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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对民事再审审查这一重要环节缺少清晰、规范的程序性规定,很难与现 代诉讼理念与价值目标相适应,在实际操作中显得力不从心,司法公正性得不到保障,对相关当 事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了极大的侵犯,对法院的威信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已经越来越成为制约我国 现行民事再审制度有效运行的一个“ 瓶颈 ”,民事案件再审复查听证程序迫切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与完善。文章通过分析民事案件再审复查听证程序的内容,借鉴现代法治思想,结合实际,并在此 基础上发掘了民事案件再审复查听证程序的价值,就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策略,希望 能为民事案件再审复查听证程序的优化提供建议。
关键词:民事案件; 再审复查听证程序; 问题与对策
民事案件再审审查程序能否顺利开展是决定 原审案件是否需要再审的重要基础,此项工作也 是人民法院运行民事再审制度的环节之一。一般 情况下,再审审查是提出再审的预备阶段,经审 查确定其不满足法律规定的,法院作出驳回再审 申请裁定,审查程序结束,相反,若再审申请符 合相关法律规定,那么,复查的结果就会成为案 件再次审理的重要依据,可以说复查工作是原审 理案件再审理的开端。
一 、民事案件再审复查听证程序概述
在复查阶段,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所提出的再 审申请、申诉会进行立案,并邀请案件涉及的当 事人到场,对申诉的理由进行陈述,各方当事人 需要倾听申诉理由 ,并发表相关看法。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必须经过一系列的审查程序。此项工作的实际价 值在于民事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会参与到法院再 审审查的前置程序当中,能够切实维护自身合法 权利,并积极对自己的看法进行表达,在这种情 况下能够进行及时的陈述以及举证,法院也能够 对当事人的申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 认,进而对案件是否需要进行再审作出明确的决 定。它的重要意义在于是否进入再审环节并不是 法院的主观判断,而是通过一系列合法合规的程 序,让案件涉及的当事人参与其中。法院在听取 各方意见之后再做出决策,经过这个过程,最终 得到的结论将更加科学、合理,也更加能够体现 出民主性。
二 、民事案件再审复查听证程序的价值
民事再审程序指的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实存在错误,依法 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它并不是诉讼的必经程 序,而是一种特殊程序。对于一项判决,若其依 据存在问题,那么法院应该发挥自身的司法权力 及时予以修正,此项司法权力的应用能够在再审 制度中体现,这项制度既能够从公权的运行上保 证裁决的公正、正确,又能给当事人一个重新陈 述、申辩的机会。这样的“ 再审 ”, 无疑更能保 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这项程序的设立目 标主要是维护法院裁定的司法性和权威性,提升 裁决的质量,同时对有误的裁决进行及时纠正, 尽最大可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 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保证法律的权威性。
三 、民事案件再审复查听证程序应该遵循的 原则
( 一)公开性原则
案件的适度公开,可以促进法院在再审审查 过程中及时发现并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并避 免在纠正错误时犹豫不决。同时,也可防止“ 暗 箱操作 ”, 确保案件的公平性,保障当事人的辩 论权,让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能够更 好地参与庭审,并在庭审中体会到庭审的“ 安全 感”。运用公开示证、释法析理的方法,帮助当 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消除误会与疑惑,提高他们 对法律的认识,降低由此引发的信访、负面舆情 等,从而避免对司法权威的损害及降低公众对司 法公正的信任[1]。
( 二)公平性原则
在民事案件再审审查听证程序当中,还应该 遵循公平性原则,提升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能力, 重视整体的诉讼结构,保证裁判内容是由当事双 方所提供的证据形成。在选择程序时,应尊重当 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并在此基础上合理引导当事 人选择程序,以达到更快、更有效解决纠纷的目 的。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 案件,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如果在审理过程 中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则改为普通程序,从而 达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效果;对于一些社会 影响较大的案件,可以采取半公开或公开的方式, 让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媒体等参与旁听,以提高庭 前会议的法制教育效果。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 过程中,如发现本案涉及民事权益争议,应当裁 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当事人按照普通程序或 简易程序另行起诉[2]。
(三)保护当事人诉权原则
在民事再审程序改革中,一个重要的价值取 向就是程序正义,而程序正义则是与诉讼主体相 对应的。从司法实践来看,现行的再审审查程序 是以申请再审为主体的。在我国的再审制度改革 中,仍然存在过分强调申请人利益,而忽视被申 请人权利的现象,使其在某种程度上歪曲了诉讼 的正常结构,在建立这一制度的过程中,应当从 还原当事人之间的同等对话开始,从而保护各方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四)诉诸诚信原则
诚信是法院及各方当事人所应遵守的一项基 本原则。目前,我国存在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即再审制度与一审程序互相脱节、秩序不平衡, 法院在初审中作出的判决极易在再审过程中被更 改,即使当事人在初审过程中已得到相应的程序 性好处和足够的自卫机会,这并不符合现代化的 司法理念。特别是对于当事人来说,这无形中违 背了司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甚至会损害司法公 正[3]。解决这一问题,不仅需要完善立法,还需 要提升当事人自身的谨慎与防范意识,从而让双 方当事人都能对法庭的判决有一个合理的期望。
四 、民事案件再审复查听证程序存在的问题
( 一 )再审审查程序不规范
一方面是关于启动再审审查程序的条款不明 确,法律对于当事人的申诉、再审申请和法院的 审查没有制定明确的、可依的程序规则,导致当 事人的申诉和再审申请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
另一方面原因在于落后的听证程序,我国现 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 民事诉讼法》) 中,只是规定了当事人在发现生效裁判文书有错误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再审,但对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如何审理,则没有 明确的规定。各地的实践方式不尽相同,有的要 在法庭上听取意见,有的要在法庭上提出意见。
在综合各项资料之后,如果认为一审判决有问题,就可以进行再审,并将双方当事人都召集起来,此种情形下,听证将会流于形式,“走个过场 ” 而已。
( 二 )再审审查程序不通畅
虽然《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再审复查的多种 途径,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其途径不畅,当事 人难以通过正常途径申请启动再审程序,因此, 很多当事人只能通过人大、检察院、上级法院等 途径来实现自己的再审目标。造成这种情况的原 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再审请求与申诉是 在同一个语义下使用的,因此很容易将当事人的 请求与信访混淆起来,阻碍了正常再审程序的进 入[4];另一方面是由于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 规范,导致即便被法院受理了,当事人也不能以 合法的方式获知案件的审理结果,所以也就有了 法庭还在复查,而当事人仍在继续上访的情况。
(三 )审查组织结构不健全
立案庭组建后,基层人民法院一般仅有一 人或两人负责审理申诉和再审案件,不能组成合 议庭。近年来,由于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数量剧 增,而负责申诉、再审审查的工作人员太少,而进 行审判又必须建立合议庭,所以造成了大量申诉 和申请再审案件积压,再审审查组织结构的不健 全直接导致了民事案件再审复查工作质量不佳。
(四 )当事人权利保护不足
在再审审查程序中,法律没有对当事人所拥 有的诉讼权利做出任何具体的规定,因此,在面 对复查程序的时候,当事人经常会感到手足无措。 因为他们的权利不能有效行使,使得他们的合法 权益在审查程序中得不到最基本的保障,虽然 各地法院在实践中都很注重保障申诉人的权利, 但是却经常很难对被诉方的权利进行妥善处理。
五、优化民事案件再审复查听证程序的策略
( 一)规范再审审查的程序
所谓“ 有序 ”, 就是指自然界和社会运行过 程中的一定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从 历史可以看出,无论什么时候,人们在建立了一 个政治或社会组织单元的时候,都曾经努力避免 无法控制的混乱,也曾经尝试建立一种适合于生 存的程序形式,通过建立行为方式的规格化,赋 予了社会生活很大的秩序和稳定。审查程序能否 有效发挥其作用,取决于审查秩序的建立。而我国现行的复审制度存在着种种不规范、复审秩序 混乱的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复审制度的缺乏。 从人民法院信访工作人员面对数量较大、数量较 多的申诉、上访就或多或少能感受到复审工作的 无序性。在此情形下,不能实现从一审错误判决 到再审的正常过渡,而二审和一审之间又产生了 一个“ 断层 ”, 即所谓的“ 延迟 ”, 但是“ 迟来 的公正即不公正 ”,滞后的纠错机制无疑会削弱 再审的价值。只有对这些规则进行了科学界定, 才能确保复审制度的正常运行,进而确保复审职 能的真正发挥。显然,对于秩序标准的渴望是复 审制度回归的一个重要内在动因。
( 二)制定严格的审查程序
制定一套严谨而又统一的再审审查程序,有 利于明确审查程序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增强再审 审查的透明度,有利于对诉讼参与人的行为进行 规范。与此同时,应该加强对审查听证后法律文 书的说理力度,从而促使当事人能够尽快服判息 诉[5]。同时,为避免当事人滥用申诉和再审权, 在审理再审审查案件时,应向申诉人和申请人收 取部分听证保证金。首先是已过了法定时限,又 坚持提出申诉、申请再审,而重新审理的,审理 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引起的损害,由保证 金承担。其次是对经过申诉、申请再审后重新审 理的案件,根据申请人和申诉人在原审案件中是 否有过失以及过失的严重程度,从其保证金中进 行适当的扣除。上诉人和申请再审人在原审案件 中无过失者 ,则应全额退还保证金。
(三)健全审查的组织结构
首先,设立专门的申诉和再审审查听证制度。 立案庭应当建立一个至少由 3 名法官组成的专门 的申诉、再审听证合议庭。同时,还应当选择具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丰富的审判经验和社 会阅历,善于做思想工作的法官担任合议庭成 员;其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在严格遵守《 民 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 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前 提下,人民法院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 与之相适应的、不同层次的回避制度[6]。
建立和完善申诉和再审终审程序,畅通涉诉 信访的输出通道。一方面要严格实行二审终审和 最高法院立案两项制度;另一方面要尽早确立上 诉申请再审的结案范围,以降低工作的重复。大 概应该包含了如下几种情况:首先是通过再审审 查听证进入再审,维持原裁定的情况;其次是当 事人申诉、申请再审已超过 2 年申诉期限的情况; 最后是加强对已经结案的当事人不合理上访和纠缠访的防范,加强对不合理上访和威胁访的打 击 ,以维护司法秩序。
(四 )实行当事人权利告知
权利主体在自己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方面 具有较大的主动性和决定性。具体而言,就是主 体对民事诉讼请求权的行使和对民事诉讼请求 权的放弃。民事诉讼是一种以解决民事纠纷为自 己职责的活动,在接受再审申请的情况下,为了 让当事人有一个合理的期望,必须对于自身所享 有的一系列权利,如申请听证、参加听证、放弃 听证等权利,以及这些权利的行使将会产生什么 样的法律后果明确清楚。在此基础上,还应该完 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一方面需要完善申请人的 诉讼权利:首先是再审请求权,它是当事人请求 法院对生效判决进行救济的一项基本诉权;其次 是撤回再审申请权,是指对再审申请作出的撤销 请求,并对原判决予以执行的权利;最后是被申 请者之诉权:与一审程序中之答辩权相似,即被 申请者为反驳再审申请者之申请理由而享有的权 利。另一方面,要完善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共有的 诉讼权利:如,请求法庭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的 原因进行公开审理的权利。
综上所述,本文提出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审查 制度的目标,应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对再 审程序进行完善重组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着各 种价值目标的对立与统一,这不仅需要学习和借 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还要对我国的具体情况进行 充分考虑。不管人们做出怎样的理性思考,做出 怎样的努力,都必须把现代化的法律思想和法律 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有效地处理现实问题, 我国的法律制度改革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客观 地为社会发展服务这一原则,才能在实际工作中 灵活应用,真正发挥出积极、高效的效果,随着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不断完善,民事再审工作必 将走向一个更加理性、更加有序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 郑茜茜.刑事再审申诉听证机制研究[D].湘潭:湘 潭大学,2018 .
[2] 李德胜.民事再审申请复查程序研究[D].长春:吉 林大学,2005 .
[3] 田春雨.民事再审申请复查程序研究[D].长春:吉 林大学,2005 .
[4] 赵宏伟.试论民事申请再审复查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J].山东审判,2002(5):32-35 .
[5] 秦岭.刑事再审申诉听证程序研究[D].贵阳:贵州 大学,2021 .
[6] 王立强.民事案件再审及申诉复查听证程序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J].山东审判,2009,25(4):11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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