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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少量字迹的检验由于字少,易摹仿伪装,受主观改变书写姿态、书写速度、书写模式, 客观书写工具、衬垫物、书写环境的不同,以及身体状况的影响,增加了少量字迹的检验难度。因 此,鉴定人在少量字迹的检验中应详细了解案情及鉴定材料的情况,制定科学具体的检验方案和 检验方法,充分收集自然样本和实验样本,每一笔画逐一比对检验,化少为多,对符合点和差异点 的数量、质量及其性质进行综合分析评断。
笔迹鉴定是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通过将 检材与样本字迹的笔迹特征进行比较检验,对检 材字迹的书写人或与样本字迹的同一性进行检验 和鉴别的专门技术。实践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 》( 以下简称《 民事诉讼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 》均将鉴定意见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 为法官、合议庭、陪审员解决案件审理中的专门 性问题提供了科学帮助。问题是多数检材的字数 少,笔迹特征的数量少,易摹仿伪装,受主观改 变书写姿态、书写速度、书写模式,客观书写工 具、衬垫物、书写环境的不同,以及身体状况的影 响,增加了少量字迹的检验难度。
笔者现以一起单字的笔迹鉴定案,简要介绍 少量字迹的特点及检验方法。
一、简要案情
在四川省某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昝 某、天津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中,宋某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昝某、天津某消防工 程有限公司、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 款 40 万元及利息。法院委托四川福森特司法鉴定 所对标注日期为“2015 年 10 月 11 日 ”的《 收条 》 上的“ 尾 ”字是否为宋某本人书写进行笔迹鉴定。
二、检验过程
( 一 ) 充分了解案情
鉴定机构收到鉴定委托后,指定鉴定人对委 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了审查,并向人民 法院和当事人了解案情及检材的形成过程。昝某 将天津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的工程转包给宋某,宋某如期完成建 设工程并经验收合格,昝某分多次向宋某支付了 工程款。昝某称 2015 年 10 月 11 日已向宋某支付 了工程尾款,不欠宋某任何工程款,并向法庭出 示了宋某出具的标注日期为“2015 年 10 月 11 日 ” 的《 收条》。宋某看了《 收条 》后称该收条是本 人书写,但“ 尾 ”字不是本人书写。于是鉴定人 制定检验方案和检验方法,一是用变造文件检验 方法,判断“ 尾 ”字和其他字迹是否为同一书写 工具或者相同种类的书写工具一次写形成;二是 充分收集自然样本和提取实验样本,对笔迹的细 节特征进行逐一比对检验,分析“ 尾 ”字是否为 宋某书写。
( 二 ) 充分收集样本
根据制定的检验方案和检验方法,通知人民 法院提供宋某 2015 年前后书写有“ 尾 ”字及相同 偏旁部首的材料原件若干份,且必须经过质证或 确认,并要求宋某书写实验样本,相关当事人到 场见证。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质证后送检了宋某 2015 年前后的会议记录作样本,宋某到鉴定机构 按鉴定人制定的实验样本提取方案,听写了若干 收条中的文字及其他字迹。在提取过程中,鉴定 人根据检材的情况纠正宋某的书写方式,提取了 若干具备比对条件的样本字迹。
( 三 ) 对检材的检验
用宏观及显微检验方法对检材进行全面检验。 收条为 A4 规格白色打印纸,纸张横向中部有明 显对折痕迹,无添加改写、擦刮涂改、粘贴拼凑、 涂抹掩盖等变造痕迹。被鉴定的“ 尾 ”字在正文 第一排“ 今收到蒙阳 15 栋底商消防安装工程,工程 ”的末尾,(见图 1) 。“ 尾 ”字和相邻的“ 程 ” 字间距较小,且笔画有交叉重叠,而其他字迹相互 间均间距较大,无交叉重叠。所有文字的表观颜 色均为黑色、墨迹分布无明显差异。将检材置于 文检仪下用红外、紫外等光源进行检验,其物理 反应无异常;基于每个人笔迹压力的不同,鉴定人 进一步用侧光进行检验,可见明显的笔痕,“ 尾 ” 字的压痕与其他字迹的压痕不同。“ 尾 ”字笔画清 晰,书写速度较快,运笔自然,为正常笔迹;由于 与其他文字无相同字及偏旁部首,因此无法判断 笔迹特征是否相同。还需要对检材和样本字迹的 笔迹特征进行比较检验,综合分析判断是否为宋 某本人书写。
( 四 ) 对样本的检验
法院送检的会议记录上有“ 毛 ”“层 ”“屋 ” 等字迹及其偏旁部首共七个字与检材中“ 尾 ”字 的偏旁部首相同。经检验,均系书写形成,其书 写速度较快,运笔自然,为正常笔迹;虽然部分文 字的色料为红色,但对笔迹特征不影响。实验样 本书中有收条上的所有字迹,其书写正常,无伪 装。自然样本和实验样本的书写水平、笔画的起 收笔动作、运笔方向和形态,以及笔画的搭配比 例等细节特征稳定、相同,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 习惯,具备比对条件。
( 五 ) 比较检验
将检材中的“ 尾 ”字与样本中“ 层 ”“屋 ” “毛”“尾”字的相同偏旁部首进行比较检验,发现 两者间的书写水平存在差异;偏旁部首“尸”“毛” 笔画的起收笔动作、运笔方向和形态、笔画的搭 配比例等均为差异点 ,(见表 1)。
( 六 ) 综合分析评断及鉴定意见
检材中的“ 尾 ”字在文检仪下的反应与其他 字迹无差异,可能是相同油墨成分的书写工具书 写形成。笔迹压痕上的差异可能是不同书写人运 笔压力不同的本质反映;也可能受书写条件,如衬 垫物、外部环境的影响而形成的非本质差异。检 材中“ 尾 ”字与样本字迹之间在书写水平、笔画 的起收笔动作、运笔方向和形态,以及笔画的搭 配比例等细节特征上的差异点是本质性的差异, 且差异点数量多、质量高,差异点特征总和充分 反映出不同书写人的书写习惯。因此,标注日期 为“2015 年 10 月 11 日 ”的《收条 》上的“尾 ”字 不是宋某本人书写。
三、讨论
( 一 ) 少量字迹的特点
1.笔迹特征少、利用率低
书写风貌、文字布局,字的写法、字的形体及 结构等一般特征难以利用。笔画顺序、运笔方向 及形态、书写工具压力轻重、单字布局结构、单字之间的搭配比例等细节特征,容易摹仿伪装,以 及主观改变书写姿态、书写速度、书写模式,客观 书写工具、衬垫物、书写环境的不同,身体状况的 影响,导致细节特征的质量难以确认,特征的利 用率低。[1]
2.易摹仿伪装
摹仿笔迹是书写人将他人的笔迹作为摹本, 边看边摹仿,描摹,长期练习后凭记忆摹仿形成 的非正常笔迹。低书写水平的书写人为了使书写 水平与高书写水平的字迹保持一致,故意强行加 快运笔速度,增加笔画之间的连笔动作,省略笔 画及偏旁部首。高书写水平的书写人相对容易摹 仿低书写水平的笔迹。
伪装笔迹是书写人出于主观的逃避心理,故 意改变自身书写习惯,放慢或强行加快书写速度, 改变单字的写法、结构、字体、字形、笔画、顺 序、运笔,用非习惯用手或用特殊工具书写形成 的非正常笔迹;在刑事案件中,书写人故意用直 尺、喷涂等方式形成非正常笔迹。
3.易受书写条件变化的影响
书写人变楷书写法为行书写法,从而改变笔 画顺序、笔画之间的连笔动作、强行加快书写速 度。用钢笔、中性笔、圆珠笔、毛笔等书写的字 迹,由于执笔姿态、笔尖材质、笔尖出墨方式、 油墨种类的不同,字迹笔画转折的角度、起收笔 形态、笔迹压痕等细节特征上有差异。在衬垫物 较软的载体上形成的笔迹压痕明显,衬垫物不平 整的载体上形成的字迹,因受到衬垫物花纹的影 响,反映出不流畅、顿笔、拖带等特征。站立书写 的字迹,因手臂悬空,下笔不稳、笔画漂浮等特征 明显。在运动中的汽车或者火车上书写的字迹弯 曲特征明显。书写人的身体状况、心情、精神状 态、视力等对笔迹特征均会造成影响。
4.笔迹特征的分析难度大
由于少量字迹容易被摹仿伪装,以及书写工 具、衬垫物、书写姿态、书写环境、书写人的身体 状况等的影响,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的符合或相 似笔迹特征,差异或变化笔迹特征,本质或非本 质笔迹特征反映不明显,符合点和差异点的数量 和质量难以确定。
( 二 ) 少量字迹的检验方法
1.详细了解案情及鉴定材料的情况
现我国《民事诉讼法 》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 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 事人、证人;《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规定司法鉴 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的案件材料,可以 查阅、复制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 人、证人;《法庭科学:擦刮变造文件检验技术规 范 》规定受理人宜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如案 件事发的经过、性质、争议焦点,有关当事人对 送检材料形成过程及发现、提取等情况,提出鉴 定的当事人的有关情况,检材中争议的内容和提 出鉴定的理由,历史鉴定的情况等。有当事人担 心案情会影响鉴定人判断,使鉴定人先入为主, 作出错误的鉴定意见。其实不会,鉴定人了解案 情及鉴定材料的情况为鉴定人科学、客观、公正 做出鉴定意见提供了帮助。因此,鉴定人在鉴定 过程中应尽可能了解当事人对检材字迹的形成过 程、书写工具、书写条件、在场人对鉴定材料形 成过程的陈述,有关当事人有无获取对方字迹的 条件,相关当事人对检材字迹是否为某人书写的 陈述等案情及鉴定材料的情况,[2] 制定科学具体 的检验方案和检验方法,保障鉴定意见科学、客 观、公正。
2.充分收集样本
笔迹是书写人的书写水平和书写习惯的反映,每个人的笔迹特征是不同的;不同年龄段、不同身 体状况的人,笔迹特征变化较大。因此笔迹鉴定 应尽可能收集与检材标称时间接近,书写条件、 书写工具、形成方式相同的自然样本,可以是侦 查、法庭质证、公证等合法程序确认的文书中所 签的样本字迹;针对老年人书写技能衰退情况,可 收集入院病历等相同时间段的样本字迹。鉴定人 对检材进行全面检验过后,根据检材情况制作实 验样本提取方案,让被鉴定人在相同纸张上,用 相同种类的书写工具,以相同的书写姿态、书写 模式反复听写被鉴定字迹,如果检材上有其他字 迹的,也应一并听写,且绝不能让被鉴定人照着 写,一笔一画写;提取实验样本的同时应注意被鉴 定人的书写情况,如果被鉴定人有故意伪装的应 及时纠正,快、中、慢书写速度的实验样本均应提 取,提取的实验样本应具有可比性。
3.全面检验分析
应根据制定的检验方案和检验方法,对检材 和样本进行全面检验,判断检材和样本的规格、 状态,有无添加改写、擦刮涂改、粘贴拼凑、涂抹 掩盖等变造痕迹。如果是添加改文件,应分析各 部分文字内容和形式是否矛盾,相邻单字间的搭 配是否协调,可疑文字与其他文字的笔迹特征是 否相同,书写是否连贯,有无不正常的断笔、停 顿、涂描;字迹墨迹的表观颜色、微观形态有无差 异,物理和化学反应有无异常等;分析每一个字 迹的笔画有无形快实慢,下笔不稳,运笔生涩、停 顿、弯曲、抖动等摹仿伪装笔迹特征;是否受书写 条件变化的影响;笔画顺序、运笔、笔痕、笔画之 间的搭配比例等细节特征是否一致等,对每一笔 画进行分析,化少为多,必要时制作实验验证。选 取书写模式和书写条件与检材字迹相同的或相近 的样本字迹进行比较,对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符 合或差异的笔迹特征进行初步分析。
4.综合分析判断
少量字迹的检验由于字少,笔迹特征的数量少,易摹仿伪装,受主观改变书写姿态、书写速 度、书写模式,客观书写工具、衬垫物、书写环境 的不同,以及身体状况的影响,因此,应综合分析 少量字迹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的数量,符合点和 差异点的质量,以及符合点和差异点的性质,提 高笔迹特征的利用率。
参考文献
[1] 裴吉满.浅谈少量字迹的检验[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3.25(3):91-94.
[2] 王玉峰,王旭.少量笔划字迹的检验[J].刑事技术,2001(4):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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