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要:法律援助制度的核心是为了弥补当下我国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空缺,以使得被追究法律 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能够在面对控方的指控时,通过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律师的帮助,更 好地行使辩护权。当前我国在坚持辩护律师全覆盖的大背景之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取得了巨大 的成就。但是,我们仍需要看到的是,由于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创制的时间较短, 目前仍然存在着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高、经费不足以及供需矛盾等问题。基于此,本文以辩护律师全覆盖的研究 视角出发,着重分析自《 法律援助法 》出台以后,我国在法律援助方面所进行的有效改进,以及 现阶段该制度尚存的困境和问题, 以此对于今后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有效的意义借鉴。
关键词:辩护全覆盖,有效辩护,法律援助
辩护律师全覆盖是我国在刑事诉讼领域所采取的一项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措施,其意在于使刑事诉讼中处于劣势地位的被指 控犯罪的人得以充分行使其辩护权利,保证我国司法程序公平公正。而在辩护全覆盖项下所产生的法律援助制度则更加彰显了我国在面对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实质地位不平等的状况时,基于保障 人权角度的考虑,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通过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辩护的措施,来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此,我们有必要对于辩护律师全覆盖的大背景之下,法律援助辩护制度进行有效的探讨,为其自身的完善提供有效的路径分析。
一 、辩护律师全覆盖的意义以及价值分析
( 一 ) 实现程序正义的催化剂
程序正义所体现出来的两大基本原则为:一是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应当听取双 方当事人的意见 [1] 。目前,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 覆盖制度为在刑事诉讼中确保控辩双方制衡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从而实现程序正义。在我国目 前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形成了控辩式的刑事 诉讼构造,这使得刑事诉讼程序的展开处于控、 辩、审三方制约的形式之下,辩护权利的行使主 要由律师及其当事人完成。律师在进行诉讼活动 过程中,基于案件事实作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是否构成犯罪及罪行轻重的意见,有利于全面具 体地还原案件真相。辩护律师依据案件事实在法 庭上根据证据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进一步理顺案件,同时这也有利于提升办案质 量,在客观上进而提升办案效率。
( 二 ) 是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加力挡
在进行诉讼活动的过程中,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处于被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 状态,对于证据的收集以及案件中有关专业性问 题的分析存在很大程度上的局限性,无法实现 有效的辩护目的。并且,由于非专业律师的辩护 人接受法律教育的专业程度不同,进行诉讼过程 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因此,针对刑事案件辩护的现状问题,需要建立 起相对完备的法律援助体系,使得接受过法律专 业知识学习的律师能够成为案件的辩护人,从而 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 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背后的公权力是强大的, 若没有专业的律师对其进行辩护提供帮助,那么 在诉讼过程中,仅仅依靠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是无 法保障在控辩式诉讼构造的模式下,被告人与公 诉机关平等对抗的,因此,为了增强辩护力量和 司法完善,促进司法公正,由专业的律师组成的 法律援助辩护团体进行辩护是至关重要的。
二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新发展
( 一 ) 规定了无期徒刑、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 助律师的“ 资格准入 ”制度
援助律师的“资格准入 ”制度,初步建立了 “极刑案件 ”法律援助质量控制机制 [2] 。 目前,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援助质量不 高。基于此,《法律援助法 》在进行立法工作时,便在第二十六条规定:“ 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 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 知后,应当指派具有 3 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 师担任辩护人。” 之所以法律将“执业 3 年以上 ” 作为一项基本的限制,正是体现了我们国家在面 对量刑较重,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保 护难度更大的案件时的一种审慎的处理态度。这 些拥有执业经验的律师,其自身明知辩护人作为 一个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其不是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发言人 ”的道理,这些律师能够基于其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帮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更好地行使辩护权,更好地承担法律援助的工作。
( 二 ) 建立了委托辩护与法律援助辩护的冲突 解决机制
确立了法律援助不得损害委托辩护权的原则, 建立了基本的委托辩护与法律援助的冲突解决机 制 [3] 。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置本意旨在保障接受公 诉机关追诉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是为 了平衡处于强势地位的公诉机关和处于弱势地位 的受追诉人的实质平等的法律地位,进而实现社 会救济功能。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刑事法律援 助与委托辩护冲突的现象,即法院在通过法律援 助制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机构 指派律师进行法律援助辩护时,该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亲属又为其委托了辩护律师。《法律援助 法 》出台前,处理此种情况时司法机关存在做法 不一的现象,而新出台的《法律援助法 》则通过 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法律援助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权的原则,彰显了立 法者对于解决二者冲突的基本态度。《法律援助 法 》确立此原则对于解决法律援助和委托辩护的 冲突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司法实践中法律援 助辩护和委托辩护相冲突的情形提供了有效的依 据和支撑。基于该立法所确定的原则的支持,在目前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法律援助辩护与委托 辩护冲突时,公检法机关则会根据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意见,让他们对于辩护人的确定进行自 由选择,即要么选择法律援助辩护,要么选择委 托辩护,这使得当下实务界在处理辩护冲突的问 题时,有了统一的立法依据,从而对于当事人的 人权保障发挥最优的作用。
三 、辩护律师全覆盖的大背景下法律援助工 作的现状及困境分析
( 一 ) 法律援助辩护的质量不高
在落实辩护律师全覆盖的过程中,不仅要在 “量 ”的方面加以覆盖,对于“质 ”的把握更需要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在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 中,法律援助的律师群体占了大多数,因此,进行 刑事法律援助辩护的过程中,刑事法律援助律师 所提出的有效的、高质量的辩护意见对于当事人 来说是保障其权利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同时,法 律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也对于审判机关的最终定 罪量刑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然而,在实践中,由 于法律援助辩护制度的设计初心就是为了保障处 于弱势一方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而许 多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却是以 消极的态度面对辩护,这使得辩护方的有效辩护目标难以得到落实,进而造成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不高的结果。
首先,法律援助律师存在不认真阅卷的情况, 使得自身对于案件的事实情况的了解尚且模糊, 因此无法形成有效的、尊重案件事实和切实保障 被告人权益的辩护意见。进行阅卷不仅是律师处 理案件的基础性工作,而且是律师在接手案件后 对情况了解的重要步骤,如果法律援助律师对案 件事实没有开展较为全面的阅卷工作,则很难形成有效辩护。
其次,法律援助律师不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我国法律赋予辩护人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 告人的权利,但是在现实中,法律援助律师却因 为种种原因并没有积极行使自身的会见权,从而 造成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高的现状问题。
( 二 ) 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不充分
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高的一个 最重要原因就是我国长期以来,在法律援助案件 的经费保障上不够充足。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我 国在法律援助方面的经费总额逐年增长,但是与 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 法律援助是 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经费的主体来自国家财政 拨款,同时也体现为国家责任,因此,如果要尽快 落实法律援助的经费问题,就必须要发挥国家财 政对于其的主导力量。而目前法律援助案件经费 不足的问题使得法律援助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 件时出现了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因此,需要对其 进行积极的修正,保障法律援助案件经费的充足。
四、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完善的路径选择
( 一 ) 完善多元化的激励机制和评价体系,加 强法律援助辩护的质量
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项公益制度,要在今后 的完善过程中,做到使其从公益中来再到公益中 去的良性社会循环。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智库的激 励模式妥善处理了律师在市场竞争与法律援助之 间的矛盾,可以形成从公益中来再到公益中去的良性循环 [4] 。或许类似于“淘宝 ”模式的激励机 制可以使援助律师在获得了优质的评价后,在委 托辩护过程中得到优先被推荐的资格,满足其在 市场中逐利性的需求,同时达到律师逐利性和法 律援助公益性之间的平衡点,从而让更多的律师 投身于法律援助中。从反面的角度来看,负向激 励机制同样是律师智库构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相对于正向激励机制的良性循环,负向激励机制 会增强律师之间的竞争关系,一旦律师在法律援 助评价体系内受到差评,就会导致其在委托服务 市场上造成直接的损失和巨大的影响。因此负向 激励机制必须要与相关的评价机制相联系,即便 是当事人为该援助律师进行了差评,都必须要经 过慎重分析、详细的原因调查之后方能对律师作 出认定差评的决定。
首先,在负向激励机制下,当事人在律师智 库对援助律师作出负面评价之后,需要其承担初 步的举证责任;其次,系统会追踪双方在系统上 的语音或文字对话记录,通过对询问过程、会见 次数、辩护词内容、公检法工作人员的打分、庭 审阶段笔录、当事人的叙述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 合考评,形成初步的智能化认定报告,并将形成 的报告反馈至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法律援助中 心会在初步报告的基础上对律师及当事人双方进 行进一步调查核实之后,形成最终的认定报告。 最终的认定报告要以系统生成的初步报告为主要 依据,无确实证据不得推翻原报告;最后,根据认 定的结论,如果律师确实在援助的过程中未尽职 尽责,就会在智库中减少相应的积分或好评度, 相反如果认定律师已经尽责,将不会对其产生不 利影响。同时,将最终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 双方,双方也均有一次向上级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的机会。在律师智库模式中,应当以正向激励为 主,负向激励为辅,充分调动、发挥律师的主观 能动性,让援助律师从公益性到逐利性再回归公 益性,为达到高水准辩护质量的终极目标作出贡 献。此外,还可以设置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评价 机制。案件质量是法律援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生 命线,同时也是评价机制的出发点。此外,《法律 援助法 》中新增了“保障和监督 ”一章,就是为了改善以前法律援助质量较低的问题,这样的创 新立法填补了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之处。
( 二 ) 扩大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支持
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实行以后产生了较大的辩 护空缺,律师作为法律援助的主力军归根到底需 要由其去填补,能够积极带动法律援助的功能更 好发挥。大面积的辩护律师全覆盖在实行的早期要以法律援助制度为起点,而若想大范围覆盖, 则就必然需要政府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加大政 府的财政支出,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政 策落实,建立多层次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 从而扩大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保障刑事辩护全覆 盖的经济制度 [5] 。其中,对于政府的法律援助经 费的处置可以通过以下几个环节来得到完善。
首先,加大政府财政支出。法律援助的属性是 公益行为,是国家、政府应尽的义务,在一些法治 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均以高位阶的法律制度规 定了国家在法律援助制度完善过程中所应扮演的 角色以及定位。要加大政府财政支出,一是要科 学合理地编制经费预算;二是逐步建立起法律援 助制度经费的动态调整机制;三是要简化特殊案 件的补贴程序;四是对于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做 到专项下达、专账管理。
其次,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援助的机制。即由一 家或者多家律师事务所同法律援助机构签订承包 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律师事务所每年提供 相应的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向该律 所支出费用等。这种措施有利于转变法律援助的 投入形式,实现法律援助的市场化,让社会中充 满正义感的律师群体能够积极融入到法律援助的 队伍中,从而发挥他们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 人权利保障的积极作用。
五 、结束语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至今,出现了法律援 助案件质量低下以及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多重问 题,直接影响到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直接目标的 实现,同时也减损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及幸福感。 基于此,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要想焕发新的活力, 就必须顺应时代潮流,积极回应法律援助市场上 的矛盾,通过政府的经费支持以及激励政策吸引 更多的优秀律师人才融入到法律援助的队伍中来。
参考文献
[1] 邢可欣.辩护律师全覆盖的难点与对策研究[D].秦皇岛:燕山大学,2020.
[2] 潘金贵.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兼评《法律援助法》相关条文[J].法学杂志,2022.43(2): 83-94.
[3] 马静华.指定辩护律师作用之实证研究—— 以委托辩护为参照[J].现代法学,2010.32(6):168-181.
[4] 刘沛宏.从全覆盖到精准化:数字治理下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智库范式研究[J].公共治理研究,2022(6): 1-12.
[5] 刘仁琦.回顾、问题与展望: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四十年[J].人权研究 (辑刊),2020.23(1): 486-503.577-578.
关注SCI论文创作发表,寻求SCI论文修改润色、SCI论文代发表等服务支撑,请锁定SCI论文网!
文章出自SCI论文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unwensci.com/falvlunwen/593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