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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权益在离婚案件中的保障及完善论文

发布时间:2023-08-14 16:06:31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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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为了探究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文章以离婚案件为例,首先分析子女抚养权归属 原则和影响因素,之后总结当前存在的实际问题,发现在离婚案件审理中,抚养协议审查、夫妻双 方经济条件审理、家庭暴力因素和抚养费确定执行等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因此在今后立法和司 法的完善中, 应该针对性地解决以上问题, 做出法律补充, 以此确保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

  关键词:未成年子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离婚案件,抚养权归属,对策

  现行《 民法典 》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 题进行修订和完善,改变过去父母本位思想,按 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对探望权、抚养 权、归属权进行了重新划定。基于此,文章以具体 案例为分析,总结未成年子女归属与抚养权存在 的实际问题,并给出相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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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子女抚养权归属原则和影响因素

  根据《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规定,当夫妻双 方可以对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达成一致,离婚时 应该按照双方意见进行裁决 [1] 。并且在此基础上 主要考虑以下影响因素:

  ( 一 ) 父母双方抚养能力

  通常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经济实力相差悬殊,考虑到今后子女升学、生活、成长问题,未成 年子女归属权和抚养权,极大可能归由经济条件 较好的一方。

  ( 二 ) 子女年龄因素

  首先,如果是不满 2 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 抚养 (特殊情况除外,例如,有条件但是不尽抚 养义务,或者有其他传染性、重大疾病 ), 如果子 女超过 2 周岁,并且夫妻双方共同争夺子女抚养 权,此时法律应该根据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考 虑双方情况,从情感、时间、陪伴、经济、教育、 成长环境等多方考量,决定未成年子女归属问 题。其次,当子女超过 8 周岁,孩子的意愿也会影 响法官判决 (法官对子女意见进行考虑,但子女 意见不是决定性因素 )。

  ( 三 ) 隔代影响因素 [2]

  祖父母外祖父母协助照顾孩子的意愿和能力,孩子对他们有依赖关系和感情。如果夫妻一 方的父母可以帮忙照看孩子,在子女归属问题上 可以优先考虑,将隔代抚养纳入子女归属权影响 因素中更加符合我国生活实际,因此在抚养权归 属问题中占据重要作用。

  ( 四 ) 父母利益因素

  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双方已经绝育或者没 有生育能力,在未成年子女归属问题上,具有优 先权,这符合我国国情,同时也能凸显出法律柔 性与人文关怀。

  ( 五 ) 其他可供参考的因素

  二、基于离婚案件,解读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 属法律问题

  为了探究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在离婚案件 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文章以具体案例为视角,进 行解析。

  ( 一 ) 案例一:沈某与夏某离婚纠纷案①

  原告沈某 (女) 和被告夏某 (男) 于 2010 年 登记结婚,在 2012 年生下一女夏某某,但是在 2012 年起原被告双方多次发生摩擦与争吵,被告 对原告大打出手,至 2014 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于是在当年 6 月,沈某诉讼离婚,经法院调解夏 某同意协议离婚,但孩子抚养权由法院判决归沈 某。夏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自己无论从经济条 件、住所、家庭情况等各个方面更加有利于其子 女的健康成长。沈某辩称夏某所说与事实情况不 符,双方分居后孩子一直由沈某独自照看,其幼儿 园的工作性质也可以很好地兼顾到照看孩子与工 作,且有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她并没有拒绝夏某探视孩子,是夏某自己没有安排好时间。因此,夏某 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没有新的证据证明自己 的主张,应该维持原判。

  案件裁决: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 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判决维持原判。原审 法院判决如下: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双方当 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双方对子女有极大的责任 心和爱心,但抚养权的选定应以有利于子女的成 长为依据。因双方所生育子女夏某某年龄较小, 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又因沈某、夏 某分居后均由沈某携带抚养子女并共同生活,为 保持子女的生活环境稳定以利于其健康成长,也 应随沈某共同生活为宜。且沈某本人从事教育工 作,对于教育抚养子女有一定的优势。综合上述 情况,原审法院认定双方所生育子女夏某某应由 沈某携带抚养。关于子女抚养费数额及探望权方 面,依照原《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 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 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 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 院判决 ”之规定,根据夏某某的实际需要、双方 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原审法院酌 情认定夏某每月负担抚养费为 ** 元。夏某对女儿 夏某某享有探望权,在不影响女儿正常生活、学 习情况下每周末可以探望两天,具体时间和方式 由双方协商。离婚之后,父母双方均具有教育、抚 养、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 二 ) 案例二: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后抚养权 纠纷案

  刘某某与陈某协商一致于 2016 年 3 月 1 日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 手续。协议约定离婚后婚前唯一一套房屋归陈某所有,陈某补偿李某某人民币 30 万元,孩子抚养权归陈某,刘某某不需支付抚养费。

  但实际情况是,离婚后陈某因为各种原因,无 法照看孩子,致使孩子不愿意和他住在一起,而 是常年和刘某某及其父母一起生活,在刘某某户 籍地上学,由刘某某父母帮助接送照看。陈某因 为下岗经济窘迫,不仅没有支付刘某某房屋补偿 金,也没有支付孩子生活费。不久陈某组建新的 家庭,经多次交涉无果,为了更好照看孩子,刘某 某决定更改孩子的抚养权,遂诉至法院。

  庭审前法院主持调解,刘某某理由充分,事实 证据确凿,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陈某坚称自己 只是一时困难委托刘某某帮忙,坚决不同意更改 孩子的抚养权,并申请要求庭审的刘姓法官和原 告代理人回避。后经法庭调查,择日宣判变更孩 子抚养权给刘某某,理由如下:首先,从原、被告 个人基本情况出发,原告现从事销售服务,工作自由度高,收入稳定,具备抚养子女成长的经济 基础和条件;其次,从原、被告家庭成员出发,原 告父母及亲属均在广州地区工作生活,有稳定住 房及退休金,且均表示出强烈的意愿,愿意协助 原告抚养子女,在稳定的家庭环境下更有利于子 女的健康成长,被告现居住在成都市,被告的其 他家庭成员在广州地区生活,难以协助被告共同 抚养被抚养人的生活起居;最后,从被抚养人本身 出发,原、被告婚生女陈某某现已年满 7 岁,心智 基本成熟,属于小学学生,且已经在广州上学,而 被告在成都地区生活,在教育质量等相关方面广 州地区更具优势。故结合上述分析,本院认为,现 被抚养人陈某某由刘某某携带抚养更有利于孩子 的身心健康发展。故对于原告要求将婚生女陈某 某的抚养权变更,本院予以支持。

  后被告没有对判决提出上诉,判决生效。但 是此事并没有画上完美的句号,上述判决生效后 1 年被告都没有支付过陈某某抚养费。多次沟通无 效,刘某某只有代理孩子再次提起诉讼。

  ( 三 ) 综合分析以上案件 ,虽然最后孩子的抚 养权都判给了女方,但实践中仍然存在如下实际 问题

  1.抚养协议审查问题。在协议离婚中,夫妻 双方只要签订离婚协议,就房屋财产、孩子抚养 权协商一致,就可以办理离婚手续,而抚养权争 议的审理,是在夫妻双方抚养权存在争议时诉至 法院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如果夫妻双方就此达成 一致协议离婚,那么未成年子女归属问题不会成 为法院审理内容。可见在协议离婚案件中,未成 年子女利益是否得到保障,是否达到最大化,是 未知的。这也为以后的变更抚养权纠纷、支付抚 养费纠纷埋下了隐患。

  2.夫妻双方经济问题。一般来讲,如果夫妻 双方实力相差悬殊,孩子大概率会归属到经济较 好的一方,但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女方由于对未成 年子女,尤其是不满 3 周岁 ( 目前大多幼儿园都 只招收年满 3 周岁的孩子 ) 的子女投入的时间过 多,因此在工作、经济能力和抚养能力上不如男 性,在子女归属权问题上处于弱势地位,往往因 此得不到孩子的抚养权。而低幼年龄段的孩童对 母亲的感情依赖很强,这势必影响到孩子的心理 健康。

  3.家庭暴力因素问题。在部分离婚案件中, 未成年子女抚养权裁决对家庭暴力的考量不够深 入,在《 民法典 》施行以来,在离婚案件中可以 保护妇女权益,但是未能充分考量家庭暴力对子 女的影响。

  4.抚养费确定及支付问题 [3] 。部分案件中, 抚养费给付标准不具体,多数情况下法院不能查明父母双方真实收入,因此不能充分体现儿童最 大利益原则,且存在给付执行问题,目前一般都 是裁决每月支付,但是没有第三方银行扣划保 障,给付方不及时或拖延的情况时有发生。于是 往往抚养权案件才了,追讨抚养费案件又起。

  三、基于案件引发的思考 —— 未成年子女抚养 权归属法律完善路径

  ( 一 ) 审查抚养协议

  从司法层面来讲,法院给予离婚双方对子女 抚养权协商的权利,以家庭自治为由,使得立法 干预和家庭之间达成平衡。但是,未成年子女的 抚养成长问题又不仅仅是家庭问题,社会也负有 重大责任。因此,在协议离婚时,应该对抚养协 议进行全面审查,从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出发,如 果协议不符合子女最大利益,应该给予协商和协 调,使得离婚双方重新达成协议,在必要时给予 驳回处理,之后由法官做出裁决。审查内容主要 为:存款、房屋、债权债务、其他财产、经济帮助 等,尤其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该写明 孩子属于哪一方,携带抚养关系直至子女年满 18 周岁,并且在携带抚养期间给予其教育、安全、生 活等方面的监护,不承担携带抚养的一方应该每 月支付抚养费,并标明抚养金额,之后随着孩子 年龄的增长,抚养费金额应该由双方另行商量。 未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应该予以探望权,探望频次 由双方协商 [4] 。以明确责任的书面模式,双方签 字确认。通过这一方法,既维护了家庭自治,又可 以在夫妻双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让民政部门出 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 属问题予以审理。

  ( 二 ) 建立抚养权属经济评估制度

  相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 结合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 妥善解决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由此部分离婚案 件当事人可能片面地认为哪一方经济条件好, 就可以获得孩子的抚养权,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基本权益,从孩子身心健康考 虑,父母经济情况并不是决定因素 [5] 。而是应该 综合考量其教育能力、监护能力、思想品质、权利 义务、付出感情、感情亲疏、子女本人意愿等多种 情况,因此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其判定是较为复 杂的。尤其在经济评估这一方面,对于 8 周岁以下 的子女,其母亲在生活、工作方面与父亲相比大 多处于劣势,因此,在抚养权归属问题上,法律应 该向女方倾斜,即使女方经济条件不如男方,也 应该在审判中酌情考虑。

  ( 三 ) 增加家庭暴力的可推翻假定

  如果法院发现可以证明家庭暴力的证据,并 且这一行为已经对儿童身体和精神造成伤害,那 么就成立了可推翻假定,出于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实施暴力方不可能被判有抚养权,或者在离婚诉 讼期间该种暴力行为仍然存在,也不会拥有未成 年子女抚养权。但是如果曾经有过恶习的父母, 已经改变酗酒、吸烟等恶习,或者已经完成了整 个心理疾病康复治疗程序且有证据证明完全康复 的,也可以与另一方争夺子女抚养权归属,但最 终法官如何判定,应该依据具体情况综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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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 ) 优化抚养费确定模式

  对于抚养费确定,除了之前文中提到的事前 审查抚养协议这一方面,相关部门还应该重新拟 定科学化的抚养费标准,供法院和司法人员参 考,例如按照当前规定,应该根据当地实际生活 水平确定最低抚养标准,但是当前人口大规模流 动,现行户籍制度不能使得儿童利益最大化,家庭 经济能力不同参照标准就不会统一,因此,这一 抚养费确定标准显失公平。笔者认为,应该按照 子女不同年龄段计算抚养费数额,建立抚养费给 付事前保障机制,通过扣减薪水、按期支付、定期 给付、设置担保金等措施,避免后续出现纠纷, 增加诉累。同时应该完善抚养费给付事后保障机 制,在抚养费执行方面,如果不能按照前期约定 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金额,可以参照惩治“ 老赖 ” 的手段,通过禁止乘坐高铁飞机、执行唯一住房 等措施,加大执行力度,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的 利益。

  综上所述,当前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方 面还存在一些法律问题,相关部门应该为今后立 法和司法指明方向,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建立抚养费给付事前、事后保障机制,按照子女 不同年龄阶段计算抚养费数额,审查抚养协议, 建立抚养权属经济评估制度,增加家庭暴力的可 推翻假定等,从而在司法实务中可以依据具体制 度规定,使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成为可能。

  参考文献

  [1] 江钦辉.离婚案件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人酌定之考量因素检视—— 以 H 州 S 市法院近 5 年 (2015-2019 年)离婚纠纷判例为分析样本[J].新疆社会科学 , 2020(4):78-88.147-148.

  [2] 张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研究—— 以二孩政策对抚养裁判的冲击为视 角[J].池州学院学报 ,2021.35(2):71-74.

  [3] 夏江皓.父母离婚后子女与父或母共同生活的确定—— 以民法典编纂为背景审视《婚姻法》第 36 条 [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2 (4):116-125.

  [4] 杨俭.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法律适用探析—— 以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为视角[J].法制博览 , 2021(27):93-94.

  [5] 陈建华.人民法庭在审理涉农离婚案件中的风险与防范 ——基于 H 省 C 市 43 个人民法庭的现状调 查[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33(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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