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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防止轻率离婚,我国《 民法典 》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但是,《 民法典 》关于离 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不分适用对象、适用期限,没有限制次数,一刀切地规定 30 日的冷静期间显然不合理,而且,在冷静期间的夫妻关系已经陷入危机,其夫妻之间的信任关 系与平常有所不同。因此,需要继续完善离婚冷静期制度,并探索与之配套的相关制度,使其发挥 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适用困境,出路
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两年多来 ,其对于减少 冲动型离婚、完善我国离婚制度、保障婚姻当事人 和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 但其存在的问题在实施过程中也逐步显露 ,我们 应当对离婚冷静期制度在适用中遇到的困境进行 回应。
一、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概述
( 一 ) 对《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的 理解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一直呈走高的趋势,年轻 夫妻“ 闪婚闪离 ”现象更是多见 。基于此 ,我国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① 规定了离婚冷静期 制度。
通过法条的规定,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第一 , 离婚冷静期制度只在登记离婚中适用 ,在诉讼离 婚中不适用;第二 ,离婚冷静期的内容由两款组 成 ,第一款为明示的可以撤回 ,在登记离婚申请 之日起 30 日内,没有任何理由的限制 ,当事人只 要不愿意离婚 ,就可以行使离婚登记申请的撤回 权;第二款为默示的视为撤回 ,在第一个 30 日届 满后的第二个 30 日内 ,当事人如果没有亲自来申 请离婚证的 ,就视为行使了离婚登记申请的撤回 权;第三,此后当事人如果还想离婚的,需要按照 上面的程序重新再来一遍。
( 二 ) 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积极意义和消极 意义
1.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积极意义
第一,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置有助于减少“冲 动型 ”离婚。离婚冷静期制度使婚姻和家庭在法 律上得到相应的保障 ,在离婚冷静期内 ,对于冲 动型离婚 ,可以通过亲朋好友的劝说 ,夫妻双方 慎重冷静的考虑 ,决定是否要解除这段婚姻 ,避 免夫妻一时冲动离婚 。离婚冷静期制度 ,就是使 外力介入婚姻 ,通过事先救济的方式避免夫妻双 方因一时冲动而导致婚姻破裂。虽然夫妻双方轻 率离婚后仍可选择复婚,但离婚冷静期作为事先 救济,要优于离婚后复婚这一事后救济 。同时,离 婚也不单单是夫妻两个人的事,还包括子女、双方 家庭、财产乃至社会等多方面的内容 ,因此,给予 夫妻当事人充分考虑的时间,使夫妻双方充分考 虑子女财产等问题 ,也能使相互协商后的离婚协 议更充分保障各方利益。
第二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置有助于保护子 女的合法权益。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会直接或间 接地影响到子女的心理健康发展。假设一方因离 婚而遭受重大打击,使自己身心健康发生变化 , 必然会在教育、生活等方面对子女造成影响,单亲 家庭以及再婚家庭也势必会对子女造成一些潜移 默化的影响。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帮助父母对子 女进行心理建设 ,以减少离婚带给子女的不利影 响 ,同时也能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率,让父母有充 足的时间在离婚协议中考虑未成年子女 ,帮助未成年子女得到更多物质和精神利益。[1] 此外 ,离 婚冷静期提供了拟定离婚协议的缓冲期 ,在此期 间 ,弱势方主要是女方可以通过律师或法律援助 等方式拟定合适的离婚协议以争取合法限度内的 最大利益,对于试图通过欺诈等手段解除婚姻关 系的 ,或者另一方做出损害弱势方合法权益行为 的,有助于受害方及时发现真相,维护自身合法权 益。与此同时,在缓冲期内夫妻双方有充足时间可 以对未成年子女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切 实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婚姻关 系中的实质正义。
第三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置有助于弥补法 律的不足。离婚冷静期制度弥补了我国婚姻家庭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之处,填补了法律空缺。离婚冷 静期制度的规定,使全部的婚姻登记机关有统一 的标准可以适用,避免了各地、各法院因案而异的 情况。[2]
2.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消极意义
第一 ,离婚冷静期制度不能实质性解决婚姻 矛盾。在实行冷静期的过程中,虽然有的家庭被挽 回,可是,有的夫妻婚姻最后还是终结了。对于有 的夫妻来说,冷静期只是延长了离婚的时间,真正 的矛盾和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实质性的问题没 有解决,所以夫妻最后还是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置浪费了社会资 源。离婚冷静期制度带来的离婚期间延长以及不 断调解,重复性地进行调解工作,重复性的申请 、 撤回,造成了民政局社会资源的浪费,也浪费了夫 妻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
第三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置使有的夫妻因 程序困难而放弃离婚。不少人认为离婚冷静期使 离婚程序变得复杂、漫长,很多离婚的夫妻因为离 婚程序的困难而选择不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 ,而 是选择维持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分居两地。
二、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困境分析
( 一 ) 离婚冷静期制度应否适用于诉讼离婚
在诉讼离婚中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 要经过调解程序,调解之后,其中有一种情形是 : 双方在是不是要离婚的问题上达成合意,关于子 女安排 、财产分割也达成了合意 ,人民法院根据 达成的合意制作准予离婚的调解书。在现实生活 中,不排除有一部分离婚的男女当事人,在向法院 起诉前,关于离婚、子女、财产、债务等问题已经 达成了一致意见 ,为了规避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 的适用,就通过向法院起诉,最后其实是通过调解 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在此种情况下 ,当事人向法 院起诉解除婚姻关系其实是虚假的 ,真实的目的是利用调解来结束双方的婚姻关系。此时,离婚冷 静期制度就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 二 ) 离婚冷静期制度没有适用对象 、适用次 数的限制
实践中 ,当事人离婚的原因各式各样 ,任何 夫妻不管以什么理由进行离婚登记都必须经过 30日的冷静期,这样没有设置除外情形的“一刀切 ” 规定是否合理受到质疑。典型的就是家庭成员间 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 ,在离婚冷静期内 ,在家庭 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对处于弱势的另一方继续 施暴 ,或者处于弱势的被家暴者在长期无法忍受 对方侵害的情况下 ,采用自杀或者他杀的极端方 式来解决问题。此种情形下适用 30 日的离婚冷静 期,不仅不能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没有达到维护 婚姻和谐和稳定的目的 ,反而会因为离婚冷静期 的设置使被家暴者想离婚却被 30 日的离婚冷静期 所限制,甚至使被家暴者面临人身安全的问题。此 外,离婚冷静期制度也没有适用次数的限制 ,只要 是在冷静期的 30 日内,如果有一方当事人出于恶 意或有什么其他目的,不受次数的限制,可以无限 次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三 ) 离婚冷静期制度没有区分冷静期的期限 设置
每对离婚的夫妻双方当事人 ,他们婚前的感 情基础、婚后感情、婚龄、是否有子女、离婚原因 等等 ,都是各不相同且繁杂多样的 。就说当事人 提出的离婚原因,有的是一方面的,有的是多方面 的,有的是真实的,有的是虚假的,有的当事人还 会制造虚假的借口 ,用来掩盖自己离婚的真实动 机和目的。有子女和无子女的情况更是不一样,每 对离婚的夫妻双方当事人各具有各的特殊性 ,这 样不加区别地同样适用 30 日的冷静期,并不能达 到很好的效果。
( 四 ) 没有区分离婚冷静期间的夫妻权利义务 关系
在冷静期内,夫妻的婚姻关系依然存在,关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冷 静期内 。而冷静期的婚姻与正常的婚姻关系存在 着不同,夫妻之间至少有一方已有离婚的意愿,双 方的感情也陷入危机 ,能不能修复到原来的和好 状态都是未知的。有的当事人可能会正好利用这 一时间段,实施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 为维护双方当事人以及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正当 权益,应对离婚冷静期间的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 关系做出特别规定。[3]
(五) 没有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相关配套措施
对于要离婚的夫妻当事人来讲 ,有的当事人对法律制度稍有了解 ,而有的当事人对婚姻法律 制度则是完全不懂 ,尤其是对于没有文化的部分 当事人来讲,他们不懂得经营自己的婚姻,不懂得 婚姻法律知识,不懂得如何来挽救自己的婚姻,更 不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适用离婚冷 静期制度,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该制度于部 分当事人而言可能没有实质意义。
三、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突破出路
基于上述离婚冷静期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困境 ,我们认为立法机关应当根据不同的婚姻情形 来区别设计细化离婚冷静期制度。
( 一 ) 建议增设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
为了使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离婚制度能 够有效对接 ,也为了防止离婚双方当事人通过诉 讼调解方式规避冷静期制度 ,向人民法院起诉离 婚也要适用离婚冷静期。两者的目的是一样的 , 都是希望通过这一制度所规定的“时间门槛 ”,使 双方当事人能慎重考虑双方的感情基础 、感情现 状、子女问题、婚嫁家庭责任等问题,在经过深思 熟虑后慎重对待离婚问题 。当然,如果夫妻感情确 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那就通过法定途径解除 双方的婚姻关系。
( 二 ) 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排除适用情形和 次数限制
为了避免在冷静期间任何一方有侵害另一方 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发生,离婚冷静期制度应设 立排除适用情形。[4] 例如: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 患有重大疾病 、因胁迫结婚 ,已过法定撤销期间 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 、吸毒等恶习 的,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等等这些情形,如果 一方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都可以考虑作为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排除适用情形。没有限制适用 次数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不利于感情破裂的夫妻解 除婚姻关系 ,可以考虑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两次 的次数限制。
( 三 ) 区分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期间设置
考虑到各个离婚的双方当事人的不同情况 , 针对离婚冷静期的期间,应区分一般情形和特殊 情形。例如:一般情形下,适用现有的 30 日的冷 静期;特殊情形下 ,冷静期适当延长 。例如无子 女和有子女的区别 ,子女成年和子女未成年的区 别,婚龄的区别等,这些都可以作为特殊情形予以 考虑区别对待。另外,特殊情形下的冷静期应为多 长,可以考虑针对不同的情形设置弹性期间。
( 四 ) 对离婚冷静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出细 化规定
在离婚冷静期间 ,虽然夫妻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但夫妻的婚姻关系已经发生了特殊的变化 , 所以应对冷静期间内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出细化规 定。[5] 例如对于夫妻家事代理权,要在冷静期内适 用,与正常的夫妻相互代理是不一样的,所以可以 考虑对冷静期间内的家事代理权进行限制 ,或规 定在冷静期内 ,彼此之间不享有家事代理权。此 外 ,一方实施的侵害对方财产权益的行为 ,这种 行为可能在离婚冷静期内更有发生 。因此 ,对于 离婚冷静期内新增加的共同财产 ,以及共同财产 的处分,还有共同债务的认定等,要做出具体的细 化规定。
( 五 ) 建议成立“ 离婚专家调解委员会 ”
离婚专家调解委员会可由具有心理学 、婚姻 家庭法律方面专业知识的专家调解员组成 ,当事 人在离婚冷静期内 ,由调解专家对离婚当事人提 供心理方面的辅导和劝解,对离婚涉及到的法律 知识提供咨询和解答,让离婚当事人对离婚中可 能会遇到的各种问题和法律知识有正确的认识 , 从而在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 、子女权 益、财产状况、离婚意愿的情况下,对是不是离婚 做出深思熟虑的决定。调解后,在一定时间内,调 解专家对当事人进行适当的回访。
四 、结语
离婚是自由的,但自由是相对的。若不加以规制 ,当事人完全视婚姻为儿戏,婚姻就会失去其神 圣性 ,当事人的婚姻家庭责任感也无从谈起。离婚 冷静期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希望通过这个“时间门 槛 ”,让双方当事人在这一段时间内平复情绪,冷 静思考,慎重地对待婚姻家庭关系,在理性的状态 下冷静认真考虑离婚问题。但登记离婚冷静期制 度设立得太过简单,我们应逐步对其予以完善,使 离婚冷静期制度最大化地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 更好地推动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促进 离婚冷静期制度与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婚姻家庭 生活的需要相结合。
参考文献
[1] 樊梦.浅析离婚冷静期[J].法制博览,2019(7):183.182.
[2] 杨立新,蒋晓华.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离婚冷静期的立法评估[J].河南社会科学,2019(6): 35-45.
[3] 张力.《民法典》离婚冷静期条款的适用原理:内涵与外延[J].法治研究,2022(1):36-44.
[4] 秦奥蕾.论婚姻保护的立宪目的——兼回应“离婚冷静期”争议[J].法学评论,2021(6):130-140.
[5] 郭峻维.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中的价值冲突与衡平 [J].东北师大学报,2021(6):137-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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