准绳,对于难以设计的部分可以采用概括性 的语言和相应的概括性条款规制,这样可以更有 效地体现出民商法规制的时效性和可行性。在实 践的过程中,要充分结合相应的制定形式,进一步 有效明确相应的条例性条款规制以及概括性条款 规制,这样可以更充分地体现出民商法规制的综 合效能。
针对条例性条款规制而言,主要指的是在针 对相关法律进行制定和规范的过程中有针对性 地采用明文条例的形式,对于合同中的具体内容 进行充分的明确和规范,对于合同中可以做什么 不可以做什么,都要进行充分的明确,并且上升 到法律层面,通过明文规定的形式对具体内容进 行有效确立,使其具备应有的法律效力。针对概 括性条例规制来说,在针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 定和规范的过程中,采取的是比较模糊的语言模 式,是一种概括性的规范,在针对合同进行规范 的过程中往往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抽象性和概括 性。例如针对《 民法典 》的相关内容而言,在明 确规定方面,针对法人进行合同制定的时候,要 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有序办事, 按照法律的具体内容进行法律条款的执行。同时 也要匹配与之相应的社会道德,对于社会和他人 的利益不能造成损害,这样的规定从某种程度上 来说,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概括性的规定,通过 这样的规定对于相关人员的行为或者合同条款的 各类内容,有一定程度的规范和制约作用。这只是针对所有的合同都要采取这样的规范,仅仅是 一种整体性概括性的内容,在法律应用层面,条 理性条款规制与概括性条款规制通常情况下是有 效融合、对立统一、不可分割的,并不会在实践的 过程中对两者进行分开规制,而是确保两者充分 融合、优势互补、协同推进,这样才能更有效地 体现出法律法规的完善性和可行性。在具体条例 规制的过程中,进一步体现出相应的法律效能和 执行意义,在确保两者不断完善有效优化的基础 之上,使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呈现出更加良好的效 能,在民商法规制作用之下,使双方的利益能够得 到充分的维护 [7] 。
通过上述剖析,可以充分明确,在市场经济体 制深化改革的背景下,针对合同管理工作而言,需 要进一步强化,特别是针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 具体内容,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合同免责条款 的具体内涵和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或者不 足,然后有效利用民商法规制的相关内容,对于合 同双方进行更有效的规范和完善,使格式合同免 责条款在现实的运用过程中可以呈现出应有的作 用和效能。各项工作的推进过程中,要有民商法规 制的基本保障,在实践的过程中要进一步有效强 化民营商法规制的管理力度,针对双方市场行为 进行更有效的规范和完善,确保市场行为得到相 应的规范,进而确保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和根本 利益得到充分维护,同时对我国的民商法健全完 善和不断改进提供必要的保障,为推动我国法治 化进程良性发展提供巨大助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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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文涯,吴旻昊.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民商法规制研究[J].法制博览,2015(3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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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韩从容.论格式合同的价值冲突与利益平衡机制[J].现代法学,2000(6):150-152.
[5] 邢会强.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 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视角[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19(2):112-119.
[6] 刘建勋.格式保险合同之免责条款说明生效规则的限制适用[J].人民司法,2012(7):55-58.
[7] 武建华,郝洁.对完善我国定式合同中不公平条款立法规制之思考[J].法律适用 (国家法官学院学 报),2001(5):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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