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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十年来,我国市场监管经过理念、思路、方式的一系列重大变革,实现了多局合一、 多职能合一的生动实践,形成了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大监管,大幅提升了市场监管效 能。但是,市场监管部门法律、法规、规章众多,法律交叉竞合,给基层执法带来困惑。本文以食 品标签中的商标违法为例,分析执法实务,探讨商标侵权食品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并提出立法完 善建议。
关键词:想象竞合,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一、我国行政法领域想象竞合处置立法简述
想象竞合源于刑法理论 ,是指行为触犯了数 个法条 ,也就是具体案件事实使得数个法条被触 犯,而被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不一定具有包容与交 叉关系。[1] 对于想象竞合的处置一般是采用“择一 重处 ”原则。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有共通性,在行 政处罚中,也存在一些想象竞合的违法行为。行政 处罚基础性法律《行政处罚法 》对想象竞合规定 了“ 一事不再罚 ”的基本原则 ,其第二十九条规 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 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 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 的规定处罚。”新法实施后,对同一违法应当择一 重处罚的原则规定是比较合理的一种处罚方式 , 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处罚公正 ,防止权力滥用。
想象竞合一直以来是学术界讨论研究的热点 , 在执法实践中,行政法所调整的公共行政活动具 有广泛性、复杂性、专业性及多变性的特点,决定 行政法难以形成完整、统一的法典。[2] 目前不少行 政法学领域学者主要研究“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 犯不同职能部门的法律规范 ”该如何处理。2014 年 市场监管部门启动机构改革以来,基层市场监管 部门整合工商行政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质 量监督、价格监督检查、知识产权执法等职责,纷 繁复杂,监管领域涉及近 600 部法律、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等 ,以致出现“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 同一职能部门的不同法律规范 ”的新课题。例如 《 商标法 》与《食品安全法 》,《 商标法 》与《产品质量法 》,《 价格法 》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竞 合等 , 目前学者鲜有研究 。我国《行政处罚法 》 对于“ 想象竞合 ”的法律适用规定比较简略 ,只 有当两部法律制裁幅度一致时 ,立法目的才可以 实现,反之则不然。
二、食品商标违法行为处置法律适用实务见解
食品安全纳入大市场监管后,现有立法对“商 标侵权 ”与“ 食品标签虚假 ”的竞合处置未作出 明示规定,基层执法人员在查办商标侵权食品案 件时存在认识不一和把握混乱的情形:“ 老工商 ” 习惯用《商标法 》查办,“ 老食药 ”坚持认为应该 适用《食品安全法 》;货值金额较小的商标侵权 食品案件适用《食品安全法 》定性处罚 ,货值金 额较大的商标侵权食品案件适用《商标法 》定性 处罚。实践中执法人员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
( 一 ) 观点一:适用《 商标法 》处罚,承担商 标侵权责任
1 .根据《商标法 》第三条规定:“…… 商标 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受法律保护。” 生产经 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违法 ,虚假的 商标虽然是食品标签内容之一,但是该标签属于 注册“ 商标 ”,《商标法 》有特别规定,应认定为 商标侵权违法行为。
2 .案件查办过程中注册商标所有人 (厂家) 均会出具鉴定意见 ,如通过判断外包装 、防伪标 识 、编码等,确定系侵犯商标专用权。根据《浙江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 (试 行 )》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涉嫌假冒产品可以交由被假冒的企业进行鉴别,“ 鉴别证明 ”可以 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因此,适用《商标法 》 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更有利于打击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检察 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标准的规定 ( 二 )》 指出,非法经营额达到一定标 准就可以“ 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 标商品罪 ”追究生产经营者刑事责任,对违法行 为的惩治更能起到震慑作用。
( 二 ) 观点二:适用《食品安全法 》处罚,承 担食品安全责任
1.食品包装上的“商标”属于食品标签范畴。 《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 食品和食品添 加剂的标签 、说明书 ,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 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规定食品标签“ 应 真实 、准确 ……”生产经营商标虚假食品即是对 《 食品安全法 》设定义务的违背,显然适用《食品 安全法 》处罚更加合适,更能体现立法精神。
2.有实践案例支撑。2019 年 1 月 28 日 ,陕西 省 A 市 H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食品安全法 》 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和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 定,对 2 瓶假冒茅台酒经营者处罚 10000 元 ,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对处罚决定进行合法性审 查后,认为“ 所作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 法律准确,处罚适当,具有法定执行效力 ”,这是 对商标侵权食品适用《食品安全法 》处理的一次 成功探索。
( 三 ) 观点三: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 行政处罚法 》属于行政处罚方面的基础性法律 ,在我国行政处罚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总则地 位 ,其基本原则统领所有行政处罚领域 。同一违 法行为应该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之规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三 、食品安全商标违法行为处置观点分析及 完善立法建议
目前 ,以上三种观点在各地执法实践中均有运 用 ,充分体现了地方执法的智慧 。笔者依据“ 按 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 ”处罚原则对《食品安全法 》 和《商标法 》的罚则进行梳理、罗列和分析:
从表 1 可以看出,当商标侵权食品货值金额小 于 10000 元时,以 5000 元为例依据《商标法》是应 该罚款 25 万元以下,而依据《食品安全法》是应该 罚款 5000 ~ 50000 元。显而易见罚款 5000 ~ 50000 元也是 25 万元以下。无法适用“按照罚款数额高 的规定处罚 ”来确定法律适用。前段时间 ,央视 《 新闻 30 分 》关于 5 斤芹菜农残超标 ,被 Y 市市 场监管局处以 6.6 万元“天价 ”罚款事件的报道引 起各方热议。如果执法人员查获食品商标违法行 为 ,哪怕货值金额总计只有几十元的“ 小零食 ”, 按照《食品安全法 》处罚要罚款 5000 元起步,似 乎也略显得“ 过罚不当”。
从表 2 可以看出 ,当商标侵权食品货值金额 2 万元时,依据《商标法 》是应该罚款 25 万元以 下,而依据《食品安全法 》是应该罚款 10 万~ 20 万元。然而罚款 10 万~ 20 万元也是 25 万元以下。 无法适用“ 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原则。
从表 3 可以看出 ,当商标侵权食品货值金额 6 万元时,依据《商标法 》是应该罚款 30 万元以 下,而依据《食品安全法 》是应该罚款 30 万~ 60 万元。依据《食品安全法 》处罚 ,明显罚款更高。
经上述分析不难发现,两部法律责任处罚“定 档 ”标准不一致 ,无法确定罚款孰轻孰重 ,按照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 》规定的“ 按照罚款数额 高的规定处罚 ”在食品商标违法处置中依然存在 法律适用困难 。可见亟需完善立法 ,解决基层执 法困惑 。笔者认为 ,在细化“ 想象竞合 ”基础性 法律规定的同时,需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 》 和《商标法 》。在立法上可借鉴 2018 年《反不正 当竞争法 》的修订 ,明确“虚假广告 ”与“虚假宣 传 ”竞合处置 ,把“虚假广告 ”剔除在虚假宣传 外 。在推进《食品安全法 》与《商标法 》立法无 缝衔接融合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几方面:
( 一 ) 法律属性
不可否认《食品安全法 》具有公法属性 ,以 国家公权力推进实施 ,保障公众利益 。而且 ,食 品安全违法行为已经被检察机关列为损害国家和 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纳入公益诉讼范围 。 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私权,《 民法典 》将商标专用 权作为民事权益进行规范。《商标法 》第六十条规 定:“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 权行为之一 ,引起纠纷的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 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 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处理。”针对商标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 决,请求监管部门介入只供选择。
( 二 ) 立法宗旨
《食品安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 《 商标法 》第一条规定:“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 护商标专用权 ,促使生产 、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 务质量 ,维护商标信誉, ……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两部法律宗旨侧重角 度不同。食品安全法侧重保证食品安全 ,保障公 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 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指出 ,用最 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 肃的问责 ,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作为 特殊商品,查获“ 假食品 ”更需谨慎处理。“ 假茅台酒不一定是酒 ”,或许商标侵权行为仅仅是表象 违法 ,很可能涉及食品安全问题 。商标侵权食品 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理关键是应当平衡法律的不同 宗旨,厘清当事人承担的是食品安全责任还是商 标侵权责任。
( 三 ) 免责标准
《 食品安全法 》与《商标法 》对当事人的主观 故意均予以立法考虑 ,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主 观明知或者应知。《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六 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相应的进货查验等义 务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 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 可以免予处罚。其中经营者需要履行进货查验等 义务,包括查验食品有关合格证明文件才可以免 责。但是《商标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 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可 以免于处罚。可见,《食品安全法 》对于免责的要 求明显高于《商标法 》,商标侵权食品如果简单适 用《商标法 》处理 ,当事人就可以轻松免责 ,而 且对于侵权食品监管部门无权没收 ,为防止侵权 食品流入消费者口中 ,实践操作中只能尴尬地监 督经营者销毁。
四 、结语
基层市场监管机构改革对行政领域立法提出 了更高的要求 。新修订的《 行政处罚法 》规定了 “ 一事不再罚款 ”和“ 择高罚款 ”规则,一定程度 上搭建了科学的竞合适用规则。但是市场监管部 门作为庞大的执法主体 ,市场监管基层一线执法 人员在执法实务过程中面临法律适用分歧 ,逐步 形成了“ 市场监管法律法规适用的难题 ”, 同时也 不利于执法风险防控 ,因此 ,亟需推进立法与发 展改革相适应,解决执法者的两难困境。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J].法学研究,2016.38(1):127-147.
[2] 吕硕,崔明晓.行政处罚中法条竞合之分析——论一起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件的法律适用[N].中国 市场监管报,2020-06-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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