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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民法典 》虽然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和监护权撤销制度,并做出了细致规定,但 是在执行过程当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针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撤销问题不 仅仅是法律层面上的问题,更多情况下是亲权、监护权和相关法律法规三者之间相互权衡之后的 结果,法律条款必须能够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本文主要研究了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 概念、相关法律对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规定等,发现了其中的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的意见,希 望在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各项合法权益的同时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
一直以来,因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失职引 发的未成年人权益受损的案件频发,成为社会各 界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其中,除了未成年人的 合法权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之外,由于对他 们的监管缺失或者监护不到位,还很容易让他们 过多接触到来自外界的不良因素,诱发他们走上 违法犯罪的道路。针对这一现象,早在 2014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 政部就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 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 以下简称《 四 部意见》), 在《 四部意见 》中,对如何对未成年 进行监护、监护权的职责、如何监督父母行使监 护权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并指出了撤销监护人对 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的几种情况。《 四部意见 》的 印发彰显了相关部门关爱未成年人成长的决心以 及干预家长行使监护权的态度。2021 年 1 月,我国 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以下简称 《 民法典》), 这标志着我国监护制度得到了进一 步的提升,有效弥补了原《 民法总则 》在未成年 人监护权上的缺陷,还解决了部分司法解释当中 “监护制度 ”和社会经济发展体制不相符的突出矛 盾。在下文中,作者重点分析和探讨了未成年人监 护权撤销制度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思考。
一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概念及研究 现状
一直以来对于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学说有 很多种,而且很多学说分析得并不全面,且存在一 定的主观因素,例如“义务说 ”和“权利说 ”这 两种说法,经过实际案件的验证,都具有明显的片面性,可以说是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认知不到位、不 具体的主要表现。即便是将两者相结合后衍生的 “权利义务一体说 ”,非但没能很好地从辩证的角 度分析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也没有详 尽说明监护人应尽的职责,甚至还对我国司法制 度的公平性和公益性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实际的 案件当中,撤销监护人的监护权通常会选择限制 或剥夺了监护人对被未成年人的照顾权、法定代 理权等,在法律层面上双方的身份关系一般不会 发生变化 [1] 。在监护未成年人的过程当中,一旦 父母 (监护人 ) 出现监护不力、拒不监护以及侵 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监管部门或相关人 员都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撤销其监护权的申 请,法院裁定后,将未成年人本人及对未成年人的 监护权就移交给其他亲属甚至福利机构,原监护 人的监护权就此终止 [2] 。
为了让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我国的相关法律对未成年的监护权制度进行了明 确,主要体现在《民法典 》第三十六、三十七、 三十八条等部分条款当中,《四部意见》《未成年 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 收养法 》等相关 法律法规也对其作了规定和要求。上述规定的施 行在未成年人监护领域形成了一道坚实的法律壁 垒,切实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其中涉及监护人 的职责、监护人的类型等多个方面的内容。虽然覆 盖面较广,但是部分法规定义较为模糊、可操作性 不是太强,同时存在监管机制不完善等情况,特别 是在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监护缺失以及监护不当的 处罚上没有给出明确的标准,需要更深入的讨论及验证。
二、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规定
( 一 ) 关于监护权撤销的相关规定
对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规定,在《 民法典 》 当中主要集中在第三十六条,指出满足申请未成 年人监护权撤销的主体由组织和个人两部分构 成,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以及社会组织等,而个人则是指依法拥有监护资 格的自然人。通常情况下,撤销监护人的监护权需 要满足以下的条件:无故而拒不认真履行监护义 务的;判定无法履行监护责任且拒绝转移监护权 的;对未成年人实施身心伤害的;严重侵害未成年 人合法利益的等。对以上事由相关法律多用“怠 于履行 ”或“拒不履行 ”等字眼予以描述,存在 一定的模糊性。
( 二 )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其他操作依据
纵观我国的法制进程,在未成年监护权撤销 问题上,《 民法典 》做出了明确的相关规定。在 《民法典》实施之前,《未成年人保护法》《四部意 见》以及原《民法总则》也早有规定。《 四部意见》 不仅让撤销监护权的审理流程以及诉后安置变得 更加明确,还提出了恢复监护权的限制条件,如存 在虐待、买卖、性侵、遗弃未成年人的行为,并且 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形成恶劣影响的监护人通常情 况下不会被判决重新拥有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如 果说原《 民法总则 》对监护权的撤销提出了思路 和框架,那么《 四部意见 》就是给未成年人监护 权撤销的具体落实提供了实施的路径,两者可以 看作是相互补充。
三、监护权撤销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 ) 相关部门缺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一些与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相关的法律法 规指定了能够向当地法院提出撤销监护权的单位 或者自然人。大致包含以下几种情况:1.未成年 人本人所在的村 (居) 委会以及监护人所在的单 位;2.未成年人所在当地的民政部门或者福利机 构;3.未成年人本人以及拥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或 者好友;4 .当地妇联以及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 共青团等相关单位。
从以上可以看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基础上, 不单单是未成年人个人能够申请撤销监护权资格, 一些相关单位和团体也能参与其中,尤其在《 民 法典 》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文当中,不仅增加了申 请的主体,还给了相关部门更大的权力,具备了撤 销监护权的职能,让法律的可行性得到进一步增 强。然而,现实生活当中,特别是在思想相对落后的地区,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其所 在的村 (居) 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真正向当地 法院提起申请撤销监护权的案件为数不多。其中 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很多成年人观点过于保守, 他们认为未成年人是一个家庭乃至一个家族当中 的“私有产物”, 再加上一些单位会片面认为家长 “教育 ”孩子属于家庭琐事,不好过多干预,就导 致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的现象发生,进而丧失了 撤销监护权的主动权。
( 二 ) 面对监护侵害行为,相关主体约束能力 有限
尽管《民法典 》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 教育促进法》《收养法 》等相关法律都进行了明 文规定,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监护人的侵 害时,任何自然人以及未成年人所在地的相关组 织都能在法律限制范围内进行干预。但是,在实 际案件当中,这种权利在监护人面前没有足够的 约束能力,也就没有办法达到相关法律预期目的。
四、完善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建议
( 一 ) 在立法方面完善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 制度
1 .将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提升到法律 层面
由于现阶段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还未完 全提升至法律的层面,无形当中就给这项工作的 推进增加了难度,当出现“怠于监护 ”“拒不监 护 ”“监护不当 ”等情况的时候,自然人或者相关 团体很难直接约束监护人的行为。鉴于此,要想切 实维护好未成年人的权益,就需要将这一制度写 入《未成年人保护法 》等相关法律,让未成年人 的合法权益最大化,加强公权力的干预能力,进而 让正在受到监护人侵害的未成年人能够得到及时 有效的救助。
2.完善和限定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情形
如监护人存在对未成年人施以语言、行为、精 神以及其他方面的暴力行为,同时也造成了对未 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则足以认定属于家庭暴 力的范围,因此,上述行为理应被列入监护权撤销 的范畴。除此之外,监护人侵占未成年人个人财产 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或恶意代理未成年人放弃 某些权利也应当被列入这一范围当中。通过明确 相关范畴,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提高未成 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确保他们的合法利益不被监 护人 (父母 ) 恶意侵犯 [3] 。
( 二 ) 建立救济与保障机制
从当前的法律机制来看,撤销监护人的监护权并非一项能够独立完成的制度,这需要跟事前 干预、事后观护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在完善救济与 保障机制基础之上,确保能够全方位对监护人的 监护行为监管到位,才能确保监护权撤销被合理 有效地应用到实践当中。
1.构建监护监督机制与评估机制
不断完善事前监督机制的好处是能够在最短 的时间内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一 旦认定监护人存在监护失当等违法行为,由组织 和自然人共同组成的监督主体应立即进行有效制 止,并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同时, 要组建专门的监督机构,并做好同其他部门之间 的联动,常态化、标准化地开展好对监护人监督的 各项工作。不仅如此,在监督监护人的行为过程当 中,评估机制也能发挥很大的作用,要注重动员社 会力量,利用他们的公德心对监护人的行为进行 监督,让“监护不当 ”“怠于监督 ”“拒不监督 ” 等现象无所遁形。如若接到举报,相关部门要在第 一时间对未成年人的居住环境、身心健康等情况 进行综合评估,这些数据都能成为监护权撤销的 裁定参考依据,民政部门也会依据这一数据对未 成年人展开针对性的救助 [4] 。
2.设立监护权中止制度
对于监护权的中止制度,截至目前,一些相关 联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说明,鉴 于此,建议把与监护权中止制度相关的内容写入 《 未成年人保护法 》以及《 民法典 》等相关法律法 规当中,在条款当中明确什么样的情况符合中止 监护人资格的标准;在监护权被中止的期间如何完 成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妥善安置;以及在监护人的监 护权被中止期间,相关职能部门需要承担什么样 的责任等。笔者认为,在监护权中止期间,相关部 门积极靠拢、妥善安置好未成年人之后,还要对监 护人进行考察,对他们的思想变化以及具体行为 进行监督和记录,而后以书面材料的形式把监督 内容交至人民法院。这些材料将作为判决的主要 参考依据,关系到对监护权裁定的结果。在监护权 中止阶段,如果监护人能做到真心悔过,并表达出 渴望继续承担抚养义务和关心未成年人的意愿, 通过多方评估考察且经一致同意后,方可重新拥 有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否则其对未成年人的监 护权将会被撤销。
( 三 ) 恢复监护权的申请时限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最好的监护人就是他们 的父母,当一些监护人被撤销了监护权之后,相 关部门应协助被撤销监护权的监护人端正思想观念,指正其错误,尽可能给他们提供恢复监护权的 机会,当条件成熟的时候,让未成年人继续回到 父母的身边,避免给未成年人带来更大的心理负 担。《未成年人保护法 》规定,撤销父母的监护权 之后,其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并不会失效,依 旧要承担抚养费以及因监护不当所产生的其他费 用,通常被视为监护权恢复提供的必要前提。如果 监护人要想恢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还需要满 足以下几个条件:1.原监护人需在监护权被撤销 后的 3 ~ 12 个月内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2.收到 相关申请后,法院需要联合相关单位展开调查和 评估,同时征求现任监护人和未成年人 (拥有表 达能力者 ) 的意见;3.完成上述步骤后,法院认 为原监护人满足要求的,可以作出恢复其监护权 的裁决。
但是,依然有部分监护人的监护不当及侵害 未成年人利益的行为不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的 矫正,例如,监护人本身品德败坏,拒不履行监护 义务和职责的;缺乏责任意识,导致对未成年人监 护不到位的;因为自身原因导致失去对未成年人监 护能力的等,在监护权被撤销后的 12 个月期间不 能向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监护权的申请,直到相关 部门通过调查和评估认定原监护人的思想和行为 均发生了实质性的转变,才有机会按照程序恢复 其监护权。
五 、结语
随着我国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的自我 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更加强烈,人们也越来越关 注对未成年人监护问题,针对父母监护权撤销制 度,《 民法典 》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等法律法 规也都做出了相关规定,但依旧存在不完善的部 分。为了给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和发展 空间,执法部门、社会机构、相关单位以及相关自 然人需要紧密结合起来,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 法权益,努力让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 陈立毅,庞庆龙.“公法化”视野下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与转移制度研究[J].法制与经济,2021.30(7): 6-12.
[2] 钱笑,孙洪旺.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法律适用及其完善[J].法律适用,2020(10):8-20.
[3] 汪江连,柯丽贞.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之完善——基于检察公益诉讼的视角[J].河南财经政法 大学学报,2019.34(4):20-27.
[4] 李安琪.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实现机制研究[J].青少年研究与实践,2018.33(4):1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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