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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刑衔接 ”是指行政权和司法权在社会治理中协同发挥治理效能,推动法治建设持续 发展的工作机制。本文以“ 行刑衔接 ”作为研究主题,分析了涉案企业合规中的“ 行刑衔接 ”以 及行政处罚中的“ 行刑衔接 ”,同时通过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评估机制、完善行刑 双向衔接的保障机制, 以期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 助力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
2021 年 6 月,中共中央印发的《 中共中央关 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 调,需要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同年 9 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了检察机关开展“ 行 刑衔接 ”的原则,需要做好正反双向衔接,强化 各机关的协调配合,规范了检察监督方式,进一 步明确了检察监督启动情形、检察监督刚性、具 体衔接机制等[1]。在此背景下,强化“ 行刑衔接 ” 全面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营造良好法治化 营商环境,提高社会综合治理效能的应有之举。
一、涉案企业合规中的“ 行刑衔接 ”
( 一 )涉案企业合规考察对象评估工作的“ 行 刑衔接 ”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合规考察对象评估工 作主要是由检察机关主导。检察机关根据企业生 产经营、合规意愿、纳税、前科劣迹、企业发展前 景、吸纳就业、社会贡献、社会综合评价等情况进 行合规必要性、可行性评估之后作出判断。涉案企 业合规考察对象评估工作的“ 行刑衔接 ”,体现在 如何使行政机关的行业监督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 发挥。在涉案企业合规考察对象评估工作的“ 行 刑衔接 ”过程中,需要明确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等 主体的责任边界,以检察机关为主导,行政机关 配合检察机关做好事前调查评估工作,强化行政 部门的参与度,为“ 行刑衔接 ”奠定坚实的基础。
在最高检发布的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 例之一的“ 江苏 F 公司、严某某、王某某提供虚假 证明文件案 ”中,检察机关多次到房屋征收指导 中心、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等行政部门对涉案企业 开展办案影响评估和综合审查,了解到 F 公司曾获评市优秀估价机构、诚信单位,且以往经营和 纳税正常,如对其做出起诉决定,将会导致企业 多项投标业务停滞,陷入经营困境,影响企业发 展和劳动力就业。检察机关的上述调查为涉案企 业适用合规考察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参考来源: 最高检发布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2]。
(二 )涉案企业合规考察期内的“ 行刑衔接 ”
在企业合规考察期间,若行政监管部门对涉 案企业监管不力,很容易导致行刑处罚不适用, 无法达到预期的治理效果。“行刑衔接 ”视域下, 行刑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立足“ 行政合规与 刑事合规一体化 ”的视角,通过建立双向通报咨 询制度,行政机关根据涉案企业的整改情况加 以规范,检察机关在制定企业合规计划审查标准 时,适时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参加,以第三方监管 委员会为辅助,三方就涉案企业合规考察中产生 的各项专业性问题进行交流研讨,共同指导涉案 企业进行合规整改。
例如,上文的“F 公司 ”案例,涉案企业和个 人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提交合规申请,自愿建 立企业合规制度。据此,检察机关启动企业合规 监管程序,立足企业实际,发挥检察主导作用,邀 请专家学者、行政主管机关、公安机关组成协同 互通监管小组,确定为期 6 个月的合规考察期, 围绕涉案企业暴露的问题以及风险点,明确整改 节点,指导企业开展合规风险自查、制定合规计 划,探索简式合规监管方式[3]。同时,与相应行 政机关、第三方人员组成验收小组,组织公开听 证对合规整改进行评估验收,共同研判企业合规 验收标准,以“ 行刑衔接 ”、第三方监管促使涉案企业改善治理结构。
二、行政处罚中的“ 行刑衔接 ”
( 一)“ 合规不起诉 ”后的“ 行刑衔接 ”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 法衔接工作的规定》第八条指出,“ 如果公诉部门 认为不能提起公诉,则要考虑不起诉人的刑事责 任,对不起诉人要予以行政处理的,要及时上报 上级主管部门。”在企业合规整改过程中,为实现 对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 源头治理 ”,检察机关在 推进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探索过程中,提出了“ 行 刑衔接 ”改革思路,通过建立管理制度委员会, 共同考察指导、监管,研究成果验收程序。在这 一背景下,在改革的试点地区,检察部门采取了 “ 有条件不起诉 ”的做法,也就是说,公司得到被 不起诉的处理,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但也要承担 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2021 年 6 月,最高检与全 国工商联等 8 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涉案企 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试行)》),明确指出在 对涉案公司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后,如果觉得需要 对其进行行政处理,可以根据相关的材料,依法 对其进行审查[4]。同时提出相关部门要将处理的 结论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以使其与刑事法律 相结合。可见,检察机关并不是单纯做出不起诉 决定就结束,重要的是敦促涉案企业填补受损的 法益,对形成的社会危害进行补救,借此展示刑 罚的惩戒及震慑。
(二)合规成果的“ 行刑衔接 ”
根据《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 (试行)》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涉案企业合 规实践中,在决定采取不起诉处理后,一般会以 检察建议或者检察意见的形式,向相关主管部门 做出对涉案企业行政处罚的建议,行政机关根据 检察建议会酌情对涉案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在企 业合规实践中,“ 深圳 X 股份公司走私普通货物 案件 ”里,深圳市检察机关根据广东省人民检察 院在指导 X 公司开展为期 1 年的进口业务合规整 改建设的基础上,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监督评估, 强化合规引导,与深圳海关形成治理合力。检察 机关发出的企业合规计划、书面报告以及检察建 议,为海关做出决定提供了相应的参考,彰显了 企业合规“ 行刑衔接 ”的实体价值。但是,现阶 段在实体法层面并未对企业行刑责任减免做出明 文规定,如何在行政处罚中适用合规成果亦未予 以明确。因此,行政执法机关在对涉案企业作出行政处罚时,可能出现未将涉案企业合规纳入考 量范围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 效果以及“ 行刑衔接 ”效果产生影响。
三、推进企业合规“ 行刑衔接 ”的路径
( 一)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评估 机制
随着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的全 面推进,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评估机制既是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重要保障,也是深化改革的 内核推动力。因此,做好第三方监管评估机制推 进“ 行刑衔接 ”的路径建议:第一,明确检察机 构的职责,按照《指导意见(试行)》, 由检察机 关承担组织人员名单、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 报告、合规考察报告等方面的责任;第二,严格涉 案企业合规验收标准,提高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实 效。检察机关可以与行政机关协作,制定科学合 理的合规审查标准,通过在合规实践中检验、发 现、解决问题,对标准进行修正。此外,还可通过 聘请专家、合规分析进行论证分析,由此建立符 合涉案企业合规实际的审查标准,为第三方监督 评估组织的合规审查提供制度准则;第三,为确保 监管的连续性,检察机关需要对合规考察的后续 监管时限作出明确界定,根据第三方监督评估组 织评估报告作出的从宽处理决定,设置跟踪监督 期限,并做好后续的监督跟进,促进企业形成合 规自觉 ,进而有效控制企业的合规风险。
(二 )完善行刑双向衔接的保障机制
构建和完善行刑双向衔接的保障机制,有助 于提高涉案企业合规“ 行刑衔接 ”的改革效果。 第一,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案件信息共 享机制,推进涉案企业合规“ 行刑衔接 ”案件信 息互联、互通、共享;第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 双向衔接中的作用。检察机关的“ 立案监督 ”“移 送监督 ”为涉案企业合规“ 行刑衔接 ”提供支 撑和保障,是推进行刑双向有效衔接机制完善的 重要力量。检察机关在对涉案企业做出不起诉决 定前,应积极与行政机关取得联系,向其告知有 关情况,并就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适用行 政处罚等问题广泛听取行政机关的意见建议。同 时,检察机关应做好对不起诉案件的后续跟进监 督工作,保障企业合规成果,实现权利纠错与权 利救济 ,达到应有的监督质效。
(三 )满足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保密要求
1.保护企业秘密资料的必要性
实践中,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在对业务流程进行审查时,会涉及机密信息。在详细说明之前, 笔者首先对其外延作概括,机密信息主要有商业机 密、公司内部机密等,常用的如技术信息、经营信 息、内部文件等。技术资料内容有:技术设计,程 序,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设计图纸, 工业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试验方法和试验 记录。技术资料可以是一套技术计划,也可以是 一套技术计划中的一种或几种相对分离的技术要 件;企业管理计划,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 产销策略,投融资计划,标书,标书等。业务资讯 可以是一种整体运作计划,也可以是一些资讯元 素的个别或结合。一切能够使知识产权人获得经 济效益和竞争优势的非技术资料,均可以作为企 业的业务资料。在公司管理中,工作计划,一些管 理决策,研究项目,雇员的报酬,这些都不是商业 机密,而是机密信息。一些公司员工在得知机密 信息后,为了谋取更大的好处而离职后,将此机 密信息独立使用;获得机密信息后,转投到与公司 的生产和运营相适应的公司;第三方贿赂、胁迫、 利诱企业有关工作人员盗用机密信息,并以高额 价格转让;公司有关工作人员不小心泄漏机密信 息;为了对公司进行报复而有意泄漏机密信息,在 以上程序中,有可能会牵连到第三人。所以,在实 际运作中,在进行监督之前,第三方监督机构要 做到的是:树立企业意识,制定产品质量标准,加 强保密资料的保密工作。
2.需要重点关注第三方监管人
为强化自我保护,也为有效把握介入企业治 理深度,在第三监管人的检查过程中,检察机关 与第三方监管组织需要签订保密协议,如果有任 何违规行为,一定要及时向检察官汇报。当然, 检察官具有基本的专业素养,可以按照法律规定 对机密信息进行保密。如发现检察官有不法之 处,亦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提出 控告。此外,合规监管内容涉及工艺流程的情况 下,检察官应该向第三方监管人推荐一种遵从性 管理的措施,即在保密信息的遵从性这一点上对 公司进行训练。其目标是指导公司在自我纠正中 进行分级管理,以确保在监督检查期间,能够尽 量不让自己接触到最重要的机密信息。在此,必 须要有一个习惯,那就是在第三方监管人介入之 前,主动披露自己的机密信息。如果公司认为不 合理和不需要,则可以阻止第三方监管人访问该 数据 ,有争议的由检察官作出裁决。
笔者在此试举一个实务案例,某企业销售特麻特辣调味料(具有祖传工艺 )含有罗丹明 B , 该调料经省公平测试所测试的报告检出含罗丹明 B 是 0.1 mg/kg ,由于国家标准规定为无法检出, 因此该调料被认定为不符合规定,所幸绝大多 数(价值约 15 万元调料 )无销售,仅销售了 200 元左右的调料,并没有引起任何消费者的不良影 响。罗丹明 B 是一种人造的红色合成色素,也被 称为“ 蔷薇素 B ”或“ 蔷薇素 ”,是一种不能用于 食物的化学性原料,一种不能用于食物的色素。 如果把罗丹明 B 用在辣椒之类的调料里,看上去 就像是红色的调料,而且看上去更好看。与苏丹 红一样,罗丹明 B 能对人的身体造成严重的伤 害,并可能导致致癌、致突变及心血管方面的损 害。在对此项企业进行整顿的同时,第三方监管 人必定要参与制造相关的流程,因此,保密协定 是必要的。与此同时,在公司自我检查的时候,第 三方监管人也应该协助公司进行内部的检查,全 面检查企业生产运行的全过程,而不是只对产品 进行检查。
四 、结语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共同履行着国家治理的 重要职能,二者具有协同融合的内在关联性,涉 案企业合规整改之行刑有效衔接显得具有必然性 和迫切性。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通过构 建履行不同职能的外在机制衔接,共同维护市场 经济秩序,促进行政职权与司法程序双向衔接, 有序跟进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过程,二者积极参 与、协同配合,为推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提高社会综合治理效能,营造优良营商环境贡献 力量。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 的通知[EB/OL].(2021- 10- 11)[2022- 12-02]. 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h/202110/ t20211011_531819.shtml .
[2] 邱春艳,李钰之.张军:创新检察履职 助力构建 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制度[EB/OL].(2020-12- 27)[2022- 12-02].https://www.spp.gov.cn/spp/ tt/202012/t20201227_503711.shtml .
[3]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 检察院联合课题组,谈倩.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 督评估机制的程序优化[J].中国检察官,2022(7): 20-23 .
[4] 孙振江,陈广计.中小微企业合规改革第三方监督 评估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基于郯城县人民检察 院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实证考察[J].河南警察学 院学报,2022.31(3):85-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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