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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前两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席卷蔓延和正在进行中的数字化转型,给人类自工业时代以来 历经百年形成的经济格局、利益格局、安全格局和治理格局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变革。数据作为 新型市场要素,是许多高新技术的核心资源。数据承载的个人利益、商业利益、社会利益等在多 重维度中协同共生又相互冲突对立。企业作为数据交易市场最为活跃的主体,对于数字文明的发 展具有重大、直接的贡献。但因为数据权属界定不清,数据立法滞后等现实原因,企业数据纠纷频 出,企业数据权利的确定和保护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本文简单分析了当下企业数据权益的 归属难题和相关问题现实困境, 提出了一些相对应的解决路径建议。
关键词:企业数据,权益归属,数据确权
一、企业数据的特性
“企业数据是指由企业实际控制和使用的数据,既包括财务数据、运营数据等商业数据,也包 括企业合法收集、利用的用户数据。” [1] 前者属于 非公开状态下的商业数据,主要纳入商业秘密范 畴予以保护,而后者属于公开状态的商业数据,现 行法律对其没有明确的规定,是企业数据引发争 议的主要领域。
企业数据与一般数据相同,都以电子设备作 为存储介质。作为其下位概念,企业数据拥有诸如 无形性、可复制性以及无损耗性等数据的一般特 性。近年来,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赋予了 企业数据高度的共享性,在复制过程中,数据本身 几乎无损耗,数据遗失的风险大幅降低。[2] 除此 之外,企业数据具有独特的稀缺性。这种稀缺性最 显著的表征便是企业数据所拥有的极高的商业价 值。企业数据的实际控制者是企业,能为企业带来 财产利益,通过数据的共享与开放,进行拓展、交 换与流通,在这个过程中,数据的覆盖范围和影响 规模随着每一次的交换使用不断扩大,并产生衍 生数据,大幅提升企业数据的整体价值。
企业数据涉及多元利益主体,具有多归属性。 企业原始数据既包括企业经营相关的各类数据信 息,也包括网站用户在网络生活中留下的个体信 息,海量的原始数据,这些企业原始数据包含数据 主体的信息和隐私,个人因此成为部分企业原始 数据的来源。企业在进行数据采集的过程中付出劳动,因而成为企业数据的控制主体。企业对数据 进行进一步的加工、分析和脱敏,从而生成了企业 衍生数据,企业又在此过程中扮演数据处理者的 角色。企业数据在以上过程的基础上,还会进一步 地交换与流通,形成更庞大的数据集。企业数据集 形成的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的数据都有各自的来 源,因此具有多归属性。
二、企业数据权益的归属难题
企业数据权益的归属,一直是社会各界争论 不休的议题,争论的根源在于企业数据权益兼具 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法律属性。企业通过合法 手段收集的用户原始数据,一般存在明确的可识 别性,对于用户而言,这些数据的人格权属性明显 强于财产权属性;企业为收集、加工和处理数据, 投入包括物力、财力等大量的实质性投资,并付 出了实际技术劳动,以期获取数据带来的丰富经 济利益,对于企业而言,这些数据的财产权属性 明显强于人格权属性。这种双重法律属性使得企 业数据权益的归属问题无法回避个人隐私与企业 利益的冲突。目前,学界对于企业数据权益的归属 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个人所有、企业控制和个 人与企业共有。笔者认为,个人与企业共有是当下 可行性最高,也最为合理的一种观点。交换、流通 与共享,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隐私的保护 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企业数据权益的归属,应 在共享与隐私间寻求平衡,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 与企业的合法权益。个人数据是企业数据的最主要来源,根据企业是否对个人数据进行脱敏、匿名 化、整合过滤等技术处理,企业在数据的收集与处 理过程中的成本投入是否属于实质性投资,以及 数据本身处于何种发展阶段等标准,合理运用比 例原则对数据权益的归属进行场景化分类讨论。 这种观点既为企业数据权益的归属难题提供了新 的解决思路,也激励了企业进一步优化完善数据 运营模式。
三、企业数据权益保护的现实困境
( 一 ) 企业数据确权难题
随着网络技术的蓬勃发展,数据资源日渐冗 杂庞大,企业数据作为企业的核心资源在不断交 换迭代,多元利益主体,多重法律属性和复杂的权 利义务关系,数据的复杂性使企业数据的定性与 确权面临着重重困难。
根据《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可以看出,《民法典》为“数据”提供了与 “网络虚拟财产 ”相同的保护地位,然而,相关 的法律规定却缺乏明文具体的保护措施和救济方 式。司法实践中企业数据侵权纠纷频发,企业数 据权益属性不清,范围模糊,法律留白,如“某火 诉某团小白盒案 ”“某度 cookie 技术和隐私权纠 纷案 ”等二审法院变更判决的情形时有发生。司 法裁判面临多维度的评判标准,缺乏确定裁判模 式,企业举证也面临着技术难题。企业数据确权作 为解决司法实践困境的前提,正在成为数据领域 备受关注的议题。
( 二 ) 数据立法总体呈现分散与滞后态势
进入大数据时代,对数据的利用已经成为财 富增长的重要来源,然而现阶段我国数据立法总 体上滞后于大数据的变迁。当前,企业数据保护散 见于民事、刑事等多个领域之中,重复、断裂、冲 突或真空等问题凸显,缺乏具有明确可操作性的 条款规定。如《 民法典 》中关于“商业秘密 ”“数 据 ”“个人信息 ”等条款、《数据安全法 》中对企 业数据权益的限制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 》有关 “商业秘密 ”的表述等,均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有 所应用,司法裁判常常因为各个条款标准不一,界 定模糊不清而陷入僵局。目前,我国数据权益制度 呈高度“碎片化 ”的状态,亟须立法黏合。
( 三 ) 企业数据系统安全性能有待提升
企业数据是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的产物,体 系庞大,内容纷乱冗杂,企业数据的安全防护,对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要求极高。企业数据系统的安 全防护技术时常难以对抗计算机网络病毒和技术黑客的入侵,安全性能的不足,导致企业数据无法 得到完善的保护,面临泄露、遗失和损毁的风险。 企业数据的泄露和毁损,不但有损于企业自身的 经营管理和数据交换,也为原始数据来源的个人 带来了隐私泄露的风险,企业的财产性权益与个 体的人格权益皆会面临威胁。非法数据交易、不正 当竞争与侵权纠纷常由此而生,数据交易市场的 运转秩序也面临巨大挑战。
四、企业数据权益保护的路径建议
( 一 ) 企业数据权益保护的立法完善
进入大数据时代,数字经济有着高度复杂性 和不确定性,这种特性也使得数字时代的法治建 设更具挑战性。我国的数据立法尚存空白,针对企 业数据的法律规定也分散在反垄断法等各个部门 法中。因此,完善数据产权的立法保护成为国家处 理企业数据保护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数据权作为国家现代化发展到新阶段出现的 新型权利,从产生到付诸立法实践需要漫长的过 程,其中包括数权立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与协 调;私法与公法在数权领域的融合与平衡;数据共 享与隐私保护之间冲突的论证解决,以及数字全 球化背景下我国数权立法与国际有关法律的衔接 处理等诸多问题。建立全新的法律和完备的保护 体系,需要大量时间和实践的积累。[2] 笔者认为,目前,将普通法与特别法相结合,整合与企业数据 权益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企业数据权益的自身 特性,及时加以司法解释的修订和适用。在司法实 践中,积极将企业数据相关法律规定与救济制度 相结合,在企业数据场景化使用的背景下,将实体 与程序高效衔接,在数权立法正式面世前,缓解企 业数据权益保护领域法律空白的僵局。
(二) 整理发布典型的企业数据纠纷指导性案例
企业作为数字经济市场的重要主体,活跃于 数据交易市场,企业数据权益纠纷也层出不穷,裁 判标准也大相径庭。翻阅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的 指导案例,与数据相关的案例多围绕于数据与个 人信息之争,企业数据权益纠纷少之又少。
2020 年“某讯诉浙江某道网络、某客科技案 ” 便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数据纠纷的典型指导 案例,在本案中法院裁判征引了《 反不正当竞争 法 》第二条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第十二条的弹性条 款,做出了判决。后续企业数据权益纠纷案件多用 《 反不正当竞争法 》作为根据,然而,企业数据权 益纠纷因数据的多元应用场景,侵权主体不一以 及技术迭代的原因,《反不正当竞争法 》并不能适 用于所有纠纷情况。增加企业数据权益纠纷指导性案例的数量,增加《数据安全法》《 民法典 》等 相关法条的结合应用,尽可能覆盖多种案情,为基 层法院提供明晰的裁判指导根据,着力打造指导 案例参照系,在司法裁判中为法律的正确适用提 供参考;统一裁判尺度。同时也可以更好地应对企 业数据权益领域立法滞后、相关条款分散的法律现状。
( 三 ) 建立完善数据分类制度
《 数据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提出:“ 国家建立 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 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 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 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 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在实践中,数据分类的根 据也各有不同,在参照数据价值性、权属、敏感程 度、风险、相关法规等因素后,大致从数据主体角 度、数据处理角度以及数据保护角度进行数据类 别的初步划分。
“建立明确的数据分类制度,使企业有效区分 不同数据,并设立明确的保护目标,以可识别性原 则、敏感性原则、规模性原则和不可控性原则作为 进一步为数据分级的根据。” [3] 针对具有更高敏感 性的数据进行升级保护,进一步确定数据权益归 属、重点保护和定期评估。企业可以在数据分类保 护的基础上加强企业数据管理,健全数据分类安 全管理制度,加快推动数据分类标准制定,明确数 据分类制度应解决的实际问题,深入调研各类企 业数据的安全管理现状,建立适合数字经济新业 态、数字生活新需求、数字社会新秩序的数据分类 制度,是企业强化数据管理和规避数据风险的必 然要求。
( 四 ) 提高企业自身的数据安全防护能力
作为数字经济市场最为活跃的主体,企业自身 也要将数据安全防护作为企业发展的重中之重, 在企业内部构建完善的数据保护体系。
一方面,提升企业数据安全防护技术,优化数 据安全系统性能。通过算法优化等技术措施,提高 抵御病毒和恶意网络入侵的能力,从源头上降低 数据泄露风险。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不 便公开的数据,企业可以采用提高数据系统的准 入门槛的方式,将数据库进行高度加密,登录使用 数据需要严格的身份认证,只有在获得了对应权 限,才能进行数据访问,如此不仅有效提高企业 数据的保密级别,也进一步加强企业对数据的管 理;另一方面,在数据的使用中,增强对数据的监 管力度,定期进行检查评估,避免数据在存储、复制等过程中泄露;在企业参与数据交易中,确保企 业对数字交易完全可控、传输过程完全安全,在数 据权益交易后,使用区块链技术,实现数据的可用 不可见,由此有效降低二次交易的风险。
( 五 ) 推动数据行业自律共治
“行业自律是通过行业指南或企业章程来约束 企业行为的模式,是企业对其行为的自愿约束行 为。”企业数据领域实现行业自律共治,可以与政 府监管形成互补模式,有效弥补企业数据权益保 护相关法律的缺失。行业自律共治也为构建隐私 数据保护、打击数据非法流通等提供重要保障,更 是维护行业协同创新的数据产业生态的必要基石。
2020 年 11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 局指导中国互联网协会制定发布了《 电信和互联 网行业网络数据安全自律公约》。共计 133 家企业 加入签署,数据领域的行业自律共治在国家机关 的推动指导下初见规模。笔者认为数据领域行业 自律应当以行业自律共治为核心,处理好活力和 秩序的关系,完善共同治理体系,打造各主体有 责、尽责的行业自律治理共同体。与此同时,政府 也应加强履行监督职责,提升行业自律的公开性 和透明度,增强社会公众对于行业自律规范的认 同和信心,推动数据行业自律共治的健康良性运 转,维护数字交易市场秩序稳定,保障和推动数字 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 、结语
企业数据作为企业的核心资源和数据交易市场 的重要标的,因其极高的经济价值而备受关注,计 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迭代更新和法律本身无可避 免的滞后性,使得企业数据权益保护问题举步维 艰。制定出一部完整、统一的数据法律显然是数字 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然而,制定、完善一个完整 的部门法还需要更多的理论研究基础和司法实践 积累,构建数据权益保护制度,实现数权保护的体 系化,完善企业数据权益的保护模式,是促进数字 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4]
参考文献
[1] 石丹.企业数据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与制度构建 [J].电子知识产权,2019(6):59-68.
[2] 孙启立.企业数据权保护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21.
[3] 连玉明.数权法 3.0:数权的立法前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
[4] 孔祥俊.商业数据权:数字时代的新型工业产权——工业产权的归入与权属界定三原则[J].比较法研 究,2022(1):8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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