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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的现实意义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13 12:01:09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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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多元化社会文化观念的变化,人们价值观也呈现出个性化、多样化的样态,因此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容易各执己见,导致分崩离析,这也是当今社会离婚率节节攀升的主要原因。 而另一方面, 目前人们的经济收入结构也更为复杂多元,夫妻在婚前积累的个人财富类型较多, 就使得在感情破裂不得不离婚时,牵涉到财产分割的问题。而如果在婚前做好财产公证的话,就 可以有效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财产权益,也降低了婚后财产分割的法律申诉成本,提高财产分割 的公平性与效率。当然,婚前财产公证也有其弊端,本文将从正反两面论述婚前财产公证的现实 意义。

  一、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相关阐述

  ( 一 ) 婚前财产公证内涵

  婚前财产公证是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自愿到 公证机关对各自合法财产进行协议公证的自由民 事行为,其公证的目的在于厘清双方各自的财产 与债务情况,并做好对婚后财产分配的规划,是 对双方婚后财产分配、离婚财产分割与婚内债务 偿还的法律主体等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特别对 于难举证的财产,像一些存款、工资、金银首饰、 股权、公司盈利等变动资产,更需要在婚前提前 做好公证,防止因婚姻失败而导致财产分割模糊 混乱,损害到彼此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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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 婚前财产提出的法律背景

  原《婚姻法 》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 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 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但是对于 夫妻间特别是婚前财产的法律规定较为模糊,直 到 2021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 民法典 》婚姻家 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 男女双方可以约 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 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 同所有。” 这次改动最主要的变化在于将“夫妻 ” 主体限定换成了“男女双方 ”,这就对婚前财产 协议更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也给婚前财产公证 提供了更为完善且明晰的法律依据 [1] 。

  ( 三 ) 婚前财产公证现实情况分类

  1.“ 门当户对 ”型。指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

  在世俗意义上较为匹配对等,例如双方家庭经济 条件、自身经济收入、财产价值差异不大,这种主 体类型一般都是双方自愿公证居多,主要趋于对 彼此合法权益的保障的理性目的,因此做出公证 的选择。

  2.“ 门不当户不对 ”型。“ 门不当户不对 ”型 一般指的男女双方各自的家庭背景经济、地位、 社会名望、自身经济收入、财产类型、财产总价 值悬殊,从而造成一方综合经济实力明显高于另 一方,常见于企业老板、百万富豪、明星、名人 等与自己经济实力、家庭背景不匹配结婚的群体 中。为了保护自身合法财产、家庭名望、企业经营 效益、上市发展等,综合经济实力雄厚的一方往 往会主动提出要与另一方进行财产公证。这种情 况下,一般综合经济实力较差的一方会产生不理 解、不被对方信任的负面感觉,会一定程度上影 响到双方的感情,需要双方进行耐心、认真沟通 后,再决定是否公证。

  3.“ 黄昏恋 ”型。“ 黄昏恋 ”型指的是双方年 岁较长,且大多有过离异婚史,有的一方还带有 子女这种复杂的家庭关系,因此双方要想结婚, 就要考虑到后续遗产分割、财产分割、子女赡养 等这些问题,这种情况下,还是建议进行婚前财 产协议公证为好。通过婚前财产公证,能够更好 地减轻子女对赡养、遗产继承等问题的顾虑,也 能够为两位中老年人的美满结合减少阻力,提高 婚姻的幸福程度,还能筛选掉一些想要骗取对方 财产、继承遗产等想法的人 [2] 。这种情况下,双 方思想和情感都趋于成熟与理智,因此不会因为公证而影响彼此的感情。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现实意义分析

  任何事情都要一体两面地看待,有利就有弊,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是基于人们持有财产与婚姻观 念的多元化、复杂化的理性需求拟定的,但从主观 情感层面上而言,比较挑战社会普世的伦理情感观 念,这就需要大家客观理性进行抉择。

  ( 一 ) 实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1.对人性底线的合法规束,保障男女双方合 法权益。世事无常,人一生漫长,谁也不知道意外 和惊喜哪一个先到来。古话也有云:“ 夫妻本是同 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句话就是基于人性底 线在灾祸、困难面前很容易暴露出问题的总结。 例如当家庭发生变故时,双方很容易因此而致使 矛盾加深,最终造成分崩离析的结局。还有更多 现实情况是,目前女性在婚姻中还是处于弱势地 位的,而男性利用自身财力、人脉、生理优势, 在两性中占主导地位等等,可以在婚内做到“家 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 ”的屡次出轨,甚至 还有很多已婚男在外有私生子的情况,但如果妻 子在婚内没有发现或者获取充足的证据而提出离 婚,而丈夫可能早已将财产做了转移或者在婚前 就已经谋划好了离婚后财产分割的事宜,这对妻 子是极其不公平的。在家中辛辛苦苦付出了十几 年,照顾公婆,养育孩子,到头来被伤得体无完肤 不说,离婚时反而分不到什么赔偿,甚至孩子的 抚养权都拿不到。这都是婚前没有对男女双方财 产以及婚后共有财产、财产分配、离婚后财产分 割等事项做公证所导致的普遍婚姻惨剧。因此婚 前财产公证是基于普遍现实婚姻问题中暴露出的 人性问题而提出的重要财产保障。

  再言之,当今社会是非常残酷且现实的,不论 男女只有实现经济独立和财务自由,才能获得比 较满意且有质量的幸福生活。离婚对于男女双方 一生都是大事,也伴随着相应的损失,因此如何 在离婚时将损失最小化,提高离婚后男女双方各自生活的质量与经济条件,这就需要通过婚前财 产公证提前做好约定,以此来减少万一夫妻感情 破裂时,双方都能获得合法的权益保障,避免落 得离婚后要人没人、要钱没钱的凄惨下场。

  2 .对婚姻基本法的补充与完善。我国现行 的《 民法典 》仍旧是遵循 1980 年对当时社会婚姻 现实普遍状况出台的法律文件 [3] 。而现今由于进 入信息化、全球化、多元化的时代,婚姻形式也 多种多样,人们所持财产类型也不再只有工资, 工作形式也更加多样化、自由化和个性化,这就 造成人们对于婚姻的观念也根据自身行业特性、 性格秉性、家庭国籍风俗、收入地位情况等出现了非常多元化的分层与更新,因此旧有婚姻基本 法的规定在面临新社会形势下就存在诸多不足与 空白。《 民法典 》对于婚前财产的规定是婚前夫 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除了双方有书面协定,则不 能算作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在离婚后不能进 行分割。例如,婚前购置的房产、车子,持有的股 权、个人存款等,到离婚后是不能被合理地进行 分割。比较常见的案例是男方在婚前贷款买的房 子,虽然婚后夫妻双方都有还息,或者他的工资 用来还息,妻子的工资用来做日常家用开销。但 只要房子是在他名下,离婚时房子还是归他个人 所有,女方只能分到小部分的赔偿。而实际上妻 子在婚后为家庭付出的精力也是巨大的,但在财 产分割时可能会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3.有利于明确双方的债权债务。近年来,常 常爆出夫妻一方婚前隐瞒高额举债的案例,到婚 后另一方被迫一同偿还债务,或者全力承担养家 的重担,这对另一方是非常不公平的。还有一类 常见案例是夫妻婚内一方举债,但欠债的原因比 较复杂,不能直接判定是否全部因为家庭开支的 需要,但是仍旧需要双方一同还债,或者另一方 支撑起养家的经济责任,而欠债方负责还债。这 是因为根据 2018 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 释》, 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并在《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二 ) 》( 已失效 ) 第二十四条中 做了补充说明,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 非夫妻双方已约定适用分别财产制 [4] 。

  ( 二 ) 实施婚前财产制度引发的现实问题

  1.影响男女双方的感情。因为婚前财产公证 是基于理性层面,并且侧重于对个人财产、婚后 财产分配、离婚财产分割的合法权益保障,这对 于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之间如胶似漆、甜蜜恩爱 的感情是具有一定挑战性的。特别是对于那些头 脑一热就“ 闪婚 ”的男女而言,更是无法理解, 他们认为婚姻就是关起门来自己过日子,两人的 财产不分你我。但丝毫没有想到,这种设想是基 于二人感情浓厚,彼此忍让、忠诚、甘于付出的 阶段,而婚后一旦发生了变故或者变心,当初口 头上约定的誓言、财产分配都将化为梦幻泡影, 离婚后财产分割也必然会出现极大的不公平的现 象。很多未婚的男女因为缺乏对婚前财产公证现 实意义与法律保障作用的了解,而无法接受另一 半提出婚前财产公证,认为对方对待婚姻的态度 过于理性“无情”, 在财产上防备着自己,不把自 己当成一家人,从而导致双方感情出现矛盾,甚至直接破裂。

  2.婚前财产评估存在漏洞,影响财产分割的 公平性。目前我国《 民法典 》对婚前财产公证与 离婚财产分割的关系表述就是,婚前公证的一方 个人财产,离婚后是不能计入夫妻共同财产而进 行分割的。那最普遍现实的一类情况,就是婚前 男方将房产公证为自己个人财产,那么婚后如果 男方出现了严重错误,例如出轨、家暴、欠高利贷 等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了,女方也不能 分割他名下的房产。尽管《 民法典 》规定了因上 述等行为导致受害的一方如果离婚,会获得更多 的财产赔偿,但因为有了婚前财产公证,还是会 让自己损失严重。这就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进 一步做关联法方面的细化与条件补充,可以考虑 将婚后重大错误行为作为附加条件,另行补充规 定,来补缺这一漏洞。

  3.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目前社会中还 存在一些通过婚姻财产转移的方式来逃避债务的 案例,例如男方在婚前欠有高额债务,但是在公 证时将自己所有财产都计入女方名下,婚后一旦 丈夫被追债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时,夫妻就此而 办了离婚手续。但因为男方名下没有任何财产, 导致法院无法强制执行,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 益,这也是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所需要完善的现实 问题。

  4.不能对无形财产进行有效保护。财产主要 分为有形与无形财产,有形财产容易被查询、公 证,而像品牌、知识产权、商誉等无形财产却没办 法进行合理估值。例如婚前女方有创建一个服装 品牌,但是没有将其公证为个人财产,假使婚后 品牌经营得好,迅速升值,离婚后,女方也无法全 部获得这部分的财产权益;反之,如果婚后品牌经 营得不好,贬值或者下架了,离婚后,在财产分割 时反而会侵害到男方的经济权益。

  三 、基于现实问题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完善 的几点建议

  ( 一 ) 婚前财产审查要详尽、严格

  公证机关要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个人财产、 债务、债权、无形资产等情况进行详尽、严格的审 查,以此来避免隐瞒不合法财产、逃避债务思想的 人有机可乘。同时还应当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建 立信息通道,以便债权方实时查询到债务人的婚 姻关系、关于债务财产公证的相关内容,以此来保 护债权方的合法权益,降低债权方的追债风险,也 维护社会借贷良性秩序[5]。同时也应当提高对无形 资产价值评估的专业性,全方位保障双方合法的 财产权益。

  ( 二 ) 要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 夫妻一 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 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 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6] 。”婚前财产公证制 度应当参考这一法律基础来进行补充权益协定, 例如在公证时签订家务劳动补偿的协定内容,并 就家务劳动内容进行具体明确的罗列,以此来保 障弱势一方在婚姻中为家庭付出劳动成果的合法 补偿权益。

  ( 三 ) 加强对婚前财产公证的普法宣传教育

  目前我国社会还处于新旧婚姻观念相碰撞、 转换的时期,有一部分人已经开始接受新型的、 理性的、现实的婚姻观念,即认清现实,选择用法 律的武器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而还有一部分 人仍秉持着传统婚姻观念,认为“一家人不吃两 锅饭 ”,或者碍于情面不好意思张口要求保护个 人财产,认为这是不信任对方、不想拥有稳定持 久婚姻的表现。其实对于后者,公证机关、民政部 门、社区等机构需要紧密配合,加强对他们婚前 财产公证的普法宣传教育力度,帮助其了解婚前 财产公证的内容、现实意义与目的,让更多男女 兼具理智现实与感性恩爱走入更有安全感的婚姻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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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结束语

  婚前财产公证作为近两年才兴起的一种新 型公证制度,想要广泛推行和完善都还需要一定 时间和探索,但是从现实层面来看,婚前财产公 证制度实施是十分有必要的,特别是在当今社会 下,个体所持有的财产类型愈加复杂化以及个人 权益保障意识的觉醒,还有只增不降的离婚率, 都会让更多准备进入婚姻殿堂的男女意识到保护 个人合法权益和婚内付出,对自己日后生活质量 保障、离婚后的生活成本的补偿等方面有多么大 帮助。由此可预见,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在未来一 定会得到社会群体的广泛认同与应用。

  参考文献

  [1] 李伟.婚前财产公证的思考与建议[J].产业与科技论坛,2021.20(15):27-28.
  [2] 穆长江.婚前财产协议公证[J].法制博览,2021(14): 114-115.
  [3] 王永祥.论夫妻财产公证的必要性与现实性[J].法制与社会,2021(3):43-44.
  [4] 祝巧丽.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分析[J].法制博览,2020(33):82-83.
  [5] 王再增.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研究[D].南昌:南昌大学,2020.
  [6] 曾远涛.完善财产约定公证的几点意见[J].中国公证,2020(4):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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