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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起单字笔迹鉴定谈少量字迹的检验论文

发布时间:2023-08-08 11:26:49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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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少量字迹的检验由于字少,易摹仿伪装,受主观改变书写姿态、书写速度、书写模式, 客观书写工具、衬垫物、书写环境的不同,以及身体状况的影响,增加了少量字迹的检验难度。因 此,鉴定人在少量字迹的检验中应详细了解案情及鉴定材料的情况,制定科学具体的检验方案和 检验方法,充分收集自然样本和实验样本,每一笔画逐一比对检验,化少为多,对符合点和差异点 的数量、质量及其性质进行综合分析评断。

  笔迹鉴定是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通过将 检材与样本字迹的笔迹特征进行比较检验,对检 材字迹的书写人或与样本字迹的同一性进行检验 和鉴别的专门技术。实践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 》( 以下简称《 民事诉讼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 》均将鉴定意见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 为法官、合议庭、陪审员解决案件审理中的专门 性问题提供了科学帮助。问题是多数检材的字数 少,笔迹特征的数量少,易摹仿伪装,受主观改 变书写姿态、书写速度、书写模式,客观书写工 具、衬垫物、书写环境的不同,以及身体状况的影 响,增加了少量字迹的检验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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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现以一起单字的笔迹鉴定案,简要介绍 少量字迹的特点及检验方法。

  一、简要案情

  在四川省某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昝 某、天津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中,宋某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昝某、天津某消防工 程有限公司、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 款 40 万元及利息。法院委托四川福森特司法鉴定 所对标注日期为“2015 年 10 月 11 日 ”的《 收条 》 上的“ 尾 ”字是否为宋某本人书写进行笔迹鉴定。

  二、检验过程

  ( 一 ) 充分了解案情

  鉴定机构收到鉴定委托后,指定鉴定人对委 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了审查,并向人民 法院和当事人了解案情及检材的形成过程。昝某 将天津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的工程转包给宋某,宋某如期完成建 设工程并经验收合格,昝某分多次向宋某支付了 工程款。昝某称 2015 年 10 月 11 日已向宋某支付 了工程尾款,不欠宋某任何工程款,并向法庭出 示了宋某出具的标注日期为“2015 年 10 月 11 日 ” 的《 收条》。宋某看了《 收条 》后称该收条是本 人书写,但“ 尾 ”字不是本人书写。于是鉴定人 制定检验方案和检验方法,一是用变造文件检验 方法,判断“ 尾 ”字和其他字迹是否为同一书写 工具或者相同种类的书写工具一次写形成;二是 充分收集自然样本和提取实验样本,对笔迹的细 节特征进行逐一比对检验,分析“ 尾 ”字是否为 宋某书写。

  ( 二 ) 充分收集样本

  根据制定的检验方案和检验方法,通知人民 法院提供宋某 2015 年前后书写有“ 尾 ”字及相同 偏旁部首的材料原件若干份,且必须经过质证或 确认,并要求宋某书写实验样本,相关当事人到 场见证。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质证后送检了宋某 2015 年前后的会议记录作样本,宋某到鉴定机构 按鉴定人制定的实验样本提取方案,听写了若干 收条中的文字及其他字迹。在提取过程中,鉴定 人根据检材的情况纠正宋某的书写方式,提取了 若干具备比对条件的样本字迹。

  ( 三 ) 对检材的检验

  用宏观及显微检验方法对检材进行全面检验。 收条为 A4 规格白色打印纸,纸张横向中部有明 显对折痕迹,无添加改写、擦刮涂改、粘贴拼凑、 涂抹掩盖等变造痕迹。被鉴定的“ 尾 ”字在正文 第一排“ 今收到蒙阳 15 栋底商消防安装工程,工程 ”的末尾,(见图 1) 。“ 尾 ”字和相邻的“ 程 ” 字间距较小,且笔画有交叉重叠,而其他字迹相互 间均间距较大,无交叉重叠。所有文字的表观颜 色均为黑色、墨迹分布无明显差异。将检材置于 文检仪下用红外、紫外等光源进行检验,其物理 反应无异常;基于每个人笔迹压力的不同,鉴定人 进一步用侧光进行检验,可见明显的笔痕,“ 尾 ” 字的压痕与其他字迹的压痕不同。“ 尾 ”字笔画清 晰,书写速度较快,运笔自然,为正常笔迹;由于 与其他文字无相同字及偏旁部首,因此无法判断 笔迹特征是否相同。还需要对检材和样本字迹的 笔迹特征进行比较检验,综合分析判断是否为宋 某本人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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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 ) 对样本的检验

  法院送检的会议记录上有“ 毛 ”“层 ”“屋 ” 等字迹及其偏旁部首共七个字与检材中“ 尾 ”字 的偏旁部首相同。经检验,均系书写形成,其书 写速度较快,运笔自然,为正常笔迹;虽然部分文 字的色料为红色,但对笔迹特征不影响。实验样 本书中有收条上的所有字迹,其书写正常,无伪 装。自然样本和实验样本的书写水平、笔画的起 收笔动作、运笔方向和形态,以及笔画的搭配比 例等细节特征稳定、相同,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 习惯,具备比对条件。

  ( 五 ) 比较检验

  将检材中的“ 尾 ”字与样本中“ 层 ”“屋 ” “毛”“尾”字的相同偏旁部首进行比较检验,发现 两者间的书写水平存在差异;偏旁部首“尸”“毛” 笔画的起收笔动作、运笔方向和形态、笔画的搭 配比例等均为差异点 ,(见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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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 ) 综合分析评断及鉴定意见

  检材中的“ 尾 ”字在文检仪下的反应与其他 字迹无差异,可能是相同油墨成分的书写工具书 写形成。笔迹压痕上的差异可能是不同书写人运 笔压力不同的本质反映;也可能受书写条件,如衬 垫物、外部环境的影响而形成的非本质差异。检 材中“ 尾 ”字与样本字迹之间在书写水平、笔画 的起收笔动作、运笔方向和形态,以及笔画的搭 配比例等细节特征上的差异点是本质性的差异, 且差异点数量多、质量高,差异点特征总和充分 反映出不同书写人的书写习惯。因此,标注日期 为“2015 年 10 月 11 日 ”的《收条 》上的“尾 ”字 不是宋某本人书写。

  三、讨论

  ( 一 ) 少量字迹的特点

  1.笔迹特征少、利用率低

  书写风貌、文字布局,字的写法、字的形体及 结构等一般特征难以利用。笔画顺序、运笔方向 及形态、书写工具压力轻重、单字布局结构、单字之间的搭配比例等细节特征,容易摹仿伪装,以 及主观改变书写姿态、书写速度、书写模式,客观 书写工具、衬垫物、书写环境的不同,身体状况的 影响,导致细节特征的质量难以确认,特征的利 用率低。[1]

  2.易摹仿伪装

  摹仿笔迹是书写人将他人的笔迹作为摹本, 边看边摹仿,描摹,长期练习后凭记忆摹仿形成 的非正常笔迹。低书写水平的书写人为了使书写 水平与高书写水平的字迹保持一致,故意强行加 快运笔速度,增加笔画之间的连笔动作,省略笔 画及偏旁部首。高书写水平的书写人相对容易摹 仿低书写水平的笔迹。

  伪装笔迹是书写人出于主观的逃避心理,故 意改变自身书写习惯,放慢或强行加快书写速度, 改变单字的写法、结构、字体、字形、笔画、顺 序、运笔,用非习惯用手或用特殊工具书写形成 的非正常笔迹;在刑事案件中,书写人故意用直 尺、喷涂等方式形成非正常笔迹。

  3.易受书写条件变化的影响

  书写人变楷书写法为行书写法,从而改变笔 画顺序、笔画之间的连笔动作、强行加快书写速 度。用钢笔、中性笔、圆珠笔、毛笔等书写的字 迹,由于执笔姿态、笔尖材质、笔尖出墨方式、 油墨种类的不同,字迹笔画转折的角度、起收笔 形态、笔迹压痕等细节特征上有差异。在衬垫物 较软的载体上形成的笔迹压痕明显,衬垫物不平 整的载体上形成的字迹,因受到衬垫物花纹的影 响,反映出不流畅、顿笔、拖带等特征。站立书写 的字迹,因手臂悬空,下笔不稳、笔画漂浮等特征 明显。在运动中的汽车或者火车上书写的字迹弯 曲特征明显。书写人的身体状况、心情、精神状 态、视力等对笔迹特征均会造成影响。

  4.笔迹特征的分析难度大

  由于少量字迹容易被摹仿伪装,以及书写工 具、衬垫物、书写姿态、书写环境、书写人的身体 状况等的影响,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的符合或相 似笔迹特征,差异或变化笔迹特征,本质或非本 质笔迹特征反映不明显,符合点和差异点的数量 和质量难以确定。

  ( 二 ) 少量字迹的检验方法

  1.详细了解案情及鉴定材料的情况

  现我国《民事诉讼法 》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 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 事人、证人;《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规定司法鉴 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的案件材料,可以 查阅、复制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 人、证人;《法庭科学:擦刮变造文件检验技术规 范 》规定受理人宜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如案 件事发的经过、性质、争议焦点,有关当事人对 送检材料形成过程及发现、提取等情况,提出鉴 定的当事人的有关情况,检材中争议的内容和提 出鉴定的理由,历史鉴定的情况等。有当事人担 心案情会影响鉴定人判断,使鉴定人先入为主, 作出错误的鉴定意见。其实不会,鉴定人了解案 情及鉴定材料的情况为鉴定人科学、客观、公正 做出鉴定意见提供了帮助。因此,鉴定人在鉴定 过程中应尽可能了解当事人对检材字迹的形成过 程、书写工具、书写条件、在场人对鉴定材料形 成过程的陈述,有关当事人有无获取对方字迹的 条件,相关当事人对检材字迹是否为某人书写的 陈述等案情及鉴定材料的情况,[2] 制定科学具体 的检验方案和检验方法,保障鉴定意见科学、客 观、公正。

  2.充分收集样本

  笔迹是书写人的书写水平和书写习惯的反映,每个人的笔迹特征是不同的;不同年龄段、不同身 体状况的人,笔迹特征变化较大。因此笔迹鉴定 应尽可能收集与检材标称时间接近,书写条件、 书写工具、形成方式相同的自然样本,可以是侦 查、法庭质证、公证等合法程序确认的文书中所 签的样本字迹;针对老年人书写技能衰退情况,可 收集入院病历等相同时间段的样本字迹。鉴定人 对检材进行全面检验过后,根据检材情况制作实 验样本提取方案,让被鉴定人在相同纸张上,用 相同种类的书写工具,以相同的书写姿态、书写 模式反复听写被鉴定字迹,如果检材上有其他字 迹的,也应一并听写,且绝不能让被鉴定人照着 写,一笔一画写;提取实验样本的同时应注意被鉴 定人的书写情况,如果被鉴定人有故意伪装的应 及时纠正,快、中、慢书写速度的实验样本均应提 取,提取的实验样本应具有可比性。

  3.全面检验分析

  应根据制定的检验方案和检验方法,对检材 和样本进行全面检验,判断检材和样本的规格、 状态,有无添加改写、擦刮涂改、粘贴拼凑、涂抹 掩盖等变造痕迹。如果是添加改文件,应分析各 部分文字内容和形式是否矛盾,相邻单字间的搭 配是否协调,可疑文字与其他文字的笔迹特征是 否相同,书写是否连贯,有无不正常的断笔、停 顿、涂描;字迹墨迹的表观颜色、微观形态有无差 异,物理和化学反应有无异常等;分析每一个字 迹的笔画有无形快实慢,下笔不稳,运笔生涩、停 顿、弯曲、抖动等摹仿伪装笔迹特征;是否受书写 条件变化的影响;笔画顺序、运笔、笔痕、笔画之 间的搭配比例等细节特征是否一致等,对每一笔 画进行分析,化少为多,必要时制作实验验证。选 取书写模式和书写条件与检材字迹相同的或相近 的样本字迹进行比较,对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符 合或差异的笔迹特征进行初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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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综合分析判断

  少量字迹的检验由于字少,笔迹特征的数量少,易摹仿伪装,受主观改变书写姿态、书写速 度、书写模式,客观书写工具、衬垫物、书写环境 的不同,以及身体状况的影响,因此,应综合分析 少量字迹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的数量,符合点和 差异点的质量,以及符合点和差异点的性质,提 高笔迹特征的利用率。

  参考文献

  [1] 裴吉满.浅谈少量字迹的检验[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3.25(3):91-94.
  [2] 王玉峰,王旭.少量笔划字迹的检验[J].刑事技术,2001(4):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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