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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背景下的遗嘱公证问题分析论文

发布时间:2023-08-01 15:44:47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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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思想意识也在不断改变,尤其法律意识越来越高,发生问 题后能够及时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2021 年 1 月 1 日,我国《 民法典 》施行,这一背景下的 公证遗嘱及其他形式的遗嘱均具备法律效应。但二者相对比来看,公证遗嘱更加全面和公平。另 外,结合大量实践来看,大部分人立遗嘱都会选择前往公证处公证,这也代表公证遗嘱具有较高 的权威性,能够切实维护相关人员权益。基于此,本文将对《 民法典 》实施背景下的遗嘱变化展 开分析,深入研究公证遗嘱的优势,同时提出公证遗嘱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 旨在为相关人员进 一步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 :民法典,遗嘱,公证问题,优势

  新时代,法律知识广泛普及,在一定程度上增 强了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很多人为了保证遗产合 理分配,避免遗产继承出现纠纷,会通过遗嘱方 式交代后事,并对财产进行安排和部署。

  现阶段,越来越多遗嘱形式应运而生,其中 公证遗嘱优越性较强,主要体现在程序完整等方 面。当事人可以前往公证机构提出遗嘱申请,而 后由公证机构受理和办理,最后交接公证书。自 《 民法典 》施行以来,公证遗嘱就以其较强的法律 效力受到社会群众高度认可。在这一背景下,各 地区公证机构也积极受理社会群众的公证遗嘱, 为社会群众合理安排私有财产提供了法律保障。 尤其近年来,选择公证遗嘱的人数不断增加,这 也意味着公证遗嘱在未来发展中必然会成为社会 群众首选的遗嘱形式。

  一、《 民法典 》实施背景下遗嘱的变化情况

  ( 一 ) 公证遗嘱丧失优先效力

  《 民法典 》中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如果立有多份遗嘱,并且内容不尽相同, 则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这一规定使得公证遗嘱 长期以来的优先效力全部丧失,在确立遗嘱意愿 方面,需要以时间先后为准则,即便最后一份遗 嘱并非公证遗嘱,而是其他形式,也能够撤销或 变更先前订立的公证遗嘱。司法机构针对这一改 变做出了系统化考量,能够更好地维护立遗嘱人 的合法权益。从公证遗嘱优先效力丧失这一变化情况分析,能够很大程度地突破遗嘱自由订立的 约束。但《 民法典 》中针对承认立遗嘱人的个人 意愿,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也就是立遗嘱人 可以随时更换或撤销遗嘱,他人无权干涉。但是 在《 民法典 》正式生效前,立遗嘱人必须采取公 证方式撤销或变更遗嘱,而《 民法典 》生效后可 以自由撤销或变更 [1] 。例如:《 民法典 》正式生效 前,立遗嘱人在有一儿一女的情况下立下遗嘱, 内容是将私有财产全部留给儿子,女儿没有, 但随着立遗嘱人身体条件不断恶化,儿子却始终 不闻不问,反而女儿频繁关心,导致立遗嘱人想 要变更遗嘱,但是受身体条件约束,无法亲自前 往公证处,这也导致立遗嘱人的意愿很难得到保 障。而《 民法典 》正式生效后,立遗嘱人即便不 亲自前往公证处变更遗嘱,也能够通过其他形式 变更。虽然公证遗嘱已经丧失优先效力,但能够 放宽立遗嘱的环境,突出遗嘱订立的自由性和包 容性。然而,由于部分人对遗嘱法律效力认识片 面,导致生效难度大幅度增加。

  ( 二 ) 丰富了公证遗嘱内容

  《 民法典 》施行之前,需要通过列举方式明 确遗产范围。而《 民法典 》正式生效后,可以通 过概括方式明确遗产范围,其中包括立遗嘱人死 亡后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虚拟货币、网络财产 等。公证遗嘱是立遗嘱人通过申请公证的方式对 自身财产进行合理部署,所以可以基于公证遗产对虚拟货币、网络财产等进行合理部署,这也是 《 民法典 》正式施行前所不具备的内容。另外,居 住权制度是《 民法典 》中新增的制度,在丰富遗 嘱内容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 。例如:A 某在立 公证遗嘱时,想在死后将房产留给儿子 B 某,但 又考虑到 B 某与老伴 C 某关系不和,担心自己离 世之后 B 某不允许 C 某居住在该房产中。面对这 种情况,A 某可以通过立公证遗嘱的方式,将房 产留给 B 某,但要在公证遗嘱中交代保留 C 某的 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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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证遗嘱的优势所在

  ( 一 ) 安全性、公信力及诉讼采信度高

  《 民法典 》中涉及的遗嘱形式包括自书、口 头、录音、代书、公证五种,其中公证遗嘱法律效 力最高,这也使得这种遗嘱形式成为社会群众优 先选择的一种维护个人意愿的方式,能够全面提 高遗嘱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对五种遗嘱形式的制 作主体进行分析,公证遗嘱的制作主体主要为公 证机构,其他四种则为一般主体。现行《公证法 》 明确提出:公证机构是非营利机构,并且是依法设 立的,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公证职能。这 也意味着公证机构具有绝对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并且在受理立遗嘱人的遗嘱时,公证员需要严格 按照流程把关,反复核对立遗嘱人的表达能力和 行为是否正常,在此过程中遗嘱继承人和受益人 必须全程回避,确保立遗嘱人意愿真实 [3] ,与此同 时,公证人员必须对遗嘱内容保密,可以看出,公 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和公信力十分显著。公证遗嘱 办理完毕后,大多采用卷宗形式储存,避免他人 篡改或恶意损坏,所以安全性较高。结合相关调 查来看,在相关诉讼过程中,公证遗嘱得到采信 的比重高达 96.5% ,这也意味着司法实践验证了 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另外,《 民法典 》正式施行 后,公证遗嘱的继承人无需前往法院完成诉讼环 节才能够继承遗产,只需到公证机构按照流程办 理相关手续即可,如此既能够降低诉讼成本,又 能够简化继承环节。

  ( 二 ) 制作较为规范、法律风险较低

  结合大量实践来看,不乏因遗嘱要素不健全, 导致法律效力缺失的现象。例如:立遗嘱人如果 选择自书遗嘱形式,就必须自己手写遗嘱,并且 标注好日期和签名。但很多人因为不了解自书遗 嘱的规则,加上法律意识欠缺,导致自书遗嘱要 素不全,最终使得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而公证遗嘱能够很好地规避以上问题,需要由公证人员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在场受理业务,在条件允许的 情况下,还可以对公证过程进行全程录像,与其 他遗嘱形式相比制作过程更加规范和严谨,能够 从源头规避操作不规范、流程不透明造成的风险 隐患。与此同时,公证人员普遍专业素质较强, 可以结合工作经验和专业能力,告知立遗嘱人可 能存在的风险,便于及时弥补,从源头规避法律 风险,切实保障立遗嘱人的合法权益 [4] 。另外, 《 民法典 》施行后,虽然很多遗嘱效力相同,但相 关部门需要对遗嘱真实性、有效性等进行全面审 核,在审核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遇到无法确认立遗 嘱人是否持有最后一份遗嘱,所以需要当事人前 往公证机构对遗嘱进行公证。

  ( 三 ) 具备法定证据效力,可靠性较高

  上文提到,《 民法典 》施行背景下,公证遗嘱 丧失优先效力,但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后,遗嘱已 经具备了法律事实和效力,所以能够将其作为事 实认定的关键依据。因此,立遗嘱人在进行遗嘱 公证后,如果遗嘱中的指定继承人出现纠纷,则 可以将公证遗嘱作为诉讼依据,无需重新举证, 如果另一方没有给出绝对权威的、与事实相反的 证据,则判定遗嘱指定继承人胜诉。而除了公证 遗嘱之外的其他遗嘱形式,在指定继承人出现纠 纷后,需要提供相应证明证实遗嘱的真实性。可 以看出,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定证据效力,并 且能够考证,在实践中优势较为突出。

  三、《民法典》实施背景下的遗嘱公证优化方向

  ( 一 ) 扩大法律普及范围,提高公证遗嘱的影 响力

  《 民法典 》在正式施行前,公证机构已经受理 了大量公证遗嘱,公证人员在此过程中也积累了 丰富的工作经验,这也使得遗嘱公证影响力不断 提升,并在社会群众心中占据重要位置。但《 民法 典》施行后,由于丧失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导 致遗嘱公证在部分群众心中的形象受损。对此,需 要公证机构充分发挥自身引导作用,扩大法律普 及范围,面向公众传递公证遗嘱的优势,以及与其 他遗嘱形式的区别,可以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 方式开展宣传工作,也可以进入基层宣传,如此能 够有效提高社会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其在全面认 识公证遗嘱的同时给予认可,并将其作为维护个 人意愿的首选方式,让越来越多人通过公证遗嘱 形式对私人财产进行安排部署 [5] 。以笔者曾经受理过的一起遗嘱实例进行分析:死者为 H 市人, 在山东 Q 市有一处房产,死者生前立了一份两页 遗嘱,整个过程由专业律师事务所见证,遗嘱内 容符合法律要求,但由于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并没 有在遗嘱中注明日期和姓名,导致遗嘱中的指定 受益人前往山东 Q 市过户房产时,不动产交易中 心不予受理。这一案例也充分说明了,虽然社会 群众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遗嘱形式,但 不能保证所有遗嘱都具备法律效力,而公证遗嘱 的优势在于,公证人员经验丰富,能够及时发现 法律隐患,确保遗嘱具备法律效力。

  ( 二 ) 对公证流程进行优化,提高服务水平

  由上文分析可以看出,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 形式相比,法律效力更强、公信力更高,但不可 否认的是,公证遗嘱在受理过程中具有流程繁琐 的弊端,立遗嘱人需要提供完整的资料,整个办 理周期相对较长。所以,公证遗嘱想要实现可持 续发展目标,就要不断优化公证流程,可以简化 立遗嘱人提供材料这一环节,改为由政务服务平 台查询立遗嘱人资料。为了满足这一需求,需要 突破“ 信息孤岛 ”问题,加强建设实时共享的全 国政务信息系统,确保信息能够得到及时验证和 查询,这也从根源上优化了以往“ 以证换证 ”的 低效问题。另外,立遗嘱人的部分材料,可以采 用“ 告知承诺制 ”方式。例如:如果当事人的年 龄超过 70 周岁 (包括 70 周岁 ), 那么可以自行 承诺父母相关情况,不必要再以其他方式进行证 明。公证机构在受理立遗嘱人业务的同时,需要 合理选择方式方法,及时回答和处理立遗嘱人的 问题,用热情、专业的服务提高立遗嘱人的信任 度和认可度,使其更加愿意通过公证遗嘱方式分 配私人财产 [6] 。另外,公证机构在日常培训教育 过程中,也要适当增加遗嘱公证相关课程,全面 提高公证人员的综合能力和专业素养,我国与发 达国家相比,在公证遗嘱方面起步较晚,所以可 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对《遗嘱公证细则 》 进行优化和完善,使公证人员能够脱离业务办理 时过于注重细枝末节的情况。只要确保立遗嘱人 行为和表达正常、身份真实,则可以为其出具公 证书。

  ( 三 ) 延伸公证服务,增强当事人满意度

  在社会群众全面了解遗嘱公证,并有意愿通 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对个人财产进行安排部署后, 作为公证机构,必须要给予其最优质的服务。可以在当事人立遗嘱时给予其正确的指导,确保当 事人能够完整、明确地表达个人意愿,全面规避 法律风险 [7] 。另外,遗嘱从办理到生效前的整个 过程,都不能向外借阅遗嘱卷宗,并且公证人员 不得向任何人泄露遗嘱内容。在此基础上,公证 人员还要认识到延伸服务的重要性。例如:为立 遗嘱人保管好遗嘱,或者担任公证遗嘱的执行人 和监督人。公证机构帮助立遗嘱人保管遗嘱存在 诸多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公证机构报关 程序完整,在遗嘱密封、开启等环节,均有明确的 法律要求。同时公证机构会将所有公证遗嘱录入 备案查询平台,并且为了避免遗嘱受各种因素影 响损毁或丢失,需要将其放在专门储存遗嘱的区 域,如此,立遗嘱人也能够完全放心遗嘱泄露问 题 [8] 。另外,上文提到公证机构具有相对公平和 公正的优势,所以在遗嘱执行过程中,不会偏袒 任何一方,能够做到客观公正,所以有绝对的优 势做遗嘱的执行人或执行监督人。加上公证人员 全过程参与当事人遗嘱公证环节,所以对遗嘱内 容较为熟悉,能够充分了解当事人意愿,一旦发 生纠纷能够及时调节。

  综上所述,《 民法典 》施行背景下,公证遗嘱 发生了诸多改变,包括优先效力丧失等方面,但 与此同时,也突出了这种遗嘱形式的规范性和安 全性。加上公证机构成立的主要目的是服务社会 群众,所以只需不断优化服务体系、延伸服务内 容,就能够为社会群众提供法律保障,为其排忧 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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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 王晓燕.关于《民法典》生效后的公证遗嘱分析[J]. 法制博览,2022(2):103-105.

  [2] 黄宝金.浅析民法典生效后的公证遗嘱[J].法制与社会,2021(8):77-78.

  [3] 邝志强.浅谈民法典颁行对公证业务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21(7):79-80.

  [4] 雷达.公证遗嘱取消优先效力后遗嘱公证的路径选择——从遗嘱的撤回、变更与生效角度解析[J].中 国公证,2021(2):36-39.

  [5] 袁钢,李建亮.中日公证遗嘱制度的比较研究[J].中国公证,2019(1):53-67.

  [6] 李艺.公证遗嘱独立性之辨析[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17(2):23-26.40.

  [7] 杨磊.刍议域外公证人在遗嘱订立程序中的职责[J].中国公证,2018(2):70-75.1.

  [8] 马麟.论遗嘱公证的合理性与未来发展[J].中国公证,2016(1):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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