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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机制的不足及完善论文

发布时间:2023-11-24 13:48:50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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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见义勇为是人类社会的高尚义举,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现实生活中“ 英雄流血 又流泪 ”的尴尬局面却时有发生。由于全国各地没有统一的见义勇为认定标准,各地对见义勇为 人员的权益保障不尽相同,单靠各地方法规不能确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致使许多后续问题不能妥善解决,依法保障见义勇为者,无疑将对社会的稳定和推进文明进程具 有重要意义。本文从见义勇为的法律属性等基本理论出发,阐述我国当前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 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对如何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提出几点建议,希望能对见义 勇为保障机制的研究有所帮助。

  关键词:见义勇为,权益,保障

  时至今日,见义勇为的壮举层出不穷,频频见于众多媒体,见义勇为者用自己的精神和生命铸 就了一首首壮丽的诗篇,理应受到表彰和奖励。 但是,一些见义勇为者却处于尴尬甚至悲情的处 境。例如,见义勇为英雄韦某在见义勇为后身负 重伤,需要花费巨额医疗费,韦某不堪重负。由于 无钱治病,于 2005 年 8 月 4 日从医院大楼跳下, 结束了年轻的生命。这类事件让我们深思,如何 才能保障这些英雄们的权益,本文以此为出发点 进行探讨,希望尽快完善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 障机制。

  一、见义勇为的法律属性

  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 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 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 一种行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涉及诸多法律关 系,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不管是在理论界还 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不同说法和见解。

  ( 一)无因管理说

  无因管理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 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 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也是民法中债的发生 依据之一。通过这个定义与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 进行对比,可以看出它们有许多相似之处,都没 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都具有利他性以及为他人 谋利的意思表示。因此许多国家都把见义勇为纳入无因管理体系加以规范和保护,这种说法也得 到了我国司法界大多数学者的认可。

  (二)合同关系说

  有学者认为,见义勇为实际上是行为人与被 救助者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法律要约,其实质是一 种合同关系。合同者,意合见同,以双方有明确约 定、惯例上的约定或默示上的约定为要旨。见义 勇为,盖因处理突发事件,之前是没有约定的。这 种说法并不具有说服力,有两方面不足:第一,此 学说以行为人必须救助受益人为前提,但是我国 并没有规定每个公民有救助他人的义务。在《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七条中也明确了见义勇为行为中的救 助者在危急情况下本身对救助人没有任何救助义 务,这是判定见义勇为的主要条件。第二,见义勇 为源于道德领域,体现的是良好的个人品德和社 会的高度责任感,不是为某个人服务的,更不是 来订立合同的[1]。

  (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说

  正当防卫的条件规定有:必须有不法侵害行 为发生;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防卫行为必 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必须为了使国家、公 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 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过大损害。而见义勇为者在与穷凶极恶歹徒 的搏斗中,很容易出现行为人是见义勇为还是正当防卫的争论,两者虽然存在着交叉,但还是有 很大区别。

  (四 )防止侵害说

  防止侵害行为是指为防止、制止国家、集体 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采取的旨 在制止、排除不法侵害或危险的行为。从体质上 说,防止侵害也是无因管理行为的一种,但是见 义勇为的行为范围要超过防止侵害,防止侵害是 不能完全概括见义勇为的特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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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存在的不足

  (一)关于见义勇为人员的抚恤待遇规定不统一

  相关部门的规章、行政法规关于见义勇为者 伤残、牺牲抚恤规定不一致,存在冲突现象,并且 出现同样的见义勇为行为,抚恤待遇相差极大现 象。如 2015 年 2 月 11 日,S 县某河公园发生一起 学生意外溺水身亡事件。14 岁的顾某为救落水同学 不幸溺水身亡。当地向顾某家人发放 13 万元的见 义勇为抚恤金。另 2015 年 6 月 5 日,S 县某河公 园再次发生学生溺水身亡事件,15 岁的刘某为了 救落水同学溺水身亡。当地给刘其家人发放 66 万 余元的见义勇为抚恤金。由于 66 万元和 13 万元 抚恤金的悬殊差距 ,让当地群众众说纷纭。

  我国原劳动部 1996 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 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 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工 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民政部 2002 年发布的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为救护国家财 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以及为维护社会秩 序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而致残的人员,享受 的伤残抚恤待遇,参照因战、因公伤残军人抚恤 办法。

  各地方对见义勇为及其家属的抚恤规定也有 很大差别,归纳起来有三种规定:因公抚恤、因 战抚恤、因工抚恤,各地在实践中采用标准不一 致。没有统一标准,就会出现同样的见义勇为行 为,得不到同等待遇的情况,容易挫伤见义勇为 者的积极性。

  (二 )当前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当前,同样的见义勇为行为在不同的省份可 能会得到不一样的认定结果。这是因为某些地方 要求见义勇为具有很高的人身危险性,某些地方 要求很高的道德标准,全国没有统一的认定标 准。而认定标准的不统一就造成了对见义勇为者 保护的不平等。

  (三)见义勇为经费筹集和管理机制不灵

  目前我国见义勇为经费在筹集和管理方面出现 很多问题,常出现经费不足情况。主要原因有:第一,我国没有统一的见义勇为的法律或政策, 对见义勇为行政确认制度、行政指导制度、行政 补偿制度的缺失,造成见义勇为经费的筹集困难 重重;第二,对捐赠人员激励不足,没有形成激励 捐赠行为的有效制度;第三,对见义勇为基金宣传 力度不够。现状是很多人都不知道有见义勇为基 金,对其知之甚少,甚至不知道见义勇为会获得 奖励或补偿。

  (四 )国家补偿义务的缺失

  在我国,国家补偿一般以直接现实的损失为 限,而且在许多情况下,法律规定的补偿额往往 小于直接损失额。《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 定:“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 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 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 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 补偿。”[2]在各种见义勇为行动中,国家往往也 是间接受益人,应该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害承担一 部分补偿责任,而在法律规范中往往强调向直接 受益人请求补偿,弱化国家作为受益人的主体地 位;或者即使有所补偿,也远远小于见义勇为者的 损失,不足以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后续工作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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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我国见义勇为人员保障机制的完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法规、条 例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保障存在不足之处。鼓 励见义勇为、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弘 扬社会正气,就要加大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力 度,完善见义勇为人员保障机制。

  ( 一)制定全国统一的“ 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 障法 ”

  我国的地方性法规都相应制定了见义勇为的 相关法律或条例,但是由于各地立法的不统一, 没有对见义勇为作出一个明确统一的界定。现阶 段,各省、市陆续出台《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 障条例》,但立法层次较低,许多内容差异较大, 并且见义勇为的概念、认定标准缺乏统一性,出 台一部全国统一性的相关法律势在必行,建议 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3]:

  第一,明确见义勇为的本质特征,从内涵和外 延两方面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界定,在全国范围 内统一见义勇为的法律概念、补偿标准、保障措 施,全国统一标准,避免出现见义勇为人员权益 保障不平等的现象。

  第二,针对责任部门不统一,各职能部门易相 互推诿的问题,应明确各管理部门职责、权限,做 到权责统一。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各部门相关 人员的法律责任做出全面详细规定,杜绝失职、渎职、权力滥用等现象。

  第三,对涉及见义勇为人员权利、义务的条款, 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详细解释,坚决摒弃“应当”“适 量”等模糊性词汇,确保条款的可执行性、可操作 性,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具有公信力。

  (二)健全见义勇为后续保障机制

  在见义勇为事件刚刚发生的时候,见义勇为 人员受到政府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能够获得 各种荣誉和救助,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见 义勇为人员生活十分困顿,慢慢被人们所遗忘。 对此情况 ,应该健全见义勇为的后续保障机制。

  第一,严惩犯罪分子对见义勇为者及其家人 的报复行为。见义勇为者面对的大多都是丧心病 狂的违法犯罪分子,其本人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 面临诸多威胁。部分打击报复、恐吓、威胁事件 的发生,造成许多人想见义勇为而不敢的恶劣影 响,不利于弘扬社会正能量。公安机关和全社会 应严厉打击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打击报复 行为 ,大力保障他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对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家属建档立卡。 对见义勇为人员尤其是因伤致残、死亡的见义勇 为者及其家属建立资料档案,并对其具体生活状 况进行分类,准确掌握见义勇为者第一手资料,定 期对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进行回访,掌握见义勇为者 的生活状况 ,对生活困难的及时给予有效帮扶。

  (三)健全国家补偿机制

  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弱化了国家作为受益 人的地位,导致国家补偿义务的缺失,不利于见 义勇为者权益的保障。因此,为了弘扬见义勇为 行为 ,有必要完善国家补偿机制。

  第一,启动国家补偿程序。在没有新闻报道 的情况下,见义勇为行为很难被公众知晓,因此 首先由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家属主动向有关部门提 出申请国家补偿请求,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相 关部门在经过仔细审核后,确定其是否适用国家 补偿 ,及时给予书面通知。

  第二,规范国家补偿方式。国家补偿应该包 括两方面的补偿:医疗救助、抚恤等财产性补偿 和政策性补偿。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医疗 单位应积极救治,不得推诿扯皮,或未缴费不予 治疗,贻误治疗时机。关于医疗费用的承担,有工 作单位的,按工伤的相关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 的由医疗单位先行垫付,后由政府财政部门据实 拨款。对于享有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公民给予其 本人或家属优先入学、入伍、就业等政策性补偿 待遇。

  (四 )完善见义勇为基金管理机制

  见义勇为基金会是对兴办、维持或发展见义 勇为事业而储备的资金或专门拨款进行管理的机 构,也就是说基金会是对具有特殊用途资金进行管 理的机构。目前我国见义勇为基金会确实问题重 重,有的地区形同虚设,有的地区心有余而力不 足,因此完善见义勇为基金管理机制很有必要。 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对见义勇为基金进行专业化管理。见 义勇为基金会的建立已经是一种趋势,我国一些 地方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来管理见义勇为专项资 金,取得了很好的经验,通过建立专业性的管理 机构,充分发挥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作用,奖励 见义勇为公民 ,抚慰见义勇为公民及其家属。

  第二,明确规定政府拨款金额。见义勇为专项 资金的筹集主要依靠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一些 地区见义勇为经费不足,主要是政府拨款不足。 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经济发达 的地区,社会捐赠较多,政府拨款比较充足;在 经济欠发达地区,社会捐赠较少,政府拨款就成 为见义勇为基金的有力保障。因此,需要规定政 府拨款的最低限额来保障见义勇为经费充足。

  第三,建立社会捐赠激励机制。要解决见义 勇为基金中社会捐赠少的问题,就要加大宣传力 度,建立捐赠激励机制。社会捐赠中有个人、企业 和其他社会团体捐赠,在这其中企业又占据较大 比重,如果国家能够出台一些对个人或企业的税 收优惠或者一些扶持措施等,鼓励单位和个人向 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赠 或捐助,将会聚集更多的个人和企业加入见义勇 为经费筹集的队伍当中。

  第四,引入保险法救济,建立保险制度。保险 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通过保险制度分散社会风 险是现代社会的一种通行做法,可以尝试通过政 府为公民投保,将见义勇为保险纳入到社会保险 中,来分散见义勇为行为的社会风险。我国不少 发达地区已经开始见义勇为保险的探索和尝试, 取得了很多经验,但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有待进 一步完善和推广。

  参考文献

  [1] 刘玲,张子君.论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法律保障[J]. 河北学刊,2012.32(6):161-163 .

  [2] 司坡森.论国家补偿[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

  [3] 张丽燕.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J].湖北警官学 院学报,2012.25(7):5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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