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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 企业破产法 》规定,职工债权由管理人在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并规定职 工债权的清偿顺序优先于税款债权和普通债权。实践中,在某些个案中会出现比较特殊的情形, 对于是否认定为职工债权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旨在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案例及实践做 法, 尝试为管理人实践工作提供一些解决思路。
职工债权 ,是指劳动者个人享有的基于劳动 关系产生的 ,用以维持其社会生活的债权 ,以工 资为基本形态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 ,还包括医 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费用及经济补偿金等,基于职工债权保障职工生 存权的特殊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以 下简称《企业破产法 》)给予了职工债权一定的 优先清偿保护。
《企业破产法 》规定 ,职工债权不必申报 ,由 管理人调查,实践中,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企业时 , 往往无法联系到破产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员 ,即使 能联系到相关负责人 ,因破产企业停止经营 ,人 员遣散等各种原因,其也并不一定能提供职工清 册 ,即使能提供职工清册,也不一定完整、准确 , 这就需要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全面收集相关职工 债权材料,经综合调查后予以确定。实践中,管理 人调查职工债权 ,主要通过审查债务人提供的职 工清册 、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仲裁裁决书 、公积 金管理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 、执行部门提供的执 行文书 ,及员工自行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 ,如有 第三方垫付职工工资的 ,也包括垫付第三方提供 的书面材料等,对破产企业的职工债权进行调查。
本文从法律规定 、相关案例及实践操作经验 等方面 ,予以说明职工债权的确认依据和确定方 法 ,及特殊情形下的职工债权认定标准。
一、职工债权的确认依据及确定方法
( 一 )确认依据
《 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内容;①《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四条② 规定 内容。
(二 )确定流程
1.基础材料的收集
(1)要求破产企业相关负责人提交员工清册、 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发放工资银行流水、工伤 认定书(如有 )、伤残鉴定报告(如有 )、职工债 权明细表等材料及相关凭证。
(2)向破产企业经营注册地社会保障局、人力 资源局发送通知,通知相关部门破产企业进入破产 程序,请其提供破产企业职工债权的相关材料 , 如拖欠社会保险费明细表 、劳动仲裁裁决书等。
(3)向破产企业经营注册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送通知 ,通知其破产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 ,如 破产企业有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请其提供有 关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材料。
(4)向破产企业执行案件管辖法院执行局发 送通知,请其提供有关职工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材 料,如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裁定书、分配方案等。
(5)通过裁判文书网、执行案件信息网等对外 公开网站 ,查询劳动争议案件及执行情况。
2.审查、统计职工债权
通过对收集到的职工债权相关材料,进行审 查、核算,统计出破产企业的职工债权,并列出清 单 ,职工债权清单所列项应包括职工的名称 、身 份证号码、职务、入职时间、劳动关系终止时间 、 月平均工资、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工伤补助 、 其他劳动补贴 、社会保险欠费 、合计债权等。
对于破产企业拖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工资 ,在破产企业存在《企业破产法 》第二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拖欠的工资,应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 资计算的部分 ,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对 于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 ,应当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规定,并结合破产企 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及公司章程进行认定。
3.公示职工债权
调查并列出职工债权清单后 ,编制《职工债 权表 》,将《职工债权表 》在破产企业的经营注 册地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公示 。 公示文书应写明公示的职工债权的数额 、公示的 期限 、对公示的职工债权有异议的提出方式及处 理途径等 。同时 ,将《职工债权表 》提交债权人 会议供全体债权人查阅 。如有职工微信群的 ,可 将《职工债权表 》发送至职工微信群 ,告知各员 工核查自己的债权 ,或请职工代表将《职工债权 表 》转达给各职工核查 ,以便及时确定职工债权。
二、特殊情形下职工债权的认定原则
( 一 )第三方支付款项的债权性质认定
实践中,存在破产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后,为解 决员工生活困难 ,减少社会风险 ,第三方(如出 租方 、股东等 )垫付破产企业员工工资 ,或破产 企业对外筹款维持经营的情况。对于该第三方垫 付资金或破产企业对外筹款而产生的债权,应根 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其债权性质。
1.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 》 第五条①规定,对于政府或第三方垫付的破产企业 的员工工资 ,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按照职工债权的 受偿顺序获得清偿。
2.确定规则
(1)以垫付工资形式支付职工工资。实践中 , 某些地方政府为解决债务人弃企逃债 ,缓解拖欠 职工薪资的社会风险,会从维稳的角度出发 ,鼓 励出租方 、股东等第三方垫付破产企业拖欠的全 部或部分职工工资。
对于该部分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工资 ,通常都 会有当地政府和劳动部门的参与,破产企业与相 关政府部门 、垫付方确认拖欠的职工工资后 ,通 过当地政府或第三方直接向员工账户汇入拖欠工 资款项的方式 ,垫付全部或部分职工工资。该种 形式的垫付 ,第三方在垫付职工工资前,会通过 债权转让的形式 ,与各职工约定 ,在第三方垫付 职工工资后 ,职工将其享有的相应部分的职工债 权转让给第三方。
对于该类直接垫付职工工资的款项 ,管理人通过垫付方提供的职工工资发放表 、职工债权转 让协议 、当地劳动部门说明等书面材料 ,可以认 定该类垫付款为职工债权 ,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 工债权的清偿顺序获得清偿。
职工安置问题,在破产程序中尤为重要 ,只有 处理好了职工债权问题 ,才能更好地安置职工 , 才能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实践中 ,破产企业在 进入破产程序前 ,大都已经拖欠大量的职工工 资 ,这时第三方垫付职工工资就显得尤为重要 , 如有第三方先行垫付职工工资,无论是对破产企 业来说,还是对法院、管理人来说,都是极为有利 的 ,能够最大限度保障职工权利 ,避免因职工安 置问题对破产程序造成影响,使破产程序得以依 法持续推进。
(2)以筹集资金形式支付职工工资。实践中 , 也有破产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 ,因维持生产经 营的需要 ,通过对外筹借资金的方式 ,筹集资金 用于维持企业生产经营 ,维持生产经营的资金实 际上有部分用于发放职工工资。
对于该类第三方借款的债权性质 ,应回归至 其借款的债权性质来予以认定 ,如借款人和破产 企业的借款合意,为破产企业借款用于维持生产经 营,企业借得款项后,部分用于维持生产经营,也 有部分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对于该类借款,应回归 至其当初借款合意认定为普通债权 ,如有提供担 保物 ,则列为担保债权 。如借款人和破产企业的 借款合意 ,为借得款项将用于发放员工工资 ,即 明确借款的用途为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则该借款 也应回归至其当初借款合意,认定为职工债权。
(二 )劳务派遣用工工资的债权性质认定
实践中 ,为降低用工成本 ,越来越多的企业 会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使用劳务派遣公司的员 工 ,在用工单位进入破产程序后 ,破产企业在拖 欠其职工工资的同时 ,也会拖欠劳务派遣单位输 入的用工工资,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输入的用工工 资 ,也会出现第三方垫付后主张或劳务派遣公司 主张的情形。对于该类债权 ,应根据具体情况而 确定其债权性质。
1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② 规定内容;《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③ 规定 ,第三方垫付的上述费 用 、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劳务合同 、劳务 派遣合同中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参照职工 债权处理。
2.相关案例
(1)案例 1:(2020)粤 1971 民初 8669 号民 事裁定书①认为,用人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的员工 与用人单位系劳动关系 ,与用工单位系劳务派遣 关系。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而提出将其债权确 认为优先债权 ,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不 予支持。
(2)案例 2:(2022)粤 01 民终 12393 号民事 判决书②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用人单位向 用工单位主张权利的基础是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务 派遣合同,且用人单位也有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 故用人单位主张所支付的工资属于用工单位的职 工债权依据不足。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债 权债务关系应按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确 定 ,即使用工单位依约需向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派 遣服务费 ,其性质也并非职工债权。
(3)案例 3:(2020)苏 05 民终 335 号民事判 决书③ 认为 ,破产程序中要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 系 ,推动完善职工欠薪保障机制 ,依法保护职工 生存权 。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 ,原则上按照 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本案中 ,垫付方 并非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 合同相对方 ,在处置用工单位职工群体性信访事 件过程中,在当地镇政府协调下,垫付方出借涉案 款项给用工单位并直接进入专门账户 、专门用于 支付 261 名被派遣人员的工资 、经济补偿金和补 缴的社保费用 ,属于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
3.认定标准
(1)劳务派遣公司申报债权的债权性质。随着 劳务派遣用工的增加 ,破产案件中 ,劳务派遣公 司申报债权也不断增加,部分劳务派遣公司在申 报债权时 ,以其申报的债权为派遣员工的工资为 由 ,要求管理人确认其债权为职工债权。
目前实践操作中,劳务派遣公司申报的债权 , 虽然也包括派遣员工的工资,但劳务派遣公司作为 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破产企业 )建立的是劳务 派遣关系,劳务派遣公司申报的债权,为其基于劳 务派遣协议而产生的债权 ,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 关系为与派遣公司建立 ,而非与用工单位建立 , 因此 ,劳务派遣公司基于劳务派遣协议而申报的 债权,性质上应认定为普通债权,而非职工债权。
从切实、有效地保障职工的生存权出发,从发 展的眼光看 ,随着法律不断完善 ,破产审理实践 的不断优化,对于劳务派遣公司申报的债权建议 可以再进行细分,对于劳务派遣员工工资部分 , 应认定为职工债权为宜 ,而劳务派遣公司的服务 费用部分 ,则认定为普通债权 ,这在一定程度上 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 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相匹配。
(2)第三方垫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后申报债 权的债权性质 。实践中 ,在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 序前 ,普遍出现企业停工后 ,因拖欠员工工资 , 员工前往政府相关部门寻求解决途径的现象 。出 现该问题 ,政府部门为维护社会稳定 ,往往会协 调 、鼓励第三方垫资先行支付破产企业拖欠的员 工工资 ,垫付的员工工资中也有包含劳务派遣员 工的工资,对于第三方先行垫付的劳务派遣员工 的工资 ,是应该列为职工债权 ,还是普通债权 , 实践中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 ,出资垫付劳务派遣 员工工资的第三方,并非劳务派遣协议的合同相 对方 ,其出资垫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 ,是基于政 府相关部门协调 、鼓励,从维护社会稳定角度出 发 ,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责任 ,且其也并未从垫付 行为中获利。
上述垫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的第三方,并没 有清偿该部分员工工资的法定义务,其垫付该部 分员工工资 ,一般都是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引 下,为维护社会稳定,代为垫付员工工资 。因此 , 应从尽可能保障垫付第三方利益 ,有效保障可持 续性的角度出发 ,确认第三方垫付的劳务派遣员 工工资为职工债权。
为推动完善拖欠职工薪资保障机制 ,在认定 垫付第三方申报的债权时,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
三 、结语
我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职工债权的清偿顺 序仅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 ,优先于税款债 权和普通债权 ,立法的本意旨在企业破产程序中 对职工正当权益的妥善保护。
职工债权的认定,在破产案件中关系到破产 程序的顺利推进 ,也关系到民生 。现行的破产 法 ,对于职工债权的认定仅作了基本的规定 ,但 在实践审理中 ,职工债权还存在各种各样的特殊 形式 ,如果只会照搬法条就无法处理好法律未尽 之事 ,所以在调查职工债权时 ,还应当从实际出 发 ,结合立法原则 、法律精神深入思考 ,才能找 到符合立法本意的解决方案。
上述对于特殊情形的职工债权的认定思路 , 仅为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参照的情况下,从债权 的本质出发,遵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 会和谐稳定的立法精神 ,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解 决办法,难免存在一些不太恰当之处。后续仍然亟 需立法制定更加详细 、完善的相关法律规定 ,以 弥补在实践操作中无法可依的立法不足,使管理 人在处理有关问题时能够有法可依。
特别提示:本文所述观点,从研究 、发展的角 度阐述笔者的思路 、建议和观点 ,并不作为现今 破产案件审理实践的解决方案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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