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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商事案件抗诉再审问题的探析论文

发布时间:2023-10-19 14:51:52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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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当下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提起再审主要有三条路径,一是当事人申请再审,二是人民法 院依照职权再审,三是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三者分别对应当事人的诉权 [1] 、 人民法院审判监督权及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权。本文主要针对其中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及检察建 议而再审民商事案件审理现状加以研究, 探讨当下民商事抗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路径。

  近几年,随着检察机关职能的转变,检察机关 对民商事审判的监督职能不断强化,因此,检察 机关抗诉再审案件量也在逐步攀升,例如笔者所 在的 A 中院审判监督庭,专门负责审理抗诉再审 案件,经对比发现近年来刑事抗诉再审案件在逐 步下降,民商事抗诉再审案件在稳步增长。如,近 5 年 A 中院因抗诉再审案件改判率 83% ,因检察建议提起再审改判率为 100%。笔者同时根据一份 省高院指令中院抗诉再审案件的统计情况来看, 省人民检察院近 3 年抗诉案件量分别为 31 件、50 件、38 件;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变原裁判结果 的分别 17 件、26 件、26 件,改判率分别为 55% 、 52%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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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民事抗诉与民事检察建议的区别

  一直以来,《 民事诉讼法 》仅规定了检察机关 民事抗诉制度。直到2012 年修订的《 民事诉讼法 》 在检察机关对民事生效裁判文书抗诉的基础上新 增了检察建议制度,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监督 的范围,由民事审判活动扩大至整个民事诉讼活 动始终。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 检察机关仅可对下级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提 起抗诉,而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判,只 能提请上一级检察机关进行监督。但检察机关可 以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 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检察建议,也能对审判监督 程序以外的其他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 检察建议,故检察建议范围明显大于抗诉情况。

  二 、民事抗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 问题

  ( 一 ) 当事人多头申诉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 满意时,往往多头申诉,例如对 A 中院裁判结果不满意,当事人可能同时向省高院、市检察机关 甚至市政府信访部门、市委政法委多头申诉,多 部门对同一个案子可能存在同时审查的情况,导 致司法资源严重浪费。现行《 民事诉讼法 》虽然 规定了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前置条件,但 对于未经二审案件当事人能否申请再审或者检察 建议并未有明确规定。

  ( 二 ) 抗诉范围不够明确

  当下 司法实践依然秉持“实体公正为先原 则 ”,奉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原则,[2] 不论 案件瑕疵大小,只要略有瑕疵就可以提出抗诉, 导致审判实践中司法资源浪费极大。因此,有必 要进一步明确抗诉的范围,以提升司法裁判的稳 定性和效率性。

  ( 三 ) 检察机关在再审审理中的职能有待进一 步明确

  当下《 民事诉讼法 》关于检察机关抗诉的规 定大多集中于检察机关如何提起抗诉,而对已经 抗诉的案件,庭审中检察机关的职能并不明确, 各地法院庭审内容也不尽相同,例如检察机关出 庭的具体职责,检察机关庭审中需要提供哪些证 据,对这些证据是否需要举证质证,抗诉意见发 表后是否还需要对案件其他内容发表意见等都没 有明确的规定。

  ( 四 ) 公权力过多介入当事人的诉辩情况可能 使当事人诉讼地位失衡

  民事诉讼是由地位平等的诉讼当事人向法院 提起的民事纠纷诉讼。但抗诉案件中检察机关公 权力会介入到民事诉讼中来,虽然检察机关的抗 诉主要应当围绕原判确有错误的情形,但为了实 现当下检察监督之目的,检察机关不得不对原审 裁判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甚至在庭审中发表检察意见,从而可能打破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各方的 平衡关系。[3]

  ( 五 ) 当下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优于抗诉

  对于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人民法 院需要首先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再审,而抗诉案 件则必然引起再审。但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经 过审查后,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大多会提起再 审,再审审理结果直接撤销原判的概率此时也比 较大,笔者所在法院近 5 年检察建议案件改判率 达 100% ,而抗诉改判率为 83%,故检察建议实质 效果可能更加优于抗诉案件。但目前检察建议的 适用并不够广泛,同时对检察建议如何监督也有 待进一步完善。

  三、完善民商事抗诉制度的路径探索

  ( 一 ) 抗诉的前提是当事人正常程序用尽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 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就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检 察建议或者抗诉。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再审案件 应以当事人申请再审为主,人民法院依照职权为 辅,检察机关抗诉 (检察建议) 为兜底原则。对 于一审生效,未经过二审程序的民事判决、裁定 的再审应当不予受理。同理,检察机关对该类案 件也不应提出抗诉,以尽可能避免当事人在正常 程序中放弃上诉,而在判决生效后向人民法院申 诉或者申请抗诉。基于当下民事诉讼制度已经为 当事人私权救济提供了充分保障,就应当鼓励当 事人通过正常诉讼程序,即一审、二审程序来维 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原则上当事人对一审判决、 裁定不服的,应当提出上诉,而不应当放弃上诉 直接申请再审或者抗诉。当然,如果检察机关认 为一审生效判决、裁定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的,或者法官存在廉洁问题的,当然可以 提起抗诉。

  ( 二 ) 抗诉的范围应当进一步明确

  《 民事诉讼法 》规定当事人之间具有平等的诉 讼权利,故检察机关以公权力身份介入民事诉讼 领域应当遵守审慎原则。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上 诉等权利,均系其自身对诉讼权利的行使,是其 意思自治的体现,如果检察机关对未侵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生效裁判提起抗诉,明显违 背了民事主体自主处分原则。检察机关代表公权 力对司法活动监督的同时应当尽可能避免过多的 私权领域介入,以维持民事诉讼在平等主体之间 进行的原则,充分保证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意思自 治和处分权利。故检察机关抗诉的内容应当注重 生效裁判的合法性而非合理性,检察机关提起抗 诉应当仅限生效裁判实体上损害了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的案件。对以下几种情况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不宜抗诉。

  1 .如果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在案件认定的 事实等都没有差异的情况下,只对自由裁量权有 异议的,该类案件检察机关不应提起抗诉。由于 法律无法规定到每一种可能的情况,法官对案件 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确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据此法律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一般而 言,对案件的判断有两个标准,一是事实标准,二 是法律适用标准。事实认定上,并非所有的案件 事实认定都能清楚,但笔者认为只要法官依据当 下证据认定事实就应当是正确的;法律适用上只 要有法律依据来支撑,就应当认定法律适用是正 确的,在这种情况下,案件的错误如果是法官滥 用审判权造成的,则应当予以提起抗诉,否则,只 要法官没有超出自由裁量权的限度,严格依照法 定程序和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就不应当进行 抗诉。

  2.原审裁判生效后,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 执行 (履行), 人民检察院发现原判生效裁定确有 错误的,笔者认为也不宜提起抗诉。基于裁判后 各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 会公共利益,其效果相当于代替了原审的裁判内 容,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民商事案件应充 分保证当事人权益,避免公权力过多介入,当然 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原审裁判结果损害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及法官存在枉法裁判的应当除外。

  3.对于《 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当事人不能申 请再审的案件,检察机关不得提起抗诉。例如对 已经生效的离婚判决等。

  ( 三 ) 合理界定检察机关在抗诉再审审理程序 中的职能

  笔者认为,根据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义的特点 和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职责的综合性考量,检察机关抗诉再审审理程序 中的职能应当是出庭宣读抗诉书,对支持抗诉的 相关证据进行出示和说明,发表出庭意见,对审 判程序进行监督。检察机关民事抗诉针对的对象 和主体应该是对民事诉讼活动以及审判人员职权 活动的监督,即是对审判权这一公权力的监督, 而非对当事人的监督。而民事诉讼处理的是平等 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纠纷,但一旦进入了审判程 序,审判活动就有公权力的性质。检察机关监督 的应当就是审判权这一公权力。故检察机关对裁 判结果不应有倾向性,但检察机关对原审裁判确 有错误这一抗诉内容依然负有举证责任。

  1.关于检察机关出庭职责问题。部分学者认

  为,在当下救济性抗诉的制度与实践中,抗诉再 审审理检察机关没有参与的必要,抗诉的救济使命在启动再审时候就已经达成。检察机关参与再 审审理还有难以消除的副作用,即对当事人诉讼 地位的冲击,可能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检察机关 宣读完抗诉书后即退庭,成为当下司法实践中最 常见的做法。笔者认为,当下检察机关应当全程 参与庭审,并将该要求延伸至检察建议再审案件 中。即检察机关提起再审案件均应当派员出庭, 其出庭职能为:宣读抗诉书 (检察建议书), 对相 关证据进行出示并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提出抗诉 相关问题予以说明,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如此检察机关能够充分听取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诉 辩意见,更好地了解再审案件的审理情况,同时 也能够体现检察机关监督庭审的职能,保证监督 的效果,并能提高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对案件 审理结果的统一认识度。但出庭检察员应当尽可 能避免就当事人诉争的权利义务发表意见。

  2.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证据问题。检察机关 抗诉再审提供的证据应该是支撑其抗诉的依据, 而非当事人诉请的依据,故检察机关提交证据应 当围绕原审程序和裁判错误而展开。当下始终存 在检察机关抗诉系对一方当事人帮助的错误论 述,因为实践中抗诉通常因为一方当事人的申请 而起步,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大多也系对当事人申 诉理由的认可,于是检察机关与申诉人处于同一 阵营。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时确有必要 对原审案情进行全面了解,包括案件事实和庭审 程序,这样才能准确作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 诉,但检察机关抗诉提交的证据仍应当围绕支撑 其抗诉请求展开,不应盲目扩大。

  ( 四 ) 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的范围应以抗诉 书为主还是以当事人的再审请求为主

  由于当前对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并 未有明确统一的规定,例如对抗诉以外的内容是 否需要审理,申诉人对抗诉书有不同意见时如何 处理。笔者认为,首先,抗诉再审案件必须在原审 范围之内进行审理,故不论是检察机关的抗诉理 由还是当事人的再审请求,均应当在原审范围之 内进行,再审请求不能超出原审诉讼请求,检察 机关也不宜变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其次,人民法 院审理时不仅需对抗诉书进行审理,也要围绕申 诉人的诉请对全案进行审理。但人民法院审查时 候的侧重点应该所有区别,对检察机关抗诉书主 要审查原判是否确有错误;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 主要进行实质审查,即作为争议的焦点问题,对 全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再审审理。

  ( 五 ) 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监督优势

  实践中,抗诉再审的流程往往需要如下循环, 以 A 中院为例:1 .A 市检提请省检抗诉;2 .省 检向省高院提出抗诉;3 .省高院指令 A 中院再审;4 .A 中院收到指令再审裁定后立案再审。这 一流程最大的问题在于时间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远不如检察建议更能发挥其优势。检察建议针对 上述情况,只需要进行如下步骤:1 .A 市检向 A 中院提出检察建议;2 .A 中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再 审。故抗诉案件原则上需要经过两级检察机关的 审查,从当事人申诉到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一般 要经过半年以上时间,再到法院再审,抗诉案件 周期较长,效率不高。笔者建议,未来在时机成熟 时可以由检察建议完全取代抗诉,并扩大检察建 议的范围。一是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在再审 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可以向同级检察院进行申 诉,不用跑到上一级检察机关 (基本在异地 );二 是增加检察监督的实效性,上级检察机关发现下 级人民法院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 院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指令下级检察机关向同 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当然在当下,笔者仍 建议人民检察院发现裁判或者调解书的内容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因为 此类案件提起再审是确有必要的,检察机关作为 法律监督者,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系维 护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检察机关理应当仁不让 地成为国家和集体强有力的司法捍卫者,发现裁 判或者调解书内容有此类错误时,提出抗诉,维 护国家法律权威。而对原审裁判结果错误仅仅损 害了一方当事人的个人合法权益的时候,例如裁 判文书利息计算错误等情况,当事人自行向人民 法院申请再审足以实现纠错之目的,如果人民法 院不予纠错的,检察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 出检察建议,而非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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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结语

  随着民事再审程序的逐步完善,当事人保护 自己权益的方式已经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保障,笔 者认为,未来除了生效裁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虚假诉讼等情形外,由当事人自行申 请再审将成为民事再审案件的主流,人民法院依 照职权再审和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再审将会逐步 退出历史舞台。未来检察机关的监督也将逐步从 事后监督转向事中监督乃至事前监督,以期更好 地发挥其法律监督的职能,推动人民法院更加高效、公正地判案,最终得以提升司法裁判的公信 力和权威性。

  参考文献

  [1] 刘本荣.基于诉权的再审与基于检察监督权的再审 [J].法治研究,2013(7):102-115.
  [2] 金石.论民事抗诉程序中“新证据”事由之适用[J].社科纵横,2022.37(1):116-121.
  [3] 王燕.民事抗诉程序的缺失与补救攻略[J].人民司法,2011(7):9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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