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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 社区矫正法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刑法修正案(十一 )》 等一系列法律的出台或修订,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及矫正制度的研究再次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 讨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了低龄化、手段残忍化等趋势,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制度也应 做出相应的回应与完善。本文从未成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制度的基本概述入手,讨论了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矫正机制存在的缺陷,并进一步提出了完善的路径, 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 合法权益, 并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监禁矫正,社区矫正,专门学校
2020 年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先后进行修订,同年 12 月《刑法 修正案 (十一)》 将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由“ 二 元式 ”修正为“三元式”, 并降低了最低责任年 龄,随着一系列与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的新法的出 台,未成年人犯罪及矫正问题被再次置于社会的 聚光灯下,受到了广泛的关注。特别是由于近年 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了低龄化、手段残忍化的 趋势,如何对未成年人犯罪做到不枉不纵与预防矫正,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概述
( 一 ) 未成年犯罪人与未成年犯罪的内涵
研究未成年人犯罪首先应明确的概念是未成年人的年龄划分标准。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对 于划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年龄规定不尽相同, 例如,瑞士的法定成年年龄为20周岁,罗马尼亚 的法定成年年龄为 16 周岁等。根据《未成年人保 护法 》第二条规定,我国当前的未成年人指的是年龄未满18周岁的公民。
在未成年人概念的基础上,未成年犯罪人通常指的是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相应刑 事法律责任的未成年人。由于未成年犯罪人与成 年犯罪人无论是生理上还是心理上均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而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处理往往具有特 殊性。早在《周礼 》之中就有“一赦曰幼弱 ”的 规定,并且在我国之后的历代法律中都有关于未 成年犯罪的特别规定。在《刑法修正案 (十一)》 颁布之前,我国绝大多数犯罪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 16 周岁,故意杀人等八种严重犯罪的最低刑 事责任年龄为 14 周岁。《刑法修正案 (十一)》 施行后,将低龄未成年人的刑责范围已下调至 12 周岁,故当前《刑法 》第十七条规定的刑事责任 年龄,共有三种情况,一是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二是已满 14 周岁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等八种重罪的,应负刑 事责任;三是已满 12 周岁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 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且手段残忍,情节恶 劣,造成死亡或严重残疾等严重结果的,经最高 检核准的,应负刑事责任。并且以上三种情形,对 于未成年犯罪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未成年犯罪 应为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犯罪时已年满 12 周岁未 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
( 二 ) 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首先,我国当前的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了低 龄化的态势。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主要有两方面 原因: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 的普遍提高,未成年人的身体与心理都成熟得更 快;另一方面,随着网络科技的普及与大量新生事 物的不断涌现,未成年人在视野扩大的同时也越 来越多且越来越早地接触到了血腥、暴力等不良 信息,如果家庭、学校、社会的教育出现缺位,就 很容易导致未成年人形成错误的价值观。《刑法修 正案 (十一)》 就是立法机关针对未成年人犯罪 低龄化态势的积极回应。
其次,我国当前的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了暴力犯罪占比大的特点。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尚未完全 成熟,不容易理智看待问题,故而会出现冲动、极 端行为,导致了突发性的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在 未成年犯罪中所占比重较大。
再次,我国当前的未成年人借助智能手段犯 罪的数量明显增多。近些年来,很多高科技犯罪 案件中都可以看到未成年人的身影,甚至在一些 高科技犯罪团伙中,存在着首犯或主犯是未成年 人的现象。除了高科技犯罪,在普通犯罪中,未成 年人借助智能手段逃避侦查的情形也越来越多, 导致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隐蔽性增强,侦破难度变 大。[1]
最后,我国当前未成年犯罪还呈现出了较为 明显的结伙作案的现象。由于未成年人受到身 体、心理等原因的限制,在作案时会存在着通过 纠集多人或依附于成年人来“壮胆 ”或“仗势 ” 的倾向。而这种团伙式的作案,内部的组织程度 更为严密,造成的社会危害也更为严重。
( 三 ) 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存在着内外部两方面的成 因。未成年人犯罪的内部成因是由未成年人自身 的生理、心理特点决定的。在未成年人生理逐渐 向成年人转变的过程中,往往具有充沛的精力,对 社会充满好奇,急于探索成年人的生活,但其价值 观、世界观等内在心理成长却与生理的成长速度不 匹配,造成了未成年人理性处理事件的欠缺,自我 约束能力弱,易于冲动,具有一定的逆反性。
未成年人犯罪的外部成因是由于未成年人外 部保护缺失导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规定了家 庭、学校、社会、网络及政府对未成年人的日常生 活均存在着保护义务,当其中一方或多方未尽到 应尽义务时,就可能会造成未成年人受到不良外 部因素的影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2]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制度的基本概述
( 一 ) 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制度的内涵
1.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制度的概念
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制度指的是,依照法律法 规规定,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的相关 机构团体等,对未成年犯罪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 监禁矫正、社区矫正等矫正措施,旨在对未成年 犯罪人进行帮扶、教育、惩戒及治疗,促进未成年 犯罪人改过自新,能够在矫正措施结束后,重新 融入社会。
2.基于未成年人犯罪成因构建未成年人犯罪 矫正制度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犯罪作为较为特殊的犯罪种类,不 但会对受害人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对实施犯罪 的未成年本人也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如果不能对 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有效的矫正,未成年人在措施 结束后也会很难回归社会,可能会再次走上违法 犯罪的道路,将给社会带来非常严重的不良影响。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基于未成年人犯罪 成因构建起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制度,可以 降低未成年人的再次犯罪率,并可以有效对未成 年犯罪人进行教育,促进未成年犯罪人重新回归 正常的社会生活。[3]
( 二 )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矫正机制的基本构成
1.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监禁矫正
根据《刑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实施犯罪 时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因此未成 年人犯罪面临的最高刑罚即为无期徒刑。本文研 究的未成年犯罪刑事监禁矫治主要针对的是未成 年犯罪人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时的情形。《刑 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未成年 犯罪人应当在未成年犯罪管教所执行刑罚。《监狱 法 》第七十四条与《刑事诉讼法 》中的相关规定 相同,也规定了未成年犯罪人与成年犯罪人的刑 事监禁矫正是区分开来的。
未成年犯罪人在进行监禁矫正期间,未成年 犯管教所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以教育改造为 主,并要为其提供接收义务教育的必要条件,同 时未成年犯罪人的劳动也应与其特点相符,主要 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从而为未成年犯罪 人矫正之后回归社会提供必要的知识与技能。
2.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的《社区矫正法》, 在总结了之前的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经验的基 础之上,初步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未成年人社区 矫正机制,并在该法的第七章专门对未成年人的 社区矫正进行了特别规定。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措施要具有 针对性。针对不同特点的未成年矫正对象,社区 矫正机构要采取不同的矫正措施,并且在建立矫 正小组时要吸收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的相关人员参 加。其次,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与成年人的社 区矫正分别进行,且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信息应 当予以保密,并且在其升学就业时,未成年人不 应因接受社区矫正而受到歧视。最后,社区矫正 机构应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提供必要的接受义务 教育的条件,并为 16 周岁以上有就业意愿的未成年矫正人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与就业指导帮 助,从而促进未成年犯罪人积极回归社会。
3.专门学校矫正
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建立了专 门矫治教育制度,取代了收容教养矫正概念,该 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实施了《刑法 》规定的违 法犯罪行为后,如果存在因为年龄未到最低刑事 责任年龄而未予刑事处罚的,经相关机关评估同 意决定后,可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且专门矫治教 育场所为闭环管理模式。在专门学校中,公安机 关、司法机关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部 门则负责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4]
4.预防未成年犯罪人的重新犯罪机制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五章特别规定了未 成年犯罪人再犯的预防机制。首先,要求公安机 关等行政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 要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如有必要,应当邀请利于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相 关人员参与教育活动。其次,公安机关等行政司 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可以对未成 年犯罪人进行社会调查或经同意进行心理测评, 将得出的结论与报告作为办案与教育未成年犯 罪人的依据与参考。最后,应对结束矫正措施的 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工作,并对未成年人的相关信 息做好保密工作,从而充分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 权益。
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矫正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 一 )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矫正机制的缺陷
1.未成年人犯罪矫正机制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化,缺少详细规范
虽然我国当前已初步构建起了未成年人犯罪 的预防矫正机制,但现有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 的法律当中,并且很多规定都过于原则化,缺少 详细的规范,导致在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例如,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 条规定,进行评估后未成年人可以转入或转出专 门学校,但对于评估的具体标准,目前尚无统一 明文规定,这就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机构会作出不 同判定的现象,不利于未成年犯罪人合法权益的 保障。
2.未成年人犯罪矫正过程中缺少熟悉未成年 人身心特性的专业人员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社区矫正法 》等 多部法律中,都规定了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矫正程序的过程中,应吸收、邀请熟悉未成年身心特 性的专业人员,但在实践中,往往存在着缺少熟 悉未成年人身心特性的专业人员,导致了未成年 人犯罪矫治措施缺少预期的针对性,获得的效 果不佳。
3.部门间衔接配合缺少详细规定
未成年人的犯罪矫正过程涉及了公安机关、 学校、社区等多个参与部门的衔接配合,但仍缺 少详细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不同部 门的权力义务不明晰的情况,一旦出现问题还可 能会导致责任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不利于未成 年人犯罪矫治程序平稳有序地展开。
( 二 )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矫正机制的完善 1.细化未成年人犯罪矫正机制相关规定
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对未成年 犯罪矫正机制进行进一步的细化与完善,在总结 实际经验与广泛采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出台统 一的立法,保证未成年犯罪矫正机制规范化、体 系化。
2.增加未成年人犯罪矫治程序中熟悉未成年 人身心特性的专业人员的比例
引入专业人员聘用、储备机制,增加未成年人 犯罪矫治程序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性的专业人 员的比例,保证未成年人犯罪矫治措施更具有针 对性。
3.完善部门间的衔接配合
厘清相关部门的权责,制定权力义务责任清单,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矫治制度中各个部门间的 衔接配合,保证未成年人犯罪矫治程序更加平稳 高效。
参考文献
[1] 李川.从教养式矫治到修复式教育:未成年人矫治教育的理念更新与范式转换[J].南京师大学报(社 会科学版),2021(4):131-139.
[2] 李长城.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矫治的困境及其突破——基于 C 市的实证调查[J].青少年学刊,2021 (2):51-56.
[3] 刘双阳.从收容教养到专门矫治教育:触法未成年人处遇机制的检视与形塑[J].云南社会科学,2021 (1):92-99.
[4] 何挺,李梦竹.论严重不良行为矫治和重新犯罪预防之间的空白与填补——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修订草案)》分级干预体系的缺陷[J].少年儿童研 究,2020(9):5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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