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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设智慧法院是人民法院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搭建合理的数据共享与分析框架,智慧 法院以实现司法信息的高效利用为建设目标,并且要求其智慧化改造契合司法的内在价值。智慧 法院建设之困境并非智慧化、信息化对传统司法审判模式的冲击,而是数字技术与数据信息在辅 助裁判等司法实务方面的界定、校准难题。在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逐步实现智慧法院构 建的同时, 应立足现实, 谨慎规避信息技术与司法伦理间的非一致性问题。
关键词:智慧法院,信息化,司法数据,人工智能
智慧法院指代的是一种审判系统信息化之后 以数据的形式重新反哺于实体审判运作的系统性 过程。作为一种加诸审判系统之上的信息系统, 其并不局限于通过“ 信息化 ”方式建立虚拟的数 字法院形象,而是具有相对独立于法院实体的整 体性架构,通过打造数据应用体系以及处理数据 关系辅助审判运行。
从智慧法院建设的初衷来看,发挥数据共享、 数据辅助决策的优势,实现相关信息在司法系统 内部以及与其他系统部门间的开放、协作与互动 这一目标,已经广受认可并被作为实践的方向。 而在智慧法院运作实践中,除了确保数据安全、 在搭建合理的数据共享和分析架构下实现信息的 有效利用,如何确保法院的智慧化改造能够始终 契合司法的内在价值,也同样值得关注。对此,各 种对智慧法院的目标提法和界定往往会加诸“ 保 障人民权利与提升人民福祉 ”“促进司法审执公 正化和法院管理高效化 ”等限定,但概念化的界 定并不能完全反映甚或左右其在实践中的走向, 对智慧法院运作的实践逻辑加以描述并结合司法 价值进行反思仍有必要。
一 、智慧法院的提出与实践现状
( 一)智慧法院发展现状
司法的重要功能是对正义以及公众权利的维 护,法院也日益深入地参与到公共争议的处理中。 继 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 智慧法院 ”的 概念、2016 年对智慧法院建设进行了规划和细化 之后,“ 信息化建设 ”已经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推 动智慧法院建设的高频词汇,同时也点明和强调 了智慧法院建设的实质。在智慧法院建设的启动之初,智慧法院被更多解读为人类社会在信息革 命的时代背景下将互联网模式下的信息交流与传 递应用于司法领域的具体形态[1]。2017 年发布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 其中明确“ 建设智慧法院,就是要构建网络化、 阳光化、智能化的人民法院信息化体系,支持全 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审判执行要素依法公开, 面向法官、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和政务部门提 供全方位智能服务,使信息化切实服务审判执行, 让司法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用先进信息技术不断 提高各级人民法院的科学管理水平 ”。根据中国 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在 2022 年联合发布的《法治蓝皮书·中国法院信息 化发展报告》分析,目前智慧法院建设工作稳步 推进,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持续完善线上立案、调 解及开庭等功能,集调解服务、律师服务、诉讼服 务于一站,着力推进跨区域立案及诉讼等服务工 作实现各级法院全覆盖,将电子诉讼的应用场景 拓展至移动端。
(二)智慧法院的技术特征
智慧法院所涉及的“ 智慧服务、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管理 ”在本质上包含了“ 通过提 升信息交流与传递效率提升审判质效 ”,以及“ 通 过信息数据处理和应用辅助审判提升审判质效 ” 两个方面,只不过在现实中二者难以全然割裂,
也并未被明确加以区分。具体而言,前者包括生 成、调阅以及共享电子卷宗,信息检索系统、执行 指挥管理平台等线上服务平台的搭建等;后者则 包括辅助审判的类案检索、辅助决策的司法大数 据分析等。如果说前者可理解为基于国家集成智慧司法平台,有效分析各级人民法院的办案形势 并进一步对司法质效实现及时管理、监督,那么 对近乎能够覆盖“ 总体数据 ”的平台数据进行分 析研判后得出的各地司法案件处理以及社会治理 的要点 ,则可以被视为后者。
大数据方法传统上被认为是数据驱动的知识 发现过程。大数据方法是基于算法及模型在海量 现实数据中提取映射社会现象的特定变量、关系 及趋势,其目标是利用计算机语言及程序的运算 能力,将高维度的非结构化数据转化为能够被社 会主体理解的具象化知识信息。其数据分析结果 体现为相关性而非因果性,因此早期大数据分析 方法往往需要大量质性研究支撑。从技术发展趋 势上看,大数据分析法目前已在因果推断方面取 得较大突破,并也获得较广泛应用。随着全国性 司法数据平台的建立,利用海量数据、运用大数 据方法在总体层面描述司法现象或者相关社会现 象成为可能。此时,数据的分析研判包含了描述 性推论和相关性推论,以及在获得描述性知识作 为前期准备的基础上通过因果推论得出的因果联 系。在此基础上,司法领域的数据应用难题不仅 在于需要面临“ 司法专业流程以及决策制定过程 ” 与数据应用之间的嵌合方式与嵌合度问题的讨 论,在更宽泛的层面上还面临着如何看待“ 数据 驱动性和社会科学理论指导性 ”之间的普遍性争 议,正如有学者所提出的疑问:当不断利用大数据 就可以直观地解释人类社会行为时,我们还需要 理论吗[2]?
从目前智慧法院在实践中的建设方向和功 能设定角度来看,信息数据应用的“ 辅助性定 位 ”以及信息数据处理中“ 技术的自我局限性 ” 即人工智能的局限性,使得法院的“ 智慧化 ”进 程尚不至于对现有的法院内部管理和诉讼业务 处理构成预想中的冲击 。与预想有所不同的是,现实中最大的困境并非来自智慧法院对法院传 统运作模式的冲击和改观,反而来自“ 智慧 ”本 身在技术、功能、应用领域等方面的界定和校准 难题。
二 、智慧法院的运作目标与功能期待
从信息数据化到数据的处理与应用,智慧法 院的运作方向是与互联网、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 的深度融合。换言之,数据是智慧法院的核心,网 络为信息的收集、生成与传递路径,人工智能则 专注于数据的处理与应用领域。在海量的司法数 据收集具备可行性之后,司法大数据作为新生事 物诞生。这些数据包括在司法工作中形成的审判 流程信息、司法裁判等法律文书、庭审活动及执行信息、司法政务、外部协查等信息总和及其关 联数据。
量化一切,是大数据的核心。当直觉的判断让 位于精准的数据分析,我们用数据说话、用数据 管理、用数据决策、用数据创新,决策最重要的依 据将是系统的数据,而不是个人经验。就技术层 面而言,对司法大数据的处理和应用实质上即为 互联网、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的深度融合。从互 联网到大数据再到人工智能,前者分别梯次可以 视为后者的前提条件,也反映了智慧法院发展的 自然逻辑。目前较多的讨论集中于通过司法信息 数据化实现各项辅助功能,但真正影响司法决策 的“ 人工智能 + 司法 ”作为司法与数据“ 深度连 接的表现 ”以及“ 智慧司法未来向的趋势 ”仍不 应被忽视。
( 一)对法院管理、业务和服务的辅助功能
从法院内部行政管理系统的建设角度看,各 个法院在自身内部应用系统结构搭建与完善的基 础上实现一定程度的信息共享与信息整合,以实 现案件管理及审批流程优化,人员装备和文件内 部流转等统计和管理方式优化,对审判节点、程 序和执行得以整体化把控和联动控制,通过与外 界进行数据协作展开必要的调查工作等等。
从诉讼业务和诉讼服务的线上开展情况看, 自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全国法院推动电子诉讼 迅速普及,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亦开通线上立 案、缴费、开庭、证据交换等司法全流程功能。 2021 年,全国法院在线立案超千万次,在线开庭 127.5 万场,极大便利了彼时当事人的诉讼需求。
从司法数据应用于公共服务的角度看,主要 表现为数据以网络化的方式收集存储之后,通过 对外数据输出实现信息公开。2014 年司法部大力推 动司法信息公开工作后,全国法院可公开的案件 数据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和中国司法案例网等进行查询,为社会公众了 解相关信息以及研究人员利用司法大数据开展研 究工作提供了较为全面且可信的数据来源[3]。
(二)对司法决策的影响
2021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信息 化五年发展规划(2021—2025)》提出,基于大数据 管理和服务平台构建司法数据中台、智慧法院大 脑和司法链综合平台[3]。其中,司法数据中台将 分布式管理及分析各级法院数据,为司法智慧平 台提供应用接口,并为各类应用提供数据分析、 知识管理、司法决策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智慧法 院大脑将整合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分析能力,为 人民法院信息化应用提供智能化数据分析支持;区块链综合平台则基于区块链技术不易篡改的 特征,向法院及公众提供高置信度的司法存证及 验证功能,进一步加强司法公信力以及提升司法 实效。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如何将人工智能对司法 决策介入进行有效的应用及评估。司法决策包括 社会治理层面的决策以及司法裁判层面的决策。 如果说前者作为一种宏观决策通过司法数据统计 和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可以获得整体局势研判的智 力支持,后一层面的决策数据辅助由于触及裁判这 一司法核心业务,需要极高的精确度与正当性, 其智能化应用则更为明显地面临着技术与伦理的 双重挑战。
人工智能为法院提供的智能化服务以大数据 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基础。虽然相较国外对司法数 据公开以及司法领域数据分析较为保守的态度, 中国司法数据的体量和数据公开方面具有明显优 势,可以为智能化方向提供较充分的数据基础。 但即便如此,现阶段司法大数据在国内外法院的 应用,仍主要集中于司法领域行政管理、流程管 理、诉讼相关服务等非核心业务,较少涉及案件 裁量、司法审判等法院核心业务。中国法院对大 数据应用于核心业务领域还处于探索阶段,涉及 司法审判等核心业务的智能化应用方式与范围尚 未明了。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大数据平台以及 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的大数 据平台为基础的海量数据,主要为内部司法人员 提供大数据分析类服务[3]。这一类型的服务对司 法决策会产生辅助作用:一方面,能够打破数据 壁垒,提升涉司法信息沟通效率,在司法系统内 部以及不同的政法部门之间实现了以数据信息交 换为基础的业务合作,有助法院研判案件进展并 决策案件进一步推进的方向;另一方面,通过裁 判文书自动生成与纠错、类案推送、判决结果预 测等,对法官裁判提供精准较高的参考甚至裁判 依据。
究其本质,这一辅助裁判的数据服务采用了 “类案裁判结果评估 ”为主、“基于裁判规则计算 ” 为辅的方式,筛选与待办理案件高度相关的审 判数据、包括对应法律法规的关联结果提供给法 官,供其选取依据。应用这一辅助裁判系统的优 势毋庸置疑,“ 同案同判 ”的理想借此近乎于实 现。然而,关于数据系统内部的技术筛选方案是 否合理,已经超出了司法的专业范畴,很难获得 司法领域研究者的有效讨论。换言之,受技术门 槛以及信息不对称的限制,即使对数据的实际接 受和应用者而言,也很难发现数据中存在的问题乃至失误,而一旦出现对数据覆盖面状况、检索 推送方式合理性等方面的质疑和困惑,也难以获 得有效的解释与回应[4]。有学者在比较了西方判 例法国家的“ 类案检索 ”制度之后指出,目前的 “ 类案推送机制 ”是对法院判断权的突破,最终可 能导致司法主体成为受到同一性逻辑控制的“ 工 具化对象 ”[4]。
人工智能在司法决策过程中应用场景的不断 扩张也带有不那么令人心安的成分。例如刑事案 件中对案件相关人员进行情感计算以识别其可信 度的技术性风险 —— 如果技术的实际控制者已经 无需获得当事人的允许而借助技术本身获得了用 于推测事实的大量数据,这类数据在多大程度上 可以被作为证据或裁判依据,需要接受更为深入 的拷问与论证。技术应用的激进是否还能容许我 们谨慎而反复地思考其正当性也已成为问题本身。
三 、结语
智慧法院的建构有待进一步实现技术上的系 统融合,在此基础上需要注重实现数据安全、隐 私安全以及规则建构。我国智慧法院建设这一庞 大的系统工程尤其需要注重对数据安全和隐私安 全进行技术和规则上的有效保障。对此,《 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 国数据安全法》能否与智慧法院数据系统的应用 进行有效衔接,值得进一步讨论。一是在个人信 息保护方面,法院既是信息的利用者也是信息的 保护者,双重身份角色如何协调;二是司法领域如 何以自身的专业标准对数据筛选和算法等技术问 题进行合理的审查与控制。在运用互联网、大数 据以及人工智能逐步实现智慧法院的构建、提升 审判质效的同时,谨慎避免其技术与伦理弊端同 样重要。于我们而言,智慧法院以特定时期下的 线上强化应用为发展契机,到如今逐步转入长期 实践与探索阶段,从心态到技术都需要跟进和调 适,乐观面对技术对司法过程的冲击,理性看待 其界限与局限。
参考文献
[1] 陈明.要素式审判管理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 民法院出版社,2019 .
[2] 苏毓淞,刘江锐.计算社会科学与研究范式之争: 理论的终结 ?[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 63(2):189-196 .
[3] 孙晓勇.司法大数据在中国法院的应用与前景展望 [J].中国法学,2021(4):123-144 .
[4] 陈洪杰.从技术智慧到交往理性:“智慧法院”的主 体哲学反思[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 版),2020.49(6):84-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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