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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民间借贷活动越来越频繁,由此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件也呈现出逐年增多的趋势,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由此成为民事审判实践中的一 大热点与难点。就我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进行研究,对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制度、打击非法借贷、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公平正义有着十分重 要的意义。对此,本文将从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概述入手,分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举证责任分配难点, 最后提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完善对策, 以供参考。
关键词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民间借贷,即为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相 互间开展金融融通的行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 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频繁,由此也引发了各式 各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有法可依 ”“以法律 为准绳 ”是法院开展案件审判的前提基础,一个 民事纠纷案件最核心的问题在于通过举证查明事 实。从人情社会的角度看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大多 发生于亲友、同事、同学等熟人之间,由于碍于情 面及其他因素考虑,借贷时很多仅作口头约定, 而没有签订具体协议;有的尽管有协议但未作明确 详细的约定,一旦产生纠纷,当事人难以提供有力 证据。虽然 2020 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以 下简称《 民间借贷规定》) 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 理中一些事实的认定提供了审判依据,然而其对 有关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的条文内容的规定不够明 确,在不同法院对条文内容有不同理解的情况,会 一定程度上降低借贷事实认定的证明标准,进一 步致使出现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的情况,并引发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结果不统一的现象。
一、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概述
( 一 )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占据着十分重要 的地位,对于举证责任含义的界定,主要可从行为 责任学说、危险负担学说、双重含义学说等方面理 论入手。其中,在行为责任学说看来,举证责任指 的是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只负责对自己的诉讼 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在案件审理中,倘若不属于免证事实,则当事人即要提供证据。这一观点属于 是一种诉讼行为,旨在确定由哪方当事人进行举 证,若是双方当事人都举证,则举证责任将会来 回转移;危险负担学说提出,举证责任是指在案件 事实经审理难以查明真伪时,则担负举证责任的 一方当事人应承担不利审判的责任。这一学说将 案件事实难以查明的情况与举证责任进行了有效 结合,要求在当事人举证不能或无法证明事实真 伪时,即要担负不利于自身的审判结果,这同时 也为法院审理案件事实无法查明情况提供了审判 依据 [1];双重含义学说认为,举证责任包含行为上 的举证责任、结果上的举证责任双层含义,并且认 为行为举证责任能够来回转移,结果举证责任通 常由法院进行预先设定,在案件难以查清真伪时 方可适用。
( 二 ) 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分配作为举证责任的重中之重,长 期以来,学界对举证责任分配含义的界定一直存 在有多种不同的说法,且主要涉及有事实分类学 说、要件分类学说以及盖然性学说等学说。其中, 事实分类学说讲究在所需证明事实的性质的基础 上,开展举证责任分配。这里的事实的性质主要为 积极事实、消极事实、外界事实及内界事实。消极 事实无需对事实予以举证,积极事实则需要对事 实予以举证。例如,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 一方可出具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以对借贷关系 予以证明,但被告一方不承认存在借贷行为,则原 告要作进一步的举证。要件分类学说则将法律要件视为基础,以开展举证责任分配。也就是倘若认 为权利存在,则便对此予以举证;而倘若不认为权 利存在,则同样要做出相应举证。要件分类学说对 法律进行了发生、消灭以排除的划分,法院可依照 事实以判定属于哪种类型,最后结合法律分类以 开展举证责任分配。这一学说缺乏对立法宗旨、 内容的有效重视,进而不利于实现司法的公平正 义。在盖然性学说看来,举证责任分配应当建立在 事实的盖然性基础上,即倘若事实真伪难辨,则应 结合生活常理逻辑来进行裁判,相较于低概率, 高概率更具说服力、可信度,盖然性低则应进行举 证。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若是案件事实真伪不 明,举证符合标准与否,是影响法院审判或坚定或 动摇的关键因素。
二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难点
( 一 ) 借贷主体关系复杂化
从人情社会的角度分析,民间借贷大多发生 于亲友、同事、同学等熟人之间,由于碍于情面, 借贷时通常仅作口头约定,由于缺乏证据固定环 节,为今后可能引发的纠纷埋下隐患。例如,有的 当事人不承认存在借贷关系,有的当事人明明收 到了全部还款但只说收到了一部分,更有甚者原 本只是两方的借贷关系,因为双方在这一借贷关 系之外还存在其他借贷关系,进而形成了多方的 借贷关系,造成不单单是借贷内容的变化,连借贷 主体也发生了转变 [2] 。借贷主体关系复杂化为法 院审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进而影响了案件审理 的效率、效果。另外,由于民间借贷缺乏足够完善 细致的法律法规,使得不同地区法院可能仍会结 合当地实际情况以做出不同程度的变通,进而造 成同案不同判的局面,影响司法部门的公信力。
( 二 ) 借贷事实不确定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活动不 断增多,一些借贷双方为规避法律管制,或赚取高 额利息等目的,往往以签订其他名义的合同以完 成借贷行为,由此让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大量合同 性质与形式不相符的情况。例如,较为常见的即为 利用房地买卖的名义以掩盖民间借贷的本质,抑 或利用借款合同形式进行房地买卖。唯有对合同 双方所担负的义务予以判定,方可有效评定合同 实质上属于是借款还是房地买卖。而因为合同对 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约定并不完善,所以在民 事审判实践中,便必须有赖于双方当事人的举证 责任分配,以裁判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因而, 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中,必须要开展好举证责 任分配工作,包括对合同的性质、双方当事人基本法律关系等予以判定。由此也表明了,审判主体提 升对举证责任分配的有效重视,对依法保护当事 人合法权益、实现判决尺度的统一性具有十分重 要的意义。
( 三 ) 关键证据不充分
民间借贷的资金多以民间闲散资金为主,借 贷主体通常为亲友、同事、同学等熟人之间。由于 借贷主体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复杂性,使得借贷行 为通常于私人渠道完成,并出于情面很多只作口 头借贷约定,并不会有很强的证据意识,借贷双 方在发生纠纷时,往往会出现缺乏关键证据的情 况,使得当事人难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 此,法院通常会依照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力的强 弱,以审理案件事实。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针对大 部分民事借贷纠纷案件,法院会尽可能通过调解 的途径以完成结案,仅有小部分案件要经由审判 结果。这实质上是为了尽可能降低由于关键证据 不充分,而影响对案件的审判,有效规避贷款人因 无法举证或者举证负担过重面临的损失,进而一 定程度上保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三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完善对策
( 一 ) 提升民间借贷法律规范性
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 责任分配的规定仍较为缺失,对于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的审理,也缺乏配套完善的法律法规。鉴于 此,应立足于实际,对现行法律规定予以整理优 化,建立起不同法律法规内容之间的协调关系, 基于此建立一套面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法 律法规,以实现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有效规范,并为 审判机关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提供法律准绳, 在借贷事实难以辨别时,对当事人举证责任予以 合理分配。值得一提的是,在法律规定中,应对民 间借贷定义、具体适用范围等相关内容进行翔实 推定,同时对民间借贷、民间投资概念进行有效区 分,进一步有效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举 证责任分配问题,推动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序健康 发展 [3] 。
( 二 ) 有效发挥司法解释作用
法院在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 倘若法律出具有相关条文规定,则法院应率先遵 照条文规定,以对当事人举证责任进行分配。倘若 在审理实践中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抑或条文规定 模棱两可,则可利用法律解释的方式,以为案件审 理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提供指导,使法律规定不足 得到有效弥补。例如,我国《 民事诉讼法 》对于举证责任仅提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为让法律条文 变得更具操作性,应有效发挥司法解释作用。历经 长期的实践探索,通过对国外成功发展经验的学 习吸纳,以及对我国法学理论研究成果、民事审判 经验的不断总结积累,我国施行了诸如《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 民间借贷规定 》等一系列司法解释,为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提供了 有力指导 [4] 。司法解释规定内容凭借具象化、高 度可操作性等优势,在法律规定相对模糊的情形 下,可为法院审判案件提供必要依据。现阶段,我 国尚未颁布“证据法”、 民间借贷配套法律规范, 为保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广泛存在的举证 责任分配问题,相关部门理应在法律规定的基础 上,有效发挥司法解释作用。
( 三 ) 明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法律要件 事实
首先,明确借贷关系事实。对于借贷关系事实 的明确,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借贷双方基于信任关 系建立借贷关系,在此过程,应尽量签订书面借贷 合同,以此规避将来可能引发纠纷的风险。对于涉 及较大数额的借贷活动,应尽可能通过汇款、转账 等移动支付方式以完成交付,进而留下借贷交付 证据痕迹。因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重中之 重在于证明借贷行为已实际完成,倘若无法提供 借款交付证明,则难以明确借贷关系事实。而移动 支付方式有助于保留证据,在发生借贷纠纷后, 提供书面借贷合同及借款交付证明,即可明确借 贷关系事实。另外,在借贷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尽 可能做到规范严谨,包括对合同签订方式、借款交 付方式、还款方式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有效防范 借贷纠纷的发生;其次,明确借款履行事实。对于 借款履行事实的明确,一条有效途径即为要求借 款人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实际履行情况。基于此, 借款双方在建立借贷关系时,倘若可有效规范合 同形式、借款方式、履行方式等,即可实现对双方 权利义务的有效规制,并促进当事人留存借款履 行证据,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的举证责任 分配也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也就是在借贷事实 难以辨别时,借款履行的证据可为法院裁判案件 事实提供有力依据。鉴于此,借贷当事人在日常经 济往来中,应有意识采集留存借款履行的相关证 据,以此防止在引发借贷纠纷后因证据缺失,而影 响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 [5] 。
( 四 ) 合理运用高度盖然性规则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法院通常运用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鉴于民间借贷合同有着高 度的实践性,借贷当事人要产生借贷合意从而签 订借贷合同,同时借贷交付完成后借贷合同方可 成立。所以在案件审理实践中,当事人只是通过 借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运用高度盖然性规 则过程中,应对借据真伪、借款交付情况等予以审 查,进而裁判双方当事人存在借贷关系与否、借贷 行为合法与否等情况。倘若当事人提供书面证据 只有借据,并提出借款交付是通过现金方式交付 的,同时借款人否认借贷关系事实,但无法提供实 质证据进行正面证明,与此期间,法院基于对借贷 行为、交付方式、当事人经济水平、工作性质、双 方关系等情况的综合分析,得出当事人交付借款 存在高度盖然性,则能裁判借贷事实存在 [6] 。而 倘若当事人无法提供书面凭证,但提供的汇款、转 账等相关证据可证明贷款事实存在,同时借款人 否认借贷关系事实,并可进行可靠说明,当事人又 难以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则法 院可裁判借贷事实不存在。另外,为实现对高度盖 然性规则的有效限制,在审理实践中,法院应遵循 证据裁判原则,以现行法律为依据,再结合当事人 提供的各项证据,及利用案件审理实践经验,最终 实现对高度盖然性规则的合理运用。
四 、结束语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 责任分配是一项复杂的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应通 过对各方面因素的综合分析,切实统一民间借贷 纠纷案件审理使用规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 动司法公平正义实现。
参考文献
[1] 杨立新.民间借贷关系法律调整新时期的法律适用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J].法律适用,2015 (11):8-18.
[2] 陈群峰,张衡.论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合意的事实审查与举证责任—— 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 条的适用为视角[J].法律适用,2020(22):108-117.
[3] 程春华.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移—— 以民事诉讼为考察范围[J].现代法学, 2018(2):99-106.
[4] 吴泽勇.民间借贷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J].中国法学,2017(5):258-278.
[5] 冷怀华.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探究[J].安康学院学报,2020.32(1):90-95.
[6] 吴美艳.民间借贷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适用问题分析[J].法制博览,2022(26):7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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