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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司法社会工作者对涉罪未成年人展开社会调查,主要是通过走访、访谈等方法, 来获得涉罪未成年人在家庭情况、个性特点、帮教条件各方面的事实材料,并通过专业分析得出 其人身危险性的结论。由此,社会调查报告以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性及其个人经验为基础,大多是 定性评估。这种基于涉罪未成年人基本资料的人身危险性评估,能够考虑到某些未成年人的特殊 性,但无法得出具体的人身危险性的概率。本文就司法社会工作者在社会调查中对涉罪未成年人 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测量展开论述,分析定量研究如引入评估量表的可行性,在充分了解涉罪未成 年人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以量表为辅,进一步提升司法社会工作者对涉罪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评 估的可靠性与准确性。
关键词:司法社会工作,涉罪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
一 、引言
( 一 )涉罪未成年人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不满 18 周岁的人。在司法程序中,从公安机关的立案、侦 查开始,到检察机关根据案情的轻重确定是否逮 捕或起诉,最后到法院的审判为止,都是属于涉 罪的范围。因而,本文中涉罪未成年人的定义是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涉案行为时已满 14 周 岁而未满 18 周岁。
调查显示,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 数量急剧增长,且呈现出低龄化、复杂化、暴力 化等特征,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由于未成 年人的身心尚未发展成熟,认知与思维还未发展 完全,加之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与家庭等原因, 因而其此时的犯罪行为并非完全处于“ 自由意 志 ”。同时,为贯彻国家对涉罪未成年人“ 教育为 主,惩罚为辅 ”以及“ 少捕慎诉慎押 ”的主张, 社会调查制度的必要性便充分显现。
(二)社会调查制度
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 监护教育等情况开展调查,并进行综合评判的制 度。在展开社会调查后,应当对未成年人犯罪嫌 疑人进行评估,包括:是否有改造可能、是否具有 监护和帮教条件,并得出其人身危险性的结论,进而形成《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报告》。同时, 根据报告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 能性进行评估,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 或不起诉以及是否继续羁押的决定。[1]
司法社会工作者作为涉罪未成年人案件的社 会调查主体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已经成为司法社 会工作的重要介入内容。司法社会工作者对涉罪 未成年人展开社会调查,能将社会工作者的才能 与专业优势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更加关注未成年 人的心理与个性等因素,对未成年人的评估能够 更加全面、更加细致,因而最后形成的社会调查 报告在诉讼程序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人身危险性
对于人身危险性的涵义,可以从广义与狭义 来理解,广义的人身危险性包括初犯风险与再犯 风险;狭义的人身危险性就是指再犯可能性。鉴于 本文的对象聚焦于涉罪未成年人,由于前文所述 的未成年人特性以及由于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是 多为初犯,本文中笔者所述的人身危险性取狭义 的概念即再犯可能性。
二、社会调查制度对人身危险性评估之不足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仍然存在 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社会调查内容来源的丰富度不足。前文 所述,司法社会工作者开展社会调查,最主要的方法即走访与访谈(电话访谈、线下和线上访谈 等),此种方法得到的主要是被调查者及其亲属的 言语材料。然而,若社会工作者所得到的信息不 够全面或被调查者的言语材料中嵌入较多的个人 顾虑而具有不真实性,社会工作者单以此言语信 息进行的专业分析将会不可避免地带有较大的不 可靠性即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撑。
因而,在调查中引入心理测评,对涉罪未成年 人的人格进行甄别,通过人格量表等定量方法的 选择与使用,获得涉罪未成年人的人格类型,罗 列出其动态与静态的再犯风险因素,全面了解涉 罪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内在心理,识别涉罪未成年 人的人身危险性 ,能够更好地达到教育与感化。
第二,社会调查内容的客观真实性不足。从社 会工作者的角度来看,社会工作者对涉罪未成年 人开展社会调查,经过一系列调查过程,社会工 作者会对涉罪未成年人形成内在感觉与看法,由 于社会工作者与被调查者的接触并不多,社会工 作者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真实情况的了解可能存在 偏差。从调查对象的角度来看,由于社会调查的 特殊性,涉罪未成年人在调查过程中,基于自我 保护的潜意识,很有可能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说法 和行为。尽管某种程度上,社会工作者以高度的 专业敏感性,对被调查者的口述材料进行提炼与 分析,在排除叙述者的非真实言论的基础上,社 会工作者以专业分析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具备一 定的准确性。然而,关键在于社会工作者难以对 “ 被告人陈述 ”以及“ 证人证言 ”的真实性进行检 验。[2]
第三,社会调查制度评估人身危险性的标准 不科学。司法社会工作者通过对涉罪未成年人进 行社会调查,最后得出其再犯可能性的结论。然 而,此种结论更多的是比较笼统的语言概括,如 认罪悔罪表现良好、再犯可能性较低,而不能得 到具体的涉罪未成年人再犯可能性的概率。再犯 可能性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最终可能出现两 个问题,一是不同调查者对同一涉罪未成年人的 评估标准不同,结论也大不相同;二是同一调查者 对不同涉罪未成年人的评估标准不同,那么其评 估的科学性将以何支撑? 因此建立统一的评估标 准,将涉罪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细分为危险性 要素,并赋予各要素以评分指标,最后根据评分 得出相应的人身危险性。这里也涉及人身危险性 的动、静态等因素 ,笔者将在下文展开论述。
根据上文所述社会调查制度对人身危险性评 估之不足,可见我国社会调查制度对社会调查内 容的规范性之不足,司法实务陷入发展性瓶颈, 构建科学高效的人身危险性评估体系,引入境外 成熟的风险 / 需求评估量表,并加以本土化改编已迫在眉睫。
三、人身危险性评估的方法与要素
( 一)人身危险性评估的方法
人身危险性评估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包括:直 觉法、临床法与统计法。直觉法是指司法人员仅 根据自己的个人经验、专业素养以及专业感觉对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做出评估。在我国,司 法工作者对涉罪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大多 是直觉法。临床法是指由受过专门训练的犯罪学 家、心理学家以及社会工作者等,通过访谈、观察 等方法,来专业分析评估对象的心理、个性、行为 及其案件的细节等可知信息,从而得出评估对象 人身危险性的结论。这种方法要求评估者应当掌 握专业的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知识,最终结 论的可靠性也需依赖于评估者所受的专业训练。 前文所述的司法社会工作者对涉罪未成年人展开 社会调查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就属于临床法。 统计法是指人身危险性的测量评估是以测量表的 统计分析为基础的,测量表的制作则是以犯罪特 征或犯罪要素为指标。将与人身危险性有关的犯 罪特征进行梳理,并根据犯罪特征的危险性强弱 进行赋值,最终观察犯罪嫌疑人所具有的犯罪特 征,如果评估对象符合预测表上的特征越多,那 么他再犯的可能性就越高。
在英美国家,对于人身危险性评估的方法主 要有三种较为成熟的类型,包括临床评估、精算 预测和结构性专家评估。临床评估的优点是具备 较大的灵活性且评估较为个性化,能够注意到被 评估者的特殊风险因素,但缺点是不稳定,评估 者之间有时有不同的结论而难以达成一致。精算 式量表能够快速、准确地得出犯罪嫌疑人的再犯 可能性,但其更多关注的是犯罪嫌疑人的静态风 险因素,然而人身危险性具有动态性的变动,静 态的评估因素带有一定程度上的局限性。结构性 专家评估不但包含静态危险性因子,还包括被评 估者的动态危险性因素以及其个人的优势,能够 看到罪犯在未来回归社会有用的优点,有利于罪 犯的矫正。
(二)人身危险性评估要素
涉罪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评估要素可以从不 同角度来分类。王志亮教授将危险性因素分为静 态危险与动态危险以及环境危险因素。静态危险 因素如罪犯被第一次逮捕的年龄(年龄越小,再 犯率越高)、被逮捕的总次数、重罪判决的次数, 以及罪犯缓刑或者假释失败的次数。动态危险因 素是指可随时间与环境的变动而有所改变的影响 因素,这是可能变化的。除此之外,与家庭、教 育以及就业等相关的环境因素如家庭成员的高犯 罪可能性、遭到社会排斥的家庭、接受教育水平程度低、频繁的失业等都是再犯的重要原因。亦 有学者将涉罪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内容和 要素分为三个维度:未成年人个体与社会控制状 况、犯罪行为和司法处遇。[3]
四、社会调查与涉罪未成年人人格测量问卷
英美等国家已经实现运用“ 精算式 ”量表对 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人格、犯罪需求以及动静态 的犯罪危险因素进行系统测量。中国目前对于涉 罪未成年人再犯可能性的系统测量仍处于起步阶 段。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 律科学研究院和四川省资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联 合研发的第三代测试“ 涉罪未成年人心理测评与 风险控制系统 ”是我国第一套针对涉罪未成年人 的专门测评工具。由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司法部 预防犯罪研究所等机构联合组成的中国罪犯心 理评估课题组研发的中国罪犯个性分测验量表 (COPA - PI),在其中包括专门的少年犯量表。 2006 年,经专家鉴定,具有良好的效果并在全国 推广使用。此外,国内便无专门针对涉罪未成年 人人身危险性评估的其他测评工具。
行为是内在心理的外部表现,尽管影响人身 危险性的因素有很多,但是只有行为人将这些危 险性因素内化为其内在的真实心理,这些危险性 因素才会发挥作用。我国台湾地区已有研究表 明,在一系列影响犯罪的因素中,心理因素在未 成年人的犯罪因素中占据较高的比重。因此,将 人格甄别制度引入司法程序,重视涉罪未成年人 的内在心理,更为精确地评估涉罪未成年人的人 身危险性,了解其教育改造的难度,已然成为当 前司法程序发展的现实需求。
人格问卷是目前世界上使用最广泛的人格 测量方法,又称为自陈量表,在具体的实践中应 用较为广泛的主要有明尼苏达多相人格调查表 (MMPI)、卡特尔人格因素问卷(16PFQ)、艾森 克人格问卷(EPQ)等,这三种问卷在我国已均有 修订版。人格测量问卷具有评分简单、容易以及 客观的特征,大多数量表都已经过标准化,测量 的结果也有可供依据的常模资料,因而测量是定 量的,能够得到较为客观与标准的解释及推论。 人格问卷在我国刑事司法程序中已早有应用,更 是在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的测量中发挥着 重要作用。但由于未成年人人格的复杂性与问卷 本身的限制,如题量太大、被测者尤其是未成年 人容易产生厌烦情绪、不适用于 16 岁以下的未成 年人以及随着社会的发展题目已经不适用于当代 社会的青少年等,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人格测量问 卷进行本土化的修订仍是学者们继续研究的努力 方向。司法社会工作者对涉罪未成年人展开社会 调查,应当加入人格问卷工具,将问卷测试取得的结论与司法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分析相对比与结 合,所取得的人身危险性评估结论的可靠性也大 大增强。因而,司法社会工作者也应当具备问卷 测量的方法与问卷结果的分析能力。
人格甄别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人 格类型以及犯罪原因等的分析是极其专业的行 为,目前国内对人格甄别制度已有探索,笔者认 为,在社会调查中引入人格甄别制度应当是未 来司法社会工作发展的一个方向,在此过程中, 司法社会工作者可与心理学家、犯罪学家展开合 作,在准确地评估涉罪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基 础上,进一步识别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有利 人格,以进一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最大程度 上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将帮教工作的社会意义最 大化发挥出来。
五、反思与总结
随着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确立, 司法社会工作介入社会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已充分 显现,笔者认为司法社会工作成为社会调查的主 体并发挥作用是时代发展的潮流,司法社会工作 在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明显 的成效,同时帮教效果显著,随着实践的继续深 入,司法社会工作介入涉罪未成年人的可靠性将 会更加增强。
司法社会工作者对涉罪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 的评估测量尚未形成一个科学系统的完整体系, 个别地方尽管在评估中有量表的使用,但也仍存 在着量表尚未本土化的问题。如何引入合适的精 算式量表、人格问卷测量表?这一方面涉及量表 的选择与使用,本土化涉罪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 评估工具的研究与编制,因而对业已发展成熟与 运行完备的境外未成年人多样化、差异性的评估 量表予以多维度剖析十分有必要;另一方面,也对 司法社会工作者提出了专业上的硬性要求,具备 量表评估与分析的能力,是司法社会工作者亟待 加强的。在介入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中,人身危 险性评估的结论能够帮助社会工作者了解涉罪未 成年人的人格类型与人格缺陷,尤其对涉罪未成 年人危险性要素的分析更能进一步获悉涉罪未成 年人的需求,为下一步更好地进行矫正与预防奠 定基础。
参考文献
[1] 李章颖,王颖.浅析社会调查制度在未成年人审查 逮捕程序中的适用[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 2022(3):18-23 .
[2] 黄娇.司法社会工作介入涉罪青少年的路径探索 [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7 .
[3] 刘立霞,李晓南.运用大数据理论完善未成年人社 会调查制度[J].法学杂志,2015.36(1):115-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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