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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先对“ 虐童 ”进行概念界定,对虐童行为进行深刻认识;接着对虐童行为的特征进行介绍,明确学前教育阶段对虐童行为规制的必要性;通过对目前司法实务中关于虐童行为所存 在的问题进行论述。提出从明确虐童行为主体、增设虐待儿童罪、建立幼儿学前教育监督管理体 系等方面探索治理途径, 以求更好地保护学前教育阶段儿童的权益。
关键词:学前教育,虐童行为,法律责任
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和教育政策的不断改革,在孩子成长成才过程中学前教育也越来越被 重视。但学前教育阶段暴露的问题却愈发严重, 例如出现了幼儿园教师扎针体罚学生、扇耳光、 给儿童投喂不明药物等屡次发生的虐童行为。一 直以来,我国都十分注重对学前教育儿童权益的 保护,但却没有专门出台有关虐待儿童行为的相 关立法。对未成年儿童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主要 零散分布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 》( 以下简称《刑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以下简称《未成年人 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法 》中,但是上述法律中都未能对虐童行为予以 防控、缺乏对虐童行为的严厉惩处以及应对虐童 行为的善后措施,使得法律规范在危害行为发生 时容易沦为一纸空文,起不到有效的约束和保护 作用。学前教育阶段明确虐童行为法律责任的必 要性、建立全方位的幼儿教育监督管理体系、确保 司法救济畅通无阻的呼声日益高涨。鉴于此,本文 力图全面客观地梳理现有学前教育阶段虐童行为 治理的法律体系,以目前的国内现状分析,识别学 前教育阶段儿童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存在的问题, 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一 、学前教育阶段虐童行为的概念界定
虐童是虐待儿童的简称,与成人相比,儿童的 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虐童行为 也表现出了一定的独特性。目前,法律上没有对此 做出明确的概念界定,因此,想要界定虐童首先 要明确“儿童 ”的概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七条对于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 标准的规定,18 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 满 18 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我国《未成年人 保护法 》中也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 的公民 ”。在现实生活中,虐童发生在学前教育机 构但也发生在家庭中,甚至会存在于社会的其他 相关组织,例如为了利益故意虐待儿童致残的组 织等。
本文讨论的虐待儿童行为是指 0 ~ 6 岁且在 学前教育机构 (例如早教中心、幼儿园等 ) 身体 或精神上受到了来自保育员、学前教育教师等负 有一定监护及看护责任的人员伤害的行为。
二 、学前教育阶段明确虐童行为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在近 10 年的研究中,很多关于心理学、精神 学的研究报告反映出,虐童行为会对儿童的心理 机能和生理机能都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在经济 与教育事业飞速发展的同时,学前教育机构幼师 的虐童事件频频被爆出,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不 仅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健康成长,更关乎国家的未 来。但遗憾的是,我国关于虐童行为治理方面的 现存法律效力不足,因而运用法律手段去合理规 制学前教育机构的行为是应对此类事件的不二选 择,这也反映出学前教育阶段立法进行虐童行为 治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 。
( 一 ) 学前教育阶段虐童行为对学前儿童的危害
1 .学前教育阶段虐童行为影响学前儿童的心理
施虐者在虐童行为过程中很难关注到学前儿童,这会进一步诱发学前儿童的心理上机体性失 常,进一步加剧学前儿童的恐惧和其他多种复杂 未解的原始情绪。健康学家、心理学家等专家学者 的相关研究表明,学前教育虐童行为会对学前儿 童造成一定的危害,可能会导致学前儿童形成消 极情绪和阻碍其正常人际关系发展等。
2 .学前教育阶段虐童行为影响学前儿童的 生理
大脑支配着人的全部心理活动,学前教育阶 段虐童行为也会使学前儿童生理上机能性失常。 脑科学的相关研究结果也进一步证明虐童行为会 对儿童造成一系列的伤害,在生理上不利于学前 儿童大脑左右半球的发育、影响额叶皮质的活动 等,其危害后果为:怕受伤、易受挫、承受挫折能 力差、难共情等问题 [2] 。
另外,前沿精神病学家丹尼尔 · 西格尔曾指 出:“ 大脑的发展就是不断对持续体验作出反应的 过程 —— 神经元的放电模式会激发注意力、情感和 记忆。”学前教育阶段的虐童行为激发出来的儿童 对于暴力环境感受的产物会和儿童最根本的神经 生物学体验永远交织在一起,形成学前儿童内隐 性被侵犯记忆、回避型调控技能和学前儿童压抑 型认知结构等。
( 二 ) 现有法律在学前教育阶段虐童行为治理上的不足
北京某幼儿园虐童事件的曝光在社会上起到了很大的负面反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学前教育虐童行为 [3] 。然而,虐童事件并没有因此得 到一定的治理,各种虐童事件接连不断、屡禁不 止,近 5 年又有多起虐童事件被报道 [4] ,2021 年 4 月 7 日,一段名为“新都某利幼儿园教师虐童 ” 的视频在网络传播,一名女孩子的脸被老师死死 掐住,进行推搡和拖拽;另一段视频则是女童被老 师拽着头发;2020 年 5 月 29 河南某县一幼儿园多 名学生被老师抽打事件中,在 4 分钟内共打了教室 内 7 名孩子,包括 5 名男孩和 2 名女孩,另一段视 频显示,该老师用同一物品对 1 名学生连续打了 6 下。
而且,仍然有很多类似虐童事件未被曝出。对 于学前教育机构,特别是偏远地区的教育机构仍 存在许多虐童现象,如何有效治理这一现象是学 前教育立法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经过对近几年 虐童事件法律介入的分析,发现我国在学前教育
阶段虐童行为治理及刑法责任上存在以下问题:
1.学前教育阶段虐童行为的主体身份
根据现行虐待罪相关法律条文,虐待被监护 人、看护人的犯罪主体是对被监护人 ( 即被害 人 ) 有看护、监护职责的人,例如与监护人是收养 与被收养关系的社会学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婚生 子女及非婚生子女等基于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 因此,学前教育机构老师的虐童行为并不能被法 律合理规制,即虐待罪成立的范围并没有涵盖学 前教育老师虐童案件。在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方 面,我们根本无法将学前教育老师和学前儿童的 关系解释为社会学意义上或者生物学意义上的监 护与被监护关系 [5] 。所以虐待罪的评价范围并不 能包含学前教育机构虐童案件。
2.学前教育阶段虐童行为精神伤害的刑事处 罚缺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 完善了 虐待罪名,0 ~ 6 岁的儿童因处于身心健康发展的 关键时期而被视为较为特殊的一类群体。因此,在 刑法上应该将儿童放在特殊的位置,结合儿童的 不同发育阶段制定相应的法律认定及处罚措施, 更有利于完善我国学前教育虐童行为相关法律法 规 [6] 。现行法律在规制虐童行为过程中仍然以情 节恶劣作为入罪门槛且并未对儿童这个特殊群体 进行法律上的“特殊化 ”保护或从重处罚 [7] 。
另外,对于情节是否恶劣如何断定也是相关 司法部门应该考虑的问题,与对成人的虐待行为 相比,对儿童群体的虐待本身就是恶劣的行为。而 虐童行为对儿童造成的精神上的伤害某种程度上 对受虐对象伤害更大、危害性也更强。现行司法实 务中的虐待罪也更偏向于身体上的伤害,无法充 分考虑到儿童的身心发育特点与脑部发育状态。 因此,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并不能满足社会对儿 童保护方面的需求。
3.学前教育阶段虐童行为刑法罪名设置缺陷
根据《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不难发现 法律条文对虐待罪的犯罪对象及犯罪主体进行了 补充完善,这有利于我国对于学前教育虐童行为 进行规制,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使犯罪主体从 家庭成员范围扩大到能够包含负有监护及看护职 责的学前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员及老 师等,弊端就在于虐童行为的罪名认定在司法实 务中出现了不一致,且两罪的犯罪主体身份存在 重合的情况,这也影响了司法的公平性。根据法律条文规定,犯虐待罪会被处以两年以上七年以下 的有期徒刑,或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处罚为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处罚单位的罚金刑。
从主体方面以普通虐童罪行为为例,对于有 血缘关系的婚生子女来讲,其父母既对子女有监 护、看护职责又是家庭成员。因此,法律仍无法合 理规制从事学前教育工作且具有监护人身份的公 民对被监护人实施虐待的事件。
三 、学前教育阶段虐童行为法律规制的设想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防线,虐待儿童 行为频繁被媒体曝光却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治理, 反映出我国在学前教育阶段虐童行为治理过程中 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缺失 [8] 。本节基于现行法律 法规及社会上的虐童事件分析针对学前教育虐童 行为做出以下设想。
( 一 ) 虐待儿童罪的增设
为保护学前教育阶段的儿童,建议对学前教 育虐待儿童行为立法制定专门的虐待儿童罪 [9] , 根据不同发育阶段的儿童制定不同的法律认定, 将虐童事件对学前教育儿童心理上的影响纳入相 关法律法规中,并予以相应的处罚 [10] 。
学前教育阶段的儿童是特殊且脆弱的群体, 虐童行为给儿童带来的伤害是长期的也是无法消 除的。儿童在早期受到的虐待会对其后期的大脑 发育及身心成长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甚至会影 响其成年后的生活。学前教育阶段的儿童之所以 容易成为受害者是因为他们在自我防卫及保护方 面处于劣势。虽然《刑法 》增加了虐待被监护、看 护人罪,但这并不代表我们就可以忽略其对学前 教育虐童事件规制的法律缺陷。另外,笔者认为对 “儿童 ”这一主体的虐待行为应该进行一致的评价 与审判,不应该对施虐人进行多罪名的认证,专门 以虐待儿童罪规制学前教育虐童行为能够第一时 间解决因多罪名导致的司法不公的问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将儿童这一特殊群体从 弱势群体中抽离出来,专门设置虐待儿童罪、明确 法律尺度及相关刑法保护是很有必要的,我国现 行《刑法 》中仍然缺乏针对学前教育虐童事件的 相关法律法规。
( 二 ) 切实健全学前教育行政保障机制
一方面,除了法律上的缺陷,我国相关保障 机制的欠缺与行政监管不力也会造成虐待儿童行 为持续发生、难以改善的状况;另一方面,法律如果得不到政府机关等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和有效 执行,我国仍然很难脱离虐童行为无法得到高效 解决的困境。因此,建议政府部门建立完善的、全 方位的监管机制,完善虐待儿童事件的救助机制 等。具体可以是提升学前教育机构的准入标准,建 立严格的考核入园体系,做到规范办园;要求成年 人对已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疑似虐待儿童机构或 个人进行报告,强制建立报告机制,同时对于知情 不报的主体或个人予以相应惩罚。
四 、总结
虽然现行的《刑法 》在规制学前教育阶段虐 待儿童相关内容上进行了一定的增改,进一步规 制了虐待儿童行为的主体,但这在有效预防虐童 行为出现上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本文通过相关 案例的研究以及法律制度的分析,从刑法罪名缺 失、刑事处罚缺陷以及虐童行为主体身份三个方 面考虑,提出增设虐待儿童罪和健全学前教育的 行政保障机制两个建议,以期发挥出刑法的惩治 力度,进一步预防此类学前教育阶段虐童行为的 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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