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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 》确定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体地位,赋予了被害人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广泛的诉讼权利,但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在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上仍存在漏洞 和不足,这就使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范围逐渐缩小。因此加强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害人权益 的保护,并适当平衡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 已成为刑事诉讼实务界和理论界的普遍发展趋势。所 以,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如何保障?被害人与被告人诉讼中权利如何平衡? 理所当然也成为我 国刑事诉讼理论界与实务界所聚焦的热点问题。本文将对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 缺失及解决路径加以分析, 希望能推进我国构建被害人与被告人相接近的刑事诉讼权利格局。
随着法治观念的演进和人权思想的发展,理 论与实务界对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权利的研究已经成为热点问题之一。但与此相 反,被害人的权利却在逐渐萎缩,诉讼地位急速 下降,法律权益很难得以保障。为此,世界各国开 始重新重视和探讨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本文拟 就我国现行法律对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的规定、 实务中出现的缺陷以及解决路径进行探讨。希望 能推进我国刑事诉讼中构建被害人与被告人相接 近的权利格局。
一 、关于我国保护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的历 史变迁
人类社会从产生伊始,就存在有被害人保护 的观念。原始社会,人与人之间解决纠纷的方式 为私力救济,并不考虑责任问题,而是以实际受 到的人身财产损害为依据进行报复,加害人与被 害人的责任问题、是否有过错问题都不在考虑范 围之内,甚至连自然灾害的发生都归结于是其他 部落攻击自己的巫术。在原始社会,部落首脑也 是部落之间发动战争的首脑,同时也是本部落的 社会经济首领,在部落中拥有绝对的权威,为了 避免其部落成员之间互相杀戮而破坏秩序带来灾 难,部落首领便以个人权威为制杖对部落成员进 行惩罚,这大概也属于私权处分与私力救济的范 畴。这在实践中也为部落之间发动武装冲突提供 了借口,大部分都是秉承神或上天的意志。我国 古代历来就有“ 天罚 ”“天命 ”“权利天授 ”的 传统。“ 以牙还牙 ”的私力救济方式虽然原始,却在多年的实践中形成了一种惯例与默契,大家都 知道,伤害他人就肯定要受到报复,不仅个人,甚 至会导致整个部落遭受不可预知的灾难,因此, 大家都知道要尽量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所以, 部落之间的成员相互接触时,都会避免伤害他 人 ,这在无形中就形成了一种责任。
随着原始社会经济以及生产力的发展,这种 “ 以牙还牙 ”的私力救济方式有很多弊端,在当 时就无法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需要。因此,部 落首脑间就希望寻求一种新的、更稳定的解决问 题的替代方式。原始社会后期,商品经济不断发 展,由于宗教和生存等原因,一些氏族逐渐联合 形成大的部落,部落与部落之间通过连年的战争 与冲突决出胜负,取胜的一方形成霸权,最终建 立了城邦 —— 国家的雏形。国家出现以后,货币紧 随其后就产生了,货币的出现使赔偿成为可能, “ 以牙还牙 ”的原始复仇方式不再是人受害后的 唯一反应。国家产生后,法律和规范出现,国家 基于对社会的管理,必须将追诉权掌握在自己手 中,从而进一步加强对犯罪人的制裁。基于公法 的性质,对犯罪人进行追诉制裁,不要求被害人 参与,因此,从历史演变的进程来探究,被害人在 刑事追诉程序中的功能一直是弱化的。
从古代转变到近代,被害人的保护学说有三 种:第一是刑事古典学派的思想,该学派认为对被 害人进行赔偿是刑事追诉的必要条件,这也为被 害人赔偿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是实证主义法学 派,该学说认为国家机器应当强制犯罪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这样就使犯罪人大脑中形成有害必 赔的思想,就是一种负担,就是说犯罪是对自己 不利的(最起码是经济上);第三是社会法学派, 该学说强调人犯罪是基于某种社会原因,所有人 犯罪都是社会所影响的,并主张加强对犯罪人的 教育与改造。以上三种学说的观点直接将近代以 来被害人保护学说与实践的发展提升到一个新的 高度。
二、我国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缺憾
由于法律制度上的缺陷,导致被害人的法律 保护变得不易;同时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这样或是 那样的问题,使得被害人的保护进入了一个艰难 的时期,集中体现在没有真正体现被害人的诉讼 地位。在法律实践中的困难主要表现为以下三 方面:
( 一 )法律上存在的问题
第一,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没有上诉的权 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 事诉讼法》)规定,自诉人及法定代理人有上诉的 权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 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 诉。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享有上诉权,其不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只能请求人民 检察院抗诉。这些规定,使被害人对犯罪人的追 诉受到极大限制,这些都使被害人与被告人诉讼 权利造成极大差异,不利于从法律上保护被告人 的权利。第二,被害人可以提出告诉的案件范围 极小。我国现行法律公布的自诉案件有三类:一 是告诉才处理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 微的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 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而公安机关或是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 刑事责任,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作出了 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 自诉。对于这三类自诉案件的范围规定仍有些狭 窄,法律应当允许将轻微或者过失的刑事案件纳 入自诉案件范围,采取不告不理原则。尤其是过 失行为导致的。所以增加这一类案件,主要有两 个原因:一是被告人没有太多的主观恶性;二是已 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原则上来说,此类案件应 当首先由当事人进行和解或者第三方进行调解, 调解和解都无效的情况下才允许诉讼。第三,关 于被害人赔偿的规定不够完善。只有原则性的规 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资损 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 ”,本条是说被害人在诉讼中有物质求偿的权 利,但是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但在我国的 《 民事诉讼法 》中规定,公民的财产、人身受到损害后,可以请求被告方支付赔偿金,但是对于 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法律却没有规定。这种规 定,破坏了法律的统一性与平衡完整性,也有损 法律的形象。因此,应当允许在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二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法律制度上的缺陷,导致被害人的法律 保护变得很是不易;同时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这样 或是那样的问题,使得被害人的保护进入了一个 艰难的时期,在法律实践中的困难主要表现为以 下三方面:
第一,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被害人可以得到 赔偿。但在现实中,被害人的损失往往得不到有 效赔偿。究其原因,有些是被告人家庭困难,有些 是被告人或其代理人故意隐匿财产等原因。实践 中有的被害人由于家庭经济原因,生活困难,为 了追求经济补偿,主动出具书面材料,放弃刑事 追诉,相当于“ 私了 ”。这种方式对法治破坏性极 大,使犯罪人逃脱法律制裁的同时,也损害了被 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规 定为当事人,赋予其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但是由于当下实践中法律执行者的观念素质等 原因,以及对于其法律规定理解的局限性,往往 对一种案件极为重视,又对另一种案件重视度不 够 —— 即对人身犯罪的暴力性案件极为重视,对 公民一般财产受损失的案件关注度普遍不够。对 于这些案件中的被害人,则更是并未考虑到其经 济困难,也未真正理解其心理,并且也剥夺了被 害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
第三,在社会保护方面,理应是得到不断加强 的,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被害人援助服务部门, 无法提供系统性的援助,例如心理咨询、医疗咨 询等方面。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被害人服务机 构,如对被害人的援助,提供心理上的咨询、医疗 等方面,使这一方面一直处于空白期,导致被害 人对社会的求助陷入空白。[1]
三 、完善保护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法律制度 的路径
实际上,在很大一部分刑事案件中,由于被 告人家庭经济原因,被害人提出的经济赔偿请求 无可避免地落空,而法院的判决也成为不可能实 现的法律“ 白条 ”。这种因为犯罪嫌疑人死亡、 逃逸或是无经济能力支付刑事赔偿款,致使被害 人家属得不到赔偿的情况,刑事司法实践中是常 见的,有些被害人因此走上了报复社会、犯罪的 道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同时,这种“ 不能兑 现的判决 ”也严重影响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在被害人以及其家属无法从犯罪人那里得到充足赔偿 可能导致生活困顿时,如何对其救助呢?因此,就 有必要建立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制度。
( 一 )完善被害人援助体系
刑事司法实践中,很多被害人因为很多原因 无法完全行使诉讼权利,在某些情况下还有可能 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强化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 权利尤为重要与迫切。刑事诉讼理论与实务界一 般认为被害人权益维护应包含以下内容:第一,构 建刑事诉讼被害人救助体系。这条建议主线是建立 专门服务被害人的机构,架构专业的援助体系。但 是,要实现这条建议现实中存在种种困难,最显 著的是经济困难。但在当下中国实现这种架构还 不现实。现实的做法是可以考虑在各级司法机关 信访机构中设立专门服务于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服 务窗口,以期逐步实现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2] 第二,在基本法律中规定被害人权益。一是要在 作为国家基本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 下简称《宪法》) 中明确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的 权利。在《宪法》中明确后,再在《刑事诉讼法 》 中应予规定实现程序与操作办法;二是在刑事司 法实践中要进行细化。司法实践中对法律援助框 架的建立完善应当将被害人法律援助考虑进去, 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在实践中为被害人法律援助权 的实现作出制度设计与便利。
(二)构建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 制度
构建被告人独立提起民事诉讼精神损害制度 极为必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保护被害人合法 权益上具有很大缺陷。《 民法典》与《 民事诉讼 法 》中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之诉,但是对于社会 危害性极大的暴力型犯罪案件,被害人只能就他 本人的直接物质损失具有求偿权,这显然不够合 理。因此,赋予被害人直接的民事诉讼权利极为 关键。
(三)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体系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对被害人的权利设计应 当平等对待,弥补缺憾与不足,应当尝试从以下 几个方面来完善:第一,授予刑事案件被害人完 整的上诉权。针对被害人对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 均不服的案件,建议赋予被害人刑事部分的上诉 权。同时,应当设计相应的配套司法程序来保障 此项权利。这也间接弥补了检察机关抗诉制度的 不足。第二,《刑事诉讼法》应当规定被害人对 于公安司法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而申请复议 的期限、次数及法律后果。这样就使被害人申请 复议权得到完整行使。第三,健全刑事案件被害人起诉权。目前被害人起诉权的实现仅仅局限于 公安司法机关都不追诉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在这 种情形下,法律应当适当降低达到自诉案件起诉 的证据标准,来确保被害人的诉权。第四,应当 进一步明确被害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例如,检 察机关送达起诉书时,应当给被害人送达一份, 便于其了解案情与案件审理进展。在法院审理过 程中,被害人也有依法依程序发表意见的权利。 在刑罚执行阶段,也应一并赋予被害人参与的权 利,实现其追诉犯罪的愿望。第五,明确被害人也 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 拥有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阅卷和部分调查取证 之权利。
(四)尊重被害人人格,避免其再度受到伤害
要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维护被害 人的基本权利是一个重要方面,是促进刑事诉讼 立法的一个重要构成因素。刑事诉讼被害人作为 犯罪行为的受侵害者,由于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 的侵害,后续的心理、精神上的创伤急需修复。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也是刑事诉 讼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应有之义,对于维护和谐社 会具有重大意义。作为佐证与说明,日本刑事法 领域的做法与实践是:在被害人作证方面,为了保 护被害人心理,缓解被害人的情绪,可以允许陪 同人员陪伴被害人出庭作证;还可以创新作证方 式,例如在别的房间通过远程连线的方式出庭作 证,不拘泥于形式。这都是为保护被害人所做的 努力。综上所述,我国实践中对被害人的保护机 制缺失太多,应借鉴国外合理做法,切实完善我 国刑事司法程序的制度架构。[3]
四 、结语
本文通过对刑事被害人法律保护方面以及我 国对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济存在的缺陷等方面的 研究,得知刑事被害人是犯罪的直接侵害者,而 在司法实践中,人们更多是关注犯罪人,被害人 的权益往往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因此,建立刑 事被害人的司法权利救济制度就成为保护被害人 的一种普遍的做法。建议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外 国经验,从多角度全方位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 益。力争使被害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王文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J].河北法学,2004(5):139-142 .
[2] 周建华.论我国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5):48-54 .
[3] 刘振会.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缺失之救济[J].山 东审判,2005(3):7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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