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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过渡期的规范化,是解决当前民间借贷纠纷问题的重要举措。通过介 绍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指出了民间借贷存在的必要性以及目前所面临的困境。并针 对这些困境提出相应的对策,包括明确法律适用原则,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的登记管理 部门等方面内容。以期能促进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过渡期规范化建设。在对我国民间借贷立法 现状进行分析后,提出了构建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过渡时期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同时也有利于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民间借贷提供借鉴。
关键词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过渡期问题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但是由于其自身固有特点,使之与一般民事主体 之间有较大差异。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既不同于民 法上的债又有别于经济法上的经济合同,因而其 适用范围也应当有所限制。因此,必须从理论层 面探讨如何界定民间借贷的范围及其法律效力问 题。民间借贷是指在合法的经济环境中,由当事人自愿联合而形成的以资金融通为主,期限较短、利 率不高等方式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的一种融 资行为。民间借贷关系是一种历史悠久的民事法 律关系,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 物。它不仅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工商户和私 营企业的需求,而且也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潮流。
一 、民间借贷概述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金融形式,早在春秋时期 就已经出现。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商品交换活 动日益扩大,民间借贷便随之兴起。至唐代,民间 借贷已达到空前活跃状态,成为当时主要的信用 工具之一。现代社会,民间借贷的作用越来越大, 但民间借贷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首先,民间 借贷缺乏专门的监管机构和严格的法律规制;其 次,民间借贷缺乏必要的监督约束机制;再次,民 间借贷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导致大量高利贷滋 生;最后,民间借贷缺乏合理的风险防范体系。
( 一 ) 民间借贷的定义与性质
所谓民间借贷,是指以民间的名义向自然人 或法人直接借款的行为。民间借据是指在民间借 贷活动中可供债务人使用的各种凭证。民间借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它包括一切以自 然人 (主要是公民) 为主体所进行的借贷;从狭义 上讲,它只限于自然人间借贷关系。具体而言可以 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自然人、单位、团体为主体所 发生的借贷,如夫妻之间的债务、父母与子女之间 的债务等。另一类则是以企业法人、机关、企事业 单位、学校、医院等非居民为主体所发的借贷,如 房地权属争议案件中,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以及 房屋抵押贷款等等。我国对民间借贷采取了以下 三种不同的立法态度:一是将其纳入到民法调整范 围之内,允许其自由流动和扩张;二是禁止其不受 法律保护,只适用于特定领域;三是把民间借贷限 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规范,限制其过度发展,使之 回归正常秩序。
( 二 ) 民间借贷的法律类型
1 .以合同为基础的民间借贷。这种方式是在 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协议之后,由债权人将借款 金额和利息交付债务人履行或保证人担保的一种 形式,它主要有以下几种:(1) 合同约定形式。 即借款方与受款方均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等 条件向对方发出借款请求,并于规定期限内用现 金偿还;(2) 协议约定格式。即借款方与受款方分 别按照各自提供的借款资料,订立书面协议,规定 了借款期限和利率标准,明确了债务关系及其权 利义务,使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3) 协议附生 效要件式。即借款者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办 理借款手续,否则无效;(4) 契约附随型。即借款 者与受款方之间通过契约的方式确定其权利、义务,从而实现资金融通。
2 .以典当为据而进行的民间借贷。这类民间 借贷一般是指借款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按期归还贷 款本息,但仍需按时偿还债务,或者因债务人破产 而不能清偿到期债权时,借款者就会根据法定程 序向法院提出要求其偿付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 诉讼案件。
3 .以物抵债。这是我国传统民法中一项重要 制度。它是指当事物在丧失所有权后,由物的所有 人、管理人依一定的条件,将该财产移交给第三者 代为保管,由第三方代为行使其使用权,如抵押、 质押、留置等,从而达到转移财产价值、加速资金 周转、减少损失目的的一种经济行为。
4 .民间互助组织。这种方式又称为“互助合 作 ”,它是指个人、家庭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为了 共同发展生产和生活,自愿联合起来,实行民主管 理、民主决策、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新型集体所 有制经济组织。
二、规范民间借贷的关系
( 一 ) 确立民间借贷的基本原则
民间借贷关系作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之一, 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安全合 理等基本原则,并根据这些原则来指导和调节民 间借贷关系,从而保障社会交易的有序进行和经 济利益的最大化。
( 二 ) 规范民间借贷的理论基础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信用经济的确立为民间 借贷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随着社会生产力水 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物质生活条件得到改善,消 费意识逐渐增强,人们越来越重视资金的利用效 果,追求更高的收益,于是民间借贷行为日益增 多。但由于我国历史上长期实行封建专制统治,国 家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监督,加之受传统文化 观念影响较大,致使民间借贷存在许多弊端,严重 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因此,加强民间借贷的规 范化管理势在必行。必须要明确界定民间借贷的 含义。民间借贷是指以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 组织之间为主体的民间融资活动,其目的在于满 足个人、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以达 到增加货币收入,扩大再生产规模,实现资本增值 之目的 [1] 。
( 三 ) 规范民间借贷的具体措施
1 .明确界定民间借贷的范围,为立法提供法 律根据。目前,理论界主要从不同角度对民间借贷 进行定义:一种认为民间借贷是指民间个体之间、 企业集团之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间、居民之间、单位之间等以货币形态从事资金融通活动 的行为。另一种认为民间借贷包括一切通过非金 融机构进行的融资活动。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即 民间借贷应当限定为广义上的民间借贷。
2.制定有关法律制度,保障民间借贷的顺利 进行。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民间借贷 监管体系,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宣传力度等等。
3.健全民间借贷市场,促进民间借贷良性运 作。最终,形成一个有利于民间借贷持续稳定发展 的法治环境。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必须由 社会各方面共同来关心、支持它的开展,只有这样 才能真正发挥它的积极作用 [2] 。
三、规范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比较分析
规范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如 何处理好民间借贷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债权转让 关系,使之能够实现有效运行。然而,由于民间借 贷涉及到当事人众多,且各主体间权利义务不对 称等因素的存在,使得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显得十 分复杂。因此,如何正确界定民间借贷的性质,以 及如何解决民间借贷中的各种具体问题便成为我 国当前立法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而这正 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主要难题,目前在理 论界对此尚无定论,有的认为,民间借贷属于个 人借贷;有的认为,借贷合同是民间借贷的根据之 一。那么到底应该如何认识民间借贷的性质呢? 民间借贷既不是借贷合同又不是民事诉讼法学上 所说的债的效力性理论中的“生效之诉 ”,它具 有民事权利义务相对性,即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 到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时,其利益受损方 有权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的特性,因而,民间借 贷应当被视为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以其特 有的方式进行运作。同时,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特 殊的财产流转活动,其交易双方都是自然人或法 人,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表现为一般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因此,可以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质上 就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
( 一 ) 规范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范围考察
民间借贷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种 特殊形式,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资金供求 之间的矛盾,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一条有效途 径。然而,由于民间借贷行为缺乏有效监管和制 约机制,加之民间借贷本身存在着诸多不安全因 素,因此,民间借贷活动中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屡 禁不止,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 经济秩序。从当前看,主要表现在:非法集资问题 比较突出,已成为影响我国金融稳定与发展的一个严重隐患。近年来,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迅速发 展,特别是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农民进城打工经商 人数剧增,导致大量资金涌入城市,使原本就比较 紧张的农村资金供求矛盾更加突出。而农村资金 又以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为主,致使农村资金供给 长期处于紧张状态。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解决民间借贷中的矛盾 问题,不仅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及时出台相关法律 法规加以明确,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要善于运用 法律武器为化解纠纷服务,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 作用 [3] 。
( 二 ) 规范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立法程序
由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属于一种特殊的民事 法律关系,其形成、变更及消灭都有一个相当长的 过程,这一过程涉及到大量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 工作,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如何确立一套科学完 善的法律适用规则,从而达到对借贷双方当事人 进行准确定位并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之目标。因 此,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就我国民间借 贷法律关系中存在的若干重要问题,提出自己粗 浅的看法和建议,具有十分积极而重大的现实意 义。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对我国当前正在制定 的有关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予以探讨,以期构建出 较为合理可行且行之有效的法律适用规则体系, 使其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效用,促进民 间借贷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四、规范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过渡期问题
( 一 ) 规范民间借贷法律组织模式
民间借贷组织是指由民间借贷当事人自愿组 成,依法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接受政府监 管的非营利法人团体或经济联合体。在现阶段我 国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一般认为民间借贷组织 模式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模式。因为这种组织模式 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民间借贷活动;有利 于保证民间借贷资金安全有效运转;有利于减少 交易成本,提高融资效率;有利于防范和打击非法 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4] 。因此,它已成为当前我 国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的一个热点。近年来,有关 民间借贷组织模式理论的文章已经很多了,并且 提出一些很好的建议。这些都为我们提供了有益 启示,但是,目前学术界对这种组织模式的研究尚 处于起步阶段,而且也没有形成共识性结论,主 要原因在于人们对于民间借贷组织模式的理解存 在着分歧,这就导致在具体实践中出现许多混乱 局面,从而影响到对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正确运 用。所以,有必要进一步深化对此问题的认识和研究,得出更为科学的结果。
( 二 ) 规范民间借贷双方关系
规范民间借贷合同主体及内容,民间借贷合 同是双方当事人以民间借贷协议为基础而订立的 借贷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相互意思表示一致的体 现。民间借贷合同的签订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合 理性,但同时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否则将 可能无法产生法律效力。民间借贷资金流转是民 间借贷法律关系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只有通过 合法途径才能实现资金的流动和转化。民间借贷 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既是资金提供者,又是借贷 者,他们之间既不是雇佣关系,也不属于从属关 系,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其地位与民法上的 第三人相同。因此,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借贷双 方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分析了 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及其效力。从形式要件看,民 间借贷合同应具备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借贷合同必 须是真实意思表达;二是借贷合同必须是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 三是借贷合同必须由债权人履行或者承担给付义 务。从实质要件看,民间借款合同应当包括两个方 面的基本要求:一是借贷仍须能满足借贷活动所需 要;二是借贷双方当事人须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 事义务。此外,民间借贷合同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 相对性特征,即: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上的 冲突,并且在不同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以及 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得到严格保护。
五 、结束语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过渡期问题的提出,不仅 有助于丰富我国的民法学理论研究,而且还有利 于解决当前司法实务中遇到的各种难题。但由于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身存在着诸多缺陷和不足, 使得这一制度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无法得到有效运 行,而完善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体系则成为当 务之急,基于此,期望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范能够 尽快建立并逐步完善起来,从而推动民间借贷市 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丁军,张莉,何砚.规范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过渡期应关注的几个问题[J].区域治理,2021(17):144-146.
[2] 许立民,沈蓉.民间借贷相关刑民交叉案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探究[J].法制博览,2020(24):141-142.
[3] 赖敏.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法律规制问题研究[J].市场周刊,2020(1):162-163.
[4] 邓纲,杨娟.民间借贷利率规制法律问题探究——从国家干预的视角[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2.25(2):8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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