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论文 - 至繁归于至简,Sci论文网。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论文 > 正文

“民法典时代”遗嘱公证现状分析论文

发布时间:2023-11-21 16:07:26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要:随着2021年1月1日起我国《民法典》的施行,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他形式遗嘱之规定,在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中作出新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相对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仍然具有较大优势。无论是公证遗嘱还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其他形式的遗嘱,当立遗嘱人死亡后,都需要对遗嘱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确认,方能对遗嘱进行执行,实现立遗嘱人的遗愿,遗嘱检认问题亦随之而生,遗嘱检认也必然会成为“民法典时代”民事法律服务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在遗嘱、继承领域深耕三十多年,必然会在遗嘱检认领域大有可为。

  关键词:遗嘱;公证遗嘱;遗嘱检认

  一、公证遗嘱概述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公证遗嘱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实施,我们进入了“民法典时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由之原则,以及保护遗嘱人权益最大化和遗嘱人撤回权利的考量,《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他形式遗嘱之规定。

  公证遗嘱是公证机构传统业务之一,是公证业务的基石,在家事服务公证领域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为公证制度起源于家事服务。自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废止,以下简称原《继承法》)实施以来,公证机构办理了大量的公证遗嘱,并且中国公证协会建立起全国联网公证遗嘱查询平台,可以查询遗嘱人在全国任一家公证处是否订立过公证遗嘱。随着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他形式遗嘱之规定的取消,业内许多同仁认为公证遗嘱业务办理数量在没有“效力优先”的加持下定会下降,直至消失。但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实际影响并不是很大,例如,笔者所在的县级公证处,共有工作人员17名,其中公证员6名,公证员助理及其他人员共计11名。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笔者所在县常住人口约为96.7万人,2020年,全县生产总值约444亿元。笔者对本公证处近3年(2019—2021年)办理的遗嘱公证件数进行了一个统计:2019年办理遗嘱公证78件;2020年办理遗嘱公证79件;2021年办理遗嘱公证65件;2022年截止到6月30日办理遗嘱公证35件。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出,在“民法典时代”,公证遗嘱并未受到很大影响。

\

  二、公证遗嘱的优势

  《民法典》实施以前,当事人来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往往是冲着公证的“公信力”,冲着公证是“国家证明机构”来的,其实,部分办理遗嘱公证的人群根本不知道也不关心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是否高于其他形式遗嘱,甚至他们都不了解自己书写的遗嘱或委托他人代写的遗嘱也有法律效力,他们的内心想法就是认为写遗嘱得去公证处,在公证处立遗嘱的观念已深入人心,这可能也是国家几十年来大力进行普法宣传的结果。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发展,公证已在社会中建立起了强大的公信力,特别是在遗嘱、遗产继承等家事服务领域。而且,《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和其他形式遗嘱相比较仍然具有较大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申请办理遗嘱公证的当事人都是七八十岁的老年人,年轻人立遗嘱的很少见,这可能与我国传统文化教育中对生死的忌讳有关。老年人本身文化水平不是很高,也不易接受新事物,像中华遗嘱库等新鲜事物很难让他们信任,老年人更信任“国家证明部门”,更相信公证处的专业性。

  第二,《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可见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都要求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作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证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且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想要订立遗嘱处分财产的立遗嘱人,都是出于子女继承人对继承父母的遗产有纠纷或者是子女不孝顺、不赡养父母等原因,都是为了预防纠纷、维护家庭和睦的。在现如今的市场经济社会中,社会关系越来越淡,人们对于经济关系越发看重,立遗嘱人很难找到两个无利害关系又自愿作证的证人,也不想得罪继承人,都是喜欢充当“老好人”角色,司法实践中也深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之影响。而且,由于自书遗嘱、代数遗嘱、打印遗嘱要求遗嘱人必须本人签名,很多立遗嘱的老年人都不会写字或不能写字,所以他们只能选择来公证处立遗嘱,在公证人员面前在遗嘱上按指印。

  第三,我国公民的法律知识有限,部分人员法律素养不高,很多遗嘱人订立的自书遗嘱或者代书遗嘱都不符合法定形式导致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2月曾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份《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问题的答复》,其中规定:根据原《继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废止)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1]“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在全国审理的遗产继承案件中,遗嘱被确认无效的占60%。”[2]遗嘱无效主要从遗嘱的主体、遗嘱内容、意思表示、形式要件四个要素来判断,这也是遗嘱的主要内容构成,一个未经过专业法律知识培养的人很难正确起草一份合法、有效且完整的遗嘱,在日常公证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根本就不知道“遗嘱”是什么,知道的也是一知半解,更何况让他们自书遗嘱,所以难免出错。

  第四,公证遗嘱更具有专业性。自原《继承法》颁布以来,公证处就开始办理公证遗嘱,司法部于2000年3月颁发了《遗嘱公证细则》规范了具体办理程序,而且公证处也可以办理遗嘱保管业务,可以说是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西方被作为家庭宪法的遗嘱,在我国其无效率实在太高,有35%的公民所书写的遗嘱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3]所以让专业人做专业事,立遗嘱人的遗愿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上也都认可,立遗嘱,找公证,已经深入人心。我们的公证员都是具有丰富的民事法律知识和大量的遗嘱办理经验,公证处一般都设有专门的遗嘱办证室、遗嘱保管室,录音录像设备齐全,并配有专业的资深公证员办理遗嘱业务。

  第五,公证过错赔偿制度,能够有效保障遗嘱受益人的利益不受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公证遗嘱办理过程中有过错导致公证遗嘱无效给遗嘱受益人造成损失的,遗嘱受益人可以依法要求损害赔偿,以补偿遗嘱无效造成的损失。公证机构都有强制保险,实行强制性全行业统一保险,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以公证机构为被保险人的全行业公证责任保险,作为当事人最后的保障来防范与化解风险。

  三、遗嘱检认制度的应用与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后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公民收入的不断增长,公民积累了大量私人财富,财富代际传承逐渐提上日程,为了预防纠纷,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安排身后个人财产分配问题。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我国70周岁以上老人有5000万人左右,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进程加快,高龄老年人会越来越多,因此,可以预见在今后的二三十年,遗嘱继承会大量涌现,待执行的遗嘱会越来越多,而且将不可避免出现大量的遗嘱继承纠纷。

  (一)遗嘱检认制度

  无论是公证遗嘱还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其他形式的遗嘱,当立遗嘱人死亡后,都需要对遗嘱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确认,方能对遗嘱进行执行。这就涉及到遗嘱检认问题,遗嘱检认,通常是指对于遗嘱合法性和有效性的检验、认证,在某些语境下也涵盖对遗嘱的执行。遗嘱检认是遗嘱执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程序,确认遗嘱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遗嘱得以有效执行的前提,因此,很多国家都立法规定了遗嘱检认制度。但是,我国目前民事法律体系中并没有遗嘱检认的相关法律规定,实际上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公证、继承公证中在一定意义上也起到了遗嘱检认的作用,公证员需要调查核实确认遗嘱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为最后一份遗嘱,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又无固定收入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份额等等,这事实上都是对遗嘱进行的法律检认。

  订立公证遗嘱的当事人死亡后,公证机构要依受益人的申请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需要核实公证遗嘱“是否为最后一份遗嘱”“是否违反特留份制度”“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等等,这就是对遗嘱合法性、有效性的检验、认证。非公证遗嘱检认要求应该更高,要判断遗嘱是否真实,要判断遗嘱的主体、遗嘱内容、遗嘱人的意思表示、遗嘱的形式等四个要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等,在这方面公证人员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而且公证人员都掌握了处理继承遗产问题的法律专业知识,这是公证能够承担遗嘱检认的优势。

  (二)遗嘱检认的应用与发展

  实践中,公证遗嘱或其他形式遗嘱,绝大部分处理的遗产都是不动产,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规定对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不再强制要求公证。据笔者调查,现实情况是少部分地方的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公告方式受理不动产的继承转移登记,大部分地方不动产继承登记依然需要继承权公证书,不过公证费由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遗嘱受益人持遗嘱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遗嘱继承,不动产登记中心很难仅通过公告公示的方法来办理遗嘱继承,根本无法对遗嘱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检验、认证,因此仍会被告知需要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证明并确认其为死者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才能予以办理,最后又把问题推向了公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因案多人少,程序繁琐,遗嘱继承的最优解还是在公证机构。所以没有遗嘱检认,遗嘱无法有效地执行,立遗嘱人的遗愿很难实现。

  因此,各公证机构在继承法实施以来办理遗嘱、继承中所积累的大量实践经验和处理、解决家事法律服务问题的能力,为公证行业在遗嘱检认领域赢得了施展专业能力和拓展业务空间的机会,例如,2021年5月6日昆明市公证协会通过了《昆明市公证员协会公证机构办理遗嘱检认的业务指引(试行)》,该指引规定对《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进行遗嘱检认,并规定了遗嘱检认的内容、遗嘱检认的方法和程序,以及要求最后出具遗嘱检认法律文书。2021年5月,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成立了“遗嘱检认中心”,启动遗嘱检认法律服务,以专业视角对遗嘱真实性和有效性作出判断,以利于遗嘱执行和遗嘱人的遗愿得以实现,推动社会财富代际传承的顺利实现。

\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私人财富的不断积累,财富代际传承成为民众的基本法律诉求,公证遗嘱以及其他形式的遗嘱会成为财富传承的主要方式,为减少遗嘱继承的纠纷以及财富传承的顺利实现,对遗嘱合法、有效的检验、认证必不可少。公证的首要功能就是纠纷预防,定分止争,公证机构具备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的专业能力,以及在家事法律服务领域的丰富实践经验,足以承担起遗嘱检认的重任,遗嘱检认也必然会成为《民法典》时代民事法律服务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性对于公证行业来说是一次挑战,公证遗嘱的业务量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公证遗嘱虽然没有了效力优先性,但是依然服务于大众。公证遗嘱只是和其他形式的遗嘱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公证人员要敢于竞争,敢于迎接挑战,不要妄自菲薄,因为公证机构是“专业队伍”,是“科班出身”,《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性不仅是对公证机构的一次挑战,更是对行业的一次鞭策。在民事法律服务市场,公证机构代表国家公信力,公证遗嘱程序严谨,公证人员具备大量的实践经验和法律专业知识以及公证遗嘱的公益性,从而能够保障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和遗嘱继承顺利实现,以避免发生遗嘱无效、维护家庭和谐、减少法院诉讼,公证遗嘱仍然会是遗嘱人优先考虑的遗嘱形式。因此,公证机构要抓住机遇,坚持两条腿走路,开拓发展遗嘱公证和遗嘱检认业务,在不久的将来,必能结出硕果。

  参考文献

  [1]人民法院出版社法规遍辑中心.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复函:上[M].北京:人民法院,2016:157.

  [2]梁分,吴桃,余红.遗嘱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2:5.

  [3]宫楠.遗嘱检认制度初探[J].中国公证,2021(6):10-14.

关注SCI论文创作发表,寻求SCI论文修改润色、SCI论文代发表等服务支撑,请锁定SCI论文网!


文章出自SCI论文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unwensci.com/falvlunwen/67630.html

发表评论

Sci论文网 - Sci论文发表 - Sci论文修改润色 - Sci论文期刊 - Sci论文代发
Copyright © Sci论文网 版权所有 | SCI论文网手机版 | 鄂ICP备2022005580号-2 | 网站地图xml | 百度地图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