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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直播平台为平台使用人提供即时性的多种类网络信息和网络文化作品,并在平台 使用人之间进行交流互动,人们只需登录直播平台中注册账号完善相关信息便可发布原创或转载 的视频、图片等作品,通过该作品的浏览量、评论量等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或单纯娱乐。与此同时 因一些平台使用人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平台监管不到位等导致平台出现违法违规信息,本文通 过研究平台在监管中的法律责任, 以期对网络直播的健康良性发展有所裨益。
一 、因直播平台自身原因应承担责任的情形 探讨
( 一 ) 平台在实名认证环节存在的问题
2016 年 11 月 4 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直 播服务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规定》), 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该规定在平台使用人实名制 方面,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至少完成系统 后台内对用户基于手机号等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实 名制认证,[1] 还可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 手机号、微信、QQ 、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的认 证等级,部分平台在实名认证时还需要完成指定 的肢体动作。但是在实践中,直播平台为了吸引 更多的用户使用本平台,在实名制方面要求并不 严格,具体表现:1 .实名认证流于形式,实际主 播与身份证本人不符;2.对未成年人的实名认证 审核不严,导致未成年人认证并观看不良信息; 3.认证方式对关键身份信息缺少严格把关审核。
以上认证方式导致一些不良、违法信息向未 成年人展示,且当平台用户在直播过程中受损,进 行损失追偿时难以快速确定赔偿义务人。而直播 平台作为对平台用户进行实名认证的主体,负有 向警方等部门提供用户信息的义务,若不能提供 该信息导致受损失的用户难以追偿的,平台也需 要因为没尽到监管义务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 对平台用户监管不到位的行政责任。
( 二 ) 平台自身对违法违规信息监管不到位
根据《规定 》第七条,互联网直播运营平台 应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并安排相应的专业人 员进行监管,如对用户信息、平台信息进行审核, 保障信息安全合法合规,建立值班常规巡查制度, 提高网络信息安全应急应对处置能力,增强网络技术支持保障能力等。[2]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直播内容进行 监管审核,要根据不同的直播内容、不同的直播 主体制定不同的监督管理规则,为方便进行信息 追踪,要对直播中的图文信息、视频信息、音频信 息等内容标记其平台出处,涉及时事新闻的直播 信息及评论互动要先进行内容合规审核再发布通 过。但是在实践中,直播平台出于企业效益和经营 成本考虑,对主播的直播行为并未严格进行监督管 理。这就导致网络直播过程中出现一些违法违规 视频、音频、图片等信息没有被及时拦截、删除, 甚至直播数据留存备查不到位。直播平台在接到 被侵权人知识产权、肖像权等权利被侵害的举报 后有时也存在处理不及时的情况。同时,国家互联 网信息办公室颁布并于 2020 年 3 月起施行的《 网 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针对出现 以上情况时直播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做了明确的规 定,平台若不尽力并导致他人受损,则依法承担相 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播平台的 刑事责任;违法但未构成犯罪的,交由责任部门依 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罚。[3] 在行政责任方面, 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或者对应的综 合执法机构,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 得并进行经济处罚,违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可 责令该直播平台停业整顿甚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 直播带货中对卖家审核不严导致存在假货
在直播带货中,直播平台提供一个商品交易的 线上场所,商家作为广告主或广告发布者,聘请作 为非商家内部人员主播的代言人向消费者进行直播 宣传销售。[4] 在该模式中,直播平台一般不需承担 民事责任,但若违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即直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 明知或应知商家 (或广告主、广告发布者 ) 利用 该平台在直播营销中从事虚假广告、夸大宣传、销 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导致消费者民事权益受损 且未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规避 (如事前审查、接到相 关投诉后及时核查 ) 的,须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 四 ) 平台不具备运营资质或与其他公司联合 运营
2021 年 2 月 9 日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全国“扫黄打非 ”工作小组办公室等七部门联合 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 意见》。在该意见中提出“建立健全制度规范”, 要求开展经营性网络表演活动的直播平台须持有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并进行 ICP 备案;开展网 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直播平台须持有《信息网络传 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或在规定的系统中完成登 记 ) 并进行 ICP 备案。[5] 网络直播平台还应该及 时完成向属地网信等主管部门的备案手续,若平 台停止提供直播服务则应及时完成注销等手续。
通过上文可发现,网络直播平台具备运营资 格需要完成多种行政许可审批手续:想要在网络直 播业务上进行互联网经营、网络表演、网络节目和 电子商务全面拓展,需要申请的证照分别为《 营 业执照》《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 可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 听节目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和《广播 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1] 这对初创企业来说 难度比较大。这便导致一些网络直播平台很难自 行完全满足,如一些公司特别是初创公司,在专业 岗位的人员配备、资金投入、公司架构设置和运营 风险预估及处置上能力相对不足等,导致不能取 得相应的资质。因此上述公司便采用了购买拥有 相关证照的公司进行经营,或者直接与持有该证 照的公司联合经营,如成为其分支机构等应对监 管。有的企业则直接在未履行完相应手续时直接 进行运营,如未进行备案或未申请许可。对于此种 情况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外给予罚款 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的措施。
二 、因平台使用人存在过错导致平台应承担责 任的情形探讨
( 一 ) 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通过平台对 主播巨额打赏
1.案情分析
随着网络直播的普及,很多家长的手机都下 载安装有直播平台并经常使用,在此过程中孩子潜 移默化会受到影响。加上家长忙碌时为了避免孩 子哭闹直接把自己手机给孩子玩,而受到家长影响孩子很有可能在此过程中打开直播平台观看并 打赏。例如 2022 年 2 月发生在湖北 X 市的“8 岁 男孩 1 天给主播刷 11 万礼物 ”事件便是如此,类 似的事件有很多。事件发生后,绝大多数家长都会 选择报警解决,在解决过程中有的平台会选择全 额退回打赏金额,而有的平台会以家长没有严格 履行监护职责存在过失为由选择退还一部分打赏 金额,这也给家长带来不小的损失。[6]
2.法律适用
(1) 我国《 民法典 》规定 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 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实施的法律行为 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否则该法律行为无效。其对 网络主播进行打赏属于无偿赠与法律行为,根据 我国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赠与合同的相关规 定,该行为无效,赠与合同不成立,因此,其打赏 主播的钱须退回。
(2) 由我国《 民法典 》第十九条可知,8 周岁 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 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其法定代理人, 但其实施的纯获利益的、与其年龄或智力相适应 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不需要其法定代理人表态。 相对人有权催告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自收到 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追认。若其未作任何表示 的,则视为拒绝。该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也 有权以通知的方式进行撤销。
现实生活中,在发生未成年人对主播大额打 赏后,其父母即法定代理人一般都拒绝追认,在此 情形下,该打赏行为便不会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打 赏金额也应退回。只是在以上两种情况下,法定代 理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打赏行为确系未成 年人做出。
( 二 ) 平台使用人或发布人打赏存在无权处分 行为
1.利用夫妻财产对主播进行大额打赏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已婚男方或女方出于对网 络主播的喜爱,或在与网络主播互动过程中为展 现自己而对主播进行打赏。根据《 民法典 》规定 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为共同财产,除日常生活需 要外处分共同财产需要双方同意,而用夫妻共同 财产私自对主播打赏便违反了此规定,一般应认 定为无效。[7] 但此时若主播在被打赏时不知道或 不应知道打赏人已婚,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便可 不用返还。因为在进行打赏时赠与财产已完成转 移,因此我国《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任意撤销权也不适用于此情况。
2.挪用公私财产或利用非法所得对主播进行 大额打赏
现实生活中存在工作人员挪用公私财产、利 用贪污受贿所得对主播进行巨额打赏的行为。因 为挪用公私产物或贪污受贿所得属于违法所得, 根据《 民法典 》规定,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 得制度,而根据《刑法 》相关法律条文,对犯罪分 子的违法所得,公安机关等部门必须追缴或责令 犯罪分子退赔给受害者,因此该打赏须依法予以 追回,司法实务中也多如此判决。
( 三 ) 平台使用人或信息发布人存在违法违规 行为
1.利用直播平台进行色情淫秽行为直播
有的直播平台成立后专门从事色情直播活动, 有的直播平台成立后被平台使用人利用从事色情 直播活动。对于前者:直播平台组织、鼓励、利用 主播从事淫秽色情直播,并从其所获打赏中分得利 益,该行为触犯《刑法 》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牟 利罪。以我国《刑法 》为主的很多法律法规及行 政规章等都明确禁止传播含有淫秽色情、暴力等 违法信息,因此若平台触犯此规定则必须严惩直 至取消其经营资格;对于后者,若直播平台对此不 知情,未参与该活动,仅因为审核不严、发现不及 时,则应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如警告、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 若其接到平台用户投诉举报后仍不及时处理则涉 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间接故意犯罪或过失犯 罪,也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2.利用直播平台发布不实、违法违规信息
在直播平台、短视频社交平台中,有的用户为 了吸引眼球博取关注而发布不实信息或转发未经 证实的信息,并造成了不良影响。如 2021 年 7 月 发生在山东 Z 市的“宝马占路虎车位被堵 ”的事 件策划者“吨某 ”便属此类,该事件被证实为炒 作后,“吨某 ”被行政拘留,其平台账号也被永久 封禁。
《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规定直播平台应 对直播活动主动进行监管,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 是对于直播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置,可采取 警告、暂停用户使用发布权甚至关闭用户账号; 二是对于直播中存在的违法违规信息要及时删除 并报备相关主管部门。发生此类情况且有充分证 据的情况下,一般由侵权人对被侵权人进行民事 赔偿、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或消除影响等措施, 构成犯罪的,如寻衅滋事罪、侮辱诽谤罪,应追究 其刑事责任。
( 四 ) 平台使用人或信息发布人存在侵犯知识 产权或肖像权的责任承担
当前网络直播存在于社会各个领域,如美食 直播、公开场合的个人才艺直播等,这些场合人员 密集,主播在直播的时候难免会有其他人入镜。 如美食直播会拍到其他人用餐的镜头,这对于不 愿出现在镜头中的人来说便是肖像权的侵犯。有 的主播会在直播间公开演唱其他人的录音录像制 品,如唱歌跳舞,若此行为未经知识产权人允许, 而主播又通过被打赏牟利,便是对其知识产权的 侵犯。有的出租车司机作为主播为了向大家分享自 己的工作情况便在工作时直播,这其中会有很多不 知情的乘客被拍到,很可能会侵犯到肖像权和隐私 权。这种做法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 条关于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规定。直播平 台对此应明确作出规定,提醒主播规范该行为。 若主播作为平台员工从事的是职务行为,则直播 平台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要求侵权者停止 侵权,即不得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对其作品进行公 开表演并收取报酬、删除涉及侵权的作品并进行 相应的赔偿,同时直播平台未充分履行监管职责 也应进行相应的赔偿。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主播应进行赔礼道歉、删除侵权作品,赔偿损失, 对于违法行为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平 台也应在其未履行监管责任内对被侵权者进行相 应的赔偿。
三 、结语
网络直播平台在法治轨道上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系到网络空间这个公共领域的健康有序发展,对 于建立合法、安定、有序的法治社会以及提高人们 的精神生活品质,满足人们对于新思想和新文化的 渴望和追求具有重要的意义。相信随着法治建设的 深入推进,网络直播平台的经营会更加合法规范 , 在满足人们精神生活中扮演好重要的角色。
参考文献
[1] 张敏婷.网络直播法律监管问题研究[D].烟台:烟台大学,2021.
[2] 滕腾.网络直播平台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镇江:江苏大学,2018.
[3] 高滢.网络直播平台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兰州:兰州财经大学,2020.
[4] 宋昀彦.直播带货中民事法律关系研究[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21.
[5] 吉笑雨.网络直播带货的法律规制研究[J].现代商业,2021(29):70-72.
[6] 胡天琦.网络直播打赏机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8(26):164-165.
[7] 孙雪.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9(30):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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