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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保障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12 14:02:28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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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现如今,中小微民营企业的数量越来越多,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已成为我国吸纳劳动力的重要力量。但中小微民营企业经营者往往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十分薄弱。实践证明,发挥司法保障功能是保护中小微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一条有效路径。

  关键词 :中小微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40年来,民营经济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明确指出,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是法治经济,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 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治保 障。如何为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从法治上保驾护 航是一个亟待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的课题。

  一 、中小微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法律依据

  1988 年修宪将私营经济写进《宪法》; 1999 年修宪进一步明确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 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4 修宪年又增加了“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 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的表述。非公有制经济的法 律地位经历了从“允许 ”到“补充 ”和“重要组 成部分 ”, 再到“基本经济制度 ”。《宪法 》对 非公有制经济地位表述的变化显示出民营经济地 位不断提升的过程。在各种保护民营经济的法律 中,宪法无疑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指导性。

  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个人独资企业 法 》对采用个人独资企业形式经营的民营企业投 资人的相关权益通过法律的形式做出了明确的规 定。该法第五条从宏观上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的 财产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解除了投资人的后顾之忧。该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了个人独资 企业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保障了中小民营企业可 以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融资;同时也明确了其可以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2007 年 6 月 1 日施行的《合伙企业法 》对采 用合伙企业形式经营的民营企业合伙人的相关权 益予以了明确规定。该法第八条从宏观上规定了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 保护。该法第一百零四条对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 员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 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合伙企业经营者自主经营的 权益。

  大多数民营企业采用的都是公司制的形式, 2018 年 10 月 26 日施行的《公司法 》第五条明确 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从法律 上给予民营企业家安全感。第三条规定股东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 承担有限责任,明确了股东作为投资人的风险是 有限的。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从法律上明确 了民营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经营风险承担的是有限 责任,而不是无限连带责任。股东的有限责任降低 了经营者的风险,有利于保障民营企业家个人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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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2020 年以来保障中小微民营企业合法权 益的相关司法政策梳理

  自 2020 年以来,为了更好地保障中小微民营 企业在疫情环境下健康有序地发展,最高人民法 院、司法部等国家机关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梳理 如下:

  ( 一 )《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

  2020 年 2 月 6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 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 意见》。该意见明确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依法 严惩哄抬物价犯罪,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犯 罪,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等。最高 人民法院等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出台应对疫情的司 法文件,有利于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和中小微民营 企业在疫情期间财产安全和经营安全,防范财产 被哄抢情形出现,也有利于引导中小微民营企业 依法依规经营。

  (二 )《 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 复工复产的意见 》

  2020 年 2 月 25 日,中央政法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 《 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 的意见》。 中央政法委牵头出台的该文件规定了 许多切实可行的措施,如要求通过推动出台《保 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以维护中小企业合法 权益;规定办理涉企业案件,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需要查封、扣押、冻 结的,一般应当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 来账户等措施,不胜枚举。这些措施充分发挥了政法机关职能作用,为中小微民营企业及时复工 复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 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一 ) ( 二 )( 三 )》

  为妥善审理好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 影响而产生的大量民事纠纷案件,2020 年 4 月 16日至 6 月 8 日期间,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出台了三个 指导意见。指导意见 ( 一 ) 规定对于受疫情影响 陷入困境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可以采取灵 活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或者财产保全担保方式。 指导意见 ( 二 ) 明确支持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 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 商户等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 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 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审理受疫情 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所涉金融借款纠纷案件要充分考虑中国 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 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等 系列金融支持政策。指导意见 ( 三 ) 就时效、期 间;运输合同案件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的审理;诉 讼绿色通道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三个指导 意见及时出台发挥了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司法 机关功能,营造了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 治化营商环境,有力保护了中小微民营企业的合 法权益。

  ( 四 )《 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 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2022 年 1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 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 导意见》。在后疫情时期,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针对 中小微企业发展问题出台文件意义重大。该指导 意见既强调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 切实加强中小微企业产权司法保护,有效发挥司 法对中小微企业的挽救功能,同时严厉惩处通过 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阻碍中小微企业正常经营发 展的违法行为,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中小 微企业经济纠纷。该指导意见进一步发挥人民法 院司法职能作用,传递出通过发挥司法职能积极 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信号。

  三、保障中小微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路径

  ( 一 ) 对中小微民营企业慎用财产保全措施

  在司法活动中,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涉及民营 企业的应当谨慎。因为长期冻结民营企业账户,会 给企业正常经营造成很大影响,甚至导致企业濒 临破产。因此,对民营企业慎用财产保全措施,严 格把握财产保全适用条件,尽量不保全企业基本 账户,保障正常生产经营。如企业提供相应担保应 及时予以审查解除,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 二 ) 为中小微民营企业提供优质诉讼服务

  为民营企业纠纷立案提供绿色通道,完善自 助查询、网上立案、网上阅卷等信息系统,提供法 规查询、诉讼费计算、诉讼风险评估等多种便利 诉讼服务。深化案件繁简分流改革,扩大简易程 序适用范围,实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在立案、 送达、审理、判决等诉讼环节中,提高效率,简化 流程,为涉民营企业案件提供公正且高效的诉讼 服务。

  ( 三 ) 尽量通过诉前、诉中和诉后调解解决中 小微民营企业涉诉纠纷

  由于民营企业往往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大量的诉讼纠纷,若随意通过判决书解决纠纷势必会 影响涉案民营企业的商誉,进而影响该企业的经 营。因为在当前大数据时代,法院判决书基本上 都可以在网络上查询到。如对于一家民营企业在 网上能查到大量的涉诉案件肯定不利于该企业的 经营发展。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加强通 过调解的方式解决涉及民营企业的纠纷,能够通 过诉前调解解决的,尽量诉前调,诉前调未果, 在诉讼中和诉讼后,承办法官也要耐心做双方工 作,尽量调解结案。首先,调解书经双方签字确 认后立即生效,不像判决书和裁定书,当事人不 服裁判结果还可以上诉,甚至二审后还可能申请 再审,因此,调解结案效率高,时间短,对企业影 响小;其次,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双方矛盾没有激 化,这为以后双方继续商业合作留下了空间,同 时调解协议得到履行的可能性大大提高;最后, 由于调解书不上网,即使涉案民营企业有大量纠 纷,通过调解结案也不会给企业商誉造成大量的 负面影响。调解的私密性既有利于纠纷解决,又 很好地保护了涉案民营企业商誉。

  ( 四 ) 保障中小微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得到实现

  胜诉权益不能及时兑现是影响和制约企业经 营发展的重要因素。为兑现企业胜诉权益,人民 法院应多开展“涉民营企业 ”“涉金融债权 ”等 专项执行活动。另外,执行局应积极运用网络执 行查控系统,在线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冻结银行 账户等财产,依法依规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保障 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及时兑现。反之,如民营企业的 胜诉权益得不到保障,这既有损司法的公信力,损 害了企业的利益,也不利于肃清不诚信的社会不 良风气。

  ( 五 ) 加强法治宣传活动

  司法机关应结合《 民法典 》宣讲,深入企业 “把脉问诊 ”,根据企业需求提供“订单式 ”司法 服务,帮助防范化解法律风险。根据涉案民营企业 诉讼由来,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风险提示意见,帮 助企业将诉讼风险消灭在源头。实践证明,加强法 治宣传,提高民营企业法治意识,有利于企业的健 康发展,也能有效减少纠纷。

  四 、中小微民营企业发展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大部分中小企业因经营者文化水平不高、风 险意识不强,特别是法律观念不强,导致经营中轻 视法律、轻视合同、轻视规则。因此,企业经营过 程中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 一 ) 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中小民营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重大事项往往口头约定,没有落实到纸面上,一旦出 现利益冲突,极易发生经济纠纷,引起大量不必 要的诉讼。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会出现一些违法违 规行为,如产品质量存在瑕疵、恶意竞争、民事欺 诈、违规用工等,经营者往往采用规避法律的非正 当手段解决。由于问题的处理不合规引发了更多 的问题,给企业既带来了经济损失,又给商誉造成 了负面影响。法律风险意识的淡薄导致中小企业 的日常法律风险问题突出。

  ( 二 ) 企业经营管理不合规

  “ 自由与安全是两项最基本的法律价值 ”[2] , 但是许多中小民营企业由于运行资金少,为了节 约资金,往往不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导致企业的 运营完全跟着老板的感觉走,不合规、不合法的事 情屡见不鲜。例如在用工管理过程中,经营者心存 侥幸,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随意辞退员工,随意克扣工资等现象很 常见。公司无规章制度,员工管理完全由领导说了 算。这些不合规的行为给企业经营发展带来了很 多潜在的法律风险。

  ( 三 ) 企业经营存在较多刑事法律风险

  鉴于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不乐观,中小民营 企业经营面临很多困难,特别是融资难。部分民 营企业家通过集资方式解决企业发展资金短缺问 题,这导致企业可能面临非法集资罪的刑事法律 风险。在经济纠纷中,明知自己败诉,部分民营企 业经营者想方设法恶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殊不知,这导致企业可能面 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法律风险。在 知识产权领域,部分民营企业恶意侵犯他人商标 权、专利权,谋取非法利益。这种侵犯知识产权的 行为不仅有民事侵权法律风险,也存在知识产权 相关的刑事法律风险。

  大多中小微民营企业家法治意识淡薄,中小 民营企业发展中潜伏着许多法律风险,大量的纠 纷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积极发挥司法职 能更好地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助力中小微 企业健康发展,也是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的 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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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 新华社.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EB/OL].(2019-02-25)[2022-07-01]. 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leaders/2019-02/25/ c_1124161654.htm.

  [2] 程啸.侵权责任法[M].2 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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