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论文 - 至繁归于至简,Sci论文网。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论文 > 正文

意定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论文

发布时间:2023-11-28 13:41:50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要:《 民法典 》创设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开启了我国监护制度新篇章。相比发达国家,我 国意定监护制度实施时间较短,法律规定尚有不足之处,实践操作也有待完善。本文以意定监护 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意定监护立法和实践的考察,找出存在的问题,参考国外经验,立足实 际, 对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提出可行性的建议, 以更好地指导实践。

  现阶段,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在逐渐加深,为 应对老龄人的现实需求,维护老龄人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确立了老年人意定监护制 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 典》)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拓展了这一制度 的主体适用范围,创设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 但法律对意定监护只作了原则性和概括性规定, 并无详尽的规定。因此,进一步完善成年人意定 监护制度,对发挥意定监护制度的价值,更好地 指导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涵义及功能价值

  ( 一)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涵义

  意定监护制度起源于 1954 年美国的“ 持续 性代理权制度 ”,后在德国、 日本、英国等国家 盛行,德国创设照管制度,日本创设任意监护制 度,虽然称谓不同,但该制度意在保护被监护人 的意思自治权 ,实现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
\

  对意定监护制度概念及内涵的探讨,我国学 者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意定监护是一种预防 性监护制度,是为将来行为能力欠缺所做的准备。 有的认为意定监护本质是代理权限的监护。[1]有 的认为意定监护制度是尊重自主决定权的结果, 意定监护就是按照自己真实意思设立监护人的制 度。综合学者对意定监护的认知,结合《 民法典 》 对意定监护的规定,我国成年意定监护主要是指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通过慎重思考,根据 自己的意愿,预先选定自己的监护人,自己决定协 议内容,并与选定的监护人缔结书面监护协议,在 自己将来行为能力不足或完全缺失时,由选定的 监护人代替或协助自己管理财产和人身照顾等事 宜,并接受公权力监督的一种监护制度 。意定监 护的内涵可从两方面来理解:

  1.意定监护制度的核心是对被监护人意思自 治的尊重,贯彻了“ 尊重自主决定权 ”的现代监 护理念

  意定监护中双方虽然签订有监护协议,但意 定监护的本质并非一种协议,意定监护中,监护 协议是以被监护人的意思自由为主导,被监护人 选择监护人时可以与监护候选人协商,但监护事 务的内容、监护方式等,都由被监护人决定,不 是由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协商确定,它体现的是一 种单方授权行为,不是双方协商的产物。意定监 护实质上是被监护人对自己生活和财产的预先安 排,只涉及自身权益,与他人无关,被监护人对个 人事务享有绝对的权利,[2]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是意定监护最本质的特征。

  2.意定监护制度以维护被监护人生活正常化 为目的,蕴含着正义的价值追求,体现了民法的 人文关怀价值理念

  设立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目的是被监护人将 来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能够按照自己意 愿参与社会生活,保障自身正常生活。意定监护 仅是被监护人将参与社会生活和保障自身正常生 活的承担主体交给了监护人,由监护人按照监护 协议的授权,保障被监护人在丧失或部分丧失行 为能力的情形下,能有尊严地继续正常生活。对 人的保护是民法的价值基础,《 民法典》设立意 定监护,是以正义理论为基点,用法律规范监护 事项的产生、监护职责履行原则、监护人资格的 撤销、监护的变更和消灭,充分体现了对社会弱 势群体的关爱,从宏观方面突显了对人自由的保 护,对人尊严的尊重。

  (二 )意定监护制度的功能价值

  1.弥补了法定监护的不足,形成与法定监护 互补的成人监护体系

  2012 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 设立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适用主体仅限于老年 人,实质不是完成意义上的意定监护,《 民法典 》 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后,通过第三十三条到 第三十六条确立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构成了法 定监护和意定监护互补的成年监护制度。法定监 护奉行对被监护人的人身保护,兼顾交易安全的 理念,它是被监护人能力欠缺事实发生之后,以 强制性的立法形式提供的监护,被监护人处于被 动,是事后的救济、公力性救济。而意定监护奉行 尊重自主决定权的理念,更加重视对被监护人意 愿的尊重,被监护人是主动的,是在有意定能力 的情况下,对自己人身与财产事务所做的事前安 排,未来能力缺失时,按预先安排由监护人协助 或保障,是事前救济、自力性救济。因此,意定监 护可以弥补法定监护的不足,两者优势互补、相 互融合,形成比较完备的监护体系,以应对社会 发展需求。

  2.为监护方式向社会化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传统家庭结构逐 渐解体,家庭规模变小,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 如离婚率增高,不婚家庭、丁克家庭的出现等。 同时,随着现代人们思想观念的变迁,现独生子 女组成的家庭越来越多,最初的独生子女家庭已 面临着养老问题,法定监护已无法满足社会发展 的现实需求,将来不少老人不得不借助社会机构 来养老。意定监护制度扩展了监护人的范围, 除近亲属外,被监护人还可以与第三人或社会机 构签订监护协议,未来被监护人在衰老能力不足 或身智出现障碍等情形时,由监护人协助或代为 管理事务、照顾生活,履行监护责任。意定监护 制度充分调动了社会力量担负监护职责,符合现 实社会对监护的需求,推动了监护方式向社会化 拓展的制度保障,为开辟新型的养老方式指引了 方向。

  3 .吸收了新型监护理念,是加强人权保障的 进一步举措

  随着国际社会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老年人 和残障者的基本人权和尊严受到广泛关注,“ 尊重 自主决定 ”“活用残存能力 ”等观念已成为人权 保障的共识。《 民法典》中的意定监护制度突破法 定监护的局限,遵循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的原则,贯彻“ 维持生活正常化 ”的理念,由被 监护人自愿选择监护人,监护人按照监护协议帮 助被监护人正常参加社会活动,协助被监护人从 事民事行为,接受人身照顾,让被监护人按照自 己预期的生活发展方式度过余生,意定监护制度 体现了现代监护理念,是加强人权保障的进一步 举措。

  二 、意定监护制度存在的不足

  ( 一 )意定监护制度主体适用范围有待拓展

  《 民法典》规定的意定监护,适用主体是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这有利于保障监 护协议的有效性,规避纠纷的发生,但因适用范 围小而影响了意定监护的利用率,它将更有意定 监护需要的社会主体排除在外。在现实生活中, 成年人随着年龄增长行为能力减弱,或因病导致 丧失部分自理能力的现象十分普遍,这部分人虽 行为能力受限,但具有意思表达能力,他们对意 定监护的需求也更强烈。客观生活中也存在父母 承担残疾、智障子女法定监护人的情形,但随着 父母年龄的增长,不仅失去了履行监护职责的能 力,而且其本人也需要监护人,此时父母为子女 或其本人选择意定监护人也显得十分必要。设立 意定监护制度的目的,就是通过法律方式由被监 护人预先选定监护方式,赋予监护人权利,保障 未来被监护人不能单独行使权利时,按照本人预 期的发展路径和方式生活。意定监护不考虑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主体的智力和精神状况,忽视其余 存意思能力,将限制民事行为主体不加区分地都 排除在外,既不科学,又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 体的需要。
\

  (二 )意定监护协议形式要件欠缺

  《 民法典》规定,意定监护协议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再无特殊要件要求。书面形式虽有当事人 的签名、捺印,但监护协议的真实性无法确定。 监护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因协 议签订是否被监护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是否 真实合法与监护人常发生纠纷,在这种状况下被 监护人已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举证证明被 监护人在缔结协议时是否有缔约能力、意思表示 是否真实存在一定难度,为避免上述类似纠纷的 产生,有必要在法律层面设置监护协议成立有效 的严格要件,不宜作简单规定,而将主动权完全 交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约定。

  (三 )意定监护协议生效节点模糊

  从《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来看,意定监 护协议的生效是以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状态为判 断标准,并没有规定监护协议生效的时间节点, 究竟是以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就立 即生效,还是经人民法院宣告程序后生效,或经公 证、登记公示等特殊程序后生效,法律无统一规 定。监护协议生效,意味着被监护人需要监护,监 护人应尽快履行监护职责,监护协议生效节点不 明确,使得监护事务处于悬而未决状态,不利于 被监护人权益保障,甚至会使被监护人处于生活 困境。

  (四 )意定监护制度的监督机制不完善

  监督机制是制度实施的基本保障,《民法典 》 虽确立了意定监护制度,但缺乏相应的监督制 度。当前,意定监护的监督主要依据《民法典》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虽规定监护人存在侵犯被监 护人合法权益,不履行监护责任等法定情形时, 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采取临时监护措施或依法 另行指定监护人,但这是事后惩罚措施,本质是 事后监督,对被监护人起不到提前预防作用。现 实生活中,监护人利用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受 限,消极滥用监护权,损害被监护人财产权益, 甚至虐待被监护人的事常有发生,若造成一些永 久性伤害,靠事后惩戒措施无法弥补。由此,为确 保意定监护制度更好地运行,应建立意定监护事 先和事中监督制度 ,弥补事后监督的不足。

  三、完善意定监护制度的建议

  ( 一)扩展被监护人适用范围

  《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意定被监护人范围 是以“ 行为能力 ”标准界定的,这样将一部分有 意定监护需要的主体排除在外,如身体障碍者、 轻度阿尔茨海默症患者等,这与意定监护制度设 置的初衷不符,应将“ 意思能力 ”标准纳入确定 意定被监护人的评价体系,适当扩展意定被监护 人的范围,即将行为能力有缺陷但有余存意思能 力的主体纳入意定被监护人范围,具体来说:一 是身体残疾,精神无障碍者,他们虽然处理事务 能力有欠缺,但意思表达自由,也需要协助和保 护;二是部分丧失行为能力但存在基本意思能力 的主体。可通过健康状况、日常行为、医学标准等 综合考察,客观确定他们的残存意思表达能力, 准确判断其智力和精神状况的匹配,根据认知状 况决定是否能成为相应意定被监护人,保障其自 主决定权;三是在父母承担限制行为能力或无民 事行为能力子女监护人的情形下,允许父母在 年纪增长、身体机能减退、意识能力降低等情形 下 ,为子女决定意定监护人。

  ( 二 )将公证作为意定监护协议成立的形式 要件

  公证机关参与意定监护制度,能有效保障意 定监护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3]公证机关 通过审查被监护人对选择意定监护是否有认知能 力、选择是否真实意思的表示,通过审查协议内 容及监护人的资格,确认监护协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起到公证预防纠纷发生和提供可靠证据解 决纠纷的作用。当前,我国已探索出意定监护与 公证相衔接的模式,有效规避了意定监护协议纠 纷的发生,但公证并非意定监护的强制性要件。 司法部发布的公证指导性案例也说明,公证参与 意定监护的可行性。因此,将公证作为意定监护协议成立的形式要件,办理意定监护公证,发挥 公证预防纠纷和证据效力的作用,保障意定监护 有效实施。

  (三 )明确意定监护协议生效节点

  《 民法典》对意定协议的生效规定简单泛化, 采取的是将来型立法形式,即被监护人丧失或部 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监护人开始履行监护 职责。但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的丧失实践惯例需要 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宣告确认,诉讼时间长,在 这段等待时间内,对于被监护人的权利由谁保护、 监护人是否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等问题不明确,极 有可能造成被监护人无人监护的状况,明确监护 协议生效十分重要。监护协议生效可在采取将来 型立法的基础上,兼顾意定监护主体明确约定监 护开始时间的形式,为被监护人提供预先保障。 约定的时间到来需要监护,由监护人履行监护职 责,若约定时间已到,被监护人不需要监护,因 被监护人仍有缔约能力,双方可续签协议,延长 开始时间。若约定时间到来之前发生被监护人需 要监护的情况,按《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 监护协议立即生效 ,监护人开始履行监护职责。

  (四 )完善意定监护监督制度

  纵观《 民法典 》的规定,对意定监护只有事 后监督的规定,缺乏事先和事中监督,为了减少 对被监护人的权利侵害,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意定 监护监督制度。参考国外立法,综合我国实际,可 采取公权监督和私权监督相结合模式,因为公权 力监督虽然可以最大限度监督监护人行为,但公 权力的过度介入与意定监护的尊重自主决定权的 理念相悖,也与意定监护遵循最少干预原则相抵 触。因此,采取公权和私权监督相结合模式,既可 以避免公权过度干涉,又可以抵制监护人的权利 滥用。赋予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老年组织等管理社会事务组织以监护职能,参与 意定监护事先和事中监督,使事先、事中监督与 人民法院利用审判权的事后监督相得益彰,优势 互补,协同发力。同时,意定监护主体也可通过 协议约定自然人或组织为监督人,运用私权利监 督。只有合理利用社会资源,采用公权力和私权 利监督相结合,才能够增强意定监护的实践可操 作性,保障意定监护制度顺畅运行。

  参考文献

  [1] 费安领.我国民法典中的成年人自主监护:理念与 规则[J].中国法学,2019(4):106-127 .
  [2] 王竹青.意定监护的内涵和价值[N].光明日报, 2016-11-20(6).
  [3] 陈珊.公证参与老年意定监护的功能耦合与制度接 驳[J].贵州社会科学,2020(4):80-87 .
 
关注SCI论文创作发表,寻求SCI论文修改润色、SCI论文代发表等服务支撑,请锁定SCI论文网!

文章出自SCI论文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unwensci.com/falvlunwen/68057.html
本文标签: 意定监护 ,制度完善

发表评论

Sci论文网 - Sci论文发表 - Sci论文修改润色 - Sci论文期刊 - Sci论文代发
Copyright © Sci论文网 版权所有 | SCI论文网手机版 | 鄂ICP备2022005580号-2 | 网站地图xml | 百度地图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