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论文 - 至繁归于至简,Sci论文网。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论文 > 正文

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过程中 检察机关面临的八个问题及建议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20 09:31:16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要 :涉案企业合规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仍然属于新生事物,如何将相关制度成功地移植至我 国并完成本土化,是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需要思考的问题。本文在对实践中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过 程中检察机关面临的问题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就“ 小微企业 ”是否可以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 重大刑事案件能否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等八个问题进行探讨。

  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是在我国逐渐接受并推进 企业合规制度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为加强民营 企业的特殊保护以及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针 对特定企业及人员推行的一种出罪机制。涉案企 业合规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企业、员工、股 东、客户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同时通过督 促相关企业建立、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完成企业的 商业模式的转型和尽量避免再次发生犯罪。由于 企业刑事合规属于舶来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仍 然属于新生事物,如何将相关制度成功地移植至 我国并完成本土化是法学的理论界与实务界均需 要思考的问题。本文对实践中企业合规不起诉的 问题进行梳理,并对刑事合规本土化过程中存在 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一、“ 小微民营企业 ”是否可以适用涉案企业 合规

  从各地检察机关的改革探索情况来看,适用 涉案企业合规的对象很多为小微企业,对此值得 商榷。主要原因是:第一,小微企业难以建立有效 的合规体系,难以实现避免、预防再次犯罪的基 本目标。就小微企业来讲,其股权结构一般比较 简单,员工较少,管理体系简单。很大一部分小微 企业的投资人、股东、员工都集于一人,即便在形 式上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了相应的公司治理结 构,在此高度集权的情况下,基本不可能通过建 立高度独立、权威的合规体系以对其企业的经营 行为进行有效监督,难以实现避免、预防再次犯罪 的目的。第二,对小微企业适用涉案合规制度并不完全符合合规制度的价值。合规制度的价值之 一,在于通过“放过违规企业,严惩违规高管和 员工 ”的基本模式,努力在严惩企业违法违规行 为与避免造成企业重大损失及保护员工、股东和 社会公共利益等之间寻求平衡。合规制度在美国 起源后,最初并没有获得长足发展,直到 2002 年 美国某达信事件才出现转机。虽然美国联邦地区 法院仅仅对其判处罚金 50 万美元,且联邦最高法 院裁定推翻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但是,某达信的 雇员还是从 2001 年的 85000 人,锐减到 2002 年 的 3000 人,美国经济也受到重大打击。[1] 在此背 景下,美国开始大量推行合规不起诉制度。即使如 此,美国适用合规不起诉的对象基本限于大型企 业。法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在接受美国合规不 起诉制度时,也是将合规企业的对象限于大型企 业。如法国 2016 年 12 月 8 日通过的《关于提高透 明度、反腐败以及促进经济生活现代化的 2016 - 1691 号法案 》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企 业应建立合规制度:一是用工人数达到 500 人以 上,或者隶属于总部设在法国且用工人数达到 500 人的公司集团。二是有关营业收入超过 1 亿欧元。 第三,小微企业无法承受高额的罚款,无法得到应 有的处罚。涉案企业合规只是意味着可能对企业 免予刑事处罚,但对于其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 科处替代性的惩罚实属必要,否则不仅对其他主 体存在不公平,而且对于企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 为亦缺少必要的“报应”。 但是,就我国小微企业 来讲,由于其规模小、实力弱,难以承受高额的罚款,处以高额的罚款同样会导致其加速“死亡 ”。 倘若对小微企业既不予以刑事处罚,亦不处以应 有的罚款,那么不仅会放纵其犯罪,而且成为其他 小微企业效仿的对象。而且,我国中小企业平均寿 命仅为 2.9 年,欧洲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为 12.5 年,[2] 在此背景下,涉案企业合规容易成为小微企 业脱逃处罚的手段。

\

  二、重大刑事案件能否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

  就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适用涉案企 业合规不起诉涉及的犯罪往往限于量刑在 3 年以 下的轻罪,甚至在相当程度上与相对不起诉的范 围大同小异,并没有从根本上体现合规不起诉与 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差异,没有体现合规不起诉的 制度价值。本文认为,应当将合规不起诉的范围 扩大到一些严重的犯罪。笔者注意到,最高检、司 法部等 9 部委于 2021 年 6 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建 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 (试行) 》(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三条关于 第三方机制适用范围的规定,并没有将合规不起 诉的范围仅限于轻罪,这为重大刑事案件适用合 规不起诉制度留下一定的探索空间。

  当然,在确立对涉嫌重罪的企业适用企业合 规不起诉时,必须对涉嫌的罪名等作出合理的限 制。第一,企业涉嫌的罪名应仅限于经济犯罪。这 些犯罪一般属于法定犯,其与违反伦理道德、公共 秩序与善良风俗的自然犯存在较大区别,法定犯 本身并非当然具有反社会性与反道义性,而是为 了实现行政规制、经济管制目的而借用了刑罚的 手段,变异性较大。[3] 只有法定犯才有可能从功利 的角度对不同的利益进行考量。第二,企业涉及的 犯罪活动应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只有与生产经 营密切相关,才可能因合规不起诉及由此建立的 有效合规体系而避免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才 可能达到避免事后再犯罪的可能性。

  三、涉案企业合规启动以及检察机关与侦查机 关、行政机关的衔接

  由于我国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是由检察机关探 索和推进,因此在试点阶段几乎所有的涉案企业 合规均是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启动。但是,该启动 时间在实践中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对于涉 嫌犯罪的企业,由于侦查机关立案在前,在检察机 关考虑是否启动合规不起诉程序时,侦查机关可 能已对犯罪嫌疑人等采取强制措施,已经查封、扣 押涉案企业的财产。第二,对于法定犯,往往首先 由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若认为其可能涉嫌犯罪则 移交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在调查中,往往会对相关企业作出行政处罚,轻则罚款,重则剥夺其从事资 格。在前述情况下,即便检察机关启动涉案企业合 规程序,由于时间严重滞后,可能已经无法挽企业 于既倒,保护民营企业的目标难免落空。

  就欧美国家来看,一方面,在企业涉嫌经济犯 罪后,往往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另一方面,检察 机关和行政监管部门往往同步进行调查。因此,检 察机关发现和启动涉案企业合规的时间较早,基 本不存在启动时间迟延的情形。因此,在条件相对 成熟时,将公安机关、其他行政机关纳入涉案企业 合规的启动主体实为必要。

  四、合规监管考验期的设置问题

  合规体系无论是在建立阶段还是完善阶段, 均需要足够的过程。世界标准化组织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发布的 ISO37301:2021《 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中,着重强调确保合规管理体 系的动态持续有效,以避免再次发生或在其他地 方发生。从欧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来看,均会 对合规不起诉设置长短不一的考验期,多则 3 年, 但一般不会少于 1 年。因为,如果考验期的时间过 短,将无法在短期完成合规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更 无法验证其有效性。

  就我国检察机关的实践经验来看,其考验期 往往不会超过 1 年。主要原因在于,《 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 》对不同诉讼阶段均规定了较为 严格的侦查或审查期间,在现阶段,检察机关办理 案件不可能突破这些时间限制,否则违反了相关 诉讼制度。但是,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即便建立 合规体系已经十分紧张,而考量其合规体系的持 续有效性难免会流于形式。因此,我国就应当尽早 建立类似于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制 度,为涉案企业设置 1 至 3 年的考验期,以满足考 验相关企业是否真正能够将合规体系落到实处的 需要。

  五、关于检察机关的罚款权

  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免予刑事处罚的同时,进 行替代性的处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必然要求,欧 美各国无一例外地均会对涉案企业处以高额罚款。 在 2014 年 12 月某芳 ( 中国 ) 公司违反 FCPA 记账 和财会规定以及内部管理规定案件中,该公司以 支付罚款 1.35 亿美元罚款及建立有效合规计划为 条件与美国检察官最终达成不起诉协议。2018 年 5 月 25 日,欧盟正式实施《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对于违反该法律的企业,监管机构的罚款上限可 以达到 2000 万欧元或者该企业上一财政年度全球 收入的 4%。在企业涉嫌犯罪而被不予起诉的情况下,企业显然应当受到应有的处罚,以此才可能达 到震慑违法行为的目的。

  对于罚款事宜,我国目前存在两个方面的问 题:第一,检察机关罚款权的缺失。依据我国目前 的司法制度,检察院没有罚款权,罚款通常由行 政机关以行政处罚的名义来予以收取,无疑此二 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第二,我国行政法规定 的罚款数额较低,难以达到合规不起诉的要求。 例如某幸咖啡,该公司因为上市公司造假,被美国 证交会罚款 1.8 亿美元;我国的市场监管总局罚 款是 200 万人民币。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推进过 程中,授予检察机关相关的罚款权十分必要和迫 切。在检察机关获得相关的立法授权以前,只能通 过其他变通途径对涉案企业进行处罚,例如通过 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意见,由行政机关在涉 案企业进行处罚;再如要求涉案企业向受害人支付 赔偿、向国家补缴税款等。

  六、专项合规指引的制订问题

  结合各地检察机关的实践及《指导意见 》第 十至十五条的规定,涉案企业合规通常包括启动、 立项、合规企业提交合规计划、第三方组织的初步 审查并确定合规考察期限、第三方组织的跟踪考 察、第三方组织的验收考察及报告提交、人民检察 院审查并作出最终决定等诸多环节。在前述诸多环 节中,合规的判断标准无疑处于中心环节,该标准 不仅直接影响对合规企业最终是否有效合规的判 断,还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指 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二款对此仅作出非常原则性的 规定:“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主要围绕与企 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 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 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 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 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 笔者认为,仅仅有此概括性规定,不能满足实践的 要求。若要保证企业合规目的有效实现,就检察机 关来讲,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应预先制订专项合 规计划或标准,如反商业贿赂合规标准等,以满足 合规企业执行以及对其考查的需要。

  七、合规不起诉的透明度问题

  由于我国的合规不起诉程序由检察机关主导, 对合规不起诉入序设置必要的透明度十分必要。 一方面,可以防止检察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另一 方面,可以向其他相关企业示明并进行对比,以保 持和提高其他企业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从欧美国 家的司法实践来看,美国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不起诉协议,二是与企业达成暂缓起诉协议。后者 不仅需要检察机关的同意,而且需要通过法院的审 查。英国、法国等在接受美国经验时,几乎无例外 地仅仅吸收了暂缓不起诉制度,即所有的合规不起 诉案件均需要在法院的监督之下完成,以此形成检 法之间的相互监督。我国合规不起诉制度与美国以 外的其他西方国家相反,只引进了前者,即由检察 机关主持之下的合规不起诉制度。在此情况下,提 高合规不起诉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增强合规不起诉 制度的公信力实为必要。本文认为,鉴于涉案企业 对企业影响较大且涉及司法公信力的情形,所有涉 案企业合规案件均应当经过听证程序。而且,检察 机关应当针对拟采取合规不起诉的企业、对已经进 入合规不起诉程序企业的监督情况、最后的处理结 果等,均在检察机关的官方网站或专门的网站上公 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

  八 、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衔接的问题

  从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启动涉案企业合规均 需要以企业认罪认罚为前提。但是,涉案合规的目的显然不在于认罚,而是免除对其刑事处罚。 另外,认罪认罚程序的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往往 较短,按照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处理会更短,甚至 会在 1 个月以内完成侦查、审查起诉工作。就涉 案企业合规来讲,为实现对涉案企业的有效改造 和考察,必然需要较长时间,如前文所述,欧美国 家的考察期一般在 1 ~ 3 年之间。这显然与认罪 认罚制度的时间要求不相一致。为此,需要将涉案 企业合规制度与认罪认罚制度相分离,建立一种类 似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对涉案的企 业不是快速处理,而是规定最短不少于 1 年的考察 期,以此实现对涉案企业的有效合规改造和审查评 估,由此才能真正实现涉案企业合规的最终目的。

  由于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目前仍然处于探索之 中,前述内容只是该项制度在实现中国本土化过 程中已经面临并需要解决的问题。随着我国对该 项制度理论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检察机关 对实践经验的不断总结,涉案企业合规必将会成 为我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加强民 营企业保护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参考文献

  [1] 陈瑞华.企业合规制度的三个维度—— 比较法视野下的分析[J].比较法研究,2019(3):61-77.
  [2] 田宏杰.刑事合规的反思[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57(2):119-130.
  [3] 张明楷.刑法学[M].5 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关注SCI论文创作发表,寻求SCI论文修改润色、SCI论文代发表等服务支撑,请锁定SCI论文网!

文章出自SCI论文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unwensci.com/falvlunwen/57883.html

发表评论

Sci论文网 - Sci论文发表 - Sci论文修改润色 - Sci论文期刊 - Sci论文代发
Copyright © Sci论文网 版权所有 | SCI论文网手机版 | 鄂ICP备2022005580号-2 | 网站地图xml | 百度地图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