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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馆藏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与保护措施论文

发布时间:2023-11-04 14:29:47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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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随着我国对于文化产业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博物馆作为一个兼具教育功能与提供文 化服务的公共场所,其相关的文化产业得到了良好的发展。但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同时,博物馆在 知识产权管理上出现了相应的问题,部分博物馆对于自身的著作权保护并不重视,对相关的法律 法规内容不甚了解,容易与作品原作者之间出现著作权纠纷,从而影响博物馆的发展。对此,文章 通过对博物馆内的作品类型和权利范畴进行分析,提出博物馆在著作权使用与保护的事宜中,需 要对著作权保护期有更为准确的理解,在使用他人作品时以依法签订详细的许可使用或转让合同 来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博物馆,著作权,归属,保护

  近些年博物馆因著作权纠纷的问题而引发的相关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说明当下对著作权等 相关的知识产权的认识及权利保护意识越来越重 视。博物馆行业应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在开放式公 共文化场合,应注重维护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等相 关权益。虽然部分的博物馆逐渐开展了著作权的 保护利用工作,但由于对博物馆著作权的相关研 究仍处于初步的发展阶段,加之随着博物馆数字 化管理的不断发展,使得博物馆著作权等相关权 利变得更为复杂。本文结合博物馆自身的实际情 况,对馆内的各种涉及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分析,在 了解作品具体的权利范畴基础之上,着手探究作 品著作权的归属 ,通过界定达成规范性的准则。

  一 、博物馆中属于《著作权法 》所保护的作 品类型与权利范畴

  ( 一 ) 博物馆中属于《著作权法 》所保护的作 品类型

  博物馆中的“ 作品”, 主要是指文学、艺术等 多个领域中具有创新性的智力成果。这些智力成 果都受到了《著作权法 》的保护。界定清楚所保 护的这些“ 作品 ”具体的形式,能够让人们更加 清晰了解到具体哪类“ 作品 ”属于《著作权法 》 中所保护的作品的范畴。《著作权法 》对于“ 作 品 ”形式分为了以下这些类型:文字类型作品、口 述作品、艺术范畴作品、建筑作品、电影作品等。 像产品设计图、地图等都归属于作品一类中,不 同的是这些“ 作品”, 或属于文物藏品,或属于临 时展品等,其版权或归属于博物馆,或归属于作者。当下,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博物馆陆续 开始搭建数字化数据库,把馆藏的作品以数字化 形式上传到数据库中,上述所提及的作品在传播 的形式上都有了新的突破。对于上传到数据库后 的作品其著作权应如何界定的问题,根据《 著作 权法 》第四十七条中的内容,博物馆环境下数据 库中的各类数字化藏品并没有对原作品进行相应 的改变,便都属于复制行为,也就是复制品。但 是,如果博物馆对数字化作品进行了新的编排, 以及采用了新颖的手法,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 归类为汇编作品 ,且具有相应的权利。

  ( 二 ) 博物馆中属于《著作权法 》所保护的作 品权利范畴

  在博物馆中的作品,除了博物馆借展的展品, 以及博物馆的相关出版物、研发物 (具有独立 财产权 ) 等这些财产所有权与著作权集合于一身 的作品以外,其它种类的作品,其财产所有权和 著作权可能都属于分离的情况。但是,不管何种 情况下,只要是在博物馆环境下的作品,其本身 具有“ 权利群”, 具体分为了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 产权两个内容。其中著作人身权包括了发表权、 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四项权利; 著作财产权包括了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 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十二项权利。这些作品的 权利往往不总是归于同一主体,尤其是职务作品 会因实际的情况出现各种权利分离的现象。如雷 台汉墓出土的汉代铜奔马照片,该照片出自甘肃 省博物馆,由馆内摄影师拍摄,拍摄时摄影师结合自身的认知对照片进行了艺术性的处理 (见图 1)。 故博物馆拥有该作品著作权,摄像师拥有署 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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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博物馆作品著作权归属分析

  根据作品不同的类型,我国《著作权法 》对 作品进行了细分,包括了职务作品、合作作品与 受委托创作作品等。

  ( 一 ) 合作作品

  博物馆中的合作作品,是指至少两人共同参 与并完成作品的创作,依据《著作权法 》中所提 及的规定,所有参与到合作作品中的创作人员都 应享有著作权。因此,在合作的作品中,著作权可 进行分割,所有参与创作的人员均享有相应的著 作权,但是个人在使用著作权时不得侵犯整体著 作权。具体而言,个人在使用著作权的过程中,应 依据《著作权法 》第二章第二节中的规定,当博 物馆对外合作共同完成作品的情况,需要整理清 楚具体参与到作品创作的作者人数,和作者所负 责的作品创作的部分,以便于参与创作的作者们 能够更好地行使自身的权利。如果在合作的过程 当中,博物馆并没有参与到其中进行一些实质性 的创作,只是单纯地委托他人来进行某件作品的 创作,其所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委托作品著作权 的归属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约定。如 果双方没有签订具体的合同,明确相关著作权的 归属时,则归属权为受托人。某些博物馆在搭建 藏品数据库系统时,虽然该藏品数据库当中的相 关信息都明确表明是博物馆所有,但是对于数据 库系统的搭建,博物馆在没有签订价位明确的合 同的情况下,只是委托了具有信息技术能力的受 托人进行系统建设,博物馆自身没有参与到数据 库的一些实质性开发当中,在这种情况下,博物 馆的藏品数据库的归属权则会显得不明朗,容易 出现纠纷。

  (二) 改变、翻译、注释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这一类作品,由于对已有作品进行了创新、改变,因此著作权归整理人所享有,但整理人在 使用著作权时不能对原作品的著作权出现侵犯 行为。在《著作权法 》第二章第二节中有相关规 定,博物馆出于某种原因要使用相关作品时,需 要先与作品的作者进行沟通,获得著作权并支付 相应报酬。

  ( 三 ) 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通常指的是博物馆内的员工为完成 馆内所提出的工作任务,进行了相关作品的创 作。在这种情况下,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博物馆 所有。但是在职务作品当中,需要注意以下的情 况:一是如果是博物馆的职工,利用自身的非工作 时间和自己的资金完成相关作品的创作,则该作 品的创作应属于个人作品,不能归于职务作品的 范畴中;二是如果该作品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接 受博物馆所下发的相关工作任务时,应属于职务 作品 [1] 。

  ( 四 )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

  在受委托创作的作品中,通常指的是博物馆 与作者签订了具体的合同,博物馆通过支付相应 的酬金,委托作者进行作品的创作。对于作品的 具体著作权,主要是以合同中签订的细节为主。 对此,在《著作权法 》第二章第二节中,提到了 当博物馆因相关业务的要求,需要签订合同委托 他人进行创作时,需要在合同中明确作品的著作 权 ,以防止著作权被侵犯等情况出现 [2] 。

  ( 五 ) 复制品、仿真制品著作权的有无及归属 界定

  出于陈列或保存等需求,博物馆会对作品原 件进行复制。对于复制的作品是否归属于新的作 品范畴,以及是否拥有著作权、归属权等问题,一 直以来颇有争议。大多观点认为,一般而言由于 复制品是在原作品基础上,不对原作品的用材、 工艺、风格等做出改变的情况下进行制作的,因 此不具备创新意义在其中,故复制品不应具有著 作权。但是,仿制品则不一样,它的制作并不要求 在材料、重量等细节内容上与原作品一模一样, 只要求形神相似便可。对此,在仿制品制作的过 程中有可能会融入创新性的元素,与作品创作特 征相似,对此可以拥有著作权;不过也有观点认 为,并非所有复制品都不具备著作权,如对书画 作品进行拍摄等复制手段时,由于拍摄者会选取 不一样的角度对作品进行拍摄,所拍摄的作品虽 含有复制的手段在其中,但拍摄出来的作品其色 彩、明暗上都会有所不同,故拍摄的作品具有一定 的原创度,因而具有著作权。通过以上的分析,可 以发现目前就复制品、仿真制品的著作权归属一 直存在争议,对于复制品、仿真制品是否属于新的作品众说纷纭。通过结合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 条例分析,可得出以下结论:一是复制品、仿真制 品是否构成“ 作品”, 与其本身的价值大小并不存 在直接联系;二是如果复制品、仿真制品在制作过 程中,注重体现技术成果时,应归属于《专利法 》 的范畴中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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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博物馆作品著作权保护事项相关规定的 理解与运用

  ( 一 ) 准确理解与适用关于著作权保护期的规定

  一直以来,博物馆界中,就著作权保护期的 问题讨论上,主要存在着以下两大误区:第一, 部分博物馆会认为,一些藏品因为年代久远过了 保护期,因此没有著作权;第二,有的会认为只要 “ 作品 ”拥有著作权,其保护期在内涵上都是一样 的。这些认识存在一定的偏差,容易导致出现一 些不必要的著作权纠纷的情况。以前者来说,一 些藏品因为时间过长,过了保护期,没有专门的 著作权人、公开的继承人。但该藏品的署名权、修 改权等并不会因为时间过长而消失;以后者来说, 个人作品的发表权以及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 品的作者终身和在去世后 50 年。如果是法人、相 关组织的作品或相关的职务作品、电影作品等, 其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该作品发表之 后的 50 年。但如果作品在完成之后 50 年内并未 做过任何的发表 ,则不再受到保护。

  对于藏品的著作权保护期,博物馆以及作品 的创作者都要有深入的了解,以防止出现不必要 的情况,如在作品完成后一直未发表导致不再享 有保护的情况。

  ( 二 ) 慎重行使合理的使用权

  通过对《著作权法 》的良好落实,能够有效 地保护到作者的著作权等相关权益。但是考虑到 为了更好地促进作品在社会上的传播,约束了著 作权人的相关权利,从而为相关组织在不侵犯著 作权人的权利的前提下,合理地使用作品带来一 定的便捷。根据实际的情况,博物馆在不支付相 关报酬以及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需要使 用他人的作品时,合法的权利行使情形主要为: 第一,博物馆的员工或社会群众为了个人的学习 研究等目的,使用他人或博物馆馆内已发表的作 品;第二,在作品创作的过程当中,为了要介绍或 评论某一作品,反映某一类问题的时候可以适当 地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内容;第三,对于博物 馆或相关公共场所中所陈列的艺术作品进行绘画 或摄影等。但是不管是引用他人作品,或者是出 于个人学习与研究的目的,都需要注意合理地行 使使用权,不能对作品的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以 及损害到作品著作权人本身的合法利益 [4] 。

  ( 三 ) 依法签订、履行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 让合同

  博物馆以及其他个人由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存在不同,决定了博物馆与个人在著作权合同签 订与履行行为中所处的位置不同。对此,在实际 合同签订的时候,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出现, 需要明确相关的内容。例如博物馆因自身需求使 用他人作品的时候,应同著作权人签订许可使用 的合同,明确界定具体的权利类型,如对作品进 行复制、发行或展览等。除此以外,还需要明确合 同具体的性质是属于普通许可还是专有许可等, 确定清楚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还有具体的 费用等 [5] 。

  在大多的情况下,如果博物馆要使用他人作 品,都应当明确作品著作权人的姓名与作品名称。 除了在特殊的情况下,无法指明作品作者的情况 下可以不指明其姓名与作品名称,但也应当与作 者约定清楚。除此以外,当被许可人允许第三人与 自身一样行使如复制、展览等权利的时候,应当先 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除非有另外的约定并在合 同当中进行了明确 ,可不告知著作权人。

  四 、结论

  大多时候,不管是博物馆中的游客,抑或是 工作人员,对于博物馆的关注都是以藏品本身为 主。对此,对于博物馆馆内的无形资产和知识产 权等这方面的内容关注非常少。但是,伴随着博 物馆事业的发展,在实际的博物馆经营过程中出 现了越来越多的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问题, 著作权问题尤为突出。对此,在有关博物馆中作 品的著作权的归属与保护的问题上,博物馆需要 对著作权保护期有准确的了解,不能存在认知偏 差。并且,博物馆出于展览等需求使用他人作品 的时候,都需要签订详细的合同,罗列清楚作品 的具体使用权利、许可的地域范围等,防止在后 期使用作品时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参考文献

  [1] 赵海燕,田玉忠.著作权法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兼论著作权法的修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2] 吴汉东.著作权合理的使用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3] 王悦彤.新时期著作权登记存在的问题与思考[J].出版发行研究,2018(8):28-30.37.

  [4] 高雅文.我国博物馆版权例外制度的法律思考[J].中国版权,2018(2):45-48.

  [5] 里娜 · 埃尔斯特 · 潘塔洛尼,黄静雅.博物馆学术交流与版权法—— 以博物馆使命与授权为前提获 得适度与微妙的例外保护的呼声[J].国际博物馆 (中文版),2018(Z1):8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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